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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何以难行:阻碍正义的心理之源 §第八章 法官:裁判员还是激进派

2005年7月,约翰·罗伯茨还在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院任上,时任总统乔治·布什提名他担任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当时距离上一个大法官就任已有10年之久,当年9月首席大法官威廉·伦奎斯特又溘然长逝,这是个难得的机遇。现在有两个职位空缺,布什总统希望罗伯茨能够接任这一要职。罗伯茨面临的最大挑战就是参议院司法委员会的任职前听证。

此前,如果一个人能够拥有罗伯茨身上的耀眼头衔,包括哈佛大学双学位,多年政府律师和私人律师的执业经验,在联邦最高法院代理过39个案件,以及担任联邦上诉法院法官,参议员通常不会如此大张旗鼓地召开听证会。不过,自从1987年罗伯特·伯克的提名被否决后,情况已经发生变化。

与罗伯茨一样,伯克获得罗纳德·里根的提名时,拥有显赫的履历,也在担任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的法官。他深受保守党高层的拥戴,是许多人梦想成为的人。尽管自由党成员竭力诋毁伯克,在听证会接近尾声时,民意仍然站在他的一边。不过在众目睽睽之下,伯克的一系列失误使局面发生了反转。在听证会结束时,共有58名参议员投了反对票,这是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提名史上失票最多的一次。

罗伯茨和他的团队决意不能重蹈伯克的覆辙,最终他们取得了成功。伯克当时看起来刻板无趣、盛气凌人,说他希望到联邦最高法院任职,那将是一场“知识分子的盛宴”,相比之下,罗伯茨则表现得平易近人、极富魅力。伯克当时热衷于评论热点法律问题,甚至批评“罗伊诉韦德案”的判决,罗伯茨则避免直接对争议问题表明立场。尽管如此,当罗伯茨评论法官的角色时,还是引起了一些涟漪:“法官就像裁判员:裁判员并不制定规则;他们只是适用规则。”

罗伯茨当然不是第一个援引这一暗喻的人,但是在2005年秋天,这是国会山(capital hill)的许多政要和离任者非常推崇的司法理念。称职的法官只是居中裁判,他们并不亲自上阵。他们将自己的背景、经历和偏好统统抛在一边,将明确的法律适用于明确的事实。相反,不称职的法官则喜欢对政策进行解读,并任由个人意见影响最终的判决。他们是非民选的激进派,通过对原本无需解释的事情进行人为“解读”,并且在裁判席上制定法律,最终实现自己的目的。

通过将法官划分为两种不同的类型,并自诩为称职、客观的法官——既没有纲领,又没有阵营,罗伯茨成功地摆脱掉伯克失利带来的阴影,既顺应了保守的意识形态,又有更为宏大的目标。更为重要的是,他营造了一个司法理念的世界,那些追随者们(萨缪尔·阿利托、索尼娅·索托马约尔、埃丽娜·卡根),不得不承认裁判员角色框架的正确性,否则就会面临自我孤立的局面。

大法官索托马约尔在参议院听证会上的经历非常曲折艰难,这仅仅是由于她此前曾经公开阐述自己的理念,即“法官的个人经历会影响其对事实的判断”,同时,法官可能在“所有案件中,至少在大多数案件中”无法真正保持不偏不倚。在索托马约尔看来,法律通常是不明确的,不得不进行解释,“无论是基于个人经历或者社会心理、文化等方面的内在差异,我们的性别和国籍都可能或者实际上会影响我们的判断”。

对许多参议员和美国公众而言,这种理念是完全不能接受的。如同德克萨斯州共和党参议员约翰·考恩所言,索托马约尔的职业成就并不能帮助她渡过听证会这一难关:“真正的问题在于她如何看待法官的角色:法官究竟是主动作为还是居中裁判。”当时一些民主党参议员对此提出批评意见,认为这个比喻未能准确把握法官角色的全部特性,索托马约尔立即予以附和,并再次表示她不是激进派,将会严格适用法律。

这正是罗伯茨的过人之处。在他的任职前听证会上,他不仅要稳扎稳打,确保自己顺利通过听证会的质询;而且要主动进攻,借此机会从长远上重塑司法裁判的属性。关于法官的职责和义务,过去一直存在争议。对于那些认为个人背景知识应当影响司法裁决的法官,以及那些试图任命更多的妇女、黑人、西班牙人、亚洲人、穆斯林进入司法机构的总统,将法官的理想角色定位为裁判员不失为一种有效的制衡机制。如此一来,就无须鼓吹司法裁判主体的多元化。对于那些认为法律并非客观明晰、一成不变,而毋宁是模棱两可、因时而异的人们,这种角色定位也不失为一种有效的限制手段。作为裁判员的法官,必然要严格执行法律条文,恪守法律文本原意,决不能脱离法律规则裁判案件。

大法官罗伯茨的隐喻成了主流意识形态,这在某种程度上是由于,将司法职业划分为客观公正的专家和带有偏见的理想家,非常契合我们对司法机构的直觉和印象。实践中确实有些法官置身于诉讼之中,或者试图扭曲诉讼结果。实际上,多数美国人觉得,“司法能动主义”【1】已经面临危机;约有3/4的美国人认为,大法官们有时会受到他们的政治观念或者个人偏好的影响。

