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现在在法庭上看到的这个人,是否就是那天晚上闯入你家中的那个人?”
被害人环视法庭一周,说道:“没错”。
梅里威瑟县的检察官的措辞非常谨慎。这是审判的紧要关头。检察官有望突破这个案件,如果他能够最大限度地营造现场氛围,就能够成功地说服陪审团。
此时,证人席上的证人等待着被提问,而法庭上的听众则注视着她。证人是一个年老的妇女,她遭到非常严重的侵害,以至于强奸案件的取证设备都无法顺利使用;她面部有些部位已经失去知觉,但你仍然能从她脸上看出对她罪犯的极度恐惧。
“女士,请你走出证人席,指认出那个罪犯。”
她随即走出证人席,在整个法庭的注视下抬起了手臂。
“就是他!”
约翰·杰里米·怀特最终被定罪,并被判处终身监禁。
在法庭上,怀特一直坚称自己是无辜者,声称自己不是那个在1979年8月11日清早闯入被害人家中,殴打并性侵被害人的罪犯。他也不是那个作案后抢走被害人钱包里的70美元现金,扯断电话线,然后从后门逃离现场的坏人。他反复说道:“我最清楚,我没有强奸那位女士。”
如果这起案件主要凭借物证定案,怀特原本可能说服陪审团作出无罪判决。控诉方并没有多少物证,州犯罪实验室哥伦布分部的鉴定人员作证指出,犯罪现场床上提取的毛发与怀特的毛发具有“足够的相似性”,由此“可以认定它们来自同一来源”。不过在交叉询问过程中,鉴定人员不得不承认,这个鉴定意见的确定性程度很低:被害人家中提取的毛发“可能”来自怀特,这实际上只是意味着,“这种可能性较大而已”。
不过,检察官手中握着一张王牌。
被害人曾经不止一次指认怀特就是作案人,她一共分别作出三次辨认结论。在这种情况下,无论你询问哪位检察官,他都会告诉你,被害人所作的辨认就是锁定被告人的最佳方式。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威廉·布伦南就此指出:“如果目击证人站在证人席上,用手指着被告人说‘就是他!’,那么,几乎没有什么其他东西比这个证据更有说服力了。”
不过,约翰·杰里米·怀特真的不是罪犯。2007年,办案机关对犯罪现场的毛发进行dna鉴定,结果显示怀特并非作案人。
当怀特在2007年12月跨出麦肯州立监狱的大门时,被害人早已离开人世,但是她在28年前指认怀特作案的行为将永远被铭刻在历史的印记中。如果没有她的错误指认,怀特就不会在狱中度过接近半生的时光。现实就是这么简单,这么残酷。
然而,这个案件还有另外一个更加曲折的情节。当被害人指认怀特作案后,案件就直接宣告被侦破。警方从未想过要查获真凶,也从未想过他们当年竟然与真凶擦肩而过。直至数十年后,当真凶又强奸了维利威瑟县的另一个妇女,他才最终被绳之以法。这要追溯到1979年,就在本案发生后几个星期,被害人在警察局对5个嫌疑男子的照片进行辨认。
怀特的照片位于中间,他当时穿着牛仔短装和白色t恤衫。他骨瘦如柴,一幅很放松还有点女性化的样子,双腿并拢,双臂收起,规规矩矩地站着。他拍照时正对着照相机。
被害人毫不费力地就将他指认出来,就是那个3号男子。她当时告诉警方,她“几乎可以肯定”,他就是作案人。
这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错误。不过,故事并未结束。警方后来发现,她当天犯了两个致命的错误。在她辨认的那组照片中,其指认对象右侧第二个人就是真正的罪犯:他名叫詹姆斯·爱德华·帕尔姆,是照片上的5号男子,圆脸,穿着牛仔裤和条纹衬衫,拍照时眼睛看着旁边。当天在警察局里,被害人看到了真正的罪犯,却指认了另外一个无辜者。
帕尔姆出现在列队辨认的照片中纯属巧合。警方当时的重点嫌疑对象是怀特。帕尔姆当时恰好因犯其他罪行被抓,为了在被害人辨认时凑足人数,警方就临时把他叫过来作为“陪衬”。警方并不知道帕尔姆才是他们千方百计寻找的罪犯。直到约30年之后,人们才发现其中的关联。
尽管“怀特案”有些诡异,但实际上这并非个例。即使在为数极少的dna改判无罪案件中,研究人员也通过整理案情发现,至少有2起案件的被害人有机会确认真正的作案人,但被害人最终却将无辜者指认为罪犯。
在其中一起案件中,被害人是22岁的女大学生詹妮弗·汤普森,她在家中被人持刀威逼强奸。她决心要帮助警方抓到那个强奸犯,在诉讼过程中,她先后进行了照片辨认、列队辨认和当庭指认,结果每次都指向同一个人——罗纳德·考顿。汤普森当时“完全确信”自己的指认,最终考顿被判处终身监禁。不过,当考顿被关入狱中服刑后,监狱里的另外一个人沾沾自喜起来,他就是鲍比·普尔,他声称自己才是袭击汤普森的凶手。在考顿案件的重审环节,普尔被带到法庭。法官问道:“汤普森女士,你见过这个人吗?”汤普森毫不犹豫地回答:“我从没有见过他。我不知道他是谁。”考顿再次被投入狱中,并将在狱中度过余生。不过,与怀特一样,他最终被证明是无辜者,而通过dna鉴定确认的真正罪犯恰恰就是普尔。汤普森此后写道:“我当时非常确信,但我的确错了。”
