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东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20年8月15日)
13.【农村自建住宅规制】因农村自建住宅引发的工程价款、工程质量等纠纷如何处理?
承建农村三层(含三层以上)房屋,不属于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依法应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调整范围,施工合同性质属于农村建设施工合同,施工质量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调整。
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08年12月21日)
第一条 【劳务承包和家庭住宅装饰装修合同的排除】因承包人进行工程施工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本意见的规定。
劳务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和家庭住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本意见的规定。
编者说明
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涉及标的物自然应具有建设工程的基本特征,而对于家庭住宅装饰装修合同而言,因其标的额小且不具备建设工程的公共性、行政管制性等特征,故多地法院将该类案件排除在了建设工程合同之外,除却上文所述的江苏高院之外,北京高院在其出台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中也变相吸纳了上述观点,即施工人进行家庭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当事人仅以施工人缺乏相应资质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