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4月23日)
第二条 【建筑活动的含义】【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八十三条 【小型建筑及农民自建住宅规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
第八十四条 【军用建筑工程的规制】军用房屋建筑工程建筑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1】本书中楷体部分的条文主旨是编者根据相应规定内容所加。以下同。——编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