至于哪些法官存在偏见,公众通常会存在认识分歧。有些人认为,大法官金斯伯格是一名危险的激进派,始终坚持己见,而大法官斯卡利亚则是客观公正的化身;而其他人的观点却完全相反。类似地,约有45%的保守派共和党人认为,联邦最高法院具有自由派倾向,只有9%的人认为它是保守的;自由派民主党人的观点则呈现出不同的模式:约有48%的人认为联邦最高法院是保守的,只有15%的人认为它有自由派倾向。

毫无疑问,这种认识上的分歧值得我们深思。我们对司法公正的观念,实际上并非来自事实,而是源于其他一些因素。最主要的原因在于,我们在竞争环境下总是习惯于将第三方(例如,法官、媒体、观察员和裁判)视为敌对势力,认为他们更加偏向于对方,实际情况可能并非如此。在针对该问题的一项著名研究中,实验参与者被划分为亲以色列群体和亲阿拉伯群体,他们都观看了1982年以色列军队入侵西贝鲁特事件的主流电视报道。考虑到文化认知方面的影响(陪审团一章对此有专门论述),尽管两个群体观看了同样的报道,但他们会看到不同的所谓“客观”事实,这一结果在情理之中。令人惊奇的是,两个群体都认为,电视报道对自己所属的群体存在严重的偏见。

因此,即使司法偏见并不存在,我们也可能会臆想它的存在。同时,由于我们往往坚信自己观点的正确性,如果某个法官的立场与我们格格不入,我们通常会试图对其提出质疑。鉴此,我们眼中的激进派类型的法官与裁判员类型的法官之间的差异,可能与他们实际存在的偏见根本无关,而是与他们是否和我们拥有相同的世界观有关。

不过,这也只是裁判员理论框架面临的部分问题而已。基于罗伯茨的理念,我们倾向于认为,司法偏见是一种有意为之的选择。这就是我们通过立法禁止司法人员在政治机构任职,禁止司法人员收受诉讼当事人礼物,或者禁止私人关系影响司法裁判,以及诸如此类举措的根本原因。然而,鉴于实践中极少有法官会收受贿赂或者在家人唆使下违法裁判,这种公开的、有意为之的偏见并不是司法机构面临的主要问题。司法偏见也并非局限于一小撮品行不佳或者缺乏诚信的激进派法官。实际上,所有的法官都容易受到各种潜在的偏见影响,这些偏见影响他们对客观事实和法律的认知,也影响他们最终的裁决结果。

尽管人们希望法官们在进入法庭之前能够端正身份,恪守首席大法官罗伯茨倡导的裁判员角色,但法官们根本做不到这一点。如同陪审员一样,人们的个人背景和生活经验难免会影响他们的认知、情感、推理和判断。在宣誓就任时,罗伯茨宣称要在履职时保持客观中立,但是实践中并不存在没有政见、没有偏好的法官。这只是一种神话,就如同说最高法院只有8只独角兽和一个精灵一样荒诞。

尽管极少有法官会承认自己受到政治倾向的影响,但是,研究人员分析联邦法院的两万余份裁决后发现,法官在对待联邦机构的决定时存在着明显的党派偏见。民主党任命的法官倾向于推翻“保守派”的判决(此种情况下,通常是由通用电气或者埃克森之类的公司提起诉讼),并维持“自由派”的判决(此种情况下,通常是由雪乐山俱乐部之类的工会或者公益组织提起诉讼),而共和党任命的法官则恰恰相反。此外,尽管自由派法官通常面临质疑,但联邦最高法院的保守派法官实际上在“司法能动主义”领域走得更远(这主要体现在他们推翻的联邦机构决定方面)。其他研究也发现,法官的政治倾向与不同党派面临的司法待遇之间存在类似的关联,其中,民主党任命的法官更加偏向于少数族裔、工人、已判刑罪犯和未登记移民,而共和党任命的法官则更加偏向于大公司和政府。

当然,法官并不只是受到政治倾向的影响;年龄、种族、性别等因素都会影响法官的履职方式,这一点与陪审员面临的影响相差无几。尽管大法官索托马约尔当时迫于形势收回“性别和种族影响裁判”的主张,但她实际上是对的:身份和个人经历的确会“影响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这还意味着,审判席上的法官经常会对案件形成预断。例如,大法官斯卡利亚就经常面临外界质疑,认为他站在公众立场上看待同性婚姻等问题,然后在处理涉及此类问题的案件时不能及时转变角色。不过实事求是地讲,没有哪个法官在处理案件时能够真正做到心无杂念。他们在浏览案情摘要和听取言辞辩论时,都会受到学生时代、军旅生涯、夏日假期、检控经历或者家庭生活等因素的影响。近期研究发现,如果法官的后代是女儿而非儿子,他在处理与性别有关的民权案件时偏向妇女权利的概率将增加16%左右。这种司法现象很可能是共和党任命的男性法官助推形成的。有意见认为,如果法官有一个女儿,这将促使他更加深刻地理解妇女在同工同酬或者生育健康等领域面临的实际困难,让他接触到原本无法了解的另一个社会侧面。

