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血腥的现场。作案人用一把蓝色拖把将房间后门撞开,作案后他在盥洗间清洗了沾满鲜血的双手。如果你径直走到房间前面的楼梯间,俯身就能看到作案人在楼梯扶手边的墙壁上擦拭双手时留下的血迹。雪白的墙壁上鲜红的血迹格外令人恐怖。
道恩·恩格尔布莱希特正在吧台值班,当她看见5岁的小儿子布莱克跑过来时,她立刻意识到可能出事了。她离家去上班时让霍莉·斯塔克照顾布莱克和他的妹妹泰勒,但是现在,可怜的小布莱克却独自站在她的面前。原来,是一个邻居发现小布莱克自己在路边玩,就顺道带他来找道恩。
道恩立即打电话回家,但没人接听,她马上联系到霍莉的母亲,二人随后在希科里大街442号会合。道恩的家位于伊利诺伊州沃基根县北侧,是一个典型的双层住宅,紧邻旁边的住户。在很多人看来,这是一个不错的街区,一度极负盛名。这里的住宅大多有小路穿过街道和人行道之间的绿色隔离带。但是,442号有点不同:人们需要通过住宅左侧的人行道才能绕到住宅后面。如果你想走到住宅前门,就需要途经住宅右侧。
道恩离家时,房门是锁着的。当她返回家中打开二楼房门时,她发现电视开着,一只白色的网球鞋孤零零地躺在地上,客厅的一把椅子被打翻在地。
她们呼喊着霍莉的名字,但没有人应答。2岁的泰勒躺在她哥哥的床上,看上去安然无恙。难道霍莉只是因为感到无聊而离开了家?
直到警察赶到现场,道恩才想起查看卧室房门后面。
11岁的霍莉像婴儿一样蜷缩在那里,她的双手放在脸部位置,黑色的紧身裤被丢在一边,另一只白色网球鞋被缠在一只马镫上。她全身有27处刺伤,生前还曾遭到强奸。
一年之后,胡安·里维拉坐在被告席上,面对着12名陪审员审视的目光。胡安年纪还小,不到20岁,他坐在那里呆若木鸡。陪审团聆听了控辩双方在庭审中提出的证据、被告人案发时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明和案件报告,听取了相关证人和专家证人的证言。他们也观看了作为案发现场的卧室和被害人霍莉面部的照片,大家都在等待裁判的结果。
陪审团最终裁定:被告人有罪!
随后,被告人胡安对定罪裁决提出上诉,伊利诺伊州上诉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新组成的陪审团仍然判决被告人有罪。
像胡安这样的被告人,如果两次被判处终身监禁则不得被假释,要想第三次获得接受陪审团审判的机会,简直如“六月飞雪”一般希望渺茫。不过,他的律师找到了一根救命稻草:dna证据。
在法医对霍莉的尸体进行检验的过程中,就已经收集了阴道拭子。但这个证据被提取固定后,就一直被尘封在证据保管室中,而在这12年间,胡安也一直安静地待在狱中。直到2005年,这个关键证据才最终被提交鉴定。
鉴定意见简直令人震惊!阴道拭子中检出一名男子的精子,但并不是胡安·李维斯的。
dna证据通常被认为是铁证,确定无疑。胡安在黑暗中度过了漫长难捱的岁月,这个新证据仿佛是黑夜中点亮的一盏明灯。他终于可以走出狱门重获自由。他终于可以浴火重生。未来看似一片光明。
虽然直到4年后才重启第三次审判,但这一时刻总归来临了——科学终于可以大显身手,弥补过去的失误,拯救可怜的无辜者了。鉴于dna鉴定意见证实被告人无罪,且没有其他物证建立胡安与犯罪之间的关联,案件结果看起来似乎毫无悬念。
但是,诉讼程序开启后,案件出现了新的变数。检控方并不甘愿认输,仍是坚持己见,并对尸检证据提出两项解释:其一,dna检材可能遭到了污染;其二,霍莉在被胡安强奸杀害前,可能与其他人发生了性关系。
不过,检控方的主张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没有迹象显示检材拭子曾遭到污染;二是专家们一致认为,被害人体内的精液是在其被害后不久遗留的。一般情况下,体内的精液会流到内衣表面,但霍莉的衣服上并未检见精子。这意味着检控方必须向陪审团证实:这个11岁的女孩在遭到胡安·李维斯暴力攻击之前,刚刚与一名未知男子发生性关系,而胡安竟然让该未知男子的精液完好地保留在被害人体内,又未留下任何接触被害人的痕迹,也没有留下进入犯罪现场的证据。检控方的主张看起来并不可信。
开庭审理后,12名陪审员进入评议室,讨论发生在希科里大街442号的这个悲剧案件。陪审团回到法庭后,就在旁听席看到了霍莉的双胞胎姐妹希瑟和胡安的兄弟米格尔。胡安在一旁安静地等待裁判结果,并对改判无罪充满期待。
然而,陪审团的裁判结果竟然是:有罪!
