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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何以难行:阻碍正义的心理之源 §第五章 陪审团:旁观者的视角

人类非常渴求权力,拥有极强的控制欲,哪怕是蝇头小利,也会拼尽全力予以维护,每每想到这一点,当我再看到人们千方百计逃避陪审义务时,总是感到疑惑不解。毫不夸张地说,对许多普通民众而言,能够有幸被遴选为陪审团成员,恐怕是他一生中最大的荣耀。陪审员不仅有权决定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调动国家机器改变当事人的命运,还享有某种意义上超常的能力,在事件发生后重建历史事实。一旦被遴选为陪审员,就意味着你有权认定案件事实。换句话说,陪审员是事实的主人。而你呢,昨晚还与妻子激烈争论由谁来控制电视机遥控器,最终作出让步,现在却向法官谎称自己当时后背疼痛难忍,不愿继续观看电视节目。

既然人性如此难以捉摸,为什么我们还要相信那些不具备专业资质或者法律素养的普通人,由他们来履行如此重要的法律职责呢?

实际上,许多法律界的精英,包括法官和学者,一直以来都对陪审团持怀疑态度。人们长期以来始终质疑陪审团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能力,基于这种考虑,当局不断创设各种机制来限制陪审团的权力。时至今日,随着现代科技的广泛应用,有关陪审团权力的争论再次被提到日程上来。有人认为,如果犯罪现场有监控录像,是否还需要陪审团来告诉我们事实真相?

近期一起不同寻常的案件促使我们再次审视这个问题。

副警长***·雷诺兹驾驶巡逻车停靠在亚特兰大西北34号高速公路检视。当时是3月下旬一个星期四的黄昏,所有路过的车辆都会看见他在那里,并减速慢行通过。他也在观察着雷达测速器。这时一辆卡迪拉克轿车开了过来,当地限速55英里每小时,但卡迪拉克车速达到了73英里每小时,雷诺兹亮起了警灯。他原本打算放行,因为大家的车速都很快。他甚至都没打算采取行动。

不过卡迪拉克在路过雷诺兹时并未减速,相反,当雷诺兹驾车驶向双车道的高速公路时,卡迪拉克车主开始加速行驶。

雷诺兹向总部通报了卡迪拉克的车牌号,并称自己驾车进行追捕。他并未请求总部支援,但蒂莫西·斯科特警官听到雷诺兹的通报后,很快加入了追捕的行列。当卡迪拉克驶入一个购物中心的停车场时,斯科特将车停靠到前方位置,试图堵住出口。他以为能够堵住卡迪拉克,但卡迪拉克在最后关头急转弯,与斯科特的巡逻车轻微剐蹭后向南驶入74号高速公路。

斯科特继续进行追捕,他让雷诺兹闪在一边,自己驶入前方位置。“让我来抓他,反正我的车已经被剐蹭了。”

追捕过程持续了6分钟,跨越了两个县城,斯科特有些不耐烦了。他呼叫总部请求对违章车辆进行“精准拦截处理”。所谓精准拦截处理,是指撞击逃逸车辆尾部,进而将其逼停。尽管大家都知道,在高速行驶过程中拦截车辆非常危险,但在本案中,斯科特的请求获得了批准。总部通过无线通信设备下达指令:“实施拦截,把他抓捕归案。”两辆车你追我赶驶入一段狭窄的道路,道路两旁没有护栏,斯科特抓住机会对前车进行撞击。他加大油门撞上了卡迪拉克的后保险杠。

撞击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卡迪拉克被撞后失去控制,拐向右侧路肩,冲出路堤后翻车。斯科特呼喊着向总部报告:“这里发生事故了,很严重的事故。”被撞翻的卡迪拉克冒着浓烟,警察们跑过去使劲拉拽车门。斯科特通过车窗观察车内情况,司机“没有系安全带,头部被扭到刹车踏板下方,身体横在座椅中间,双腿卷曲在座椅后面”。

