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问题的存在,对和谐经济提出了挑战。因为无论地区还是个人,初始条件、资源禀赋、能力智力方面的差异,必将造成市场经济下的不同竞争力。在这方面,农民、农村、农业都很薄弱。
随着市场机制不断完善和发展,通过市场集聚社会财富的能力,会越来越向市场竞争力优势者集中。市场越是成熟,就越会导致社会财富分配不公。更不用说,社会转型期的市场制度不合理、政府职能不明确,更容易造成财富分配向少数人和少数地区集中现象。
对照和谐经济的要求,解决三农问题的措施主要有以下4个方面:
农民问题,本来不该成为问题
通常认为,农民是一种身份或职业。身份论认为,户口簿上登记的是农业户口就是农民;职业论认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就是农民。细细推敲,这两种意见都站不住脚。
不要无谓争论一个模糊概念
农民是谁?谁是农民?看起来这是一个简单问题,可实际上没有几个人搞得清。如果这个概念不厘清,解决三农问题就是一句空话。
首先,农民的概念是一个动态发展过程,不是终身制。
从身份论角度看,通过户口簿来界定是否农民,犯了教条主义错误。因为三农问题的出现,罪魁祸首就是不合理的户籍制度。而现在倒好,你还要用罪魁祸首来确定某人是否农民——从某种意义上说,就相当于确定某人“愚昧”、“落后”——在目前政府大力消除城乡户籍差别的今天,不是逆历史潮流而动吗?农民工在城市打工几十年,他们及其后代都还是“农民”,这解释得通吗?
从职业论角度看,如果农民是一种职业,那么“农民工”岂不是指“从事农业生产的工人”了吗?农民工培训、农民成人教育又怎么理解呢?失地农民、资产上亿元的农民企业家,户口簿上登记的还是农业户口,他们能称为农民吗?
其次,“农民”一词包含许多社会因素,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其社会功能中的认知,研究农民的概念是什么,其实意义已不大。
词典解释说,农民是“长时间参加农业劳动的劳动者。”也就是说,短时间从事农业劳动、在乡村生活但不从事农业劳动都不能称为农民。
农民工问题的根源在于户籍制度
从上不难看出,随着城乡户口差别的消除,凡是农村户口的人都称为农民的说法必将消除,三农问题也最终只会剩下“两农”。随之而来的农民工一词,也会很快成为历史。
数量庞大的农民工,正在改变着城市和农村的社会结构,其根源在于户籍制度。因为所谓农民工,其实就是指农业户口的城市工人。他们是一个特殊群体:户口是农民,却从事着非农业工作;生活在城市,却不能完全融入城市生活。从传统意义上讲,他们既不是真正的农民,也不是真正的工人。在许多人眼里,“农民工”是“边缘人”的同义语。
随着城乡户口差别的消除,农民工问题中的许多问题可以得到厘清——他们能够而且应该融入当地城市生活,在就业范围、城市户口、劳动保险、社会保险、医疗保险方面,享有与当地居民同样待遇。
当然,户籍问题解决了,并不表明农民工问题就彻底解决了,它还会以其他各种各样的面目出现。例如,农民工自我感觉低人一等、受城里人歧视,这种歧视包括雇用歧视、工资歧视、职业歧视等,以及由此带来的一系列问题。
根本出路在于大幅度减少农民数量
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大幅度减少农民数量。
2005年《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报告》作为中国科学院面向社会公众、面向决策层的“科学与社会”3大系列年度报告之一,明确指出了这一点。它同时指出,要实现这一目标,只有依靠城市化战略才能最终完成。
世界银行的统计报告表明,2002年世界高收入国家的城市化率平均为75%,中等收入国家为62%,低收入国家为30%,而我国不到40%。2000年末,我国城市化率比世界平均水平低12个百分点,比世界发达国家平均低40个百分点。
《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报告》认为,为了支撑我国未来实现现代化的总体进程,从现在起到本世纪中叶,我国的城市化率要从现在的40%提高到75%左右。这就是说,平均每年要提高大约1%,相当于每年从农村向城市转移1000万~1200万人口。
看到这里,也许又有人担心了:如此这般,将来谁种田养活13亿人呀?确实,有这种担心的人很多,但这种担心是多余的。
以美国为例,官方统计数字表明,美国农民只占总人口的0.3%、劳动力的0.7%。这个数字实际上没有包括农忙时从墨西哥过来帮忙的非法农工在内,如果包括这些非法农工,比例将会上升到总人口的7%。很显然,这7%的比例也是很低的。
中国要富强、中国农村要富裕,就一定要大幅度减少农民数量。即使减少过了头也不用担忧:以出口工业产品换取进口农产品,收益会增长10倍以上!如果担心粮食生产安全问题,像美国那样不进口农产品而是“进口”农民,同样能解决上述问题 1。
