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钢结构房屋工程为建设工程的前提下,钢构件加工合同也应界定为建设工程合同
——浙江大东吴集团钢构有限公司与湖州升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1】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随着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计在建筑领域的广泛运用和推广,传统意义上的土木砖瓦、钢筋水泥等结构的房屋被越来越多的钢铁结构、钢塑结构、“水立方”、“鸟巢”等现代新型建筑更新和突破。而这些现代新型建筑本质上仍属于房屋建筑范畴,因此对其建设活动仍应受建筑法律的调整。升浙公司将其总承包的浙江天峰制药厂1#仓库及地下室工程中的钢结构房屋部分分包给具有专业承包资质的大东吴公司承建并订立《钢构件加工承揽合同》,并不违反建筑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而以该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看,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双方在履行中发生的诸如本案工程款纠纷,依法应定性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原判确定承揽合同纠纷不符合民事案件案由定性的司法解释规定,本院予以纠正。
编者说明
对于钢结构工程而言,依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规定,其属于建筑业专业承包,故将其纳入建设工程的概念范畴当无异议。针对钢结构工程,住建部施行了严格的行政监管和指导措施,先后发布了《钢结构设计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标准》等一系列国家标准。此外,住建部在2014年、2015年先后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批准多维联合集团有限公司等15家钢结构企业开展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试点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北京东方诚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等27家钢结构企业开展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试点的通知》,批准了一批试点企业,为其核发了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但业务承揽范围限于钢结构主体工程。由此可见,实践中不仅存在钢结构专业承包,也存在钢结构施工总包,在总包的基础上,自然也会出现钢结构工程分包的情形,故不能仅以“钢结构”的存在而盲目将合同归入承揽范畴,进而否定其建设工程合同的性质。
2.应以设计内容为基础,判断设计咨询合同属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还是装饰装修设计合同
——树权(上海)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北京摩斯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2】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合同效力的争议。根据我国《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建筑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等级资质,并在其资质范围内从事建筑设计活动。本案中,树权公司与摩斯公司签订的《室内设计项目设计咨询合同》系针对ktv餐厅的方案设计至施工图设计咨询。从合同关于“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本项目室内设计咨询的工作范围和内容”的具体文字表述显示,摩斯公司委托树权公司进行的设计工作主要涉及平面功能布局,地面材料及铺装,空间表现或彩色透视效果,家具、色彩面料的推荐及平面布置,天花布置,软装饰,基础照明设备,卫生间洁具及五金设备等,合同明确排除了机电、消防、给排水、暖通及结构专业等方面的内容,故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并不涉及工业建筑设计领域,系属室内装饰装修范畴。因此,该合同并未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且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当属合法有效。一审法院认定该合同系工业建筑设计合同,并据此认定该合同无效,依据不足,本院予以纠正。
编者说明
无论是《民法典》还是原来的《合同法》,虽然都为建设工程合同专设一章,但均未界定建设工程合同的内涵,仅以列举方式明确了建设工程合同包含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并未提及装饰装修合同。但是,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有九个四级案由,其中包括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再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八条所规定的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可知在一般意义上,将装饰装修纳入建设工程范畴当无异议。但需注意的是,实践中还存在着住宅装饰装修和工程性质的装饰装修之分,进而在此基础上也就存在两类性质的设计、施工合同之分。就住宅装饰装修而言,其规范依据主要是住建部发布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该办法中虽然也要求装修企业具备资质,但正如上文“编者说明”所述,多地法院一般不以资质为由否定合同效力。就工程类的装饰装修而言,原有的规范依据是住建部2006年发布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其将各类建设工程中的建筑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除外)的设计和施工资质划分为三个级别。但2015年发布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建筑智能化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废止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同时取消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统称一体化资质)的行政审批,已取得一体化资质的企业,依照程序申请换发资质证书,按简单换证原则分别换领原一体化资质相应等级和类别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故此,对于工程类的装饰装修而言,其已经被纳入“工程设计”的范围,当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的监管,此类设计因其所具有的工程性和公共性特征而实行较为严格的资质准入,故如果设计施工企业缺乏资质,则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般应认定无效,较为特殊的是对于小型装饰装修如商铺门店的设计、施工,因部分地方高院并不以资质为基础认定此类建筑的施工合同效力,自然也不应否认此类建筑的装饰装修合同效力。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规定:“施工人签订合同承建小型建筑工程或两层以下(含两层)农民住宅,或者进行家庭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当事人仅以施工人缺乏相应资质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
【1】参见(2010)浙湖商终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内容,载《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8期。
【2】参见(2017)沪01民终13460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载《人民司法·案例》2019年第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