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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何以难行:阻碍正义的心理之源 序言

神判池的水面平静而幽深。

此刻,神判池早已为克莱门特和埃弗拉德兄弟准备多时。但他们仍然身在教堂,伫立在人群前方,像是俯首在风中的秸秆。

这是1114年的冬季,白昼变得越来越短,法国北部即将迎来雨季。克莱门特和埃弗拉德都是农民,住在距离苏瓦松东部数英里一个叫作布西的小村庄。

他们被指控为异端。正因为如此,他们现在赤足立在主教李斯亚德、修道院院长吉伯特和众人面前等待审判。但是,这对兄弟并不是那种公开捍卫错误信仰,满口邪说、不可救药,脸上仿佛刻着“背叛”二字的邪教异端。他们是另类的罪恶使者,就像从墙缝窜入村庄的恶鬼,他们私下秘密传播邪恶,侵袭着人们脆弱而麻痹的头脑。这些异端向麻木的民众散布邪恶说辞:耶稣的出生根本就不是神圣的,婚姻只是一场闹剧,幼儿的洗礼根本没有用处。他们在暗中违背上帝的律令和人世的法律。

在修道院院长吉伯特的记录中,他们并未将公墓隔离开来作为神圣之地,拒绝食用自然繁殖的食物,奉行同性恋,还参加邪恶的仪式。还有传言说,他们的宗教聚会地点是在地下密室或布满蜘蛛网的秘密据点,他们在那里举行狂欢宴会,任何在狂欢中孕育的孩子都将被做成面包,当作圣餐享用。

这就是在主教李斯亚德面前接受审判的两个人的本来面目。

这对兄弟是被他们的邻里告发的:一个是据称被克莱门特长期洗脑而不堪忍受的妇女,另一个是听闻克莱门特发表反对教会言论的执事。

但是,这些控诉人此时都没有到场。当主教大人和修道院院长吉伯特开始询问时,兄弟俩却给出了最像基督教徒的回答,并否认所有针对他们的指控,这带来了一个所有司法制度都必须面对的问题:尽管有重大犯罪嫌疑,但却缺乏确凿证据。

不过,在12世纪的法国,对这种问题有一套现成的解决方案。

举行弥撒庆典后,主教大人和圣吏长皮埃尔将克莱门特和埃弗拉德带到神判池。当他们站在池水前面时,主教大人进行礼拜驱魔。仪式过程中,主教甚至流下了泪水。克莱门特和埃弗拉德似乎也深受触动,他们发誓自己不是异教徒,从未违背、也从未教唆他人违背基督教信仰。

但就在此时,克莱门特被投入水中。

这并不是宗教净化仪式,而是审判程序的关键环节,也是克莱门特一生中最为重要的时刻。这种名为“驱魔水考验”的审判,其实完全取决于人的浮力。克莱门特究竟是浮出水面,还是像石头一样沉入水底呢?对此,9世纪法国兰斯市的神学家亨克马尔有他的一番解释:“试图用谎言掩饰真相的人,不能在上帝之声回响过的水中下沉。”纯净的洗礼之水自然会拒绝充斥着谎言的躯壳。

杀人凶手、通奸者和异教徒都会浮起;而无辜者却会沉入水中。

像克莱门特这样的被告人,通常会被剥去衣服,用绳索捆绑起来,再被投入神判池。在亨克马尔看来,原因有二:第一,可以防止有罪者在衣服里面放置重物,或者在水下拉拽身体,从而欺瞒审判;第二,可以在无辜者溺水之前迅速将其打捞起来。在此类审判的其他一些版本中,被告人需要下沉到一定深度,例如,下沉到没过头发的深度,并用一根系有绳结的绳子帮助测量。

在“克莱门特案”中,完全用不着绳结来证明。结果一目了然,所有人都看到,他像木头一样浮了起来。

对于在苏瓦松围观的男女老少来说,这并不是一场闹剧,而是真实、公平的审判。这场审判是官方弥撒庆典活动的一部分,其执行者亦是万人敬仰、声名煊赫的宗教大人物。这个流程也是公平的,看起来能够避免其他审判方法存在的偏见。证人可能会说谎,法官可能会屈服于政治压力,但上帝的裁决必定是准确和值得信赖的。在宗教无处不在的时代,无论是从沸腾的锅中捞出一枚戒指,还是托举铁块穿过火焰,抑或是被投入一池水中,各种“冷热考验”,似乎都显得非常合理,也非常公正。