现场一名警察说道,他们都认为“这个人已经没救了”。

不过,19岁的维克多·哈里斯,这个家中最年幼的孩子,最终侥幸活了下来。不过,这场事故的代价非常惨重:医生告诉维克多,他颈部以下的躯体已经瘫痪。

维克多因这次事故受伤后,决定起诉斯科特警官,理由是斯科特违反了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关于禁止不合理搜查的规定。维克多主张,宪法禁止警察在窃贼逃跑的情况下从背后开枪射击,基于同样的道理,宪法也禁止警察仅仅在行为人超速行驶的情况下,使用可能致命的拦截方法来逼停违章车辆。

政府基于自身利益考量,并不认为斯科特警官的行为是不合理的,这就引出了本案中重要的事实争议。其中最关键的问题就是,斯科特驾车追逐维克多的行为究竟有多大的风险?究竟是维克多还是警方应当为事故的损害结果负责?

如果这起事故发生在10年前或者20年前,裁判者在评估维克多的主张和认定案件事实时,就需要综合审查双方的证言,询问在场证人,咨询有关专家,最终形成连贯的事实描述。但是从2001年起,佐治亚州考维塔县的巡逻车辆已经配备行车记录仪。为了确定维克多遇到巡逻警察后逃逸时是否存在特别危险的情形,以及斯科特是否有必要采取精准拦截处理措施,我们不再需要重建车辆的追逐过程,只需观看记录仪录制的视频即可。

该案最终被提交给最高法院审理,在言词辩论阶段,大法官们并不赞同维克多的主张。他们都已经观看了现场视频,在头脑中形成了深刻的印象。大法官斯卡利亚坦言,维克多“被警察追逐的过程,是我观看《法国贩毒网》【1】后见到的最惊悚的片段”。

这个问题也是陪审团需要解决的问题。一名理性的陪审员是否可能在观看现场视频后不同意大法官斯卡利亚的观点?如果情况果真如此,大法官们就应当将案件发回重审;如果答案是否定的,维克多寻求司法救济之旅将宣告结束。

由于现场视频清晰地展现了案件经过,最高法院多数意见认为问题的答案显而易见。最高法院指出,在观看现场视频后,理性的陪审员一定会认为这个追逐过程是非常危险的,并且一定不会认为警察在导致维克多瘫痪的事故中存在过错。大法官斯卡利亚代表多数意见指出,基于现场视频,维克多“对事件的描述完全不可信”。最高法院对自身的裁决非常确信,并破天荒地将现场视频上传到网络上,希望社会公众也能观看事故的过程。

不过,人们所确信的事情,并不等于就是正确的。

我们都认为自己目睹的世界就是世界原本的模样,还认为其他理性的人们也会有相同的所见。当我们看到足球裁判在场内挥旗示意球员犯规时,当我们与好友一起讨论经济形势时,或者当我们与其他陪审团成员共同研讨证据时,都会有上述感想。例如,进攻球员究竟是否在进球时越位?正确答案只有一个,看台上的观众和我们所看到的情况是一样的。

我们通常认为,现实世界能够通过我们的感官完整地映入到头脑之中。我们也知道,当我们从别人那里道听途说一些事情后,例如,某个朋友转述裁判在赛后的评论而我们并未在现场观看球赛,就容易产生先入为主。即使借助技术手段的帮助,这种先入为主也在所难免。当我们观看视频、收听录音或者查看照片时,我们感觉自己是以一种客观中立的方式观察事物的。

但实际上,每个人观察事物的角度都是不同的。

一旦我们发现他人持有不同意见或者信念,就会产生一种强烈的不和谐感,并试图解决这种认知分歧。我们可以重新评估已有的证据,审视自身认知的客观性,这种做法的益处不言自明,但我们却很少这样做。相反,我们往往会通过努力寻找对方的人格缺陷,并将之作为不同意见的根源,据此攻击对方观点的可信度。具体言之,有些人之所以持不同意见或者信念,是由于他们存在人格缺陷,这些人格缺陷歪曲了他们的判断:他们存在偏见,或者受到意识形态影响,或者愚钝蒙昧。

如果你认为气候变化确有其事,并且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人类行为所致,那么,当你听到某个议员宣称全球变暖只是个神话时,难免会产生一些想法。你可能会反思自己之前的信念是否正确,也可能会立即联想到,“哦,他一定与石油公司是一丘之貉”,或者认为“他真是个白痴”。