尽管胡安的辩护律师认为这个裁决令人难以理解,但情况就是如此。被告人胡安再次被判有罪。
庭审过程中,辩护律师向法庭提供了许多事实证据,力争让陪审团产生合理怀疑。从现有证据看,犯罪现场的法庭科学证据,包括血迹、指纹、毛发和精液等,都与被告人胡安没有关联。此外,胡安的父母证实,他在案发当晚待在家中与他在波多黎各的母亲通话,对此,电话记录及胡安佩戴的腿部电子监控仪【1】(这是此前他因盗窃汽车音响被保释后被安装的监控设施)数据均能予以佐证。然而,尽管胡安拥有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明,案件中也没有目击证人或者物证,但控诉方仍然促使陪审团作出了定罪裁决,原因就在于被告人曾有3页签了名的认罪供述。这个证据是如此致命,以至于审判中其他的一切都成为多余。
就像霍莉的妹妹随后质问的那样:“你为什么要认罪?如果我被指控谋杀,而我实际上是无辜的,我无论如何都不会承认我没做的事情,更不会整晚解释我为什么犯罪以及如何犯罪。”无辜者是不应该认罪的。备受崇敬的证据法之父约翰·亨利·威格摩就曾指出,虚假供述简直“不可思议”。这种认识是如此根深蒂固,以至于即使案件中存在无罪证据,或者有迹象表明警察刑讯逼供,也难以推翻被告人有罪的假定。
我们期望人们能够始终如一。我们也倾向于认为,被告人在认罪供述上签字,就等同于他认可了相关内容。在一项针对该现象的著名研究中,研究者要求人们评估一些评论菲德尔·卡斯特罗的论文。尽管参与者事先已被告知,这些作者的真实想法可能与论文中所表达的观点并不一致,但是,仍有很多参与者认为撰写支持性文章的人实际上也支持卡斯特罗。他们过于相信外在行为就是内心想法的呈现,并且低估了具体情势对人类行为的重要影响。参与者倾向于认为,无论对卡斯特罗是否存在定见,一个人对卡斯特罗的看法都是稳定不变的:永远忠诚!【2】
我们之所以难以接受虚假供述存在的事实,另一个原因是我们倾向于认为,现有的司法制度已经禁绝了此前经常迫使无辜的犯罪嫌疑人承认有罪的非法讯问策略。我们有漫长的强迫犯罪嫌疑人认罪的司法史。诚如1940年时任最高法院大法官的雨果·布莱克所言:“拷问台、拇指夹、转轮刑、单独禁闭、疲劳讯问和交叉询问……残害人的身体,摧毁人的精神,最后等待犯人的是肢解、砍头、火刑和绞刑等残忍的刑罚。”事实上,在20世纪30年代以前,为了强迫犯罪嫌疑人供述,经常采用所谓的酷刑方法,【3】包括造成剧烈身体疼痛的刑讯方法。但在20世纪后期,此类方法已经被禁止使用。
不过,胡安·里维拉的供述的确是虚假的,这在实践中也不是个别现象。虚假的认罪供述是导致命案被错误定罪的主要原因,约占美国现已查明的基于dna证据改判无罪案件总数的60%以上。同时,在所有定罪后改判无罪的案件中,约有25%的案件存在虚假供述。
这些案件的实际情况与我们的想象大相径庭:身体强迫很少存在,供述内容通常非常细致,多名无辜的同案犯罪嫌疑人。分别供认共同实施犯罪。在著名的“中央公园慢跑者案”中,5名年轻人都供认参与残忍强奸被害人的行为,但dna证据随后证实这些人都是无辜者。尽管有人在作出虚假供述后居然开始相信自己真的实施了犯罪行为,但多数人都完全清醒地知道自己是无辜者。研究者们也慢慢解开了这种司法怪现象的谜团。
问题的根源是在目前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常规方法上。在美国侦查领域,雷德询问和讯问方法【4】得到业界的普遍认可并被奉为圭臬,现已用于培训全美半数以上的警察。不过,雷德方法非但未能有效防范虚假供述,反而在实践中起到了相反的效果。