这些司法悲剧使证人记忆存在的各种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如果被害人与作案人面对面相处较长时间,仍然不能认出作案人,却错误指认其他人,那么,其他案件又将会面临什么局面?在绝大多数案件中,证人仅仅是对仓促作案人一瞥,并且作案人还可能并未出现在警察局列队辨认的名单之中。
尽管警方还有其他途径锁定犯罪嫌疑人或者重建案件事实,如借助监控录像和dna证据,但证人证言仍是查明案件事实最为常见的方法。一些证人对作案人相貌或者涉案车辆特征的记忆,是破案的关键证据。还有些证人证言是认定犯罪经过的关键证据,其既能揭示作案人的犯罪动机,又能认定犯罪的构成要件事实(如作案人存在杀害被害人的犯罪预谋),也能反驳被告人正当防卫的辩解(如犯罪嫌疑人首先持枪对准被害人,被害人才拿出匕首)。在司法实践中,几乎所有案件都会不同程度地涉及证人的记忆,包括帮助警方寻找证据、促使检察官决意提起指控、说服陪审员作出有罪判决或者影响法官的量刑结果。兹举某项统计数据为例,美国每年约有77000名被告人是基于目击证人的辨认结论被提起刑事指控的。
如果我们没有通过数以千计的科学研究、大量模拟证人实验和真实的案例,最终形成有关记忆问题的清晰认识,就不会意识到:对证人记忆的依赖原来是如此让人担忧的。
例如,大量证据表明,目击证人的辨认结论经常是不准确的。当真正的罪犯和无辜的陪衬者一同接受列队辨认时,有1/3的证人不能指认出嫌疑对象;而在那些指认出嫌疑对象的证人中,又有约1/3的证人错误指认了陪衬者。如果你是真正的罪犯,这无疑是一个好消息,因为这意味着你在列队辨认中被指认出来的概率只有50%。不过更令人担忧的是,如果真正的罪犯并没有出现在列队辨认的名单中,证人错误指认出陪衬者的概率竟然达到50%左右(在此种情况下,证人原本不应当指认任何人)。此外,即使证人通过列队辨认成功地指认出犯罪嫌疑人,并不代表他们的辨认结论就是可靠的:当犯罪嫌疑人不在列队辨认名单中时,再让这些证人进行辨认,仍有一半证人指认了其他无辜的陪衬者。
因此,当我们了解到,目击证人的错误辨认结论是导致错误定罪的首要原因时,也就不足为奇了。在此前统计的美国250例由dna证据改判无罪的案件中,有190起案件涉及错误的辨认结论。
问题在于,在许多案件中,并没有人刻意进行误导或者实施欺骗,但为什么会出现如此多的耸人听闻的冤假错案呢?被害人非常希望能够辨认出实施犯罪行为的真凶,绝大多数证人都积极协助警方侦破案件,警察、检察官、陪审员和法官也都非常渴望能够抓到真正的罪犯并将其绳之以法。就像“怀特案”一样,没有任何迹象显示,警方试图陷害怀特或者故意违反法律规则;他们只是努力让强奸犯得到应有的法律追究。怀特被无罪释放后,他并没有因其他人的行为导致其长期丧失自由而去报复。这不是其他人恶意陷害的结果,只是由于“一些人犯了一些错误”。
怀特的做法是正确的,但他也忽视了一些重要的因素:这些错误既不是随机性的,也不是意料之外的。我们发现,这些错误都是刑事司法系统加剧了证人记忆的局限性和脆弱性所导致的必然结果。
我们许多人都非常相信自己的记忆。一个最耳熟能详的比喻是这样说的:记忆就像是摄像机。经年累月,我们的大脑积累了成千上万的图像和信息,我们如有需要,可以随时提取这些信息。当然,我们有时也会遗忘一些事情,有些图像会开始变得模糊。但是,当我们成功地回忆起这些图片或者录像,我们就会认为这些都是对此前所见的真实、准确的记录。
我们绝大多数人都认为自己拥有良好的记忆,我们也同样认为其他人也能够保持记忆的准确性和一致性。总而言之,我们非常相信记忆所具有的能力,并把它看做维系刑事司法系统的重要手段。
这种信任有一定的道理。在许多情况下,人的记忆是打击犯罪的有效手段,我们对这一点深信不疑。例如,我们有回忆起某些人相貌的特殊能力。
不过,我们也都知道,人的记忆时常会出现问题。例如,我经常不能回忆起刚认识的新朋友的名字,经常忘记刚看到的填字游戏的线索,经常在信誓旦旦地向妻子作出保证后却忘记要去商场购买何种物品。
与此同时,我又搞不懂为什么我能很容易想起大学时代经历的一些琐事,如《物种起源》是1859年首次出版,但却很容易忘记牙医的电话号码。又如,时隔多年之后,在伦敦东北一个地铁站,我一下子就认出了高一时储物柜与我相邻的那个女子,但是当我在学校附近的酒吧遇到上一学期选修我课程的学生时,我却怎么也对不上号。
由此可见,记忆的能力实际上根本不能与摄像机相提并论。具体说来,人类的感知力和注意力存在各种局限,记忆在很大程度上要受到这些局限的影响。我们实际上根本无法处理我们每时每刻不断接收的海量信息。仅仅是靠看到、听到或者闻到某些东西,我们并不能产生具体的记忆,事后也很难回忆起这些事情。
为了说明这个问题,我想让你描述一个人的相貌特征,这个人的图像你应该已经看过无数次了。你现在就很可能随身携带不止一张他的图像。
假如我是一个素描画家,我请你描述一下10美元纸币正面的人物相貌特征。不过,你不能拿出一张10美元纸币边看边说。
他的头发是卷发、有些许波纹还是直发?他的头发是否遮挡住耳朵?他的两颊是否有酒窝?他是否带着领结?他的眉毛是否浓密?他的夹克是窄领还是宽领?他的鼻子是什么形状?最后一点,他究竟是谁?