为了实现公正的结果,控制自然元素的万能的神,将引导这些元素以不同寻常的方式予以呈现:炙热的铁块不会烧伤无辜者的双手,冰冷的池水能够阻止有罪者下沉。所以,如果你真的沉入水底,整个社会都会接受这个结果。在欧洲中世纪大多数时期,由于没有权威的政府机构来解决各地社区民众之间的冲突,所以,执法行为的正当性很容易遭到质疑,但神明裁判却能够令人信服。

此外,通过“克莱门特案”这样的神明裁判,判决的正义性既能让所有人都亲眼目睹,也能让那些尚未开化的民众理解和认同。人们要想在无序的世界中寻求秩序(以及共识),在非正义的时代里寻求正义,神明裁判简直就是一种福音:它不但被广为接受,而且是解决争端和消除谜团的最佳方法。当缺乏实物证据和可靠的证据,无法进行有效的证明时,还有哪些办法可以查明隐秘的罪行呢?显然,在当时并没有其他选择。

时至今日,900多年过去了,随着历史不断演进,我们很容易就发现了神明裁判存在着缺陷。在水与火的考验中,判定被告人有罪与否的审判机制并不是以事实为根据。无辜的男女自然也会被烙铁和沸水烫伤。决定被告人是否在水中下沉的主要是他的肺活量,当然,被告人的体重也至关重要。女性和体重较重的男性,自然会处于不利地位,这是不公平的。

即使审判过程是有效的,神明裁判的适用标准也根本不具有一致性。犯罪嫌疑人接受讯问时,究竟要如何回答才能免受神明裁判?铁块需要在炭火上炙烤多久?如果将犯罪嫌疑人揭去纱布的双手的溃烂程度作为有罪证据,那么裸露的双手应当溃烂到什么程度?

对于今天生活在西方民主国家的人来说,宗教领袖主持刑事审判的做法压根就不妥当,完全是为了惩罚异端。针对那些诋毁儿童洗礼、认为“儿童在洗礼时还懵懂无知”的人提起指控,对社会能有什么益处呢?

最令人吃惊的是,当时居然认为,把人投入水中,就可以透视人的头脑,发现头脑中亵渎上帝的想法,这种观念该有多么荒诞!这简直就是一场闹剧。在无厘头喜剧电影《巨蟒与圣杯》(monty python and the holy grail)的一个场景中,村民把一个所谓的女巫拖到智者贝德维尔爵士面前受审,他对裁决过程作出如下解释:女巫和木头都能燃烧,木头和鸭子都能漂浮;因此,如果这个女人和鸭子一样重,她就一定是个女巫。电影演到这里,观众全都捧腹大笑。人们之所以发笑,是因为这简直荒谬透顶。这是令人震惊的不公正。这是令人震惊的非理性。

但是再过900年以后,那时的人们又会如何看待我们今天的司法制度呢?

在我看来,我们的后代也会对今天普遍存在的司法不公感到惊讶,惊讶程度可能丝毫不亚于我们对祖先神明裁判的评断。他们将审视我们的法官和陪审团制度,并发现其中的偏见与我们从几个世纪前主持审判的主教和修道院院长那里看到的偏见一样显而易见。他们也将审视我们的刑法,并认为我们的法律如同对异端的禁令一样冥顽不化且有失公正。他们还将审视我们的诉讼流程和司法程序,看到我们是如何严格地遵守法定程序,以及如何发自内心地把它看作司法公正的制度保障,然后,就像我们嘲笑智者贝德维尔爵士胡言乱语的审判一样,尽情地嘲笑我们的幼稚。如果13世纪就有“巨蟒组合”【1】的话,其成员撰写的滑稽小品也会流行开来,就像现在的流行剧《法律与秩序》一样。

我们满怀信心地认为自己非常了解现行的司法制度。我们知道人们犯罪的原因,知道如何识别罪犯,也知道如何成为一名好法官。同时,我们知道现行制度仍有改革完善的空间,也认识到还有许多棘手的问题与缺陷,例如,说谎的警察、带有种族倾向的陪审员、懒惰的侦探、腐败的法官、带有偏见的证人和夸夸其谈的律师,这些问题都严重影响着司法公正。