诸如此类的研究显示出,现阶段法院的组成缺乏代表性,这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例如,在州上诉法院层面,白人男性几乎达到2/3的比例,所占比例远远高于其他群体。该问题还引出了一个历史难题。美国的法律制度根植于遵循先例原则,即,法院原则上应当遵循先前判例确立的法律规则,实际上,许多刑事法典也体现了法官们之前的裁判规则。例如,哪些行为构成强奸?有效的正当防卫辩护包含哪些要件?被害人是否必须当庭与被告人对质?心理学研究成果显示,我们应当尊重法官或者立法者基于性别、宗教、性取向和政治倾向等因素制定的各种规则。

不过,我们现在所面对的各种规则,大多是由少数经过常青藤教育并具有北欧和西欧血统的男性基督徒所制定的。联邦最高法院制作的先例,有的形成于180年前,当时非裔美国人还没有机会表达自己的主张;有的形成于190年前,当时妇女还没有步入社会领域;有的形成于220年前,当时西班牙裔还没有权利发表意见。因此,即便你碰巧遇到一位拉丁裔法官,她的出身背景和基本立场对你有利,她所适用的精致的法律制度却是在数百年前构建起来的,这些法律制度奠基者的人生经历可能与你完全不同。

司法决策不仅受到法官身份的影响,还受到法官思维方式的影响。实践表明,我们的决策既包含下意识的直觉快速反应,也涉及周密细致的深思熟虑。你可能认为,法官因其职业属性和专业培训,通常会格外依赖严谨的逻辑推理,但实际上,法官们往往或者主要凭借直觉做出决策。与我们大多数人一样,他们在做出司法决策时,无论是裁决是否允许将某个证据提交陪审团,还是裁决是否判处被告人入狱服刑,也喜欢走思维捷径。

有些时候,这些经验法则是非常管用的。当法官并不确定能否驳回律师提出的某个异议时,他可以参考此前与该律师打交道的情况作出判断,如果该律师总是提出肤浅的异议,而对方律师表示极力反对,法官就可能考虑驳回异议。凭借这种方法,法官经常能够作出正确的决定。不过,这种凭借直觉的处理方式,如果依据的参考因素不具有相关性,或者立足于不可靠的因果关联,也可能会导致系统性错误。

让我们看看所谓的锚定效应,【2】最初的数值(例如,你的手机号码后两位数字)可能会影响你对随后所作的价值判断,例如,一瓶白酒的价值。在20世纪70年代中期,研究人员发现,数字的锚定效应对人的判断能力有重要的影响,特别是对联合国有多少比例的会员国是非洲国家之类的问题,不过,我们通常不会想到,锚定效应可能会影响一位资深法官对重要事项的判断,例如,因交通事故丧失右臂的被害人应当获得多少赔偿金,或者强奸犯或盗窃累犯应当被判处多长刑期。不过,当研究人员带着这些问题对法官进行实地调查时,他们发现,锚定效应确实具有重要的影响。当被问及被告人的刑期问题时,法官们很容易受到一些无关因素的影响,例如,记者在休庭后的电话联系中提到的数字(你认为本案被告人将被判处3年以上还是3年以下刑罚?)或者检察官随意提出的量刑建议。令人惊诧的是,即便只是玩骰子,也能影响法官的量刑结果。

这项研究令人惊诧之处在于,专业技能和经验并未发挥应有的作用。实验参与者们都是刑法专家,曾经审理过大量类似的案件,但是他们和其他没有此类背景的法律人士一样,都会受到无关因素的影响。尽管也有研究显示,专业技能在特定情形下能够帮助法官克服那些普通人不能克服的认知缺陷,但这项研究的结果证明,法官拥有的专业技能只是使他在量刑时变得更加自信而已。

这个问题的成因并不复杂:法官通常需要面对不确定的情况作出决策。我们如何才能确信能否决定对被告人假释,被告人的照片是否存在不公正的偏见效应,或者何种情况下才能宣告审判无效?在司法实践中,法官据以解决此类问题的证据通常互相矛盾,这主要是由于在对抗式诉讼制度下,控辩双方负责整理事实、梳理证据,分别就各自的诉讼主张开展论证,此种情况下,法官很容易受到各种虚假论证的误导。而那些旨在帮助法官依法裁判的法律规则,也往往会出现失灵的状况。

例如,根据法律规定,法官不应当考虑那些带有偏见且与案件没有关联的事实,如被告人5年前曾因扒窃而被逮捕的事实。尽管这一事实可能使被告人看起来更有可能是本起盗窃案件的作案人,但该事实与被告人是否有罪实际上并没有关联。不过,在两项分别进行的实验中,研究人员发现,当法官审理此类虚拟的案件时,他们通常无法摆脱此类信息的影响,即便他们明知这些事实在法律上不具有可采性。

至于性别、种族、阶级等因素,也都面临着类似的问题。法官们都知道,诸如此类的因素不应当影响司法裁决。在实践中,他们通常会指示陪审员在评估证人、被告人和律师时不能受到此类因素的影响。但是法官也生活在社会之中,不可避免地会受到此类因素的内在影响,无论是妇女在养育子女方面的社会角色,还是变性人的社会问题,都概莫能外。这个问题实际上非常复杂,法官在更衣室中披上法袍并不能免除各种偏见的影响。