基于雷德方法,面对胡安之类的犯罪嫌疑人,警察首先要通过非对抗式的询问方法判断他是否说谎,如果犯罪嫌疑人看起来是在说谎,警察能够形成认定其有罪的“合理确信”,就将转而进行严厉的讯问,努力获取犯罪嫌疑人的认罪供述。不过,在识别谎言方面,警察的能力并不优于常人,下文将对此进行详细分析。此外,雷德方法不仅无助于纠正警察对谎言的错误直觉,反而会使他们严重依赖不可靠的直觉和值得质疑的迹象。
这就意味着,在那些曾经受到雷德方法严厉讯问的犯罪嫌疑人当中,有相当比例的人可能是无辜者。实际上,无辜者更倾向于放弃沉默权和讯问时律师在场权。他们通常认为——这也是人之常情,他们所知道的真相在别人看来也是显而易见的。既然他们并未实施犯罪行为,坦然接受警察的讯问就不会有什么风险;相反,三缄其口或者寻求律师帮助可能意味自己是有罪的。
但是在实践中,一旦警方开始进行讯问,无辜者就会立即处于下风:基于雷德方法,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不断地指控犯罪嫌疑人有罪,并致力于防止其翻供或者作出无罪辩解。简言之,讯问工作的所有努力都是为了获得有罪供述。为了实现上述目标,雷德方法甚至鼓励侦查人员在收集在案的证据上说谎。
警察要想让顽固的犯罪嫌疑人认罪,就不能和颜悦色地进行讯问。因此,讯问过程充满了心理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完全隔离在一个没有窗户的室内,连续数小时接受询问和指责。许多曾作出虚假供述的犯罪嫌疑人此后都声称:他们之所以认罪,主要是为了避免继续遭到虐待。实验研究显示,认罪能够避免的短期痛苦,通常会使人们低估将来可能发生的长期的不利后果。当我们面临能够终止当下面临的压力、疲劳和恐惧的选择时,就很难理性地评估一旦我们承认自己没有做过的事将会面临怎样的灾难性后果。
警察在讯问时充分利用了我们认知上的短视心理。根据“雷德九步讯问法”,侦查人员有意识地反复强调犯罪嫌疑人罪证确凿,其否认犯罪是徒劳之举;同时向犯罪嫌疑人表示同情,并试图为其犯罪提供合理化解释,促使犯罪嫌疑人认为认罪更为可取。警察可能会暗示犯罪嫌疑人所涉的犯罪并不是什么大事(例如,警察可能会说:“你知道,被害人有点咎由自取”;或者,说:“如果我是你,在这种情况下也可能会那样做”),或者提供一种托辞来弱化罪犯的道德罪过(例如,警察可能会说:“我猜你并不是想杀他,你只是需要一些钱,当他突然攻击你时,你才开枪的”)。
经验证据显示,上述两种方法(通常被称为罪责最小化和托辞最大化)都容易导致虚假供述。其最终的影响不容忽视:有项研究显示,当学生被指控考试作弊时,一旦采用罪责最小化讯问方法(我相信,你并未意识到这是一件性质很严重的事情),虚假供述的比率增加了三倍。当讯问人员暗示,一旦认罪就可以从宽处理时(如果你在认罪书上签字,事情将会很快得到处理),虚假供述的比率增加了七倍。
尽管存在诸如此类严重的问题,法官们却一直不愿推动讯问程序改革。虽然最高法院早已明令禁止通过暴力、威胁以及直接或者间接的承诺等方法获取供述,但下级法院通常对许多强迫讯问做法视而不见。此外,大法官们还明令禁止一些讯问策略,如讯问人员假装收集到了指纹证据或者就测谎结论向犯罪嫌疑人说谎等,此类策略可能会促使无辜者承认自己并未实施的犯罪行为。
