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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何以难行:阻碍正义的心理之源 §第七章 专家证人:如何编造谎言

关于什么是确凿的证据,让我们来看看在臭名昭著的“罗德尼·金案”中的录像证据。

那天凌晨,乔治·郝乐迪正在酣睡,突然被空中盘旋的直升机发出的巨大声响吵醒了,他带着新买的索尼录像机走到阳台上,想用这个新装备录下现场的场景。尽管当时是凌晨1点多,但录像机拍摄的现场充满了巡逻车大灯发出的刺眼灯光。现场人影攒动,在摄像机最初拍摄的镜头中,十几名警察将金先生团团围住,他从地上站起来,踉踉跄跄走了几步,随即被警察用金属警棍当头痛击。他的胸口多次遭到警棍电击,你甚至能够看到电火花在闪烁。在接下来短短的一分半钟里,金先生被连续击打65次,警察们挥舞着俱乐部常用的那种棒球棍,反复殴打他的头部和肩部。金先生倒在地上后,警察们继续狠狠地踢打着他。他在地上来回翻滚,痛不欲生,但警察们并没有停手;殴打终于停止了,警察们将他五花大绑,把他的双手双脚捆在身后,让他面朝下趴在沥青地面上。警察们随后把他拖到路边,丢在血泊之中,让他孤零零地等待着救护车。

这是你能亲眼目睹的最为残暴的警察暴力行为。直到24年后的今天,我仍然不忍直视这段视频。

金先生的头盖骨有9处骨裂,眼睛凹陷,下颌骨粉碎性骨折,腿骨骨折。他遭受严重的脑震荡,双膝受伤,面部神经遭受永久性损伤。警察们声称,金先生当时一定处于吸毒状态。这只是他们对自己暴力行为的一种托词,实际上,在金先生体内并没有检出毒品成分。尽管金先生当时确实超速行驶,这也是警察执法的动因,但他从未触犯过刑律。

当时,全美上下各大主流网站都在反复播放这段视频。在法院对直接涉案的3名警察及主管官员开庭审判之前,民调显示,超过90%看过这段视频的洛杉矶居民都认为,警察是在过度使用武力。案发后几周又有一些案件细节陆续披露出来,这些细节使警察行为更加难以令人容忍。在案发当晚早些时候,其中一名涉案警察接到当天最后一个报警电话,这是一起涉及非裔美国人的家庭暴力事件,该警察称之为“迷雾中的大猩猩”。【1】就在暴力殴打金先生之后,另一名警察兴致勃勃地嚷道:“好久没这么痛快地扁人啦!”在医院抢救室,他们还在奚落奄奄一息的金先生:“这局棒球玩得很过瘾……我们打了好几个全垒打。”将这些细节整合起来,情况似乎显而易见:一群带有种族歧视的白人警察纯粹为了找乐而殴打一名黑人平民。

对这起事件,各个党派的政治领导人意见高度一致。洛杉矶时任市长汤姆·布莱德利认为,“涉案警察使用警棍殴打当事人,还对当事人拳打脚踢,他们的行为毫无疑问违反了法律规定,他们应当接受法律的审判”。时任美国总统乔治·布什始终宣扬法律与秩序(law and order)的施政理念,这为他赢得了警察部门的大力支持。他也对这起事件发表了类似的看法:“视频中可怕的现场情况深深地刺痛了我们所有人,我们必须终结警察无端使用暴力的行为。执法官员绝不能凌驾于他们宣誓捍卫的法律之上。警察的暴力行为令人痛心疾首,在我看来,我们没有任何理由放任这种行为。这种行为简直令人发指。”

鉴于该案证据十分确凿,影响极其恶劣,司法部决定重新核查此前6年间因警察暴力而引发的所有投诉案件。各地警察机构都在执法培训中将该案视频作为反面教材,告诫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不能使用暴力。洛杉矶市警察局长达利·盖茨因该案被迫引咎辞职。

如果我们要盘点警察暴力领域的典型案例,该案一定榜上有名。

然而,案件的审判结果却让所有人都大跌眼镜。1992年4月29日,4名涉案警察均被无罪释放。

人们如潮水般涌入中南部地区的大街小巷。有人打砸抢店铺,有人肆意殴打路人,还有一些人到处纵火。在整个事件中,约有50人死亡,1000余座建筑遭到破坏,2000千余民众受伤,12000余人涉嫌构成犯罪。

我们不禁会问:怎么会这样呢?

法院的无罪判决引发了美国20世纪最为严重的暴乱,这起案件之所以能判无罪,主要归功于两个人在庭审中的表现:一个是斯泰西·库恩警官,他是该案现场的主要负责人;一个是查尔斯·杜克警官,他是被告方的首席专家证人。杜克警官在庭审时作证指出,在郝乐迪先生拍摄的视频中,警察使用警棍殴打、电击以及拳打脚踢当事人的所有行为,都是符合执法规范的正当行为。

人们普遍认为,尽管将案件审判地点转移到白人居住区,使被告人更加占有优势,但真正使被告人赢得诉讼的因素,就是前面提到的这两个人。他们的证言非常关键,但是关于该案的报道却并未告诉我们个中缘由。