如果你和同伴一起去看电影,影片结束后,你的同伴抱怨这个电影特别无聊,而你却认为影片非常精彩,你可能会反思自己判断的客观性,例如,“可能我的认识是错误的”,或者“我们的看法都有一定道理”;也可能会重新审视对同伴的态度,例如,“这家伙好像有点笨”,或者“他可能需要多看些独立电影”。

一方面坚持己见,另一方面贬低那些持不同意见的人,这种做法往往是下意识的。不过,无论我们参与超级玩家游戏,还是参加游行示威,一些人之所以和我们存在认知分歧,并不是源于所谓的人格缺陷。相反,这种现象反映出文化认知的基本规律:我们的生活背景和人生阅历决定了我们对客观事实的认知方式。当我们看到鹰队的后卫击打巨人队的四分卫,而裁判举旗示意时,我们对裁判执法行为的评判难免会受到我们对主队情感的影响。尽管我们感觉自己的判断是完全客观的,但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在任何时候,我们的种族、性别、年龄、职业、政见、宗教以及其他个性特征和偏好都会影响我们的观察结论。

下面的实验深刻地揭示了这一道理。在“哈里斯案”中,联邦最高法院认为,任何理性的陪审员在观看导致维克多·哈里斯瘫痪的追逐经过视频后,都会认为维克多逃避警方追捕的行为是极度危险的,并认为该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一些法学教授决定验证联邦最高法院的观点是否经得起推敲,即现场视频是否像大法官斯卡利亚所说的那样不言自明?研究人员邀请1350名不同身份的美国人观看事故视频,并请他们提供反馈意见。

研究结果显示,人们的意识形态、文化等背景情况不同,对案件中关键问题的认知也存在明显的差异。例如,警方的追逐行为是否过于危险?维克多是否给警方和社会公众带来致命威胁?警方是否有正当理由来诉诸致命武力终止追逐行为?究竟是执法警察还是维克多的过错更大?

这项实验的参与者观看的是同一段视频,但是他们得出的观察结论却大不相同。例如,那些富有而保守的白人男性,更加支持现有的社会等级制度和个人主义观念,而那些不甚富裕、崇尚自由并且受过高等教育的非裔美国妇女,则往往认同平等主义和社群主义理念。相比之下,后者更加倾向于认定斯科特警官和警方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之所以出现这种认知分歧,并不是因为有些人故意歪曲事实或者疏忽大意,也不是因为他们没有理解研究者提出的有关问题。问题在于,他们的身份和归属就像是有色眼镜,过滤了特定的细节信息,并选择性地关注其他信息。与联邦最高法院的断言相反,人们往往对案件事实有不止一种所谓“合理的”认知判断。大家的认知是多元的。例如,一位来自亚利桑那州斯格茨代尔市的退休白人商人,他对闪烁的车灯和旋转的轮胎所持的看法,就完全不同于来自费城的一名黑人大学生。

尽管如此,这些试验参与者并不觉得自己的身份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判断有影响。事实表明,由于人们并未意识到彼此认知分歧的真实原因,这在实践中可能导致非常严重的后果。研究小组就此指出,这种认知盲区导致联邦最高法院作出了错误的裁决,他们认为对案件事实只存在一种客观公正的认识,进而不再要求由陪审团来认定案件事实,同时,对那些持不同看法的人们,大法官斯卡利亚等人还给他们贴上了污名化的标签。在联邦最高法院看来,这些人是“不理性的”,因而并不适合参与司法过程。

当然,即使由陪审团来审理这起案件,由于我们已经先入为主,并且对不同意见持质疑和排斥态度,最终结果也不容乐观。作为陪审团成员,尽管主观预判、信念和偏见会以各种方式影响我们的认知判断,但我们通常对此视而不见,同时却很容易发现这些因素对他人的影响。