我们来看这样一个悲剧性的案件。17岁的马丁·唐克勒夫早晨醒来,发现母亲被刺身亡,父亲身受重伤并奄奄一息。侦查人员怀疑马丁就是作案凶手,在讯问过程中,一名侦查人员站在马丁听力所及的位置,假装和另一名在医院看护马丁父亲的警察通话。在假装的通话结束后,侦查人员告诉马丁,他的父亲已经从昏迷中醒来,并指证马丁是凶手。实际上,马丁的父亲从未苏醒,在送往医院后不久就已死亡,不过,马丁随后供认实施了杀人行为,直至最终被改判无罪,他已经在监狱中服刑达17年之久。
令人扼腕的是,马丁的虚假供述原本是可以预见的。该案涉及两个导致司法悲剧的因素:很容易受到强迫影响的犯罪嫌疑人以及令人精疲力竭的讯问。绝大多数虚假供述都是长时间疲劳讯问的产物(通常都持续12小时以上),而犯罪嫌疑人多是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患有精神疾患的人或智力低下者。
胡安接受讯问的过程完全契合上述讯问模式。在胡安因涉嫌强奸杀害霍莉·斯塔克被逮捕时,他刚刚19岁,智商只有79(远低于普通人的智商100),阅读能力也只有小学三年级的水平。在精神方面,他患有严重的抑郁症,曾多次试图自杀。尽管侦查人员在侦查初期已经了解到这些情况,但是他们仍然对胡安进行长时间、高强度的讯问。
讯问和测谎持续了4天时间,但最后胡安推翻之前作出的杀害霍莉的认罪供述,声称案发当晚他在犯罪现场附近参加一个聚会,看见有人在现场鬼鬼祟祟地行动。我们有许多理由认为,胡安之类的犯罪嫌疑人在最初接受侦探讯问时可能不会说真话:因为他可能担心自己所说的真相听起来并不可信,或者可能认为小的谎言能够避免更大的麻烦和更难受的遭遇。但是,警察却将胡安陈述中的矛盾当作有罪的迹象,进而通过严厉的讯问逼取供述。尽管雷德公司(reid & associates,开发雷德方法的公司)进行测谎得出的结论并不具有确定性,但侦查人员却让测谎人员说谎,直接指控里维拉强奸杀害了霍莉。
胡安随即变得非常沮丧,不过仍然否认实施了犯罪行为,但是,侦探将其带回莱克县看守所,继续讯问以求获取供述。直至午夜时分,在持续讯问长达12个小时之后,里维拉的精神崩溃了,他大哭不止,以致泪水湿透了他的衣襟。他当时已经哽咽得不能言语。当警察再次问他:“胡安,你和霍莉·斯塔克当时都在那个房间里,是吧?”胡安点头表示认可。
此后几个小时,胡安开始向警方作出完整的供述。当日3时许,警察获得了他们所期待的供述,并将胡安的供述记录下来。讯问结束后,胡安孤身一人待在看守所监室里,开始痛苦地以头撞墙。随后,胡安被关在一间安装防护的监室里,他陷入了严重的精神崩溃状态。值班护士认为他有些精神紊乱(在她看来,胡安“看起来是在自言自语”,并且“言行脱离身边的实际情况”)。当她几个小时后再次检查监室情况时,发现胡安扯下自己的头发缠绕颈部准备自杀。
当日清早,胡安还戴着手铐脚镣躺在地上,侦查人员蹲在一旁向他宣读供述的主要内容,并且让他在笔录下方签字。
然而,这份讯问笔录的内容前后并不一致,并且有些内容与事实不符(例如,胡安称霍莉当时穿着睡袍),州检察官告诉侦查人员这份笔录不能采用。警方不得不继续开展讯问工作。不过,原来的侦查人员已经精疲力竭,无法继续讯问,警方随即更换了两名侦查人员。