被告人库恩、劳伦斯·鲍威尔、西奥多·布里塞诺和蒂莫西·温德面对看起来极端不利的证据,仍然能够以无罪之身走出西米谷法院的大门,并不是由于警方的两位证人具有特殊的才能,而是由于我们的司法制度存在所谓的“专家悖论”(expert paradox)。对于那些专家更加擅长解决的专业性问题,我们应当向专家求助,但实践中往往反其道而行之:当我们自身的分析能力严重不足,需要向专家求助时,我们却试图自己解决问题;当专家证据存在误导性,对解决问题没有实际帮助时,我们却容易轻信专家的意见。在法院审理该案过程中,正义女神之所以未能眷顾金先生,就是因为陪审团一方面过于相信自己有能力判断库恩是否说谎,另一方面又过于相信杜克警官模棱两可的说辞。

陪审团注视着被告席上的库恩,他穿着白衬衫,系着红色条纹领带,锃亮的脑门反着亮光。在陪审团看来,库恩非常放松,稍微有些驼背,眨眼速度缓慢,有时两只眼睛先后眨眼,先眨右眼再眨左眼。每当库恩回答问题时,他都不紧不慢,直截了当,准确到位,吐字清晰。每当库恩需要回想某些事情时,他都会抬头望向右上方,一幅认真思索的模样。库恩面向陪审团时,他凝聚着目光解释道,他担心金先生当时吸食了毒品,随后又将目光投向检察官,坚定不移地声称,现场警察所采取的所有行为“都是合理且必要地使用最低限度的武力”“警察的工作有时是残酷无情的。这就是现实的生活”。陪审团对库恩的说法深信不疑,他们看着库恩抿了抿嘴唇,安静地等着回答下一个问题。然而,陪审团信以为真的那些肢体语言,只不过是库恩混淆视听的伎俩而已。

无独有偶,由于杜克警官契合了陪审团心目中的专家形象,他所宣称的“警察尽责审慎地使用武力”的说辞,也得到了陪审团的认可。杜克警官此前担任洛杉矶警察局自卫技能培训的教练,拥有20多年从业经验,当他戴着麦克风和教鞭站在陪审团面前,就完全控制了法庭的局面。他身材挺拔,蓄着棕色胡须,双目炯炯有神,看起来极其权威,极其冷静,极其客观。他向检察官指出:“在我掌握所有事实之前,绝不先入为主。”他是否对现场视频感到震惊?答案是否定的。在他看来,现场的警察们是在执行既定的政策和规程;当警察面对危险的犯罪嫌疑人时,就应当采取这样的措施。

同样重要的是,杜克警官为了论证其主张的合理性,还在法庭上巧妙地运用一些精致的科学方法。金先生被警察殴打的视频之所以具有较强的证明价值,就在于其具有动态性和即时性。众所周知,当我们观看电影时,感觉仿佛身临其境,亲身经历银幕上发生的故事。杜克警官充分利用视频剪辑技术,将警察殴打金先生的现场视频分解为若干片段,从而消解了视频的冲击力。据此,辩护律师针对每个视频片段进行分析:“当他处在3时36分19秒这个位置时,警察使用警棍殴打金先生的做法妥当吗?”整个分析过程看起来非常自然,专家是在努力帮助我们更加准确地理解事情经过,在大家看来,对事物进行分解剖析,是科学方法的基本要求。杜克警官所采用的这种方法,即慢速播放视频、仔细观察殴打动作,这正是我们期望看到的方法:专家们使用特殊的方法解释事物的真相。杜克通过给视频添加时间标记和叠加坐标,使他显得更加具有客观性和权威性。

杜克似乎是在努力揭示案件事实真相,但他所做的一切努力,实际上都是为了让陪审团产生有利于被告人的偏见。通过杜克的剪辑手法,这些之前看起来极其粗暴、肆意和恐怖的殴打行为,变成了一幅幅僵化、呆板和冷淡的画面;一场彻头彻尾、显而易见的警察暴行,变成了一系列粗糙的视频碎片。更加令人叫绝的是,杜克通过规避现场的动态行为,将金先生刻画成一个好勇斗狠的攻击者。具体言之,他始终关注金先生在每个视频片段中的具体行为,如警察只是试图控制金先生抬起的胳膊,金先生踢腿的姿势以及金先生摇晃的身体。陪审团认为杜克借给他们一双慧眼,实际上,他们完全被杜克所蒙蔽了。

同时,我们对专业技能的运用存在一个重大的误区。为了搞清楚这个问题,我们有必要看看实践中两种不同的场景:有些情况下,我们将专家搁在一旁,对自己的知识和技能充满信心;有些情况下,我们则完全听信专家证人,特别相信他们的“专业手段”。在任何刑事司法制度下,最重要的任务都是辨明真相与谬误。在“罗纳德·金案”中,陪审员在法庭上全神贯注地倾听库恩和杜克警官的证言,竭尽全力查明事实真相。这些心怀善意的人们是如何上当的呢?原因何在?

我们在生活中经常需要识破谎言。回想每天的所作所为,你需要频繁使用这项技能:儿子究竟有没有刷牙?汽车真的像修理工说的那样必须更换刹车吗?配偶在道歉时是真心认错吗?学生的奶奶真的生病了吗?面对诸如此类的情形,我们理所当然地认为,作为成年人,绝大多数人都具备准确辨别各种谎言的基本素质。当我们需要查明事实真相时,就理所当然地以专家自居。

我们的司法制度也信奉这种理念。根据法律的期许,12名西米谷市的陪审员完全能够注意到库恩警官的眨眼行为,聆听他语气平稳的回答,进而作出最终的裁决。例如,联邦第三巡回法院的《刑事案件陪审团模范指引》,涵盖特拉华州、新泽西州和宾夕法尼亚州的联邦法院,其中明确规定,陪审员是真相的守门人,“你们是认定证人可信度(credibility)的唯一裁判者。可信度是指证人是否值得信任,即证人是否在讲真话?证言是否准确?你们可以相信证人的全部证言,也可以相信部分证言,或者完全不相信这名证人”。