如果法官难免怀有偏见,那么,他们所持的偏见是否稳定不变?带着这个有趣的问题,研究人员决定观察法官们在较长时间段内究竟如何作出裁决。他们在两个以色列假释委员会选定八位经验丰富的法官。

这些法官总共驳回罪犯提交的64.2%的申请。不过,这并不是研究人员关注的焦点,他们想了解的是法官在每天不同时段所作的裁决。具体言之,这些法官在每天早晨所作的裁决与午休之后所作的裁决是否存在区别?身为裁判员的法官,在每天不同时段所作的裁决应当没有区别。但是,这些法官在实践中的表现如何呢?

通过对1000余份裁决进行分析,结果显示,法官们在每天早晨或者第一次餐后更加倾向于批准罪犯的假释申请(约有65%的申请获得批准),在每天晚上或者休息之后则恰恰相反,批准假释申请的比例逐步降低,直到零为止。此外,犯罪的严重性和罪犯已经服过的刑期,原本应当对法官的裁决产生影响,但实践中却往往对裁决没有任何影响。可见,每天的不同时段才是影响裁决的重要因素。

为什么会这样呢?

这项研究的主持者认为,每天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官们开始变得精神疲惫,不再费力审查被告人的申请,而是选择维持现状,从简处理,不断驳回假释申请。连续不断进行决策,将会极大地消耗人的精力;为了消除疲劳,我们通常需要休息或者补充营养。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这并不是实验室的研究测试。这项研究所涉及的两个假释委员会负责处理以色列全国约40%的假释申请。而委员会的法官们完全不了解这种偏见的性质或者危害。这一点正是精神疲惫之所以如此危险的重要原因:人们通常不会感到自己已经十分疲惫,此种情况下,似乎没有理由怀疑自己所作的判断。

每个法官都希望自己的司法决策能够保持一致性,然而近期一项研究结果显示,这种期望实际上只会导致更大的偏见,这种适得其反的效果着实令人有些沮丧。作为一名教授,每当我在期末批改学生试卷时,都会面临这一问题。例如,我任教的刑法课有80名学生,我可以对其中不超过20%的学生评为a或a-,尽管理论上我可以在批改前5份试卷时就给出3个a,但我的预期是前5份试卷只给1个a,这种心理预期影响着我的评分方式,促使我在开始评分时掌握的尺度更加严格。学者们把这一现象称为“限缩效应”:【3】如果人们需要连续对许多事项作出裁断(例如,在午餐前批改的所有试卷,或者某天审理的所有案件),一般会将这些事项分为若干独立群组以便统筹考虑,避免裁断结果严重偏离预期水平。基于这项研究,如果法官在处理假释申请时,接连遇到5名表现很好的申请人,那么,他在连续批准4个申请后,就很难再批准第五个人的申请。原因很简单,就是因为这不符合他预期的裁判模式(根据他的预期,只能批准2/3的假释申请)

法官的前一个判决可能对后一个判决产生影响,或者法官审理案件的具体时段可能对判决结果产生影响,这些都与我们理想中公正的司法制度完全背道而驰。打破沙锅问到底,我们需要对影响司法决策的因素进一步加强研究。1930年,著名法学家和上诉法院法官杰里米·弗兰克深刻地指出:“如果法律源自法官的判决,而法官的判决又基于他们的直觉,那么,法官获得直觉的方式就是司法过程的关键。那些促成法官直觉的因素就是法律的渊源。”

由此可见,法官并不像首席大法官罗伯茨所说的那样,是客观、中立和公正的化身。但实际上,真正的裁判员也是如此。

一些社会科学家始终关注司法决策过程,而另一些人则非常重视裁判存在的偏见。这两种研究思路殊途同归:在许多竞技领域,裁判们尽管看起来非常中立和客观,但实际上都存在裁判失误和执法不公等问题。如同前述案件中,法官和陪审团会受到摄像机视角的影响一样,网球裁判也会受到认知偏见的影响。例如,裁判在判断网球的触地点时,会受到网球前进方向的影响,所以他很容易将界内球判为界外球,却较少将界外球判为界内球。与法律同行类似,裁判也容易受到各种无关因素的影响。例如,在棒球比赛中,白人裁判往往给白人球员比黑人球员更小的好球区;在跆拳道比赛中,身穿红色赛服的选手比身穿蓝色赛服的选手更容易获得较高的点数;在足球比赛的争议碰撞中,身材较高的球员更容易被判犯规。此外,就像法官为保持均衡的假释申请驳回率而下意识地改变裁决方式一样,篮球裁判倾向于维持犯规判罚的相对均衡,棒球裁判也往往缩小二次击球的击球区,并扩大三次击球的击球区。最后,如同法官一样,裁判也往往无法忽视看台观众的影响:主场比赛占有极大的优势,几乎所有赛事都概莫能外;现场观众数量越多,主场比赛优势越大。

许多人都希望拥有裁判员一样的法官,但实际上,他们真正想要的可能是机器人法官,而且最好是那种不是由人来设计运行程序的机器人法官。只要由人来担任法官,总会面临人类大脑存在的各种局限,就像一个装配过时的硬件系统:更新世(pleistocene)时期的电路、速度超慢的处理器和容量有限的存储空间。

这给我们提出一个有趣的问题:前文已经提到,法官(以及裁判)极少认为自己存在偏见,他们坚决否认自己会受到无关因素的不当影响,更不会承认自己依赖于本能而非纯粹的理性。实际上,许多人都坚信自己能够摒弃偏见因素,专注于案件中的关键细节。目前已有大量研究显示,将法官刻画为客观的裁判员有些过于理想化,实际情况可能并非如此,那么,法官们为何还要自欺欺人呢?

