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备价款所占比例大小并非区分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的标准
——国电光伏有限公司与金昌恒基伟业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1】
双方所签《光伏电站建设商务合同》既包括土建部分,也包括安装部分,且两部分不可分离,合同的性质从整体来说更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征,故本案案由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非承揽合同纠纷。本案工程施工地点在甘肃省金昌市,应由甘肃高院管辖,国电公司与金昌公司协议管辖条款,因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而无效。
编者说明
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承揽合同项下的特殊种类,故两者具有一定的共同性,然而同时由于管辖规则、资质监管等层面的“专属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又显现出其独特性。实践中不乏将两种案由混同使用的情形,由此也导致纠纷管辖法院、合同效力等诸多方面出现了裁判差异,本案即是其中之一。该案例的一审法院为江苏高院,被告金昌公司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案由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国电公司则认为本案案由为承揽合同纠纷。江苏高院一审认为,《光伏电站建设商务合同》约定工程项目的范围包括详勘、工程设计、设备材料采购供应、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工程管理、设备安装与调试等,虽然合同所涉项目既包括土建部分,也包括设备安装部分,但双方合同中明确约定设备价款占合同总价的80%左右,故综合合同整体内容,本案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后金昌公司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涉诉合同中的土建和安装部分不可分离,合同的性质从整体来说更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征,故撤销江苏高院的裁定,将该案移送甘肃高院处理。
2.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系与委托代建法律关系并非同一法律关系
——重庆市圣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贵州山城生态移民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
(三)关于是否存在程序错误问题。本院认为,案涉工程为市政工程,由黔西县人民政府委托山城公司进行投资代建,后山城公司将工程发包给圣奇公司,黔西县人民政府与山城公司委托代建法律关系与山城公司、圣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一审法院未追加黔西县人民政府并无不当。一审法院亦不存在其他违反法定程序事项。圣奇公司该项主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1】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辖终249号民事裁定书,载中国裁判文书网,s://wenshu.court.gov.cn/。
【2】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675号民事判决书,载中国裁判文书网,s://wenshu.cou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