在审判开始前,第三巡回法院的法官会向陪审员阐明,在法庭上判断证人的可信度并没有什么特别之处,“你们判断证人是否可信时,可以基于他(她)作证时的行为举止、对有关问题作出的解释以及在案的所有其他证据,就像你们处理其他重大事项时,认真判断一个人是否诚实、坦诚以及记忆是否准确一样”。陪审员由此得到的信息就是,他们已经具备判断证人可信度所需的所有方法和知识。当他们坐在陪审席上观察每一名证人时,他们应该听从自己内心的判断。辨明谎言并不需要高深学问或者尖端科技:“你只需要运用自己的常识、良好的判断力以及经验。”

凡此种种都反映出,我们相信普通人有能力查清案件事实:究竟发生了什么?谁应当对此负责?行为人在实施特定行为时究竟在想什么?我们无需请刑法学教授帮助解答这些问题。实际上,担任陪审员并不要求具备法律、法庭科学分析或者心理学方面的专业知识。陪审员甚至并不需要具有高中学历。我们的司法制度信任普通人的能力,赋予他们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有关法律的重要职责。

与之相反,那些官方指定的专家,只不过是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的传递者:通常情况下,我们所探讨的科学证据,包括dna证据或者功能性磁共振成像证据,只能通过专家证言才能进入法庭。但他们在法庭上只是配角。当专家证人出庭作证时,我们不会告诉陪审员一定要听从他们的意见。例如,在第三巡回法院,对专家证人的意见,陪审员可以赋予“自己认为合适的证明力”。实际上,陪审员可以选择“完全无视专家的意见”。

如果我们认为,普通人有能力辨别谬误和误差,那么,一般意义上的测谎究竟指的是什么?我们所相信的常识又指的是什么?

每年当我讲授法律和神经科学课程时,都会首先提到欺骗问题。我先描述自己前晚的活动情况,然后让学生们判断我的陈述是否真实:为朋友们做晚餐,去酒吧观看周一足球之夜,等等。

每年上课的时候,我讲的都是真实的情况,但毫无例外的是,几乎所有的学生都认为我在说谎。他们指出,我没有直视他们的眼睛,我所做的手势“太多”,或者我的语速比平常要快。他们所关注的这些行为迹象与普通人的经验智慧相差无几。基于有关实验和调查,人们在判断某人是否说谎时,目光漂移是最常见的评估因素。警察和刑事司法制度的其他参与者关注的也都是类似的事情,考虑到他们有相同的培训和教育背景,这一点也就不足为奇了。

还记得雷德讯问法吗?警察开始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前,首先要确定其是否在说谎。为了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说谎,《雷德讯问手册》指出,侦查人员必须注意观察“非言语行为,【2】由此判断其是放松还是焦虑,是笃定还是犹豫,是问心无愧还是悔罪或者羞愧”。举例言之,“如果某个犯罪嫌疑人回避眼神接触,就可能说明其在隐藏某些信息”。如果警察知晓欺骗的征象,例如,坐立不安或者摆弄衣服,就能够有效地识别谎言。

与此类似,为了评估当庭证言的可信度,法官经常会提示陪审团注意观察证人的行为,而不是轻信证人的陈述。例如,在第三巡回法院,法官明确指示陪审员注意考察“证人的穿着、行为,以及作证时的举止”。事实上,我们相信陪审员能够作出准确的判断,进而允许他们负责案件的裁决。如果陪审团观察某个被告人的表现后,根据他的肢体语言认定其在说谎,就可以将之作为认定有罪的证据。

问题在于,研究人员看过这些常见的线索后,认为大多数线索与人们是否撒谎并无关联。尽管有些线索有一定参考价值,但此类线索大多涉及言语信息(例如,说话语气紧张或者缺乏必要细节)而非视觉信息。大量研究显示,人们在撒谎时比平时更少移动他们的手臂和腿部(这与人们通常的认识恰恰相反),视线飘移也与说谎没有关联。更糟糕的是,当人在巨大压力下努力表明自己可信时,言行通常更为夸张,观察者很容易将之错误地认定为说谎的征象。一个诚实的人在自己家中说话时会与你有眼神交流,但当他被传唤出庭作证时,就会低头盯着自己颤抖的双腿。

证人的可信度也会受到一些完全无关的因素影响。如果英俊潇洒的乔治·克鲁尼出庭作证,人们对其证言的信任度,要比其他相貌普通的人的证言高得多。同理,如果事先告诉人们,某个证人是著名诗人或者抗癌英雄(非实质性的正面细节),人们对其证言的信任度,要显著高于牙科医院辍学的学生或者令人生厌的人(无关的负面细节)。还有一些线索更加荒诞。例如,初步证据显示,相对于蓝眼睛的男士,人们更加倾向于信任棕眼睛的男士,除非蓝眼睛男士长着一张宽阔的脸庞。研究人员认为,棕眼睛的男士通常长着更圆的脸庞,因此,实际的影响因素还是人的脸型:圆脸看起来总是更加喜庆一些,喜庆的脸型更容易使人产生信任感(比较而言,不被信任的脸型就是那些看起来容易生气的脸型)。