当然,我国目前的情形还远远没到这一步,这些都是杞人忧天。
土地问题,三农问题的主要纽带
谈到三农问题,很容易使人联想到土地及其承包经营责任制。
确实,土地是维系农民与集体、农业与工业、农村与城市的最重要的纽带,是政府藉以影响和控制农村、确保政府政策执行的工具,是农民就业、生存的保障体制,更是农民增加收入的主要途径。离开了土地,许多农民会彻底无依无靠、无家可归。所以说,土地问题是三农问题的主要纽带,解决三农问题必须从解决土地问题着手。
土地都有哪些功能
要解决土地问题,首先要认清土地有哪些主要功能。概括地说:
首先,土地作为一种自然资源,能够为社会提供食物供给。无论古代的攻城掠地,还是近现代的各种战争,寸土必争,其实都是为了土地而战。因为土地能够提供稳定的食物来源。更不用说经济学中提到的“土地是财富之母”、“土地是产业价值的唯一源泉”等观点了。在当前我国人均占有耕地面积日益减少、人地矛盾越来越突出的情况下,土地的这一功能尤其现实。
第二,土地一旦实行“家庭承包”,就成了基本生产资料,能够为农民提供稳定的就业机会。只要城市工商业无法给农村富余劳力提供足够就业岗位,这种功能就永远不会消失。
第三,土地是农民的主要收入来源,起着为农民提供生老病残社会保障的作用。
第四,土地和资本、技术、劳动力一样,也是一种生产要素。它与其他生产要素结合,能够给农民创造收入、勤劳致富。
最后,土地还具有政治稳定功能。
如果没有土地提供稳定的粮食供给、没有土地给农民提供就业机会,国家无法利用承包土地所有权保证农业产业政策的顺利执行、无法保证土地的合理规模经营,就可能从根本上动摇政治稳定。
土地功能带来的矛盾
土地的上述功能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国家、集体、农民等土地承包的不同主体,从各自利益出发,在当前土地承包责任制下会产生一系列矛盾。
例如,土地的经济功能,要求在单位土地面积上得到尽可能多的经济收益,可是这与土地稳定提供食物的社会功能相矛盾;土地经营要求具有合理规模,可是土地的就业保障功能要求每个农民都要分得土地,这种分散经营必然与规模经营相矛盾;等等。
土地功能矛盾的协调
土地作为三农问题的主要纽带,怎样来协调功能矛盾呢?
首先,要认清目前土地功能处于哪个发展阶段。
土地功能的发展阶段不同,矛盾表现方式和协调办法也不同。新中国成立后,土地的两大功能(经济功能、社会政治稳定功能)变化的轨迹是:社会政治稳定功能占统治地位、经济功能基本无法体现(1978年前);社会政治稳定功能为主、经济功能为辅(1978~1984年);经济功能为主、社会政治稳定功能为辅(1984年至今);追求经济功能最大化。
其次,着重协调好现阶段土地功能的矛盾。
容易看出,目前的土地功能处于第三阶段。这个阶段的特征是,粮食基本实现供需均衡,土地的社会政治稳定功能进一步弱化、农民增收问题日益突出。在确保粮食供应前提下,应当以调整农业生产结构为主,大力发展科学技术,尽可能多地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淡化土地的就业保障功能,充分发挥土地经济功能。
待将来进入第四个发展阶段后,土地在当时的技术条件下已经能够为社会提供足够的食物供给,土地结构调整非常迅速,社会政治稳定功能也只是潜在的了,最主要的是追求经济功能的最大化实现。
多元经济,中国农村的富民之路
三农问题中的农业和农业经济,并不是一个单纯概念,实际上它本身就是一种多元经济。因为农业的大概念本身就包括农、林、牧、副、渔、养在内。从我国农村实际出发,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多元经济确实是中国农村的和谐发展之路。
例如,在经济富庶的浙江省农村,随着乡镇企业的发展,目前已经有43%的农民离开土地、41%的土地离开单纯的粮食生产,从而使得浙江农民的就业观、生产观、环境观发生了重大变化。农民收入持续稳定增长、就业之路越走越宽、农村教育倍受重视、生态环境越来越美,基本形成了和谐乡村的社会模式。
2001年10月,浙江省政府在国内率先以地方法规的形式,颁布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使得农民生活有了基本制度保障。
该办法出台的背景是,改革开放以来,浙江的农村经济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发展成就。众所周知的是,浙江的个体、民营经济发展迅猛,而个体、民营经济的根基和发源地主要在农村,从而带动了农村经济的迅猛发展。
浙江农村经济社会现状,已经具备了和谐社会与和谐经济的基本特征。浙江全省人口4719万,其中农村人口3546万,地域面积10万平方公里,山区占70.4%,人称“七山一水二分田”,属于典型的人多地少、农业资源稀缺省份。