答案在于,自我反省和个人观察往往存在局限性。假如一位上诉法院法官坐在法庭上,左边放着宪法条文,右边放着案例汇编,电脑里面显示着下级法院的案件审理报告,此时他将非常自信地认为,他仅仅是将法律条文适用于本案的事实。但是,主观上认为自己客观公允地适用法律和毫无偏见地援引判例,并不等于实际上也是如此。

法律培训、执业经验、职业准则和事业预期等因素有助于法官克服某些偏见,但也可能会固化对法官客观性的迷信。例如,为确保法学教育更加贴近社会,学生们要学会“不带感情地”处理复杂敏感的法律问题,如哪些性行为属于强奸犯罪,等等。当学生们能够心态平和地讨论非自愿的性行为时,他们就知道应当如何客观地看待事物。不过,人们学会淡定地处理问题,并不意味着他们能够减少或者消除各种偏见。实际上,仅仅是不带感情地讨论性侵犯等问题,既非客观也非公正,只是自我感觉如此而已。

类似地,20世纪,许多法学教授的课堂教学重点都是讲解判例和法律的结构以及含义,要求学生融会贯通。我们通过案例教程形成对法律的认识,并将法律视为一系列逻辑连贯的规则,可以采用合乎逻辑的方式加以演绎、学习和运用。毫无疑问,判例和法律应当成为法官裁判的准绳,这些规则也有助于消除或者减少司法偏见,不过,教授们却异想天开地构想出一个童话般的法律世界,其中不仅有明确具体的规则,还有履职尽责的法官。尽管这种法律世界并不存在,但是所有法官从入职伊始都心怀这种美好的憧憬。

一旦法官坐在裁判席上,那些帮助他们保持客观性的法律解释方法,往往会掩盖裁判过程的真相。例如,大法官安东尼·斯卡利亚倡导文本原旨主义理念,【4】建议法官“寻找法律条文的含义,赋予法律条文最初的含义,既不能妄自揣测立法者在法律条文之外的意图,也不能随意推测法律条文正解的预期后果”。基于这种观点,法官的判决取决于法律条文,并且仅仅取决于法律条文。对于扮演裁判员角色的法官而言,这种做法看起来完全摒弃了个人主张或者政治偏见,因此是一种理想的选择。

但实际上,法律条文很少只有一种解释,同时,对法律渊源的正确历史含义进行解读,具有内在的主观性和猜测性。例如,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规定:“公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有人可能会问,究竟什么是“搜查”呢?如果在当事人家对面使用热成像装置检测其是否使用热灯在家中种植大麻,这是否属于“搜查”?如果在当事人的车上安装gps追踪设备,这是否属于“搜查”?对此,文本原旨主义并不能提供明确的答案;它只是为那些主观性的做法披上了合法的外衣。

对于诸如此类的情形,法官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对法律条文的含义作出解释,并为自己的解释寻找正当的依据,在这样做的过程中,法官始终认为自己只是在适用法律而已。

尽管文本原旨主义使我们很难发现法官在裁判过程中存在的偏见,但所有法官,无论信奉大法官斯卡利亚的理念,还是支持大法官金斯伯格的信条,都会在适用法律时通过某种方式显示自己做法的正当性。即便是在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和法官助理在审查案件事实问题时,也非常青睐这种做法。

人们通常认为,大法官们并不认定事实;他们只是基于法庭上认定的事实适用法律。但实际上,大法官们为了准确适用法律和政策,需要针对案件事实问题进行大量调查研究。大法官们(或者他们的助理)并不依赖地方法院移送的案卷材料,而是经常使用google、westlaw或者联邦最高法院图书馆馆藏资源调查有关事实,例如,空气中二氧化碳的排放量究竟有多少,妊娠晚期堕胎行为是否主要发生于生活贫困的妇女群体,或者多数民众是否认为正当防卫是一项基本权利,等等。有学者对过去10年间的120项重要判决进行了分析研究,结果发现,大多数判决都援引了1项或者多项参考资料。

乍看起来,这种做法并无不妥。如果案件的争议问题是,行为人驾车逃离警方控制是否构成《武装职业罪犯法》规定的“暴力重罪”,那么,大法官或者法官助理为查明警方抓捕行为导致的伤亡结果开展一些背景调查,这种做法难道有什么问题吗?在合众国诉赛克斯案中,大法官肯尼迪和托马斯查阅交通事故统计数据后,认定驾车逃逸属于暴力重罪。当大法官缺乏某方面的专业知识,或者案卷材料中缺乏有关数据材料时,难道不应该这样做吗?