总体言之,我们识别谎言的能力非常糟糕。在近期针对200余项研究成果的一项分析中,试验参与者正确辨别谎言和真话的概率仅为54%,这个结果只比随机猜测略高一点而已。我们想象中的那些对识别谎言具有重要影响的因素——无论我们判断的对象是老熟人还是陌生人,无论谎言涉及重大事项还是些许小事,无论我们是与当事人互动还是从旁观者角度观察——在实践中都基本上无济于事,最多不过是改变几个百分点而已。进一步讲,即使是那些被视为识别谎言的专业人士,例如,警察、法官、精神病专家、审计师等,在辨明真假方面实际上与普通人相差无几。

然而,就像我的那些学生一样,接受测试的对象往往对自身识别谎言的能力特别自信。不过,尽管这些人对自己的判断很有信心,但与那些对此持怀疑态度的人相比,他们的判断结果正确率并没有高到哪里去。如果将具体场景从实验室搬到真实世界有助于提高识别谎言的能力,那当然是好的,但我们有理由认为,法庭上识别谎言的能力将会变得更糟。首先,试验参与者可以不受约束地关注他们认为最有助于判断谎言的因素,而陪审员则会被明确告知需要重点关注的因素,特别是证人的行为举止,但这些因素很可能使他们误入歧途。如果陪审员缺乏视觉观察能力,如盲人,通常会在资格审查环节因此而被排除在陪审团名单之外。颇具讽刺意味的是,与许多法院的观念相反,如果陪审员是盲人,与那些重点关注证人肢体语言的陪审员相比,他们通常更能够准确地评估证言的可信度,因为他们不会被证人低头凝视和双腿发抖等行为举止所误导。

再者,与实验室环境相比,在真正的庭审中,即使被告人是无辜者,或者证人讲的都是真话,他们看起来也可能非常紧张,这些紧张的迹象通常会被错误地当作欺骗的表现。同时,有些不诚实的证人在说谎时却并不会显露蛛丝马迹,这可能仅仅因为他们此前和律师进行了大量排练准备而已:研究显示,就说谎而言,排练确实可以达到以假乱真的效果。最后,我们很难判断,陪审员究竟如何评估那些看起来具有参考价值的说谎迹象。例如,他在仔细聆听证人当庭陈述的同时,究竟如何在法庭远端看到被告人的瞳孔扩张?如何从大量行为线索中选择关注的重点?

鉴此,我们可能需要反躬自省:我们识别谎言的直觉,与有效的科学证据存在较大的差距,不过,目前至少已有成熟的手段能够弥补我们的认知缺陷。这就是测谎科学。

这里存在一个悖论。逻辑显示,一旦我们对自身识别谎言的能力充满信心,就很难接受有关专家提出的意见。同时众所周知的是,只要出价够高,专家就可能唯利是图、颠倒是非。但是,当我们观看杜克警官对录像视频的分析时,当专家假借科学之名站在我们面前侃侃而谈时,我们就会在审判的场景下丧失这种判断力。专家的方法和手段消除了我们的顾虑,这主要是因为,这些做法看起来能够摒弃主观性和偏见。由此导致的结果是,我们通常过于轻信专家带入法庭的科学和技术知识。

没有什么比评估谎言更能说明问题的了。我们认为说谎会在行为举止上有相关迹象,这让我们很容易接受那些看起来带有科学分析性质的谎言识别方法。许多所谓的专家长期以来一直在鼓吹,他们的方法、技术和设备能够揭示出此前无法发现的隐性事实:通过摇晃的身体、哆嗦的双手、颤动的眼睑、流淌的汗珠或者发红的皮肤来识别隐藏的谎言。

数百年来,人们始终高度关注心脏方面的研究。丹尼尔·笛福,小说《鲁滨逊漂流记》的作者,在1730年一篇有关打击犯罪的文章中建议,为了准确识别罪犯和无辜者,可以检查犯罪嫌疑人的血液循环情况,“不管他脸上是什么表情,也不管他如何巧舌如簧,只要他说话时心跳不平稳、脉搏有波动、忽然感到心慌,就相当于供认自己就是罪犯”。

大约200多年后的1923年,威廉·马斯顿将这一构想付诸实施,他发明了测谎仪来检测收缩压的变化情况,并将检测结果应用于办案过程。像笛福一样,马斯顿在事实和虚构领域都付出了大量心血,这无疑一种巧合,但结果却令人振奋,马斯顿设计的“收缩压谎言测试”,就如同他创作的漫画人物神奇女侠一样,有着神奇的魔法索套,可以锁定坏人并迫使他们说出真相。

然而,马斯顿在1923年遭遇了冰冷的现实:他的谎言测试方法被引入法庭审判,该案中,被告人詹姆斯·弗赖伊被指控犯有抢劫罪和谋杀罪。法庭最终拒绝马斯顿作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理由是他的测谎方法并未得到科学共同体的普遍接受。不过,他的积极探索为第一台现代测谎仪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现代测谎仪可以同时测试人的脉搏、血压和呼吸等情况。弗赖伊案件确立了美国专家证言可采性的认定标准,这一标准持续沿用了数十年时间,至今在一些州仍然适用。

尽管测谎技术在情报部门、商业机构、警察部门甚至私人领域得到普遍应用,每年的测试量达数十万之多,但科学家们仍然对此持保留态度,因此,测谎结果始终不能作为指控刑事被告人的证据使用。1998年,联邦最高法院指出:“对于测谎证据的可靠性,目前尚未达成共识。”之所以面临这种局面,部分原因在于,即使是最高级、最复杂的测谎仪,它也仅能测量人的生理反应,例如,心血管、呼吸和皮肤电流活动,而这些反应并不一定与欺骗紧密相关。有人说谎时并不流汗,而有人说真话时也汗流浃背。