在1957年上映的电影《十二怒汉》【2】中,10号陪审员最具主观性:他毫不掩饰自己对西班牙裔被告人的偏见,大肆宣扬西班牙人“非常危险”和“野蛮”,并且宣称他们都是“彻头彻尾的酒鬼”和天生的骗子。他说道:“他们大多数人都毫无情感!他们什么事都干得出来!”在说完这些明显对被告人有种族歧视的话之后,10号陪审员还明确表示,如果其他人不赞同他的意见,就一定是心存偏见或者过于幼稚。他说道:“我真不搞明白你们这些人!你们老是提出这些吹毛求疵的细枝末节问题。这些问题根本说明不了什么。你们对这个孩子的看法和我没有什么两样。你们不会和我说,你们居然会相信‘那把刀子丢失’的谎话吧,那是电影里面才会出现的情节。”

10号陪审员实际上并非特例。当陪审团对案件事实存在分歧意见时,陪审员们很难做到不去批评其他人的品性缺陷。法官经常会收到陪审员递交的小纸条,上面写着某个陪审员“非常难缠”或者“不可理喻”,由此导致的陪审团陷入僵局的状况时有发生。此种情况下,法官通常会提醒陪审团继续履行他们的法律职责,当陪审团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时,既意味着集体决策的胜利,也表明那个不合群的局外人终于开窍了。然而,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这种局面。在《十二怒汉》这部电影中,8号陪审员(著名演员亨利·方达饰演)最初是孤独的异议者,最终却说服其他11名陪审员改变观点,进而宣告被告人无罪。不过在实际生活中,通常是亨利·方达之类的异议者需要做出让步。他们可能并不认同其他陪审员看待案件事实的方式,但最终却不得不屈从大多数人的意见。即便陪审团内部的分歧意见都很有道理,但陪审员们仍然倾向于认为其他人的异议是不合理的。近期研究显示:为了准确预测陪审团的最终裁决结果,最好的办法就是分析大多数陪审员的偏好和倾向,这种预测方法的准确率达90%左右。

实际上,我们每个人都难免受到此类感知和判断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不仅影响着法庭里的每一个人,还决定了公众对陪审团裁决的反应情况。当年o.j.辛普森被指控谋杀他的前妻尼克尔·布朗·辛普森及其前妻的朋友罗纳德·葛徳曼,当辛普森被陪审团宣告无罪后,许多人的第一反应就是对陪审团提出质疑。他们怎么会做出无罪裁决?原来,陪审团里有9个黑人,他们一定是基于种族偏好做出裁决,故意对在案证据视而不见。也有人认为,这可能与陪审员的智商有关,毕竟只有两名陪审员接受过大学教育,而且他们可能并不理解科学证据,或者很容易被约翰尼·科克伦律师领衔的明星辩护团队所蒙蔽。很少有人愿意相信,陪审团已经审查了所有证据,形成了真正的“合理怀疑”,并认为检控方未能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

如果具有不同背景和身份的人观看同一事件会得出不同的结论,那么我们能否认为,即使同一个人观看同一事件,一旦改变信息呈现方式,他也会得出不同的结论?这种观点看起来有些不可思议,人们通常认为,只要我们观看的是客观事实,背景环境就无关紧要。证人可能会遗忘、糊涂或者说谎,但我们都认为,照片或者录像能够准确地记录事实真相。

毫无疑问,正是由于确信录像的客观性,联邦最高法院才在“哈里斯案”中作出判决。大法官斯卡利亚指出,那份记录警方追逐过程的录像资料,能够客观完整地展现事件的全过程,进而表明维克多对事件的描述“明显是编造的”。政治领域的许多人士都热烈欢呼“录像时代”的到来,并把它看作是提高司法领域事实认定准确性的有效途径:终于,陪审团可以亲眼看到事件的来龙去脉了。就连玛芝·辛普森都感叹:“唉,法院可能要关门大吉了,只要对所有人的行为进行录像记录,正义自然就实现了。”

然而,玛芝和大法官斯卡利亚的观点是正确的吗?