现在请你拿出10美元纸币,看看纸币上的那个人。你的答案是否接近实际的情况?
对许多人来说,这项任务非常困难,但是司法实践面临的问题远比这要复杂得多。例如,我原本可以让你说出亚历山大·汉密尔顿颈部两侧的签名,或者10美元纸币背面的图案。
除非我们专门予以关注,我们通常并不在意视野中出现的事物。我们在使用10美元纸币时,并不会关注纸币上汉密尔顿头像的面部细节,我们所关心的是顺利完成交易;我们只需确定手中拿着的是10美元纸币,而不是5美元、1美元或者20美元。至于我们查看纸币的次数乃至纸币的重要性,都无关紧要。实际上,我们经常忽视一些非常重要的事物。
在一项针对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心理系师生的调查中,研究人员发现,尽管该系楼外的灭火器都安放在醒目的位置,距离大楼不到25英尺远,但只有24%的师生记得距离该楼最近的灭火器在哪里。在这栋楼里工作、学习的师生每天都会看到这些灭火器,但他们仍然对此视而不见。原因在于,这些灭火器和他们的日常工作和生活没有实际关联。
从积极的方面看,当我们需要关注某些事物时,我们的记忆就会开始发挥作用。在前述实验结束2个月后,研究人员回到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心理系,再次询问有关师生距离该楼最近的灭火器的位置。这次,每个人都作出了准确的回答,原因在于前次实验已经促使所有师生关注灭火器的位置。在刑事诉讼领域,证人面临的挑战在于,特定的人、事、物的相关性,很多情况下只有在案件发生之后才显露出来。我们通常难以回忆起路边停靠的车辆和闲逛的行人,因为当时我们没有理由关注这些琐事。
假定在某个情形下,你意识到应当铭记周围发生的所有事情,如你在小巷中目击了一起暴力殴打事件。但即便如此,我们的记忆也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记忆不能像照片或者录像那样形成永久性的记录;过段时间,我们就会忘记此前所经历的许多事情。各种情形下的记忆也存在内在的差异。我们往往更加善于记忆事件的核心内容(如两个男人正在争吵,高个儿男子拿起一根管子砸在矮个男子的头上),却不善于记忆当事人的言语细节(如高个儿男子说道:“你告诉比尔把钱放在地窖里。”)。由于当事人对话的言语特别具体化,这些细节也是最容易被忘记的内容。那些耸人听闻的事件,如暴力犯罪,能够增强我们对事件核心事实的记忆,但同时也导致我们难以记住相应的背景事实:那个高个儿男子是否有一个背包?是否有人在通往巷道的街道上泊车等待?对面街道的建筑物内是否有灯光?然而,这些信息通常都是帮助警方破案的关键细节。
对记忆的依赖可能面临诸多问题,我们不仅难以理解有些事情的含义,而且会经常忘记一些事情;与此同时,我们对客观事物的记忆会受到动机、期望和经验等因素等影响。因此,对同一个事件,不同的人往往会形成不同的记忆。
记忆形成之后,并非稳定不变,而经常会发生程度不同的改变。记忆的构建过程,非常类似于拼图游戏:我们集齐所有的拼图碎片,然后基于我们的背景知识、预期和信念将它们在空白板上拼接起来,直至形成完整有用的拼图。但当我们试图回忆某些事情时,我们并非只在记忆仓库中盲目地寻找记忆碎片,而是一边去搜寻记忆,一边去编排各种记忆碎片。
我们获得某个事件的新信息后,通常会将之纳入我们的记忆之中。我们甚至能够“记起”自己从未经历过或者看到的事物。一项研究发现,约有40%的英国受访者声称自己曾经看过2005年伦敦恐怖袭击事件中客车爆炸的录像视频,尽管实际上该视频并不存在;同时,有35%的受访者能够回忆起那个并不存在的视频中的特定细节。与我们的预想不同,虚假的记忆通常非常具体化,这使回忆的主体和第三方(包括警察、陪审员和法官)都认为此类记忆非常可信。
在许多案件中,虚假的记忆并不是凭空捏造,而是契合我们的预料或者预期并合乎逻辑的事实描述。我们可能会记起曾经对某个同事最终失败的项目提出过质疑,或者记起曾经在某晚目睹的醉酒驾车事故中听到驾驶员含糊不清的谈话。这些联想出来的所谓“记忆”,为我们提供了有价值的事实描述,并且促使我们对希望相信的事情形成内心确信。
如果我们认真研究这些实验结果,就会发现,人们对事件记忆的准确性只有80%左右。换言之,约有1/5的细节信息都是错误的。不过,问题不仅在于我们对事件的记忆存在错误,还在于我们对自己的错误记忆非常确信。一项研究显示,约有1/4的虚假记忆曾得到完全的确信。你应当还记得,被害人在辨认出约翰·杰里米·怀特时,内心“几乎完全确信”他就是作案人。