目前该领域已有一些新的发展,例如,以神经语言编程为基础的测谎技术,其理论基础在于,那些惯常使用右手的人,在说真话的时候会朝左边看,在说假话的时候则会朝右边看,但这项技术也存在类似的问题。如果科恩警官在出庭作证时眼睛向右看,就真的能够说明问题的话,这当然是个不错的主意,但是并没有证据证明,眼睛移动情况能被用来识别谎言。进一步讲,那些根据人的非言语行为来发现谎言的方法和技术,在实际的有效性方面,与早期通过检查人的头骨来判断犯罪倾向的做法相差不多。

这些失败的尝试促使人们更加关注谎言的来源:大脑。直到最近,这一设想才真正成为可能,神经科学的突破性发展,特别是脑电图和功能性核磁共振成像,终于使我们有机会窥探大脑内部的奥秘。时至今日,我们可以一边询问某人是否杀害他的妻子,或者向他出示血迹斑驳的浴室照片,一边观察他的大脑内部变化情况。

神经科学的这些突破性进展,在测谎世界领域始终备受关注。私人公司、执法机构和情报部门近年来一直致力于研发实用创新项目。2011年,美国国防部高级研究计划局(darpa)投入高达2.5亿美元资金开展认知神经科学研究,同时,国土安全机构也在过去10年间投入数百万美元研发有效的测谎技术。如今,即使是普通公民,也可以享用最新的技术。你是否需要“证明”自己从未出轨或者从未在单位盗窃?如果你有这方面需求,只需花费几千美元,就能找到至少两家公司,使用功能性核磁共振成像或脑电图设备来评估你的大脑活动。

由此看来,律师们将功能性核磁共振成像或脑电图设备带到法庭上展示,这恐怕只是时间问题了。不过在现阶段,学者和法官始终怀疑这些新技术能否应对实践挑战,特别是刑事案件带来的挑战。相比之下,让某人接受脑部扫描来确定其婚姻忠诚度是一回事,而让陪审团基于专家提交的测谎证据认定谋杀案件被告人无罪则完全是另一回事。

2012年,马里兰州蒙哥马利县巡回法院的埃里克·m.约翰逊,不得不对加州大学圣地亚哥分校精神病学助理教授弗兰克·海斯特的专家证言作出裁定。海斯特受聘于“无谎mri”公司,对一名被指控犯有残忍谋杀罪行的男子的大脑进行研究。他及其所在公司作出的声明十分醒目且令人振奋:他们能够揭露出被告人大脑内部的秘密真相。

检控方指控,加里·史密斯,一位前陆军军官,在一次退伍军人聚会中饮酒打球后,射杀了他的室友兼战友迈克尔·麦昆。

当警察赶到现场盖瑟斯堡公寓时,他们发现加里浑身是血,正在门外呕吐。这起案件是加里报的警,他在报警时对接线员哭着说,“哦,我的上帝,救救我……我先把他送回家,当我返回时,发现他头上有个大洞”。毫无疑问,警察进入现场时,已经发现迈克尔的尸体。但是奇怪的是,现场并没有枪支。

加里向警察讲述的故事有很多版本。他回家的时候发现迈克尔已经死亡,但武器和凶手都不见了。不对,枪当时就在那,迈克尔是自杀的。哦,不对,加里自己当时就在公寓里。他当时十分恐慌,因为迈克尔使用的枪就是他的。他把枪扔进了湖里。

这些奇怪的故事,正是这个案子的症结所在。那个夜里,到底发生了什么事?

加里希望“无谎mri”公司的专家能帮他把事情经过搞清楚。于是,公司让他躺进核磁共振仪设备里,并向他询问一系列问题。专家让他在回答一些真实事项时说谎,例如,他是否曾去伊拉克参战等,从而确定测试基准;当专家向其询问与谋杀相关的问题时,则要求他如实陈述。

“你朝迈克尔·麦昆开枪了吗?”

加里说,他没有。

海斯特教授随即查看了不同的功能性核磁共振成像图。海斯特知道人说谎时大脑哪些区域会变得特别活跃,因此,当他掌握了加里说谎时的大脑状态后,就重点审查加里回答迈克尔死因问题时的大脑图像。

在海斯特看来,加里故意说谎时的大脑图像,与其回答谋杀案有关问题时的大脑图像明显不同。即使是门外汉也能看出上述区别:当加里故意说谎时,大脑扫描图像中有更多红色和黄色的区域。由此可见,对于室友的死,加里说的是实话。

如果事情真有那么简单就好了。

首先,我们尚且没有足够的数据来判断,基于功能性核磁共振、脑电图和其他大脑扫描技术的测谎方法是否足够有效,以及能否在法律领域得到可资信赖的应用。有些技术并没有独立的、经过同行复核的研究基础支撑;它们只是建立在推销者未经证实的说辞之上。例如,一家名为“脑波科学”的公司,提供以脑电图为基础的所谓“大脑指纹技术”,宣称能够“通过测量脑电波,科学地识别特定信息是否储存在大脑之中”,并声称“准确率高达99%以上”。“脑波科学”公司网站宣称:“许多老练的罪犯已经发现了反测谎的方法。但大脑指纹技术让谎言无处遁形。当测试对象发现外部刺激时,就会不由自主地产生脑波反应。测试结果将是万无一失。”这样看来,益处真是显而易见:“侦查人员只需在计算机屏幕上向犯罪嫌疑人显示与犯罪有关的照片或者语言,然后再观察其脑电波反应,就能够确认罪犯或者排除犯罪嫌疑人。”你信了吗?反正大多数科学家不相信。

在测谎技术领域,实证研究最多的当数功能性核磁共振,它的原理是通过测定脑部特定区域的氧合血流量来识别谎言,但是相关研究却始终因缺乏标准化方法、样本数量小和结果不一致而屡遭诟病。最值得关注的一个问题就是,实验参与者通常都知道自己正在参与实验,并且根据实验要求说谎或者说真话。当一个人试图掩盖射杀室友的罪行时,他的行为表现,难道真的会与某人按照指示对其抽取的扑克牌说谎时的反应一样吗?当一名大学生受雇参与一项研究时,他的行为表现,难道会与一名有着吸毒史、可能被判处死刑且谎话连篇的精神变态者一样吗?如果那个精神变态者想要在测试时作弊,他能成功吗?