我们对自己的直觉深信不疑,很难想到它也可能会犯错。但事实上,我们据以审理案件和作出裁判的那些依据,即使往好处说,也不过是极不完善的要素清单而已。如果往坏处说,这些要素清单还大多与司法公正没有关联。即使我们消除了所有可能导致司法不公的普遍性问题,即使我们的制度完全按照既定的目标运作,仍然可能导致冤假错案,仍然难以禁绝司法偏见、侵犯人权和差别待遇等问题。不公正已经扎根在我们的司法体制当中,每时每刻都在影响着诉讼结果。司法不公的根源,并不在于某个偏执的警察或狡诈的检察官的黑暗内心,而是深藏于我们所有人的意识之中。

在这本书中,我借鉴了心理学和神经科学的最新研究成果,试图揭示那些损害刑事司法公正的潜藏因素。这些研究成果所展现的洞见令人惊讶、违反直觉,甚至让人感到深深的不安。通过深入研究大脑的运行机制,科学家们发现,我们根本就不了解自己,也并不像我们所想象的那样能够有效控制自己的行为。当我们认为自己在运用理性和意志时,实际上往往受制于自动化的思维程式。即便当我们认为自己按照预期目的改变了外在环境时,事实也往往截然相反,实际上是那些周遭世界中看似无关紧要的因素正在有力地塑造着我们的行为。

就拿准确评估风险的能力来说——这是法律制度的核心所在,我们认为自己已经掌握风险决策的决定性因素,包括警察在何种情况下应当拔枪执法,警察机构和检察官办公室应当如何有效配置司法资源,法官应当如何设定保释金的数额,以及立法机关是否应当通过更加严厉的犯罪法案。我们还认为自己在评估风险时,已经充分考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后果的严重性;并且认为人们基于相同的信息,也会得出相同的风险评估结论。

但越来越多的科学证据显示,我们并不能像计算器那样保持一致性和客观理性。在一项研究中,研究人员分别询问两组经验丰富的法庭科学医师,让他们判定,具有暴力行为史的精神病人琼斯先生是否应该被释放。两组医师都审阅了由一位权威心理学家提供的临床评估报告。唯一的区别是,心理学家对琼斯先生的人身危险性作出了两种不同的表述:一种是概率(“类似琼斯先生的患者,实施暴力行为的概率约为20%”);另一种是相对频率(“在每100名类似琼斯先生的患者中,约有20人会实施暴力行为”)。人们可能想当然地认为,这两种不同的表述不会对评估结果有什么影响:两种表述的信息基本上是相同的,也很好理解。然而,实际情况恰恰相反,这对医师们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以相对频率为依据评估风险的医师,与以概率为依据评估风险的医师相比,决定将琼斯先生继续关押在精神病院的医师数量要多出一倍左右。通过深入分析这一现象,研究人员发现,当人们看到以概率表述的人身危险性水平后,对琼斯先生的印象相对较好;但当人们看到相对频率的表述后,就会立即想到“有人疯了,正在杀人”,这种联想让他们觉得琼斯是个非常危险的人物。

不过,威胁的实际可能性,通常并不是最重要的考量因素。如果我们对某些事情(例如,恋童癖者实施的犯罪行为)有强烈的反感情绪,就会把它视为一种重大风险,不再考虑其实际发生的可能性。五百万分之一的可能性与五万分之一的可能性相比,尽管存在很大差异,但在我们看来完全是一样的。其实我们不仅不重视概率,对原始数据也并不敏感。有时候即便很多人都处于危险之中,我们也不会怎么在意。正如特蕾莎修女所言:“如果我面对的是一群人,就永远不会采取行动。但如果我面对的是某一个人,就会立即采取行动。”研究显示,为说服立法者通过一项“将刑期已满的性犯罪者无限期拘留”的法案,如果向他讲述某个儿童受害的具体经过,而不是泛泛地说这个法案能够拯救上千条人命,你的成功率要高得多。难怪一些重要的法案,例如,“梅根法案”和“亚当·沃尔什法案”,都是因为儿童遇害而被呼吁通过的。