她为什么会犯这样的错误呢?基于“后见之明”,有些原因是显而易见的。她当时已经是74岁的高龄,其在遭到攻击时并没有佩戴眼镜。现场室内唯一的光亮来自隔壁橱柜昏暗的灯光。作案人离开现场之前,丢给她一个枕头并警告她:“拿着这个枕头挡住脸,在我离开之前不许拿开。”研究显示,证人的视力、年龄、观察时间和距离以及现场亮度等因素,都会影响证人记忆的准确性。
不过,许多研究结论都并非那么不言自明。例如,一项研究显示,人们对满月状态下见过的人的辨认准确性与抛硬币差不多,根本靠不住。同时,那些影响记忆准确性的因素却比我们想象的要复杂得多。研究人员只要改变证人进行观察的条件,就能够将辨认的准确性提高到86%,或者降低至14%。
由于法律领域完全忽视此类重要变量的相关性,上述问题变得更加严峻。例如,在“怀特案”中,被害人作出错误辨认的重要原因之一可能就是:被害人是白人,而作案人是黑人。研究显示,当辨认对象是其他种族的人时,人们作出错误辨认的可能性高达50%。当然,如果人们经常与其他种族的人接触,他们辨认的准确性将有所提高。对于处在不同年龄段的辨认对象,情况也是如此。不过,由于法律致力于反对差别待遇,所以,人们通常并不承认或者提及这种现实问题,而大多数警察、法官和陪审员则往往并未意识到这是一个问题。
研究人员还发现,我们的记忆会受到精神或者身体压力的影响。尽管我们很难模拟真实案件中被害人的恐惧和焦虑心理,但是,科学家们非常有创造力,他们通过其他实践经历来体验类似的情感。例如,在一项研究中,实验参与者亲身体验伦敦地牢中的“恐怖迷宫”,其间他们要经过一个黑暗的迷宫,里面有尖叫的骷髅、惊悚的音乐和眼花缭乱的迷镜,还有一个身着黑袍的演员挡住游客们的去处。随后,研究人员要求实验参与者从一组9人的列队辨认中指认出那名演员,结果显示,那些没有感到紧张的游客作出正确指认的比率,要比那些高度紧张、心跳加速的游客的比率高出4倍以上。
因此,面对持枪抢劫的罪犯,被害人不仅通常会选择顺从,还很难记住罪犯的面貌特征。面对这种情形,我们不仅会感到恐惧,我们脆弱的记忆也往往会聚焦于当时高度关注的对象(还记得之前那个10美元的例子吧)。当罪犯持枪指向我们时,枪支就成为当时被高度关注的对象;如果我们的眼睛紧盯着枪管,就很难在案件发生后指认出犯罪嫌疑人。
我们的记忆还可能会受到剧烈身体运动的影响,如被害人奋力反击作案人,或者警察快速追逐犯罪嫌疑人等情形。在一项模拟实验中,当警察用力击打300磅重的沙袋,快要精疲力竭时,他们成功完成记忆任务的能力远远低于那些没有经过剧烈运动的警察。此种情况下,他们不仅很难回忆起此前刚刚拿到手的书面材料,当随后遇到犯罪嫌疑人时,他们辨认犯罪嫌疑人的准确度也降低了一半左右。
这一结果看起来有些难以理解,我们通常认为,对作案人进行反击,能够促使我们更好地作出辨认,然而实际情况恰恰相反。我们从中获得的启示是:当警察或证人在与罪犯进行现场对抗后,如果他们在回忆某些细节时犯错,我们就需要提醒自己,他们不是故意说谎,也不是试图保护作案人,他们很可能只是记不清事件细节而已。
尽管记忆可能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但是,司法系统并没有对影响记忆的各种因素进行有效的管理。即使证人在枪击案件发生时距离现场很远,或者身处昏暗的环境,警察、检察官或者法官也只是对其作出的证言听之任之。不过,这些司法官员非常关注记忆形成和回忆之间的时间间隔。然而,我们据以处理证人证言的程序和规则,主要是为了锁定真正的罪犯,以及查明案件事实真相。
我们惊讶地发现,在美国2万多个执法机构,有关证人证言的法律规范非常随意并且存在很大差异。绝大多数执法人员从未接受过任何有关正确询问证人或者主持辨认的正规培训,许多警察机构也没有制定相关的程序规则。即便是那些有章可循的警察机构,具体的程序规则也存在各种问题,这严重影响了侦查工作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在“怀特案”中,对被害人的取证工作从一开始就存在明显的瑕疵。
我们都熟悉犯罪剧情片的常规套路。在通常情况下,当警方没有案件线索时,首先会想到让被害人帮忙,让被害人描述罪犯的体貌特征。罪犯画像随后被下发到辖区,交到每个警察手中,直至最终发现犯罪嫌疑人并将其抓获归案(这真是一个圆满的结局)。
现实生活中的强奸案件就是这样被侦破的。当佐治亚调查局的侦探看到强奸犯的画像后,他认为犯罪嫌疑人有些面熟,很像他正在调查的一起入室盗窃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约翰·杰里米·怀特。这个案件原本被解决得很漂亮,只是怀特并非真正的罪犯。