浙江农村的发展现状,已经很接近于最早提出“和谐社会”思想的法国思想家傅立叶(charles fourier,1827年)所描绘的景象了——“在未来社会中,人们的3大类12种欲望形成一种统一的和谐欲望。这是一种把个人幸福与人类幸福结合起来的欲望。在这种欲望满足中,社会形成一种和谐制度,它使妇女彻底解放、使个人幸福与一切人的幸福相一致,人们沉浸在自己的情欲与爱好之中。”
2004年,浙江省农村居民的人均纯收入达到6096元,连续18年位居全国农村人均纯收入第一位;农民人均居住面积51.3平方米,已经达到小康居住水平;居民人均期望寿命达74.88岁,超过全国平均水平3.88岁,期望寿命、婴儿死亡率、孕产妇死亡率3项主要健康指标,都位居全国前列。
在山东省,151家农业龙头企业、69个农村合作经济组织、26万亩种植基地、200多处农业生产基地和标准化养殖场……多元经济使得2004年昌乐县实现农业增加值12.3亿元,比上年增长14.1%,农民人均纯收入比上年增加470元,实现了历史性突破。
该县红河镇一位村民是乐港公司员工,超过1万元的年收入让她过上了殷实生活。不仅盖上了新房,而且电视、洗衣机、冰箱等家用电器一应俱全。她高兴地说,“能有这么好的日子,多亏乐港公司给了我一个好的就业机会,比单纯从事种植业多收入好几千元。”
据了解,总投资15亿元的乐港公司直接带动合同养殖户2万户,年肉鸭加工能力4000万只,年加工各类肉鸭产品12万吨,解决了近万人的就业问题,直接和间接带动农民增加收入数亿元。
作为一个传统农业县,昌乐县跳出农业、力抓龙头企业、培育农村特色经营,在此基础上重点抓了10大城建项目和9大三产工程。除了加大对城区绿化、亮化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力度外,还兴建了昌盛物流中心、汽摩市场、南关市场改造等大批三产项目,为农民入城打造强有力的平台。
合作经济,和谐农村的发展方向
解决和谐经济下的三农问题,最关键的是理顺小农经济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生产关系问题,建立合作经济。主要原因在于:
农业补贴靠不得
从发展趋势看,取消农业税制度,标志着我国开始走上一条从农业支持工业到工业反哺农业、从农村服务城市到城市带动农村的道路。但是,国情决定了任何农业外部的扶持和补贴都是靠不住的。
联合国的资料显示,财政资金向农业流动已经成为国际惯例。在发达国家,每年给农民的最高人均补贴已经达到3万美元。可是在我国,2004年农民人均收入还只有2936元,纯收入为800多元。虽然近两年农民的补贴性收入有所增加,可是仍然是杯水车薪。完全免除农业税,实际上只相当于每人减轻不到20元经济负担。即使政府把wto规则允许的占农业总产值8.5%的政府补助,用足、用完,也不过再增加1200多亿元人民币,平摊到8亿多农民身上,每人不到150元,仅占2004年农民人均收入的5%!
再说了,任何城市反哺、政府补贴、减免税收、精简乡镇机构和供养人员数量以减轻农民负担等措施,把过去从农民身上剥夺的属于农民的经济权益返回给农民,都只不过是一种输血、补偿、归还,要解决三农问题、和谐农村经济,关键的还在于加强造血功能。
农业合作社能够克服小农经济弊端
在我国,土地承包责任制下的农民,虽然拥有生产经营自主权,可是却仍然无法摆脱小农经济的固有弊端。少量生产资料、极少剩余农产品,使得他们在市场经济大潮中摇摆不定,随时有被淹没的危险。千丝万缕如果不拧成一股绳,农民在农副产品储存、加工、运输、销售各环节,就无法避免经常被政府、企事业团体及其他按照市场经济规则组建起来的法人组织的层层盘剥和伤害。
早在1985年,中共中央就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10项政策》,明确提出要“按照自愿互利原则和商品经济要求,积极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制。”这里的农村合作制,实际上就是指农业经济合作社,这种提法不过是为了更适合大家的心理接受能力。
不过,此时此刻由于我国正在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成立合作社并不具备条件。及至到后来,农村市场经济发展缓慢,国家改革重点放到了城市,这一政策也就不了了之。
此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那就是在人们的心目中,过去所搞的农村合作社并不成功。20世纪50年代初,我国农民自发成立了初级农业合作社、高级农业合作社,发展到后来,在“三面红旗”指引下,改造成了“半政治化、半军事化、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实际上只剩下了合作社的外衣。它既是经济实体(土地和生产资料都归它所有,生产什么由它决定),又是政治实体(它是一级政府,具有政府所有职能),甚至还是军事实体(具有民兵编制,有武器装备),生产什么、生产多少、生产好坏都与农民无关,彻底破坏了合作社的应有形象。
