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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何以难行:阻碍正义的心理之源 §第四章 检察官:违反规则

除了杀人犯会作出临终忏悔外,有时检察官也会这样做。

盖瑞·迪根身患癌症,已经到了晚期。他从法学院毕业后,长期在路易斯安那州奥尔良市帕里斯县担任检察官,致力于惩罚作恶多端的罪犯。现在他知道自己时日无多,想要和他的朋友米歇尔·雷曼说些心里话。雷曼此前也是一名检察官,和他一样同在帕里斯县任职。雷曼安静地聆听他的老友袒露心扉。

9年前,迪根曾经做过一些让他现在追悔莫及的事。

1984年12月6日清早,新奥尔良一名富商之子雷蒙德·鲁萨在自家门前被害身亡。只有一名证人目击了枪击案件现场情况,该证人向警方证实,作案人是一名非裔美国人,身高6英尺左右,留着短发。但是,证人的描述太过简单,不足以锁定作案人,警方的调查进展缓慢,直到鲁萨家族拿出1.5万美元悬赏,才最终侦破案件。

理查德·博金斯看到悬赏后,立即找到警方。他声称:“我愿意帮助你们抓到罪犯,但我也希望你们能够帮助我,我们互相提供帮助。”

根据博金斯提供的线索,该案有两名作案人:凯文·弗里曼和约翰·汤普森。

警方首先抓捕了弗里曼,随后又追踪到汤普森祖母家,并破门而入。当时,汤普森的两个儿子、女友、母亲、兄弟姐妹和祖母都在家中。他们看着警察荷枪实弹将汤普森押走。汤普森当时只有22岁。

弗里曼符合目击证人描述的特征:身材高大,留着短发,被大家称为神探科杰克。【1】相比之下,汤普森比弗里曼矮4英寸,留着蓬松的非洲式卷发,明显与证人描述的特征不符,但最终却被拖入诉讼之中。

汤普森的照片登报后,立即引起一个人的注意。这是一位父亲,他的3个孩子近期遭遇一起抢劫未遂事件。当孩子们看到照片中卷发的汤普森时,他们认为这就是那个试图抢劫汽车的罪犯。随后,他们前往警察局报案,并很快从警察提供的诸多嫌犯面部照片中挑出与汤普森登报照片相同的那张照片。

检察官办公室随即将汤普森锁定为作案人。与此同时,弗里曼很快就认罪了,并同意在谋杀案件的审判中作为关键证人指证汤普森犯罪。此刻,检察官们最关心的就是诉讼策略问题:他们很有把握指控汤普森犯有死罪,但是需要打好手中的这把好牌。

对检察官而言,首要的任务是以武装抢劫儿童的罪名指控汤普森,一旦对其定罪,就能在更为关键的谋杀案件审判中阻止汤普森出庭自我辩护。如果汤普森选择出庭作证,根据证据规则,检察官可以援引抢劫案件的定罪裁决,质疑汤普森证言的可信度,这个诉讼策略将给汤普森致命一击。如果没有汤普森的证言,辩护律师就很难进行无罪辩护,也难以推翻不利于汤普森的证言。同样重要的是,由于汤普森此前曾犯暴力重罪,这将在随后的谋杀案件审判中成为判处其死刑的重要依据。

根据工作安排,迪根协助詹姆士·威廉姆斯指控武装抢劫罪名,而威廉姆斯和艾瑞克·杜波利尔负责处理谋杀案件。迪根和威廉姆斯如期完成了指控任务:基于3个被害人的辨认结论,汤普森被认定犯有抢劫罪,并被判处49.5年的监禁刑,不得假释。这为后续谋杀案件的成功指控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汤普森将被判处死刑。哈利·考尼克(同名的音乐人兼演员的父亲),时任新奥尔良市帕里斯县检察官,在这次诉讼中取得了辉煌的胜利。但是,最终事实却表明,司法走向了不公正的歧途。

约翰·汤普森被送往南部地区臭名昭著的路易斯安那州监狱,等待执行死刑。就像迪根和雷曼当时所说的那样,他现在是罪有应得。

事已至此,迪根还有什么想不开的呢?