最新的科学证据显示,他们的说法并不成立。除非你是一位电影评论家或者艺术家,否则就很难意识到,我们看待事件现场的方式居然会受到相机拍摄角度的影响。我们往往只是关注自己看到的事物,而极少考虑观察事物的方式或者可能忽略的细节。不过,即便那些看似客观中立的媒体,也很容易对新闻事件或者当事人作出带有偏见的报道。

过去数十年间,研究人员已有大量实验成果揭示上述问题。如果我们像现场亲历者一样,非常投入地观看事件经过,就很可能将当事人的行为归因于周遭环境因素;但如果我们站在旁观者的立场上,我们则倾向于将当事人的行为归因于他的性情和品格上。

假设你是一位陪审员,庭审时遇到一个难题,需要审查被告人供述究竟是自愿作出还是警方强迫所得。如果你运气好的话,案件的整个讯问过程碰巧有录音、录像记录。讯问室一共安装了3台摄像机,一台摄像机对着讯问人员,一台摄像机对着被告人,另一台摄像机则同时拍摄讯问人员和被告人,而警方只是将其中一台摄像机的录像记录提交给法庭。我们通常认为,无论观看哪台摄像机的录像记录,都会得出相同的结论,因为所有的摄像机拍摄的都是同一个场景。但是,科学家们经过大量研究后发现,我们观察事物的角度对观察结论具有重要影响。研究人员只要将拍摄角度由犯罪嫌疑人调整为讯问人员,就能够显著影响人们的观察结论,这时更多的人倾向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并非由强迫所得。如果我们以犯罪嫌疑人的视角观察讯问人员的言行,就更容易发现和感觉到讯问人员的威胁和压力。与从不同角度观看讯问录像的人所得出的观察结论相比,仅从单个角度观察的人所得出的结论往往有些片面。摄像机拍摄角度所导致的偏见效应,还可能影响人们对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应当判处多重刑罚的评估判断。在一项实验中,摄像机原本同时拍摄犯罪嫌疑人和讯问人员,当研究人员将拍摄视角调整为仅仅聚焦犯罪嫌疑人后,定罪的比率翻了一番。此外,这种偏见效应不仅产生于商场盗窃等轻微犯罪领域,也存在于入室盗窃、强奸和故意杀人等更为严重的犯罪。更加令人奇怪的是,即便具有较高的专业技能(例如,执法人员或者法官群体)和较强的责任心,或者通过司法指示告诫人们注意观察角度的偏见,在实践中也通常无济于事。人们往往注意不到他们正在忽视信息。

人们不禁会问,摄像机拍摄角度所导致的偏见效应是否影响了“哈里斯案”的处理结果?

大法官斯卡利亚认为自己摒弃了所有可能存在的不公正因素,并且指出,“没有任何证据或者迹象显示录像带曾被篡改或者删减”。不过,他的主张和联邦最高法院多数意见都是错误的。

斯科特警官巡逻车上装载的视频录像机,看起来全面客观地记录了案件的关键事实。不过,这份录像不仅仅是记录了车辆高速追逐的过程,而且是从亲自参与追捕的执法警官的视角记录了整个过程。当你观看这份录像时,就会身处执法警官当时的位置,得到他当时得到的信息。我们可以看到,犯罪嫌疑人驾驶的卡迪拉克尾灯照射着考维塔县城湿滑的路面;也可以听到,警察总部调度员向执法警官下达“抓住他”的指令。如果站在执法警官的视角,就会自然而然地认同他对情势的分析和评估,并且理解他当时为何采取相应的行为。

如果联邦最高法院当时观看到其他不同的现场录像,例如,十字路口某个行人拍摄的视频,或者新闻记者在直升机上航拍的录像,将会得出怎样的结论?如果哈里斯车内也安装了行车记录仪,能够从车辆后方拍摄警车追逐的过程,又将会出现什么样的结果?诸如此类的录像都是对警方追逐过程真实、准确的记录,但是研究显示,当我们观看这些录像后,对于警方追逐行为的风险程度、警方在当时使用致命武力是否必要,以及谁应当对追逐行为造成的公众危险负责等问题,将会得出完全不同的结论。