诚如学者们所言,大法官们试图了解更多的信息,这种做法原本无可厚非,但他们所获得的信息却非常值得质疑。在许多案件中,大法官们所发现的“事实”存在各种瑕疵,或者带有误导性。

法官和普通人一样,都习惯于依靠直觉作出判断,然后寻找有利的证据作为依据,排除或者无视不利的证据。前文提到的戴维·罗森鲍姆案件就存在类似问题,警察、应急处置人员和医生到达现场后,凭直觉认定戴维就是一个醉汉,然后就仅仅关注与最初的判断相符的事实。当法官进行事实调查时,他们早已形成内心的预期,并自然而然地寻找预期的事实。实际上,人们的内在动机是证实某个主张,而不是发现事实真相。

假如你是一名法官,试图查明赛克斯案件的事实细节,你的本能想法就是(你可能会受到四年前斯考特诉哈里斯案件中警察追捕和撞车经过录像的影响),行为人驾车逃离警方当然属于暴力重罪。但是仅有想法还不行,你需要为这个想法提供正当理由,于是就有了这样一种合理化解释:追捕行为在实践中导致许多人伤亡。这种解释看起来应该是正确的,你只需要寻找相应的佐证。接下来,你需要上网搜索相关资料,直至找到此类研究成果。当你发现有研究显示,警察追捕行为会导致人员伤亡,这反过来就会使你确信,驾车逃逸确实是暴力重罪。这个过程看起来就像从事实得出结论,但实际上你只是基于直觉反应进行先入为主的调查。

人们通常认为,手中掌握的材料越多,得出的结论越准确。但实际上,仅就拥有较多信息这一点来说,可能只是更加容易为某个错误的命题找到论据而已。假如一些政治科学家询问共和党人,在***总统任期内,年度财政赤字规模究竟是增加、减少还是维持不变?(实际上,赤字规模是减少的。)那些在政治方面信息非常灵通的人(掌握95%的信息)比信息相对闭塞的人(掌握50%的信息)更容易给出错误的答案。当人们就里根总统任期时的通货膨胀情况询问消息灵通的民主党人时,情况也是如此。这些受访者的直觉是其他党派的总统在任期内非常失败,由于有大量信息可以佐证自己的直觉,因此,他们很容易得出带有明显倾向的错误结论。

我们的分析能力也容易受到类似问题的困扰:我们越是擅长分析某类问题,就越容易产生思想上的偏见。在一项试验中,研究人员向数学水平各异的人们提供了一些基础数据,要求他们评估皮疹治疗方法或者枪支管制的有效性。对于皮疹治疗方法,实验结果完全合乎预期:数学水平较低的人提供正确答案的概率,仅仅是数学水平较高的人的50%左右。但对于枪支管制的有效性问题,那些数学高手的表现非常有趣。如果相关数据指向的结论与他们的观念不符,他们就选择无视这些数据。当有关数据显示犯罪减少时,这些精于数学的保守派得出正确答案的比率只有20%;而当数据显示犯罪增加时,他们得出正确答案的比率则高达85%。自由派的情况则恰恰相反:当数据显示犯罪减少时,70%的人得出了正确答案;而当数据显示枪支管制无效时,正确答案的比率还不到50%。尽管大家都知道如何基于数据得出准确的结论,但是在意识形态影响下,人们往往只是根据直觉作出判断。这些研究表明,尽管审判席上的法官经验丰富,但他们可能并不如我们想象的那么公正。

联邦最高法院审理的都是争议较大的案件,争议各方都有相应的支持者,此种情况下,问题将会变得更加棘手。实际上,当大法官卡根在赛克斯案件中提出异议,认为驾车逃离警方控制在本质上并不具有暴力性和攻击性时,他很容易找到相应的论据,例如,当事人有理由担心,在后面驾车追逐他的不是警察,而是罪犯。通过认真分析大法官们援引的各种资料,我们会发现,大法官们的调查研究带有明显的倾向性,并不像想象的那样客观中立。浏览近期的判决意见,你会看到其中既有权威的学术期刊,也有特殊利益群体的网站和博客文章。

我们不能希冀法官们与世隔绝、不问世事,整天待在象牙塔中。他们也有家人和朋友,也要参加野餐、婚礼和娱乐活动,也要读书、看电影和享受假期。他们和普通人一样,也有思维定式,也会受到知识、偏见和信念的影响。

大法官斯卡利亚每天早晨都会阅读两份报纸:《华尔街日报》和《华盛顿日报》。他曾向《纽约时报》记者坦言,“过去喜欢看《华盛顿邮报》,但这份报纸变得让我实在难以接受,我再也不想看了”。他无法忍耐“(《华盛顿邮报》)对绝大多数传统问题的态度。它充满了偏见,通常不怀好意。说实在话,我可不想每天早晨都没有好心情”。他“通常”会收听电台访谈节目,这是他了解新闻的主要渠道。他过去经常参加自由派和保守派共同参与的宴会,但近期很久都没有参与此类活动。