原来,迪根在第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有违司法公正。在劫车案件中,车上年纪最大的儿童打伤了作案人,导致作案人的血迹溅到该儿童的裤子表面。现场勘查人员提取了该处血迹检材,并在审判之前送交犯罪实验室鉴定,鉴定意见确认了作案人的血型。由于这份血型鉴定意见并未随案移送,所以汤普森的律师并不知晓该份证据,同时,迪根在开庭审判当日从证据保管室取走这份检材,此后再也没有归还。

他9年来一直掩盖着这一事实:他私自藏匿了血迹证据。

早在1963年“布拉迪诉马里兰州案”中,最高法院就已明确要求,检察官必须提交对被告人有利以及影响定罪量刑的证据。如果检察官违反这一要求,就构成对宪法规定的正当程序权利的不当侵犯。

雷曼建议迪根将其所作所为公之于众,弥补之前的过错。这无疑是正确的选择。但是迪根决定三缄其口,雷曼也选择了保持沉默。

汤普森在单人囚室中度过了5年时光,孤独地等待着死刑执行。他的死刑执行日期接连变更了六次。每次都是因其提出申诉而被推迟,但是申诉救济途径现已用尽。他的第七次也是最后一次死刑执行日期,定在1999年5月20日。

汤普森的律师们准备最后一搏,他们雇佣一名私人侦探,最后梳理一次案件的证据材料。此时距离死刑执行日期仅有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尽管律师们对私人侦探并未寄予多大希望,但这名私人侦探非常尽职,她认真地审查了犯罪实验室的档案材料。最终在里面找到了希望:一份作案人血型鉴定报告的副本。

鉴定报告上明白无误地写着:b型。

汤普森的血型是o型。毫无疑问,他是无辜的。

法院撤销了对汤普森所涉武装抢劫罪的定罪判决,随后又撤销了谋杀罪的定罪判决。汤普森终于沉冤得雪,得以自证清白。在新的审判中,汤普森提供证据证实,在初次审判中指控其犯罪的控诉方关键证人卡文·弗里曼才是真正的杀人凶手。陪审团仅用35分钟就宣告汤普森无罪。

汤普森在狱中度过18个年头后,于2003年5月9日终于重获自由。

这个司法悲剧是如何酿成的?究竟是什么因素导致检察官故意隐匿可以挽救无辜者性命的证据?

最高法院为我们提供了问题的答案。那就是,大多数检察官都是正直的法律人,但也有少数败类混迹其中。现有的法律制度反复强调检察官的道德义务,但在司法实践中,他们总要做出自己的选择。检察官们都了解自身肩负的法律职责;此类令人痛心的司法悲剧之所以发生,主要是由于当事人背弃法律职责,实施欺诈行为。在最高法院看来,此类司法悲剧很难预防,因为问题在于检察官个体的职业伦理缺失,而非制度性和其他情势性压力。

汤普森获释出狱后,成功地对地区检察官考尼克提起诉讼,主张考尼克有意忽视对检察官的职业培训,特别是有关开示无罪证据的培训,以至于本案中检察官故意隐匿血迹证据。汤普森向法院申请1400万美元的赔偿金,按照入狱等待死刑执行期间每年100万美元的赔偿标准。但是,该案被提交最高法院后,基于前述理由,大法官克莱伦斯·托马斯代表多数意见拟定判决,驳回了汤普森的诉讼请求。最高法院多数意见认为,目前的法律职业伦理培训是行之有效的,检察官的法律职责也是明确的,从现有证据看,盖瑞·迪根的所作所为只不过是一起孤立的事件。

大法官斯卡利亚和阿利托也认为,该案中隐匿证据的事实,是一个无良检察官的个体行为,这是一种恶意的、故意违反法律的行为。在他们看来,迪根是一个我行我素的无良检察官,故意隐匿能够证明汤普森无罪的证据,以便实现对其定罪的目的。说检察官办公室因管理不善而导致汤普森的权利遭到侵犯,这种主张是荒唐可笑的。在一大桶苹果中,难免会有几个烂苹果,“在循环反复的刑事审判过程中,错误在所难免”,这是社会不得不承受的代价。

这种观点看似是常识,但却有进一步深究的必要。诚然,检察官总有好坏之分,但是,在检察官群体中,也有一些带有普遍性的行业恶习。拥有这些行业恶习的人就像诈骗分子或者赏金猎人,随时准备并且乐于不择手段地赢得诉讼。