站在维克多的视角看待整个事件,我们将会对他的行为产生全新的认识。观众可能会有这样一种感觉:一个年仅19岁的黑人男子在佐治亚州驾车行驶,谢幕之中,他被几辆闪着警灯、鸣着警笛的警车追逐。这个场景可能会使观众产生同情心,进而扪心自问:如果我是案件当事人,当时鬼使神差地没有减速停车,在明知警察将会严厉处罚逃逸者、一旦场面失控又没有他人能够提供帮助的情况下,我应当如何应对?我们看到此类录像后,就会倾向于认为,年轻的维克多是在当时情势压力下不得已实施了后续的行为。

事发当时,维克多是格里芬技术学院的全日制在校生,在一家临时机构勤工俭学。他每天早晨4时许离家,工作一整天后回家。当时是晚上11时许,他已经累得精疲力尽,在驾车途经超速监视区时并未注意到旁边的警车。当他突然在后视镜中看到警灯时,顿时“惊慌失措”。他的驾照因为没有付费已被吊销,他非常担心自己被捕坐牢。尽管在许多美国人看来,在警察面前逃跑并非明智之举,但是对年轻的非裔美国男性而言,他们经常面临警方的骚扰、抓捕和监禁,对此一直心存恐惧,因此,从他们的孩提时代起,逃离警察控制已经近乎本能反应。他们不会期望事情能够顺利了结,也不会奢求公平待遇,更不会信任警察和司法制度。许多黑人青少年的座右铭是:遇到警察,赶紧离开。

在那个宿命般的时刻,维克多没有停车,而是踩下了油门。他随后解释道:“我没有想要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者吓唬别人。我唯一想做的事就是回家。我一边逃跑,一边看到其他警车正在封锁街道,我觉得自己已经被包围了。我无法想象这件事竟然发生在我的身上。我从没有想过要伤害自己或者他人。我只有19岁,我当时被吓坏了。”

维克多·哈里斯在那个雨夜犯了一个严重的错误,但是他所犯的过错不至于导致全身瘫痪的结果。同时,他也不应当被剥夺接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他是制度的受害者,而最终的原因是制度的执行者存在认识上的局限性,这也是我们每个人都存在的局限性。就像《圣经》里所说的那样,我们能看到我们兄弟眼中的不屑,却看不到我们自己眼中的大梁。我们盲目地相信技术的客观性,认为它们传递的是真实的,但实际上,它们可能会歪曲我们的观察结论。

理性的陪审员也可能在看待案件的方式上存在严重的分歧。如果你没有遇到合适的陪审团,就可能被判决有罪;而换成其他陪审团,你也可能被判决无罪。类似地,那些原本旨在保护犯罪嫌疑人免受警方虐待的措施,例如,讯问录音录像制度,如果录像机碰巧被习惯性地放置在讯问人员身后,那么,就可能会不公正地产生有利于控诉方的效果,这不得不说是司法制度的一个悖论。

针对上述问题,改革已是势在必行。

对于观察者角度导致的偏见效应,采取有效改革措施的时候到了。时至今日,越来越多的巡逻车安装行车记录仪,越来越多的办案场所启用讯问录音录像设备,越来越多的执法人员随身佩戴执法记录仪,这些已经成为标准的办案程序要求。绝大多数录像设备都是从执法警察的角度拍摄事件经过,这些录像记录都将对随后的观看者产生潜在的影响,其中既有对拒捕的犯罪嫌疑人决定是否提起指控的检察官,又有负责对执法行为进行内部审核的高级警官,也有试图确定攻击者身份的陪审员,还有复核案件的上诉法院法官。

毫无疑问,我们不能因噎废食地停止使用录像设备。如果录像设备得到正确的运用,是能够促使我们的司法制度更加公正的。

2012年,加利福尼亚州亚奥托市引进一个项目,在执法警察佩戴的太阳镜上安装一个小型摄像机。第二年,警察面临的投诉数量,以及警察使用武力导致的事故数量,总共减少了50%以上。由于警察和社会公众都认识到彼此的行为处于监控之下,这促使大家的行为举止更加文明规范。

