冤案的产生原因是不能完全推给时代的。学者可以用物质条件和科学水平来解释冤案的成因,以此丰富我们认识世界的维度,却绝不能滑向为违法办案、出入人罪进行辩护的错误立场。我们可以解释这个不完美的世界,却不要为这个不完美的世界辩护。
少文老师:
自从“呼格案”“聂树斌案”平反以后,突然很多法律人都站了出来,开始要求对制造冤案的警察追究责任。可我总觉得这样对警察是不公平的,你不能用现在的办案条件和水平来要求一起20年前的案子啊!在当时的司法环境下,换了我,我也会刑讯逼供的,没有办法啊。而且,要求20多年前的每一起案件都要进行dna鉴定,这也未免太强人所难了吧。黑格尔说,“存在即合理”,我觉得对任何事物的评价都不能脱离当时的制约条件,否则,学者就是站着说话不腰疼。少文老师,您同意我的观点吗?
——廖清源
清源同学:
我不同意你的看法。
“不能用现在的办案水平来苛求20多年前的刑事司法”,这已经是一种非常流行的观点,支持者甚至不乏一些著名学者,乍听上去,这种观点似乎很有道理,而且不落俗套,有独立见解,但是,事实真的如此吗?
讨论必须还原到经验层面才有意义。
比如“呼格案”。
的确,我们不能苛求,当时的办案机关为何没有运用dna鉴定技术来避免这起冤案。毕竟,全国第一次使用dna来判案是在1984年,即使到现在,用dna来判案的也不足10%。在“佘祥林案”发生的20世纪90年代,一起dna鉴定就要花费2万元左右,而且还只有省城才有相应的设备和技术条件。从1998年到2008年,有人统计了23427件刑事裁判文书,其中有dna作为定案根据的,最低的年份是0.37%,最高的年份是2.21%,平均是1.23%。【1】即使在美国,也是到了2003年,才开始全面进行dna鉴定。从这个角度上说,“呼格案”没有做dna鉴定,我同意你的看法,的确不能苛求当时的办案人员。
但是,请注意,这和我们要讨论的是两个问题。即便当时的确有理由不做dna鉴定,也并不等于冤案的产生就有其合理性:首先,本案中dna技术并非决定呼格有罪与否的关键证据。即便没有dna鉴定结论,也不应该对这起疑点重重的案件的被告人判处死刑。否则,我们又如何解释,后来的再审判决是在完全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作出无罪改判的呢?更何况,即便没有条件进行dna鉴定,你又如何让我相信,当时呼和浩特这个省会城市的市级公安局,在一起影响如此之大的命案侦查过程中,有条件提取精斑,竟然没有条件搜集现场的手印和脚印?问题还远不止于此,在2005年一个被告人供述是自己奸杀被害人以后,为何警察当初提取的精斑又突然消失?而2006年11月28日检察院对其所提起的10起漏罪公诉当中,偏偏就把他供述的“呼格案”漏掉了,而专门起诉另外9起?这些又能用时代因素加以解释吗?
问题还可以不断提下去,在细节的不断探究之中,你我终会发现,冤案的产生原因是不能完全推给时代的。学者可以用物质条件和科学水平来解释冤案的成因,以此丰富我们认识世界的维度,却绝不能滑向为违法办案、出入人罪进行辩护的错误立场。否则,看似智识上胜于众人,其实,暴露的却是良知的匮乏。
解释和辩护,只有一步之遥。基于对很多案件细节的认识,对于这些冤案,我的立场是,“可以理解,但不能原谅”。
至于你所说的“存在即合理”,我更是有话要说。
你知道吗?黑格尔的原话并不是这样的。
在1961年商务印书馆出版的《法哲学原理》一书的序言里,对这句话的翻译是,“凡是现实的东西都是合乎理性的”。合乎理性与合理,在西方哲学和黑格尔的语境下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如果你读了德文,就会发现,黑格尔本来的意思,是说凡是存在而且长期存在的东西,一定有其内在规律,而学者的任务就是去解释这种现象背后的因果关系。但是,***却认为,黑格尔这句话是在把现存的一切神圣化,是在哲学上替专制制度、警察国家、王室司法、书报检查制度辩护,国内学界更是据此把黑格尔的话简化为一句极易引起误解的短语——“存在即合理”。
中国的成语都是四字成篇,但实际上强行将某种思想或智慧塞进整齐的结构里,换来的是韵律,而牺牲的往往是逻辑。
所以,中国的成语往往因为省略了逻辑,从而歧义丛生。比如,不学无术,是指不学同时无术,还是不学因而无术?比如,无知无畏,是指无知才能无畏,还是无知所以无畏?
一切简化的思想都暗藏着危险。
凡存在必有原因,但是,凡存在,却并不见得都合理。
我们可以解释这个不完美的世界,却不要为这个不完美的世界辩护。
这是两码事。
还是《老炮儿》里冯小刚说得好:“咱们一码归一码。”
【1】陈学权:《刑事诉讼中dna证据运用的实证分析——以北大法意数据库中的刑事裁判文书为对象》,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