我们一直认为,风险评估是一项基本上不受情绪影响的活动,但在大多数场合下,我们都是以直觉感受而不是确凿事实作为评估的依据。在这方面,恐惧可能会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但问题在于,我们经常害怕的事情,事实上并不是主要的威胁;而那些被忽视的事情,却存在重大的风险。我们经常浏览网上性犯罪登记中心,担心自己的儿子在骑车前往游泳池的路上会途经性侵者的住宅,却很少注意驾车接送儿子存在的车祸风险。实际上,您的孩子遭到性变态绑架杀害的风险,与他被闪电击中的风险一样低,而相比之下,车祸和溺水则是导致儿童死亡的主要原因。不过,恋童癖者的威胁极易触发内心的恐惧:这种感觉似乎难以控制、难以适应、难以平复。因此,我们投入巨资建设登记中心,采取其他严厉的惩罚措施,尽管研究显示这些举措不仅对再犯率没有显著影响,还会危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核心价值。

新闻媒体进一步扭曲了我们的认知,因为我们对威胁的识别机制往往严重依赖于那些触手可得的信息。我们记忆中的重大事件,在实践中发挥着极大的作用。我们回想某个事件的难易程度,不仅影响我们对该类事件发生频率的判断,还会影响我们对该类事件重要性的认知。结果导致,与糖尿病致人死亡的消息相比,媒体对系列强奸犯和儿童绑架事件的报道要多得多。类似地,由于地方媒体偏重报道年轻非裔男性实施的犯罪行为,增加了人们对黑人男子的恐惧感,结果导致人们高估黑人男子带来的威胁,进而影响警察、检察官、法官和陪审员对待他们的态度。

目前,我们的法律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这些心理过程以及其他因素的存在和影响。在接下来的章节中,我们将基于真实的案例和事件探讨犯罪心理、目击证人记忆、陪审团评议、警察执法程序和有关刑罚的直觉等问题。本性正直的检察官为什么要向被告方隐匿关键的证据?没有遭受刑讯逼供的犯罪嫌疑人为什么要供认其没有犯过的罪行?展示嫌犯面部照片能够改变证人对作案人的记忆吗?仅凭外表能够预测被告人可能被判处多重的刑罚吗?我们在不久之后能够通过扫描罪犯的大脑判断其是否会再次犯罪吗?

当我们了解警察、法官、罪犯和其他人的秘密世界后,就将面对许多极具挑战性的问题。假如我们的法律规则和司法惯例无视人类行为的实际影响因素,却继续满足于那些早已被神经科学家和心理学家证伪的司法迷信,将会导致怎样的结果?如果我们据以消除偏见的刑法结构和制度框架,在实践中却适得其反,我们应当如何应对?如果大多数人都不熟悉人类心理的复杂性,那么,会不会有些人将利用这些专业知识牟取私利,置弱者的利益于不顾呢?

我进入法学院不久就开始意识到,我们对法律人士思想和行为的认知方式是不正确的,并且通常是有害的。从那时起,我就开始关注这些问题。我阅读和思考的东西越多,就越是相信,我们需要构建一个基于神经科学的新思维模式,让我们的法律制度彰显真正的公正。过去10年间,我一直致力于剖析这些制度缺陷,并探索变革之路。

我在本书中援引的素材很多,包括我和其他法律学者和心理学家共同进行的研究成果,以及我在法学院课堂和校外讲座中开展的研究成果。虽然现代科学非常强大,但我们仍需谨慎处之。我们需要谨记:实验室与现实世界并不一样,事物关联并不等于因果关系,并非所有的科学发现都是那么确定和颠扑不破。

如果律师、法官和法律决策者对有关科学知识的理解存在偏差,或者轻信尚未得到确证的研究成果,并在此基础上轻率地对法律制度进行改革,就必然会面临失败的风险。

与此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如果非要等到新的科学洞见成为公认的信条再加以应用,也将因此而付出巨大的代价。当我们等待5年、10年甚至50年,直到某项科学发现成为颠扑不破的真理后,人们的生活或许早已被完全没有科学基础的法律规则、原则和规范所颠覆了。

在意大利科莫市,路易莎·罗加托法官将被告人施特瓦尼亚·艾伯塔尼的刑期从终身监禁减为20年,主要理由是:其脑部结构图像显示,前扣带回和脑岛两个区域的灰质含量显著低于健康女性均值。对于这一裁决结果,许多学者和记者都表达了强烈的担忧。施特瓦尼亚被指控谋杀她的妹妹后焚尸,随后又试图杀死她的父母,在诉讼过程中,她作出认罪答辩。减刑裁决的批评者强调指出,将大脑特定区域的缺陷与自制力降低、进攻性增加等现象结合起来的神经科学,远未达到发达的水平,据此来解释特定个体的行为,这个步子迈得确实太大了。此外,他们还指出,法官只是将施特瓦尼亚的大脑与其他十个女性的大脑进行比较而已。