录像设备的推广使用还有助于避免特定类型的偏见,例如,现场录像改变了此前依赖目击证人辨认犯罪嫌疑人的局面。如果我们了解录像记录影响感知的具体方式,就能够改变使用录像设备的方式,进而消除潜在的偏见。鉴于第三方视角的拍摄角度能够消除偏见效应,有助于客观评估犯罪嫌疑人供述是否是强迫所得,实践中应当广泛推行这种做法。鉴于我们通常难以客观地使用行车记录仪或者执法记录仪的视频信息,此类视频信息不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决定性依据,联邦最高法院的做法就是前车之鉴。如果视频信息未能同时记录所有当事人,或者仅仅记录事件的部分环节,我们就应当对此保持格外审慎的态度。作为例外情形,只有当被告人同意时,才可以将此类视频作为证据使用。

不过,由于每个陪审员都有独特的个人背景和生活阅历,我们很难控制这些因素对司法决策的影响。联邦宪法第六修正案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享有接受“公正的陪审团”审判的权利。这是目前没有得到遵守,也可能永远无法实现的司法承诺。当然,我们可以做得更好一些。

经常有人主张,可以让法官在事实认定方面承担更多的职责。不过,如果认为某些事情显而易见、没有争议,就以此为由让法官代行陪审团的职责,就可能仅仅是以法官的背景和阅历取代陪审团的背景和阅历而已,联邦最高法院在“哈里斯案”中的做法就是典型例证。

除此之外,我们还应当关注陪审团的组成问题。如果不同的陪审员会从不同角度看待案件中的关键事实和法律争议,那么,陪审团的组成就应当是多元化的。目前在陪审员群体中,特定的群体,例如,美国白人,占据了绝大多数席位,而其他群体则为数很少,这种现状是不公平的。这不仅对从弱势群体中遴选的陪审员不公平,对维克多·哈里斯之类的当事人也不公平,后者原本可以在更加多元化的陪审团中获得更有利的诉讼结果。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需要认真审视一下,经过数十年破解特定群体社会隔离问题的改革努力之后,为什么陪审团的多元化仍然会作为一个问题继续存在?看来有必要采取多管齐下的改革举措,包括为陪审员(或者雇主)提供足够的补助,确保相关人员不会因此而蒙受经济损失;为那些有特殊需要的陪审员提供交通设施和儿童看护服务;并且重新考量陪审员的遴选方式。

基于目前的陪审制度,在开庭前的宣誓作证程序中,律师和法官都要审查哪些陪审员可能对控辩一方存在偏见,并将可能存在偏见的陪审员排除在陪审团之外。我们已经认识到,特定的身份、经验和价值观都可能会影响陪审员的认识和判断,鉴此,宣誓作证环节最大的挑战就是如何确保该程序发挥预期的功能,本书随后将会对此作出详细论述。

假设有一个票据欺诈案件,被告人是一名42岁体态肥胖的非裔美国女性,共有6个子女,依靠社会救济度日。我们应当如何筛选适格的陪审员呢?

近期研究显示,被告人的体重会影响陪审员的判断,如果被告人是一名肥胖而非苗条的妇女,那么,男性陪审员更有可能作出有罪判决。相比之下,女性陪审员则没有表现出对体重的偏见,男性陪审员对男性被告人也没有类似的偏见。此外,体态偏瘦的男性往往格外敌视肥胖的女性被告人。他们不仅特别倾向于认定肥胖的妇女比苗条的妇女更加容易犯罪,而且认为肥胖的妇女更加容易再次犯罪。

有鉴于此,我们有必要防止男性陪审员参与这个案件的审判,或者防止遴选体态偏瘦的男性陪审员。此外,我们也可以询问男性陪审员一些更加具体的问题,从而帮助我们作出选择。无论如何,如果我们关注审判的公正性,那么,对此类问题视而不见就显得有些失职。

不过,诸如此类的问题很多,我们很难穷尽所有的问题。除了前面提到的因素外,还有许多其他的变量可能导致某些陪审员产生偏见,例如,被告人的年龄、种族和社会经济地位等,这些因素都在前述票据欺诈案件中有所体现。考虑到司法资源的有限性,我们应当重点关注哪些因素?哪些因素又应当忽略不计?