尽管这种现象普遍存在,但是,将欺诈行为归因于个别检察官或者所有检察官的不当品性,并未找准问题的根源。诚然,检察官会欺骗和说谎,也会违反规则并导致严重的后果。例如,在本案中,迪根没有将血液鉴定结论告知汤普森的辩护律师,并且隐匿了现场的检材,这种做法不仅违反法律,更有悖基本的道德原则:在被告人性命攸关的时刻,迪根却隐匿原本能够证实其无罪的证据。这些都是不容否认的事实。但问题在于,迪根为什么会这样做?除非我们找准问题的根源,否则就很难从根本上消除检察官的不法行为。

如果我们认真研究欺诈行为,就会发现一个奇怪的悖论:尽管大多数人都很注重道德和伦理,但实际上我们总是违背这些要求。这种现象着实令人费解。

一方面,我们都很重视法律规则。即使四周无人,我们也会在红灯前驻足、为宠物狗清理粪便;我们不会在参观小学校园时口吐脏话,不会窃取星巴克小费罐里的零钱,不会骚扰路过的行人,更不会袭击他人取乐。同时,我们希望看到道德准则在各种宗教、各行各业和学校中长盛不衰。我们为宣传十诫、道德规则和刑事法典兴建丰碑。一旦被冠以不道德之名,就如同被贴上耻辱的标签。

另一方面,只需环顾四周,你就会发现:我们实际上正在欺诈的海洋中挣扎。此时此刻,我们身边的人们,无论陌生人还是熟人,无论我们的偶像、敌人还是朋友,都在违反规则并从中渔利:雇员们消极怠工或者忙于私事,运动员们谎称对方犯规或者使用违禁药物,夫妻或者恋人们互相欺骗,社会公众惯于进行保险诈骗、税务欺诈或者欺骗年长的亲属,大多数人都热衷于上网下载免费的歌曲和视频。

调查发现,各个年龄段的群体都普遍存在欺诈行为。此前我们通常认为,年轻人大多诚实可信,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例如,学生们的作弊行为十分常见:半数以上的高中生承认曾经有过作弊行为,大学生群体作弊的比例可能更高。研究生也不例外,其中,商学院学生作弊的比例最高(56%的受访者承认有过作弊行为),法学院学生作弊的比例低于平均水平(45%左右)。此外,优等生违反学术规则的比例与普通学生相差无几。近年来,在著名的纽约史蒂文森高中、空军军官学校(the air force academy)和哈佛大学,都已经发现规模较大的作弊事件。

实际上,无论是乞丐还是华尔街,社会各行各业都在规避规则,并通过欺诈谋利。看看你周围熟悉的人,包括你的孩子、你的配偶、你的学生、你的同事以及你的雇员,大家均是如此,概莫能外。

人们为什么要欺诈?背后的动因何在?我们的法律制度为何难以遏制这种违法犯罪行为?

如果欺诈并非某些品性不端者的个别行为,而是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那么,我们就应当反思,或许人们从事欺诈行为的常规逻辑仍然是正确的。换言之,一旦欺诈的收益超过可能遭到法律追究的成本,人们就难免会选择欺诈行为。

研究人员为验证这个假说做了一个实验。实验内容是要求被测试者进行有偿的数独游戏,并且在实验过程中不断调整可能影响诚信度的因素,以观察实验效果。最终的实验结论值得深思。即使被测试者知晓,在解决数学矩阵时作弊并不容易被察觉,实验中作弊的情形并未增加;即使增加被测试者正确解决数独问题的奖励金额,情况也是如此。实际上,当研究人员将解决每个数独问题的奖励提高到10美元时,作弊情形反而有所下降。

由此可见,欺诈并非仅仅涉及成本收益方面的考虑。尽管许多人都曾有过欺诈行为,但即使提供作弊的机会或者激励,他们通常也不会变本加厉。

另一项研究也发现了类似的现象。被测试者参与一项多项选择题测试,答对问题后可以获得奖励,根据测试方案的设计,即使被测试者作弊也不会被发现。正如研究者所预料的那样,许多被测试者都实施了作弊行为。但是这些人作弊时都很有节制,尽管可以作弊的环节很多,他们仅在其中20%左右的环节选择了作弊行为。