我们通常都戴着有色眼镜看待这个世界。如果你居住在弗吉尼亚州北部,整天收听国家公共电台(npr)的节目,经常与自由派人士打交道,那么,当你开展司法调查时,就通常会点击特定的网站,关注特定的研究成果,并且有选择地使用学者的研究论文。即使你指派助理开展调查,情况也是如此。

一般认为,google之类的搜索引擎可能有助于避免研究受限,但实际上,搜索引擎自身带有内在的偏见性。许多搜索引擎都带有过滤器,可以根据你曾经浏览的网站、facebook资料或者其他个人信息确定你的个人偏好,然后根据你的个人偏好筛选搜索结果。实际上,搜索引擎在你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后台自动筛选那些你可能认为更有说服力的资料,以及那些更有可能支持你的观点的资料,并且排除那些可能让你产生怀疑的资料,进而有选择地为你提供有关素材。

此前通常认为,“法庭之友”【5】制度有助于帮助法官们弥补知识缺陷,但实际上也于事无补。虽然他们通常自称为客观的顾问,但其实是根据自己的偏好选择有利的素材,进而提供倾向性意见。法官们经常采纳“法庭之友”的建议,仅2008年至2013年间就达100余次,但却极少对此进行审查,有时援引电子邮件作为依据,有时援引顾问直接资助的研究作为依据,有时援引未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作为依据,有时则完全不考虑依据问题。随着“法庭之友”在案件中大量出现并逐年增加,法官们仿佛拥有了一个庞大的知识库,不过,这一制度实际上只不过是更加便于法官们论证自己的结论而已。

正如前文所述,影响法官决策的许多偏见都非常微妙或者极具隐蔽,很难被人察觉。

这就如同在一排均匀排列的台阶中,突然出现一个略高的台阶。此前很长一段时间,在布鲁克林36号大街的地铁站,就有一个这样的台阶。日复一日,这个台阶绊倒了许多途经此处的行人。但是大家都对此无动于衷,即便那些跌倒受伤者也是如此。你看,有个男子险些掉落怀中的婴儿,有的妇女不慎摔倒在地,但他们或者踉跄着站稳,或者掸落身上的灰尘,然后只顾继续埋头前行,有的人抱怨自己运气不好,有的人埋怨自己行动笨拙,有的人则只是认为自己走神而已。由于极少有人注意到台阶本身存在的问题,这个蹩脚的台阶在那里持续存在了很长时间。直到有一天,有人决定拍摄地铁入口的情况,结果突然发现,原来这个台阶存在明显的缺陷。在短短不到一个小时内,摄影师拍摄到了带有喜剧效果的场面,一共有17个人被这个台阶绊倒在地。这段视频被放到网络上不到一天,纽约市交通局就派员更换了这个台阶。

我们有必要采用类似的方法分析法院的运作情况。法官们需要反思,他们是否更加愿意在早晨而不是晚上批准假释申请?他们是否更加愿意批准白人申请者而非黑人申请者提交的申请?他们需要反思,他们究竟是如何进行司法调查?他们是否经常作出偏向政府的判决?女律师是否比男律师在法庭上更容易受到礼遇?但是,如果没有人认真追踪他们的裁决情况,他们又如何发现这些问题呢?

幸运的是,我们现在已经拥有许多监测和分析方法。与此前相比,记者行业和学术界更有条件发现司法领域的差别待遇和司法不公情形。例如,《波士顿环球报》对马萨诸塞州1500个醉驾案件进行分析后发现,裁判结果存在严重的失衡现象。2010年度,有82%接受法官审判的被告人被宣告无罪(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相比之下,只有51%接受陪审团审判的被告人被宣告无罪。这些办案法官在接受采访时,对上述结果表示非常吃惊,他们显然并未意识到,自己原来对指控方如此不留情面。可见,通过外部监测机制将所有数据汇总在一起时,就能够发现内在的偏见效应。记者们的努力没有白费,最高法院对这个问题进行了长达一年的研究,最终提出了一系列改革建议,包括降低无罪判决率,不让辩护律师挑选最有利于自己当事人的法官,等等。这些改革举措不仅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也有利于在性命攸关的案件中挽救当事人的生命。

最高法院指出,纸质媒体原本是新闻调查的重要阵地,但随着纸质媒体江河日下,大学研究经费也捉襟见肘,司法机关应当加强案件档案管理,以便从中发现潜在的司法偏见。如果马萨诸塞州法院收集有关法官审判和陪审团审判的定罪率数据,可能早就会注意到上述问题。

从个体角度看,心理学研究发现,如果法官们知道哪些偏见会影响自己的行为,认识到自己并不能免于偏见,并且深刻反思自己的行为方式,就能够通过这种自我监督机制获得益处。司法机关可以通过举办专门的心理学培训(联邦法院已经针对潜在偏见问题进行多次培训)或者收集个人办案数据等方式,帮助法官开展自我监督。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们很少在办案过程中获得反馈意见,律师们极少会这样做,上诉法院也极少针对感知偏见或者错误提出针对性的建议。这种情况下,法官很难认识到被告人的种族、性别或者年龄等因素会影响他的判决,也很难确定他所判处的严厉刑罚是否奏效。法官们每天都是例行公事,只顾处理手头上的案件。不过,如果他们看看办案数据,可能会对自己的工作有所反思。