现代科技促使我们更加深刻地理解文化因素如何对陪审团产生影响。隐性态度测试【3】已经能够确定不同群体(如少数民族、贫困人员和肥胖人士等)原型的影响力,以及人们对不同群体的基本态度。此类测试的基本原理在于,人们对那些早已建立起内在关联的事物,例如,“一个苗条的人”和“很好”这两个事物,很容易作出反应;相对而言,对那些并未建立起关联的事物,例如,“一个肥胖的人”和“很好”这两个事物,则很难作出反应。当计算机屏幕上出现一张图片或者一个单词,如果它属于屏幕左侧的一类事物(例如,清秀/正面),你就敲击字母“e”;如果它属于屏幕右侧的一类事物(例如,肥胖/负面),你就敲击字母“i”。然后,改变上述事物所属的类型,即形成:清秀/负面、肥胖/正面的全新搭配。随后,以毫秒为单位测量反应速度,科学家能够据此计算自动产生的(通常是无意识的)偏见,这种方法非常有助于识别陪审员的隐性偏好。例如,当涉及肥胖问题时,人们表现出很强的隐性和显性的体重偏见,这是由于人们已经习惯于对肥胖人士作出负面评价,但是对黑人和穷人的偏见却表现为不同的模式。在这些测试中,许多人都表现出很强的隐性偏见,但是只有极少数人意识到他们的倾向或者愿意主动承认这种倾向。

时至今日,这些测试的设计者们基于伦理考量反复告诫人们,除了培训陪审员之外,不要将此类测试用于其他领域。不过,我们随后还要谈到,审判顾问行业早已使用复杂的、个性化的陪审员评估系统,并且得到了司法系统的认可。在不久的将来,科学化的陪审员审查系统就可能会成为宣誓作证程序的一个标准化组成模块。随着神经科学的快速发展,研究人员甚至有可能基于神经活动识别陪审员拥有的特定倾向。这方面已有初步的研究成果。在近期一项功能性磁共振成像研究中,科学家们发现,当模拟陪审员观看黑人和白人的面孔时,可以通过检测他们的大脑活动,预测他们将要判决黑人被害人获得的赔偿数额。在未来的某个时候,我们不用再发放调查问卷,只需让陪审员浏览不同个体、环境或者事件的照片或者描述,然后观察他的大脑反应,如果大脑反应模式表明他对案件存在某种偏见,就可以取消他的陪审员资格。

不过,我们始终无法确定,针对隐性偏见或者大脑活动的各种测量方法能否足够可靠地预测当事人的行为,进而作为采取干预措施的依据。为了认定某个陪审员可能会不顾案件事实而认同警方的行为,我们应当达到什么样的确信程度?

不过,这并不是一个新问题。这个问题几乎在每个案件的审判中都会出现,只不过有的比较隐晦,有的比较公开而已。我们所要做的只是作出一个决定,即是否要借助科学的辅助来解决这些问题。现在,车已启动,马达轰鸣,唯有矢志前行。我们可以查阅最好的地图(尽管可能并不完美),也可以凭本能行进。最终的选择权在我们自己手中。

【1】《法国贩毒网》(the french connection),是20世纪福克斯电影公司出品的动作电影,于1971年10月7日在美国上映。该片改编自罗宾·摩尔于1969年出版的纪实小说the french connec-tion:a true account of cops,,and international,讲述两个英勇果敢的纽约警察设法阻止法国毒品流入国内的惊险经历。本片荣获第44届奥斯卡最佳影片、最佳导演、最佳男主角、最佳改编剧本、最佳剪辑五项大奖。该片是将世贸中心摄入镜中的第一部电影。

【2】《十二怒汉》(12 angry men),是1957年由西德尼·吕美特执导的一部以陪审团为主角的法庭戏,是探讨美国陪审员制度和法律正义的经典之作。

【3】内隐态度测验(implicit attitude test,简称iat)是由格林沃尔德(greenwald)在1998年提出的一种研究方法。内隐态度测验是以反应时为指标,通过一种计算机化的分类任务来测量两类词(概念词与属性词)之间的自动化联系的紧密程度,继而对个体的内隐态度等内隐社会认知进行测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