事实上,罪犯画像的总体实施效果并不容乐观。即便人们看过罪犯画像,他们在列队辨认中的实际表现,也只是略微好于那些胡乱指认的人而已。如果罪犯画像的制作本身没有什么负面后果,情况还不算太糟。但实际上,证人协助画师或者计算机专家绘制罪犯画像的过程中,可能会改变自己最初的记忆。在有些情形下,罪犯画像甚至可能会取代最初的记忆。
在“怀特案”中,当警方将被害人带到警察局,让她观看混杂的辨认照片时,被害人的记忆注定要产生更加严重的歪曲。
从好的方面看,观看混杂的辨认照片(或者实践中常见的照片组图)比最常见的辨认程序(现场指认)更加准确。在现场指认的场合,警察通常是在犯罪现场让证人指认单独在场的犯罪嫌疑人。警察非常青睐现场指认程序,因为现场指认非常高效便捷,但是该程序具有很强的暗示性,并且通常会导致错误的辨认结论:当你看到某个人坐在讯问椅上,双手戴着手铐,你通常会联想到,警察一定非常确定他就是罪犯。列队照片,仅仅提供多人的头部照片,这无疑是明显的进步,但是这个做法也有自身的严重问题。
首先,当警方向证人出示一组混杂的辨认照片时,证人自然会认为其中包含罪犯的照片。当警察告知证人,他们选择了无辜的陪衬者,那么,约有半数以上的证人会继续选择其他人。需要指出的是,如果你明确告诉证人,罪犯可能并不在混杂的照片之中,就能够消除证人的上述倾向。不过,警察通常不会对证人作出任何警告。
此外,在同一页纸上显示多人的照片,往往会促使证人选择其中那个最像罪犯的人。对此有个简单的解决方案,但通常被人们所忽视:警察可以依次向证人出示各张照片,不让证人对各张照片作出比较,而是让证人确定哪个照片上的人才是他记忆中的罪犯。
“怀特案”中运用混杂辨认方法时,最大的问题就是辨认时间距离案发时间过于久远,已是案发6个星期之后。时间是证人记忆准确性的敌人。如果你在目击犯罪行为当晚就前往警察局,那么,记忆的准确性要比时隔一个月之后好得多。一般认为,距离案发7天之后,记忆的准确性将会出现显著衰退。研究显示,证人在案发一个月之后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与案发后7日进行辨认,辨认结论的准确性将降低一半左右。
当然,照片混杂辨认并不是“怀特案”中警方使用的唯一一种辨认程序。一个星期后,被害人来到警察局进行了现场列队辨认。尽管现场列队辨认与其他辨认方法相比,在实践中很少被使用,但这种方法确实是更加准确的证人辨认方法。
现场列队辨认的准确性取决于具体的操作程序,在“怀特案”中,现场列队辨认存在诸多严重问题。
要想确保现场列队辨认的有效性,最基本的要求就是确保所有陪衬者都符合证人最初的描述,不至于让犯罪嫌疑人在其中显得突出。美国的列队辨认通常要有5名陪衬者,如果只有部分陪衬者符合证人最初的描述,其他陪衬者就显得没有相关性。因此,有些列队辨认可能实际上只有2到3名潜在的罪犯,有时甚至可能只有一名潜在的罪犯。
在“怀特案”中,根据被害人最初的描述,作案人矮壮敦实,身材魁梧,圆脸,短发,胡须刮得很干净。然而,对照警方提供的辨认照片,你立即就会发现辨认程序存在的问题:怀特骨瘦如柴,长脸,身材根本谈不上魁梧。此外,他的头发很长,还留着胡须。在混杂辨认的照片中,怀特左侧的两个人和右侧第一个人也都很瘦弱,并且都是长脸。实际上,这些照片中唯一符合被害人最初描述的就是最右侧的那个人,他就是真正的罪犯詹姆斯·爱德华·帕尔姆。然而阴差阳错的是,这个存在严重缺陷的辨认程序并未锁定帕尔姆,因为警方的另一个失误扭曲了辨认结论:被害人在一周前就已见过怀特的照片,并且指认怀特就是罪犯。
大量证据表明,人们通常会混淆记忆的对象,这主要是由于他们忘记了记忆的来源。我们知道,回忆的过程是一个重建记忆的过程。我们有时会截取某些人的面部或者身体特征,并将之拼接到另外的人身上。即使警方没有进行干预,这种无意识的记忆嫁接过程也经常会发生:证人可能会将犯罪现场附近的路人,或者案发当天在麦当劳餐厅看到的服务员,鬼使神差地指认为罪犯。实际上,有些证据显示,即便只是在社交媒体上见过的某个人的图像,也可能会影响辨认过程的准确性。
但更常见的情形是,警察事先多次让证人见到犯罪嫌疑人。实证研究证实,证人事先见到犯罪嫌疑人的面部照片后,就很可能在随后的列队辨认中将他指认为罪犯,即使真正的罪犯也在列队辨认队伍之中。
在侦查过程中综合使用多种辨认方法,通常是基于善意的考虑:警方实际上也想确定他们是否抓到了真正的罪犯。在“怀特案”中,被害人在最初进行混杂辨认时并没有十足的把握,警方也担心混杂辨认的照片可能看起来并不像怀特,于是就安排了第二次辨认。他们并未意识到,由于只有怀特一人连续出现在混杂辨认和列队辨认之中,这种做法实际上增加了错误辨认的风险。被害人在看到怀特本人时可能感觉内心更加确信,她在当时也用实际行动表达了她这种看法。但她实际上究竟回忆起哪些事情?究竟是两个月前入室侵犯她的罪犯的脸,还是一周前在混杂辨认照片中见到的那个人的脸?