这些顾虑都是有道理的。然而,几乎没有人注意到,有必要对“施特瓦尼亚案”初审量刑的依据提出质疑。

大家理所当然地认为,被告人强迫她的妹妹服用达到致死剂量的精神药物,然后将其焚尸,这种罪行应当受到严厉的惩罚。但是,有哪些研究成果能够证实这种刑罚观念的基础——犯罪意图、罪恶、自由意志等——真的存在吗?我们的思想、信仰和行为只是上千亿个神经元的产物,每个神经元都有相关的突触来负责发送和接收神经递质。如果这些电化学反应过程发生紊乱,例如,患有肿瘤或创伤性脑损伤,当事人就可能会缺乏同情心、出现幻听或者难以记住身边发生的事情。如果一个人生来具有紊乱的基因,体内就会发生一系列错误的电化学反应,这将会显著增加他的犯罪概率。那么,个人意志和可归责性等理念是否能解释得通呢?

秉承怀疑精神,是改革完善法律制度的重要前提;但对最新研究成果的某些怀疑,不单纯是对科学应有的审慎,还反映出对变革的恐惧以及对现状的盲从。我们不能过于谨慎,否则就无异于对一个建立在迷信和神话基础之上的制度听之任之。

我们的司法制度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完全能够吸收神经科学领域的最新成果。这些成果能够揭示我们的法律和程序存在的各种缺陷,我们也有能力找到解决方案和救济措施。其中一些解决方案,例如,重新界定我们所应惩罚的行为,显得非常宏大且影响深远,应当成为长期努力的目标。而其他一些措施,涉及警察培训、程序规则、法庭设计和法律文本等具体问题,都可以在不久的将来得以实施。我们是否选择进行上述改革,实际上并不取决于资源因素,而是取决于我们是否能够坚定不移地致力于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当我们努力消除司法不公时,我们是否愿意认真研究大脑的深层结构?即使这意味着,我们需要面对那些原本不愿看见的真相,并且需要采取措施改变千百年来一直存在的陈规陋习。

由于警察、陪审员和法官存在认知偏见,司法制度对一些人是难以逾越的荆棘坎途,而对其他人却是畅通无阻的康庄大道,我们对此是否在意?有些人从一开始就因为大脑构造或者面貌特征而处于劣势地位,我们对此是否关心?

时至今日,每25名罪犯之中就有1个人蒙冤受屈,被关入死囚牢房,这一事实难道不令人感到非常苦恼吗?

20世纪80年代dna鉴定技术的飞速发展,让我们得以审视困扰司法制度的种种问题。如同在一个广阔而又晦暗的大厦中燃起一支蜡烛,身处昏暗的灯光之下,我们发现刑事诉讼程序原来存在如此惊人的缺陷,目前已有300余人因为基因不匹配而被改判无罪,其中有95%以上的人被错判为杀人凶手和强奸罪犯。令人景仰的法学家勒尼德·汉德曾经告诫我们,“被错误定罪的无辜者的幽灵”并不是“虚幻的梦”。

如今,司法危机的严重程度与日俱增。目前仍然有大量案件等待复查纠正,然而,许多案件没有提取可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dna证据,称职的好律师也是一人难求,还有一些错误的定罪判决难以依法推翻。走出晦暗的房间,我们将看到另外一番不堪的景象:有罪者逃避法律惩罚,被害人遭到社会忽视,囚犯默默忍受痛苦,无辜者遭受执法者的无端侵犯。在长廊中,我们也将遇到各种从未想象过的非正义。当我们最终迈向漆黑的地下室,就会发现,我们所关注的一切都不过是海市蜃楼,我们的法律制度对人性、善与恶、诚实与欺诈所做的基本假设,根本得不到真实世界的支撑。

只有当我们认识到导致司法不公的人类心理之后,才能深刻理解法律殿堂的严重不公,才能努力寻求司法不公的解决方案。这就是本书的使命。现在,让我们点起照亮法律殿堂的明灯!

【1】巨蟒组合(monty python)是英国六人喜剧团体,喜剧界的披头士。他们创作的英国电视喜剧片《蒙提·派森的飞行马戏团》,于1969年10月5日在bbc上公开播出,共播出了4季计45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