接手讯问工作的侦查人员主要着眼于解决胡安首次供述中的疑问和矛盾。几个小时后,他们得到了更加完善的讯问笔录。不过,他们所提出的问题带有很强的暗示性,这一点实际上也在预料之中。例如,他们问道:“胡安,她穿了一件花色的衬衫,是吧?”诸如此类的问题充分反映出虚假供述为何包含有关被害人和犯罪现场的特定细节。在侦查过程中,那些只有真正的罪犯才知道的隐蔽信息通常被无意地(有时是故意地)透露给犯罪嫌疑人。在该案中,胡安·里维拉在接受讯问的4天中,至少与10名警察谈过该案的犯罪事实,同时,警察还在其接受讯问的第二天带胡安“指认”过犯罪现场。此外,胡安的供述中包含54个所谓“独特的”事实细节,而其中至少15个细节早已由地方媒体作出公开报道。令人遗憾的是,正是这些事实细节成为认定胡安的供述具有真实性的有力证据。
即便更为严格规范的讯问程序可能有利于胡安,但他仍然需要应对抱有有罪推定心理的侦查人员。如前所述,一旦人们形成对某人的最初印象,就很难改变这一印象。这在讯问领域体现得尤为突出,因为警察之所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前提就是警察已经怀疑其实施了犯罪行为。
在有罪推定心理地支配下,侦查人员往往先入为主地将犯罪嫌疑人的可疑行为视为欺骗,并过于轻信这种主观判断。这反过来又促使他们轻易地由询问过渡到讯问,并诉诸更加严厉的讯问方式。有项研究显示,一旦模拟的侦查人员事先被告知犯罪嫌疑人就是真正的罪犯,他们就会倾向于提出更加带有偏见性的问题,还会表现出更加强硬的态度,并且向犯罪嫌疑人谎称已经掌握了原本不存在的有罪证据。实验结果也令人震惊:与那些持无罪推定心理的测试对象相比,持有罪推定心理的测试对象确认犯罪嫌疑人有罪的比例高出20%以上。
在“胡安案”中,我们能够清晰地看到这种心理倾向的实际影响。与其他涉及虚假供述的案件一样,胡安向警方供述的细节与已知的犯罪事实(他供称在房间里更换了婴儿的尿布,实际上该婴儿并没有穿尿布)或者可能的情形(他供称其拒绝与霍莉继续发生性关系后,11岁的霍莉恼怒之下持刀向其发起攻击)存在矛盾。然而,这些明显的矛盾并未促使警方或者检察官怀疑他是无辜者;相反,在他们看来,这些问题仅仅意味着警察需要重新进行讯问,并且在后续讯问中解决相应的矛盾。
一旦犯罪嫌疑人作出有罪供述,诉讼过程中的所有参与者,包括侦查人员、律师、陪审员和法官,都开始基于有罪推定的心理看待整个案件,以至于其他证据的证明力变得明显大于其实际价值。这是一种更加严重的确证偏见。【5】此前似是而非的目击证人的辨认结论突然变得非常可信。同监室线人套取的说辞突然显得十分可靠。相应地,辩护律师可能不再努力地证明犯罪嫌疑人是无辜者,审判法官可能变得更加严厉,检察官可能在争取辩诉交易时处于更加有利的位置。最为重要的是,有罪供述可能导致侦查人员轻率地终止侦查。在一个影响非常恶劣的案件中,实验室鉴定人员发现犯罪嫌疑人的血型与犯罪现场的检材不符,要求警方将现场检材提交给联邦调查局进行dna鉴定。然而,他的建议却被警方搁置一边,因为警方已经获得了认罪供述。
即使庭审前的dna鉴定意见已经否定犯罪嫌疑人涉案,但如果犯罪嫌疑人曾经作出认罪供述,他也可能因此而无法获得自由。在此前因dna证据而改判无罪的250个案件中,有8个案件的鉴定意见证明犯罪嫌疑人没有涉案,但犯罪嫌疑人却作出认罪供述;在这8个案件中,警察、检察官、法官和陪审员竟然都无视dna证据的存在。这些被告人最终得以无罪释放,都是基于犯罪现场遗留的生物证据查获了真正的作案人。了解了这些令人震惊的案件后,胡安·李维斯的结局就不足为奇了。