在诸如此类的案件中,证人通常越来越确信自己的辨认结论,但确信度的增长并不代表准确性的提高。这是由于,证人确信度水平的影响因素,往往与记忆本身毫无关联。如果警察在证人辨认后说道,“很好,你认出的这个家伙,就是我们抓的人”,证人就很少会对辨认结论表示疑虑,并且会更加确信自己在案发时清楚地看到了罪犯。
事实上,在我们所讨论的各种因素中,其他人所作的评论对证人记忆的影响最为显著。证人目睹犯罪行为后,往往会了解到许多与犯罪有关的信息。有些信息可能来自新闻媒体的报道,有些来自与其他证人的交谈;其他一些细节信息可能来自与警方的交流。毫无疑问,这些额外的信息可能会使证人的记忆更加准确,但更多的时候会导致负面的影响。
在近期一项研究中,实验参与者观看一组幻灯片:一名男子偷走一名妇女的钱包,随后将钱包藏进自己的夹克口袋。在观看这些照片后,实验参与者再听取研究人员有关幻灯片的描述,其中包含一些误导性的信息,如“那个人随后将钱包藏进自己的裤子口袋”。此后,实验参与者需要回忆出刚刚看过的幻灯片细节,许多人都在误导性信息等影响下作出了错误的描述,如有人提到,“他们看见那个人将钱包藏进自己的裤子口袋”。
警察只要有些许言语暗示,就能显著改变证人的记忆。在另外一项研究中,两组人员观看同一起交通事故的录像,然后估算两车“碰撞”或者“接触”时行驶的速度。当解说人员使用“碰撞”一词时,估算结果的平均值是时速9英里以上。同时,一些人还努力回忆起现场散落的汽车玻璃碎片,尽管现场录像中根本就没有这些场景。
儿童和老人,都非常容易受到虚假信息的影响。除此之外,那些智力低下者、长期失眠者和渴望取悦于人的人,也都面临类似的问题。
实践中最令人震惊的是,暗示可能会导致虚假的自我记忆。大量研究显示,我们很容易在大脑中植入虚假的记忆,无论是痛苦的灌肠经历,还是在迪士尼公司遇到了“兔八哥”(这是不可能的,因为“兔八哥”是华纳兄弟公司塑造的一个角色)。一些研究人员发现,如果向实验参与者展示他们年轻时拍摄的一些真实照片,以及伪造的一些旅行照片(如童年时代并不存在的一次热气球旅行),那么,约有50%左右的实验参与者能够回忆起那次并不存在的旅行。
这项研究结果令人警醒,也让我们认识到,警察与证人交流的方式非常关键。各种言语的以及非言语的暗示,都会损害证人证言和辨认结论的准确性;无论警察是否出于善意,或者证人是否意识到这些暗示,结果都是如此。
假如你是一名警察,正在组织证人进行混杂辨认。证人指着某张照片,向你说道,“我很肯定就是这个人”,但你知道这个人明显与案件无关:你同时也知道,如果证人作出了错误的指认,根本就无法结案。这种情况下,你向证人说道:“我们一点也不用着急。你再看看,确定不要搞错了。”你并没有告诉证人应当指认那个人,尽管如此,这种做法对吗?