我们一直都知道,有些花招可能使测谎仪无效,实际上,这些反测谎手段对功能性核磁共振仪也十分有效。你只需轻轻晃动头部、卷起舌头、曲起脚趾或者屏住呼吸,就可以导致功能性核磁共振仪的数据无效。你还可以在回答问题时想其他事情(例如,回忆各州的首府,或者做做算术题,如从100开始,每次减去3),这些做法也可以导致测试结果无效。许多功能性核磁共振测谎方法的理论基础都是,人们说谎要比说真话面临更多的认知困难,说谎会激活更多的大脑区域(因此,当加里故意说谎时,其大脑图像将会显示更多的黄色和红色区域)。但是,如果你在说真话时,大脑还在忙于思考其他事情,大脑图像显示的结果就可能非常类似于你在说谎。相反,如果你认真记住所有的谎言,能够毫不费力地回忆起来,你就可能看起来像个圣徒。

尽管面临诸如此类的问题,可以预见的是,总有那么一天,特定的测谎手段可以达到80%、90%甚至99%的准确率。等到那时,我们所关注的问题将是,这种准确率是否达到足够高的标准。如果人类能够将误差幅度纳入考虑范围,并且像对待其他证据那样对待专家证言,那自然无需多虑。但是仍然有理由怀疑,我们是否真的胜任这项任务。

一直以来,我们都担心陪审团可能高估科学证据的证明价值。在20世纪90年代,律师、法官和学者都对“白大褂综合征”心存顾虑,担心陪审员可能盲目地信赖专家,并未对其证言进行认真的审查判断。这种担心演变为“csi效应(csi是指犯罪现场调查)”,有些电视节目(如《csi》《法律与秩序》《无迹可寻》)讲述的重大案件,经常涉及dna测试、纤维分析和指纹数据库等科技手段,这些信息促使社会公众认为科学证据已经得到广泛应用,并且几乎是万无一失。

目前,研究人员正在探索神经科学证据究竟如何影响刑事庭审的结果。其中,大脑扫描图像可能对陪审员产生特别强烈的影响。在一项试验中,与测谎仪或者热成像技术显示被告人说谎的庭审证据报告相比,当参与者了解到被告人未能通过功能性核磁共振的谎言测试后,更多的人认定被告人有罪。功能性核磁共振之所以具有如此巨大的影响,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我们可能将其在刑事诉讼领域的应用,与其在医学领域诊断肿瘤或者中风的功能混为一谈。我们认为,这两类诊断影像应该是一回事。

尤其令人不安的是,即使是训练有素的法官也很难摆脱神经科学的特殊魔力。在一项研究中,181名州法院的审判法官审阅了乔纳森·多纳休的卷宗,乔纳森在汉堡王餐厅实施抢劫过程中,反复用手枪击打餐厅经理的头部,造成永久性脑损伤,乔纳森行凶的理由仅仅是“那个杂种老是哭个不停”。根据精神病专家的证言,乔纳森符合精神病人的认定标准。此外,有一半法官还阅审了“一位神经生物学家也是精神病成因方面的知名专家”的证言,该专家是基于基因测试提供了相关研究成果。测试结果显示,乔纳森体内含有一种与反社会行为相关的特殊基因,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该基因导致患者大脑发育出现问题,最终导致其缺乏“正常的暴力抑制机制”。另一半法官并没有看到这份额外的专家证言。

你可能会认为,这份精神病诊断意见将在量刑时发挥重要作用——即便了解被告人行为的神经生物学原因,也不见得会增加多少刑期。你可能也会认为,法官会以这份科学证据为由将乔纳森羁押更长时间,毕竟精神病人可能会在将来给社会带来严重威胁。

但是,你又错了。将被告人具有反社会基因的专家证言提交给法官,实际上是一把双刃剑。尽管如同你的预期,法官将精神疾病的证据作为总体上从重处罚的依据,但关于精神疾病成因的神经生物学解释却促使法官大幅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平均刑期减轻了7%左右。神经生物学家的证言改变了法官们对被告人精神状态的思考方式。由于乔纳森的犯罪行为的根源是他的大脑出了问题,从这个角度看,他的行为突然显得有些身不由己,因此无需过多责罚。

当然,我们关注的问题是,是否应当赋予专家证言如此重要的分量,同时,许多神经科学家也对此表示忧虑,一方面,基于当前的科学进展,将基因学和大脑功能的一般性研究成果运用于特定的个体,结果并不完全可靠;另一方面,有关精神疾病的生物学机制解读是否应当对量刑产生影响,也值得进一步研究。目前,法官已经接触有关专家证言,了解精神病人的心理成因以及如何抵制治疗的情况。关键问题在于,如果说当事人患有疾病,就无需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那么按照这种说法,无论当事人的疾病源于儿时遭到的精神虐待、体内特有的基因还是曾经遭到的头部创伤,都应当给予一视同仁的对待。

在前文提到的退役士兵“加里·史密斯案”中,法庭进行了长达3天的审前证言开示,约翰逊法官遇到了我们刚刚讨论的一些研究成果。他不得不决定是否允许海斯特教授出庭在陪审团面前就相关研究成果作证。这可不是一个容易作出的决定,眼前这个男人被指控谋杀了他的朋友兼室友,他已经命悬一线。他所提出的唯一请求就是能够让陪审团考虑一下这个潜在的无罪证据。如果你被指控犯有谋杀罪,而手上又有证明自己无辜的证据,尽管该证据的科学基础尚有争议,难道不应当至少让那些决定命运的人看一眼吗?