农业合作社是国际惯例
从世界范围来看,只要是市场经济国家,只要是农业现代化或正在现代化的国家,没有哪个国家的农业不实行合作经济。
19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第31次代表大会将合作社原则修订为7项,即:自愿和开放的社员原则;社员民主管理原则;社员经济参与原则;教育培训和信息原则;合作社间的合作原则和关心社区原则。其中,社员民主管理原则、社员经济参与原则两项最关键。
调查表明,西方国家的农业合作社已经普及到了第一产业(农业)的所有领域,包括种子、化肥、薄膜、农药、农具、农机、燃料等生产资料。粮食、水果、蔬菜、牲畜及其副产品等农林牧副渔各个行业的产品,都是通过合作社来进行储存、加工、销售和出口的。
1985年的资料表明,美国的农业合作社负担了23%的谷物、大豆和棉花,78%的牛奶和奶制品销售份额,向农户供应的种子、饲料、肥料、农药、石油制品分别达到75%、76%、44%、29%、44%。日本的农协组合在农用物资供应和农副产品销售中所占比重更大。
农业合作社就是公司制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企业组织形式是公司制,对于第一产业农业来说,就应该是农业合作社。
从世界范围看,国际经济一体化是世界各国生产力超越本国需求的必然结果,我国加入wto后也应如此。
成立农业合作社,农民得以有条件以“航模”形式,在更大的国内、国际舞台上施展拳脚。也就是说,农业合作社在满足国内市场需求后,有实力进入国际市场,这种发展势头非常强劲。例如在丹麦,20世纪70年代末,农业合作社的农副产品出口就占全国农副产品出口总额的75%以上,在市场化程度更高的今天,这个比率也在增长!这个数据表明,丹麦的农副产品出口基本上是由农民自己的合作经济组织搞的,而不是那些所谓的龙头公司或经销商。
龙头企业靠不得
目前有一种普遍观点认为,龙头企业是解决农村问题的关键。国家曾大力提倡发展“龙头企业”和“订单农业”,试图以此来解决包产到户后农副产品的销售问题。其实,这种做法并没有抓住问题症结。
首先,这种做法技术上不可行。
2002年,我国从事农、林、牧、副、渔、养的有6.6亿多人,1.5亿个家庭。如果这么多农户直接与龙头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技术上根本不可行。如果以乡政府或行政村的名义签合同,虽然不再那么复杂,可是即使一个行政村内的农产品也是多种多样,技术上仍然实现不了。
更何况,这种做法无法区分、明确合同责任,没有农民委托,或者无法真正反映千差万别的各种委托意愿。更不用说,无论乡政府还是行政村,都不是签订经济合同的主体,所签合同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其次,龙头企业也是企业,它不可能给农民任何恩赐。
龙头企业也是企业,也要赚钱。龙头企业要包销农民生产的产品,首先得考虑自己能否赢利。出于自身利益和风险的考虑,它必定会拼命压低价格。这样,农民的利益就无法得到保证。
新华社2001年的一篇内部报导《农业结构调整调出“千元现象”》透露说,某龙头企业的农副产品收购价,居然不到国际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1/10。更多的情形是,当市场风险增大、无利可图时,龙头企业纷纷利用各种借口毁约开溜。资料表明,70%以上的坑农事件都是这类所谓龙头企业的所作所为,农民根本无法与它们抗争。
最后,这种做法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则。
市场法则要求合作和交易双方地位对等、互惠互利。可是许多龙头企业把自己当作“钦差大臣”(因为这是政府倡导和鼓励的)和“救世主”(公开宣称如果没有他们,你的产品就卖不出去),根本无视农民的基本利益。由此可见,这种做法表面上看虽然合理,可实质上根本没有改变农民在市场经济中最弱势的群体地位。
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根本见不到龙头企业影子。因为农民只要成立了农业合作社,国家就得根据国际通行规则,给予这些非营利性经济组织的合作社以免税待遇,除此以外还有种种优惠政策。在这种情况下,任何强大的龙头企业都不是农业合作社的竞争对手。
可喜的是,中共中央已经明确地认识到这个问题。在第十一个五年规划中,不但破天荒地根本没有提到龙头企业问题,而且还提出了“鼓励和引导农民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业的组织化程度”的要求。这表明,和谐经济下的三农问题真的有望逐步解决了。
1 张五常:《三农问题的解决办法是大量进口农产品》,2004年12月11日国际先驱导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