这看起来是一个很好的建议,但就是这种暗示很容易导致错误的辨认结论。哪怕只是一声咳嗽、一声叹息或者一个手势,都可能产生强烈的暗示效果。在一项研究中,实验人员只是抚摸一下下巴,人们在观看这段录像后,就非常倾向于认为这个人留着胡须,而实际上他的下巴刮得非常干净。在许多案件中,警察的暗示都不会如此轻描淡写:证人往往会得到明确的提示,但外人不可能知道这些隐情。
询问过程特别令人忧虑:警察很难在询问时避免对证人产生影响。由于许多警察极少接受询问领域的专业培训,他们所采用的询问方法往往会妨碍证人全面准确地回忆案件事实。他们不会和证人融洽地相处,频繁地打断证人陈述,所提的问题不是极具暗示性就是挂一漏万。当案件侦查陷入僵局后,他们通常会继续询问证人,督促证人努力回忆案件细节,仿佛证人一定知道事实真相。这种做法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奏效,但在许多案件中,却可能导致证人回忆起一些并不存在的事情。之所以会导致这种后果,有时是由于证人努力想要填补一些遗漏的案件细节,有时是由于警察提示了特定的信息(如“你是否记得他衣服上面烟的味道?”)。警方基于破案的需要,往往会重复询问有关问题、反复询问有关证人。相应地,证人对自己记忆的确信度(而非准确性)也会随之提高。
如果刑事案件的最终决策者意识到这些问题,并相应地调整对证人证言的预期,这些扭曲证人证言的因素就可能不会产生严重的危害。不过研究显示,大多数法官和陪审员往往过于相信证人的记忆。同时,他们经常忘记那些降低记忆准确性和可靠性的因素,这导致他们在评估证人辨认结论的证明价值时,很容易作出不切实际的判断。
更加棘手的是,陪审员不仅很难认识到证人目击条件或者列队辨认程序的重要性,还往往基于一些无关因素判断辨认结论或者证人证言的准确性。例如,相对于那些不太自信的证人,陪审员更愿意相信那些非常自信的证人,这种印象直接影响着他们的行为:证人越是自信,陪审员越倾向于认定被告人有罪。如果证人像“怀特案”中的被害人一样,勇敢地站出来指认作案人,并且声称自己非常确定,我们就会确信被告人就是罪犯。
陪审员一般都非常看重证人在法庭上的指认,因为他们可以亲眼看到罪犯被指认的戏剧化场景。然而,这种指认面临的问题最为棘手:在许多案件中,证人已经多次指认被告人,并且面临着保持前后一致的巨大压力。以“怀特案”为例,如果被害人走出证人席,但却未能指认出作案人,这不仅使她看起来不是一个称职的证人,还可能因此而导致整个案件偏离正轨,并使那些帮助她实现正义的警察和检察官面临负面评价。检察官通常会让证人向演戏一样当庭指认被告人,因为他们知道,这种做法对陪审团非常有说服力。同时,法官也不会对此进行干预,因为他们同样对记忆存在错误的认识。他们通常认为,设置规范的法律程序,如辩护方对证人进行交叉询问的权利,是公正审判的充分法律保障,但他们没有认识到,此类法律程序很可能没有实际效用,此外,许多证人也都没有认识到,他们的记忆已经受到了影响。
著名心理学家雨果·穆恩斯特伯格在1908年的经典著作《证人席上》中,记录了德国科学协会的一次著名会议,此次会议的代表包括法学家、心理学家和医生等专业人士。在此次会议召开的当晚,大街上碰巧举行了一场公共庆典。在庆典过程中,大厅的门被人撞开,“一个穿着五彩斑斓戏装的小丑”闯了进来,后面跟着一个手持转轮手枪的男子。二人发生争吵并开始厮打,就在这时,枪声响了。随后,不速之客逃离了现场。考虑到警方肯定要对案件进行侦查,科学协会主席要求在场的40余人分别认真记下他们所看见的事情。大家不知道的是,整个事件都是科学协会主席事先安排的一个实验,目的是为了研究证人的观察和记忆能力。
实验结果令人沮丧:现场人员对事件的描述包含许多失真的细节,并且遗漏了大量关键事实。在穆恩斯特伯格看来,对照他此前针对哈佛大学本科生进行的记忆实验,这次实验中大家糟糕的表现可以“告诫人们不要对普通人的观察能力盲目自信”。实际上,“纵观世界各地的法院系统,每天都有许多证人宣誓作证,他们的证言掺杂着真相和谎言,记忆和幻想,知识和暗示,实践经验和错误结论”。
一个世纪之后,穆恩斯特伯格的上述论断仍然掷地有声。2007年,约翰·杰里米·怀特最终被改判无罪后,让我们看看司法领域有哪些变革。怀特出狱后,佐治亚州在全州大力推进证人辨认程序改革,倡导引入最先进的执法规则和强制性的执法人员培训制度。不过,除了创设执法人员如何组织辨认的自愿性培训项目外,并没有实际推行那些以实证研究为基础的重大改革。在美国绝大多数辖区,这种半途而废的改革屡见不鲜,联邦最高法院也未能在全国范围内推动实质性的改革。
当然,自从穆恩斯特伯格率先将心理学研究引入法律领域以来,在数十年间已经推动了一些制度变革。在最近30多年来,仅仅针对证人辨认问题,就已经有2000多份研究成果问世。随着研究方法日趋规范,对记忆的理解更加深入人心,我们现在已经有条件系统地改革刑事司法系统处理证人证言的程序。
首先,我们要让法律系统内外的人们都认识到,目前的辨认程序存在问题,为了实现正义,必须解决这些问题。诚如穆恩斯特伯格所言:“如果有一天,法学家们都已经认识到现代心理学的重要性,公众才能形成舆论氛围推动司法制度的改革。”个人、群体和制度都会犯错,我们要像对待诸如此类的错误一样,认真反思证人可能会犯的错误。前文已经指出,针对警察列队辨认程序的研究显示,证人错误指认无辜者的概率为30%以上。试想一下,在现代社会中,如果汽车生产商制造的刹车尾灯每到三分之一的合理里程就发生故障,或者医院每诊治三个病人就发错一次药物,我们能否容忍这些问题?显然不能。我们会强烈要求这些部门立即进行整改。但是,当司法制度存在类似的问题时,我们为什么就置之不理呢?