但约翰逊法官说不行,他认为,头部扫描不能作为证据提交给法庭。加里·史密斯最终被认定犯有过失杀人罪并被判处28年监禁刑,该案目前还在上诉阶段。

约翰逊法官的裁决非常审慎。但是,这并不代表所有法官都会把以神经科学为基础的测谎手段拒之门外,然后静等该科学领域发展完善。在世界的另一端,早已出现截然不同的案例。2008年6月12日,在印度孟买,沙里尼·潘沙克·约什法官作出了一项历史性的判决,基于头部扫描证据认定被告人犯有谋杀罪。

案件的起因源自一个爱情故事。阿迪蒂·莎马和伍迪提·巴拉提在十几岁就已相识。他们就读于曼安新工程学院时开始约会,并在订婚后一同前往位于浦那的印度现代管理学院商学院。但是,阿迪蒂很快就悔婚了,她和mba班上的同学帕拉文·坎德瓦坠入爱河。阿迪蒂和帕拉文中途退学,并前往另一个州生活,尽管阿迪蒂的父母很失望,但一切都还正常。

半年之后,阿迪蒂返回了浦那,据称在麦当劳约见了以前的恋人伍迪提。不幸的是,伍迪提第二天晚上就去世了。

根据检察官的指控,在两人谈话过程中,阿迪蒂使用含砷的糖果对伍迪提下了毒。这个案件的转折点在于,阿迪蒂在最初的测谎测试显示其涉嫌谋杀伍迪提后,同意接受脑电图测试。她坐在椅子上,头部安放了32个电极设备,技术人员向其大声宣读各种日常的陈述,包括以第一人称陈述的案件关键事实:“我买了砷”“我和伍迪提在麦当劳见面”等。

负责操作大脑电波签名测试(beos)的侦查人员声称,她头皮表层显示的电子信号对她极其不利。当她听到犯罪细节时,大脑中代表再现过去经历的特定区域变得非常活跃。阿迪蒂不只是听说了谋杀案件,她还拥有与该案相关的“经历知识”,她就是凶手。令人震惊的是,当侦查人员得出这一结论时,阿迪蒂连一句话都没有说过。

大脑电波签名测试结果被沙里尼·潘沙克·约什法官当作定案的主要证据,她在判决书里用长达9页的篇幅解释这项证据,并说明采信该证据的理由。由于阿迪蒂随后在孟买高等法院获得保释,开始了上诉之旅(上诉有可能会持续多年),我们很容易将该案视为例外情况,并可能在现有的诉讼程序中得到救济。但这可能是一个严重的错误,因为世界各地的律师目前都在努力推动向法庭出示类似的证据。

在美国,法院一直不准许基于神经科学的测谎技术作为证据提交给陪审员,但是法官已经允许当事人使用大脑图像对证人证言提出质疑,以及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过去10年间,刑事辩护律师已经在数百件案件中引入神经医学证据,这一趋势仍在蔓延。当格雷迪·纳尔逊杀害他的妻子,并捅伤和强奸11岁的女儿时,纳尔逊的律师恳请迈阿密的法官允许神经科学家出庭证实纳尔逊大脑的异常情况。这项证据救了纳尔逊一命。两位陪审员反对判处纳尔逊死刑,正是神经科学促使他们做出这一决定。其中一位陪审员指出,“(这份报告)彻底改变了我的决定”,“这项技术真的使我摇摆不定……看过大脑扫描之后,我确信这家伙的大脑确实有些问题”。如果不是这两位陪审员提出异议,纳尔逊将被判处死刑。

即便测谎技术尚未被准许在法庭上使用,但是它仍然对我们的司法制度具有重大的影响。尽管测谎仪一直被刑事审判拒之门外,但是它仍然在许多案件的定罪裁决中发挥了关键的作用。无论是联邦还是地方层面,测谎仪都在侦查过程中得到普遍的应用。在胡安·里维拉被错误定罪的案件中,我们发现,侦查人员甚至就测谎结果对犯罪嫌疑人说谎,目的就是要促使他们认罪,同时,由于测谎技术带有“硬科学”的标签,因此,即使是对无辜者,它也会有相应的影响。例如,警察告诉凯文·福克斯,如果他能通过测谎测试,就将洗脱强奸杀害亲生女儿莱利的嫌疑。然而,测试人员还是对福克斯撒了谎,他们告诉他,测谎是完全可靠的,测谎结果在伊利诺伊州法院是可以采纳的证据,测谎结果显示福克斯就是罪犯。与“里维拉案”类似,测谎结果对福克斯造成毁灭性的打击,他面对测谎结果,不得不承认自己根本就没有犯下的罪行。