法官通常会对案件有一种直觉判断,对经验丰富的法官而言,这种直觉对审判工作很有裨益。不过,由于这种直觉可能会产生错误,有必要认真加以审视。

这些问题和建议同样适用于警察、律师、陪审员和证人:司法领域所有扮演重要角色的人都有必要对自身的行为进行反思。这可能有些危言耸听,但怀疑并不是正义的敌人,盲目确信才可能导致非正义。在许多案件中,有益的质疑并不会自动出现,因为很多不利因素压抑了质疑的空间。

关于如何审视自己的直觉和决定,时任纽约州最高法院法官弗朗克·巴尔瓦罗树立了良好的表率。尽管这个问题非常棘手,但巴尔瓦罗独辟蹊径,“我有一个习惯……每当我作出一个判决,都不会一判了之。我会在头脑中再次反思这个判决”。有这样一个案件,让巴尔瓦罗反复思考,辗转反侧。那是1999年10月,被告人唐**·卡根放弃了接受陪审员审判的权利,完全听由巴尔瓦罗作出判决。卡根辩称,他在布鲁克林电影院外枪杀威弗尔·温德时,完全是基于正当防卫。但是,巴尔瓦罗法官还是认定他构成二级谋杀罪和非法持有武器罪,判处15年监禁刑。

尽管这件事已经过去10多年了,巴尔瓦罗还是告诉他的妻子帕蒂,“我真的觉得我需要再看看这个案件。我需要审查一下案卷材料。我觉得情况可能不大对头。这个案子始终困扰着我”。当他重新审查案卷材料后,他感觉“天要塌下来了”“毫无疑问,我犯了一个错误。我很难受,浑身都很难受”。

他意识到,此前担任激进民权律师的背景和经历,导致他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出现失误,“在该案审判过程中,我认定唐**·卡根是个白人种族分子,当时正在四处寻衅滋事,并故意杀死了温德先生(被害人是黑人)”。这种思维定式导致他忽视了案件中表明卡根是正当防卫的证据。

再次审视案件事实,看起来温德才是寻衅滋事的人。当时,喝醉的温德试图抢劫卡根的金项链,卡根出示枪支只是为了吓唬温德。温德的朋友将他拖到一边,但是温德挣脱后继续纠缠卡根。卡根不得已再次拔出手枪,这时温德开始抢夺枪支。在厮打过程中手枪响了,温德中枪死亡。2013年12月,在卡根被定罪14年后,巴尔瓦罗法官站在证人席上,坦言此前他所作出的定罪裁决应当被撤销,“我现在意识到,当年错怪了这个白人青年,我当时认为他是一个偏执狂,故意杀死了一个非裔美国人…我在审判过程中被偏见误导了”。

我们极少听到法官承认自己因存在偏见而导致错判。巴尔瓦罗法官的做法需要极大的勇气:不仅要公开自己所犯的严重错误,还要甘愿承受外界的恶意攻击,检察官甚至称他是一个弱智的老家伙。不过在巴尔瓦罗看来,他唯一能做的事就是勇敢面对现实:“司法系统应当经常进行反思,我们是否实现了正义?我们是否存在错判?这就是我现在努力要做的事。”

【1】司法能动主义(judicial activism),是对美国司法制度中审判行为的一种见解,其基本宗旨是,法官应该审判案件而不是回避案件,并且要广泛运用他们的权力,尤其是通过扩大平等和个人自由的手段去促进公平,即保护人的尊严。同时,法官有义务通过运用手中的权力,尤其是运用将抽象概括的宪法保障加以具体化的权力,为各种社会不公提供司法救济。

【2】锚定效应(anchoring effect),是指当人们需要对某个事件作定量估测时,会将某些特定数值作为起始值,起始值像锚一样制约着估测值。在作决策的时候,会不自觉地给予最初获得的信息过多的重视。有学者指出,人们在进行判断时常常过分看重那些显著的、难忘的证据,甚至从中产生歪曲的认识。例如,医生在估计病人因极度失望而导致自杀可能性时,常常容易想起病人自杀的偶然性事件。这时,如果以此为基础作出判断,则可能夸大极度失望病人将会自杀的概率,这就是人们在判断中存在的锚定效应。

【3】限缩效应(narrow bracketing),是指通过人为地限定分析评估的范围,以便按照预期方案得出相应的评估结果。在经济学领域,限缩效应一般是指投资者本能地以孤立视角作出财务决策,而不考虑其他“会影响整体财富状况”的决策选项。

【4】文本原旨主义(textual originalism),是指宪法保持着它制定时期的状况,应当坚持宪法起草者的思想解释宪法,因此,判决应当严格依照宪法制定者的原意,不应当以法官自身意愿为转移。

【5】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法庭之友”是指“非诉讼当事人,因为诉讼的主要事实涉及其重大利益,得请求法院或受法院的请求而于诉讼过程中提出书面意见者”。法庭之友的历史非常悠久,最早可追溯到罗马法,当前在国际、区域司法机构或贸易协定中频繁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