当然,在“胡安案”中,胡安并不是唯一可能被迫作出虚假供述的人。对于严重犯罪案件,当案件中缺乏其他关联证据,警方又面临巨大的破案压力时,他们通常会选择严厉的讯问方式。如果警察不能获得认罪供述,就可能导致案件无法侦破,这不仅会令被害人和整个社区失望,还会损害到他们自己和整个警察机构的声誉。当胡安接受警方询问时,该案因缺乏线索而差点儿陷入僵局,警方已经考虑(初期调查报告中涉及的)其他所有潜在的犯罪嫌疑人能否取代胡安:钱包里藏有霍莉照片的高中生?曾向朋友吹嘘多次捅刺被害人的男子?住在现场附近曾因性侵11岁的继女而被判刑的罪犯?在霍莉家附近居住的其他性犯罪分子、流浪者或者瘾君子?这些人都可能与案件存在关联,只不过胡安第一个成为警方的关注焦点而已。
庆幸的是,胡安的故事最终有一个圆满的结局。2011年12月,伊利诺伊州上诉法院推翻了对胡安的定罪裁决。不过,不要愚蠢地以为这是司法系统自身的胜利。相反,这个案件恰恰是司法系统导致的灾难。当时,胡安·李维斯已经蒙冤在监狱中度过了半生的时光,在斯特威尔矫正中心经历的19年就这样一去不复返了。2012年1月,胡安终于被无罪释放。在此期间,西北大学错误定罪研究中心的律师们、斯坦福大学的一位法学教授以及无偿从事该案纠正工作的一群善良尽职的学生们付出了不懈的努力。在此期间,尽管官方反复建议他认罪以换取从宽处罚,但胡安始终坚信真相终将呈现,始终坚称自己是无辜者。在此期间,当地报纸、广播和电视等媒体持续进行跟踪报道。在此期间,案件经历了三次完整的审判,三次组建陪审团,三次提出上诉。该案的纠正历经19个年头。在此期间,真正的杀人凶手逍遥法外,直至该案被纠正时,他仍然逍遥法外。2014年6月,在霍莉遇害10多年后,这个神秘的作案人终于再次出现,警方查明他的dna与现场检材的dna符合,正义最终得以实现。
胡安每天在监室中醒来,都会感受到司法不公的切肤之痛,该案的不公正早已越过了斯特威尔矫正中心的高墙。司法不公不仅让斯塔克一家实现正义的夙愿落空,还让里维拉一家和沃基根市民蒙受重大打击。
当然,这个案件也为我们所有人敲响了警钟。我们一直自欺欺人地认为,摒弃拷问台和密室中的刑讯就已经万事大吉。但是,我们所做的一切只不过是改变了强迫的形式而已。犯罪嫌疑人遭受的酷刑和损害已经趋于隐蔽化,这要求我们采用更加审慎的态度。我们如何在没有青肿损伤的表征下识别哪些通过强迫方法取得的供述?我们如何在讯问人员采用隐蔽方法刑讯并迫使无辜者认罪的情况下提高警惕性?
在胡安案件第三次审判的总结陈词阶段,检察官麦克·默梅尔向陪审团说道:“难道办案警察的脸上有什么东西让你们相信,他们毕生奉献于这个职业,却仅仅因为厌倦案件侦查、希望回家休息就决定故意冤枉这个可怜的无辜者胡安?”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显而易见,胡安一定是有罪的。
然而科学告诉我们,这种认识实际上大错特错。即便每个人都已经尽力而为,即便大家都在努力追寻正义,即便侦查人员没有撸起袖子殴打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仍然可能最终承认并非他所实施的犯罪。之所以出现错案,并不是由于36个陪审员愚蠢或者冷酷,并不是由于斯达尔克法官或者检察官的腐败,也并不是由于胡安没有称职的律师。许多媒体和评论者都提出了诸如此类的解释,但是他们都忽略了胡安被判终身监禁的真实原因。
胡安之所以在第三次审判中仍被定罪,是由于司法人员和富有正义感的市民未能发现认罪供述内在的强迫因素。对这种强迫因素的无知已经成为司法不能承受之重。我将在本书最后一章详细论述,其他国家已经开始采用一些得到经验验证并且能够避免雷德方法缺陷的新型讯问方法,美国也应当借鉴这些方法。同时,我们也应当进一步深刻反思:竭力获得有罪供述,是否是一个公正的司法制度应当容许的办案方法?