当然,在多数情况下,即使证人在列队辨认程序中错误地指认某个无辜的陪衬者,这个无辜者也并未被判决有罪。但是,考虑到每年有成千上万的证人作出指认,即使证人实际犯错的概率很低,最终也将导致巨大的危害后果。同时,有人可能会拿经常开错药的医院打比方:通常情况下,病人要么在服药前注意到医院开错药物,要么在服用医院开错的药物后并没有什么严重的副作用。但是,面对那些因服用医院开错的药物而遭受严重身体伤害的病人,或者因此而丧命的病人的家属,我们难道能说:“医院不应该犯这样的错误,不过,由于医院总体上运转良好,我们不打算作出改变?”
我们也不能忘记,因辨认程序不规范而面临不利后果的人,不仅仅是被错误定罪的无辜者。当无辜者被认定为罪犯后,警方会停止寻找真正的作案人。实际上,在我们所了解的230个因错误辨认而导致错判的案件中,无辜者最终被改判无罪,警方通过dna证据查获真正的作案人。其中约有50%左右的案件,罪犯随后又实施了其他犯罪行为。
一旦证人的记忆被警方扭曲,他所提供的错误信息反过来会误导执法机构,警察和检察官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围绕错误的线索进行调查,并千方百计针对无辜者提起指控。他们不仅未能为被害人实现正义,还浪费了非常宝贵的司法资源。鉴此,规范证人辨认程序,并不是为了袒护被告人,也不是给执法机构出难题,而是为了实现刑事司法的公正和效率。实际上,许多警察也都非常支持改革。佐治亚州调查局发言人在怀特无罪释放后指出:“没有哪个执法人员希望抓错人、办错案。”
尽管弗吉尼亚州、北卡罗来纳州、康涅狄格州和俄亥俄州等州都已成功引入新的辨认程序,但相比之下,新泽西州更加与时俱进,大胆使用最新的研究成果。2001年,新泽西州的检察长发布了全新的证人辨认规章,其中一项要求是,证人辨认由主办侦查员以外的警察负责。此外,还要求照片辨认与现场辨认都采取逐一分别辨认的方法,并对辨认过程录音录像。10年之后,新泽西州最高法院在此基础上更进一步。由于担忧“证人辨认结论缺乏可靠性”,并且明确认识到“存在错误辨认的现实可能性”,新泽西州最高法院制定在法庭上使用证人辨认结论的规范要求:当被告人提供证据表明,证人可能受到警方违反规定的不当影响时,检控方就需要承担证明辨认结论具有可靠性的证明责任。即便检控方可以向陪审团出示争议证据,法官也必须就错误辨认的风险向陪审团进行充分的告知。改革者们期待,新泽西州能够成为其他各州学习借鉴的范本。
我们将目光投向海外,许多国家都有可资借鉴的经验。在英国、新西兰、澳大利亚、加拿大和挪威等国,早已实行提高证人回忆准确性和询问过程完整性的法律制度。基于认知心理学和社会心理学的研究成果,这些国家的法律制度强调与证人建立良好的关系,促使证人尽可能全面具体地陈述案件事实,同时尽量避免证人被打断。研究显示,此类询问程序能够将证人证言的准确性提高25%~50%。
认知型询问【1】之所以非常有效,主要原因之一就是,这种方法尽可能保持证人的原始记忆,严格避免暗示性问题,防止证人随意猜测。认知型询问的益处提示我们,有必要深刻反思我们处理证人证言的具体方式。实际上,证人对罪犯的记忆,就如同犯罪现场的毛发或者指纹一样,很容易遭到篡改和滥用,但我们并未像处理现场证据那样对待证人证言。我们从未担心记忆可能受到影响、发生遗忘或者存在误传。我们从未对证人证言进行认真审查或者客观评估。这种情况需要作出改变。诚如雨果·穆恩斯特伯格所言,如果只是要求法院“充分利用所有的现代科学手段(如在故意杀人案件中,对现场干燥的血迹进行检验鉴定),但是却对充满偏见和无知的原始证明手段照单全收(如案件中证人对案件事实的回忆)”,这种做法是远远不够的。
穆恩斯特伯格认为,为了解决上述问题,需要更加重视另外一类证人:专家证人。这是一个不错的主意。如果说基因学家在法庭上是dna证据的代言人,那么,考虑到普通证人的记忆是通过专家证人的证言在法庭上呈现,是否也应当将心理学家视为记忆证据的代言人?为了提高刑事司法系统的客观性、一致性和准确性,专家证人是否为最有效的途径?
【1】认知型询问(cognitive interview),是研究人员、警方和事故调查员普遍应用的一种询问方法,有助于询问对象更好地理解问题并组织答案。该方法综合运用认知心理学研究成果,使询问对象增强对问题的理解,提高回忆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