在缓刑和假释程序中,包括性犯罪者被释放后的监管环节,测谎都是常规的工作程序。以新泽西州为例,该州约有5600余名性犯罪者需要接受监管,这些人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测谎。他们被固定在测谎仪上,需要回答一系列问题,例如是否在脱离监控时接近未成年人,是否滥用毒品,或者是否感觉同在快餐店工作的那位16岁同事很有魅力。如果他们未能通过测谎,就意味着将要丢掉工作,还要带上电子脚环,甚至可能再次入狱。在一些州,他们甚至要参加“性生活史披露考试”,该考试涵盖他们的整个生涯,一旦发现其他罪行,他们就将面临相应的指控。

在科幻小说中,政府可以读取人们大脑中的信息,这些虚构桥段如今早已成为现实,我们相信在不久的将来,脑电图和功能性核磁共振将成为新一代的大脑信息读取工具。这些技术正在对我们的法律制度产生影响,而那些赞成使用这些技术的人们,不会再像对待测谎技术那样,等待这些技术获得科学共同体的认可之后再予推广使用。

我们有必要促使法官为推动采纳新型测谎证据做好充分的准备。现有的办案指引很难满足上述要求,最主要的问题并不是证据的采纳标准问题,联邦最高法院早已建立相关标准,为各地法院决定是否采纳专家证言提供了指引,例如,有关研究是否具有可证伪性和可验证性?是否经过同行复核?是否得到科学共同体的普遍接受?已知或者可能的误差率是多少?这些都是值得关注的问题。但问题在于,多数法官都无法对这些问题作出准确的回答。近期一项调查显示,仅有5%的州法院法官能够解释“可证伪性”的含义,同时,理解“误差率”含义的法官更是少之又少。此外,在一项针对佛罗里达州巡回法院法官的实验中,研究人员发现,法官在作出采纳或者排除专家证言的决定时,根本就没有考虑科学的质量问题。随着与法律相关的科学创新不断涌现,科技手段的复杂程度与日俱增,我们有必要认真审视上述问题。

联邦和各州司法机构应当抓紧对法官审查判断专家证言的技能进行专业培训。如果连一名叉车操作员都要达到本行业的基本能力标准,难道法官不更应当如此吗?不管是叉车操作员还是法官,专业能力的欠缺都将导致灾难性的后果。要求法官必须学习了解科学知识,并不是贬低法官,而是表明法官的工作非常重要。在下一章,我们将会讲到法律教育对他人的益处,这方面也有相关的先例。实际上,在最近几年,研究人员已经为法官们编写了如何认定神经科学证据的办案指引,全国各地也已经举办了许多专业研讨会。但是我们仍然需要大力拓展和加强这项工作——我们还可以提前谋划,在一些法学院开设更多与法庭科学有关的课程。第一本法律与神经科学的教科书刚刚出版,现在已有20余家法学院开设了法学和神经科学方面的课程,我本人也在讲授有关课程。

当然,培训只是解决问题的路径之一。我们还需要进一步确定,究竟有哪些新兴科学的专家证言不应当纳入法官的视野。我们也可以考虑禁止法庭采纳有关读取记忆方面的证言,禁止警察使用功能性核磁共振设备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要求警察事先申请特殊的令状,以便“搜查”某人头脑中存储的犯罪记忆。

几百年来,我们一直强调要坚决捍卫公民的隐私权。根据传统的英国法,即使当局持有令状,也不能获取公民的私人文书。在美国,联邦宪法第四和第五修正案就是为了保护所有人的隐私而设计的,即使被告人被指控犯有最严重的罪行。

但时至今日,许多人对隐私权产生了不同的认识:我们愿意在社交媒体上向熟人以及陌生人敞开心扉,分享我们内心深处的秘密、信仰、希望和情感。当我在上课时提到,现在有很多公司关注我们的购物习惯、网络使用情况、旅行记录和其他不胜枚举的生活细节,它们收集这些人口统计信息和个人数据后加以分析,据以预测我们的行为,但同学们听到这些后都耸耸肩表示无所谓。那么,当某个公司在我还没向别人透露有关信息的时候,就已经知道我是一个同性恋或者孕妇,或者正在考虑离婚,难道也无所谓吗?反观当下,即便有人已经披露,美国政府长期大范围地监控外国首脑和本国公民,此举也并未严重危及当权者的利益。毋庸讳言,正如美国自由联盟近期所评论的那样,许多美国人并不认为,未经同意就窥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思想是“对人类尊严的严重冒犯”。

但是我们,我们所有人,不仅仅是少数神经伦理学家,都应该冷静地思考这个问题:关于隐私权与安全之间的理性均衡,有必要留待后来者作出更加明智的选择。考虑到大家身处不同的文化背景,最合适的视角可能是站在被告人的立场上:设想自己可能某天被指控实施犯罪行为,并且不能确定自己究竟是无辜者还是罪犯。站在这个视角,我们就不会因循传统的办案路径,让警察使用大脑扫描等方式进行讯问,除非此类方法已经得到科学的确证。不过,我们会支持被告人出示有利证据的权利,即使其对证言的真实性不能提供完美的证明。对于测谎证据,我们没有理由对控辩双方设置同样的证据门槛。既然测谎技术目前尚未达到绝对的确定性,它所适宜扮演的角色就应当是盾牌,而不是利剑。

【1】《迷雾森林十八年》(gorillas in the mist),是1988年上映的剧情类电影,讲述的是主人公在20年的时间里为保护即将灭绝的黑猩猩而斗争,最终献出自己生命的故事。

【2】非言语行为(nonverbal behaviors),通常伴随言语内容一起出现,对言语内容予以补充、修正,或独立地出现,代表独立的意义。非言语行为能够提供许多言语不能直接提供的信息,甚至是想要回避、隐藏、作假的内容,借助于非言语行为,可以更全面地了解人的心理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