在现代美国,绝大多数被指控犯罪的人们都面临这样一个选择:承认犯罪并获得从宽处罚,或者坚称无罪并接受陪审团定罪的法律后果。在司法实践中,90%~95%的被告人都承认有罪,这意味着此类案件没有人再去费力收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际上有罪,没有陪审员再去考虑证据问题,整个审判过程完全是在走过场。
进一步讲:90%的被告人仅仅是由于自己的认罪供述而被定罪处罚。
没错,我们已经废除了碎轮刑罚,【6】但司法文明究竟取得了多大的进步?
假如你被告知,一起抢劫案件的被害人将你认定为作案人,而你拥有两个选择:(1)承认指控的犯罪并被判处两年监禁刑;或者(2)否认指控,在审判中试试运气,但你可能被判处最高25年的监禁刑。如果你知道自己是无辜者,你愿意冒这个险吗?20岁的詹姆斯·奥乔亚就面临这样的选择,他认为自己不能面对奥兰治县陪审团一旦采信被害人错误辨认结论的可怕结局。他最终决定认罪并被判入狱服刑,期间他还曾被同监室犯人刺伤。直至其在狱中服刑16个月后,警方在另一起抢劫案中抓住真正的罪犯并得到dna鉴定意见的确证,詹姆斯·奥乔亚才获得自由。
最高法院认为这类案件非常罕见,但实证研究却显示情况恰恰相反。在近期一项持续数月的研究中,许多大学生面临这样一个选择:要么承认自己在逻辑测试中故意作弊,以免接受学术审查委员会调查,并保留获得资助经费的机会;要么选择接受学术审查委员会调查,一旦被认定作弊,就将丧失经费支持,上必修的伦理课程,并且接受系主任的纪律处罚。结果表明,大约一半以上无辜的参与者违心地承认在考试中作弊。
如果我们真的信仰透明的司法、免于强迫的自由和建立在证明基础上的公正,就不应当继续实行辩诉交易制度。尽管在“奥乔亚案”中的检察官们信誓旦旦,但是他们的指控实际上存在着软肋:奥乔亚拥有有力的不在场证明,目击证人的辨认结论并不一致,引导警察追踪到奥乔亚家前门的警犬也受到了不当的诱导。更为关键的是,当地犯罪实验室对涉案车辆和枪支上的dna和指纹进行鉴定后,已经排除上述证据系奥乔亚所留。但是,这些证据从未被公开过,也没有人深究过事实真相。
这就是认罪答辩的疯狂之处。考虑到只有不到10%的刑事被告人接受正式的审判,基于这种司法现状,应当将辩诉交易制度作为司法改革的首要问题。不过,辩诉交易制度的弊端已与刑事程序的其他问题交织在一起:大多数人之所以选择接受辩诉交易,是由于他们对司法制度的公正性缺乏信心。如果侦查、审判和刑罚并不存在后续章节论述的严重缺陷,无辜的人们绝不会选择认罪。他们将会坚信真相、正义和公平,并且坚信这些信念必将实现。
【1】腿部电子监控仪(electronic leg monitor),是刑事司法系统近年来推动的羁押监禁替代措施,目前呈推广应用态势,有助于减少监狱中的罪犯数量。
【2】semper fidelis,拉丁文,翻译成英文就是“always faithful”或“always loyal”。
【3】third degree是酷刑的委婉说法。1931年,维克汉姆委员会调查发现,third degree在美国普遍存在,关于该词的来源并无定论,多数学者认为源自维克汉姆报告。
【4】reid technique of interviewing and interrogation,雷德方法,是由警方顾问和测谎专家约翰·雷德发明的讯问方法,在北美执法机构得到普遍的应用,主要功能是评估犯罪嫌疑人的可信度。支持者认为,雷德方法有助于从不认罪的犯罪嫌疑人处获取供述;反对者主张,雷德方法很容易导致无辜者作出虚假的认罪供述。
【5】确证偏见(confirmation bias),是指人们按照预先的信念或者假设,努力寻找能够证实这些信念或者假设的信息,或者对有关信息作出符合预期的解释。确证偏见是一种感知偏见,也是归纳推理的一种系统性错误。
【6】碎轮刑罚,欧洲中世纪的一种酷刑,用于折磨拷问犯人及执行死刑,将罪犯绑在一个大车轮上,用棍棒打断他的四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