从上述研究反映的情况看,人类内心仿佛存在一种约束机制,遏制着他们欺诈的本能。研究者认为,这种约束机制可能就是人的自尊心。我们都非常希望保持正直高尚的人格形象,这种内在动机作为一种有效的约束机制,遏制着我们自私自利的冲动。我们希望自己诚实可信、道德高尚,当我们欺诈失信时,就会损害这种美好的自我期望。欺诈行为对自我形象的损害越是严重,我们实施这种行为的概率越低。

一项实验生动地展现了这种动态关系:实验参加者参与一项抛硬币猜正反面的游戏,他们可以谎报游戏结果并由此获利。所有参加者都知道,他们在作弊时不会被人察觉,但研究人员事先对他们作出不同的警告,对一部分人的警告是“请不要实施欺骗行为”,对另一部分人的警告则是“请不要成为一个骗子”。我们一般认为,上述表述的细微差异可能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但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当研究人员警告“请不要实施欺骗行为”时,一些人仍然选择作弊;但是当被告知“请不要成为一个骗子”时,实验参加者突然意识到这关乎自己的身份,结果没有人选择实施作弊行为。

为保持良好的自我认知,我们需要摒弃欺诈行为或者尽量有所节制。如果仅是在心理测试中对敏感的问题说谎,或者在纳税时瞒报小额的博彩收入,并不会让我们怀疑自己的人品。除此之外,当我们的行为有悖于良好的自我形象时,还有另外一种方式能够解决内心的冲突,那就是自欺欺人地认为我们的所作所为并不过分。

有鉴于此,在一项研究中,尽管51%的高中生承认近期曾在考试中作弊,61%的学生承认曾对老师说谎,20%的学生承认曾盗窃商店物品,但总体上,93%的受访学生都对自己的道德品性感到满意。类似地,尽管纳税人经常瞒报收入情况,每年由此给政府造成3850亿美元的损失;但90%以上的受访者认为,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任何公民偷逃税款都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尽管我们不愿公开承认,但实际上每个人都会自欺欺人。

如果我们想搞清楚人们为何欺诈,就需要审视那些影响人们对欺诈行为作出合理化解释的因素。一旦我们无法对自己的行为提供正当理由,就很难选择去违反规则。这是我们分析检察官不法行为的关键所在:许多检察官并不是故意欺骗被告人,他们只不过是非常善于欺骗自己。

为了对违反道德的行为作出合理化解释,人们最常使用的策略就是弱化欺诈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联。如果我能够确信,实施特定行为并不会导致危害后果,我就很容易为该行为提供正当理由,并保持良好的自我认知。我想做的事与预期危害后果之间的关联越弱,中间的介入因素越多,我就越难以克制违反诚信原则的冲动。例如,科学家已经发现,与直接通过欺诈手段骗钱相比,当人们通过欺诈手段骗取奖品,再用奖品换钱时,人们选择实施欺诈行为的次数翻了一番。

为更好地理解这一现象与检察官不法行为之间的关联,让我们比较两类不同的检察官。一类以迪根为代表,他们纠纷于是否将可能证实被告人无罪的现场血迹鉴定报告提供给法庭。另一类检察官则考虑是否向犹豫不决的陪审员行贿以获得定罪判决。

研究显示,与第一类检察官不同,第二类检察官极少会将自己不道德的想法付诸实施,因为他们很难将此类行为视为无伤大雅的小事。毕竟,他们直接身处决策的紧要环节。同时,他们也没有其他可以推卸责任的正当理由。一旦他们贿赂了陪审员,就将直接左右判决结果。

相比之下,第一类检察官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仍有一定的安全距离。即使他并未向法庭提交鉴定报告,如果被告人真的是无辜者,辩护律师仍然有可能发现其他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进一步讲,辩护律师应当能够提供证据证实被告人无罪,并说服陪审团做出无罪判决。鉴此,即便最终导致错误定罪,辩护律师和陪审员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汤普森案”中,迪根负责的是对抢劫案件而非谋杀案件的指控,这使迪根很容易为自己的不当行为找到借口。即他的行为与汤普森被判处死刑之间没有多少关系:当他完成抢劫案件的指控之后,汤普森涉嫌的谋杀案件才开始进行审判。

在对抗制诉讼模式下,检察官热衷于成功指控犯罪;并不肩负最终的裁判职责,使检察官对自己的行为缺乏责任感,进而容易诱发欺诈行为。在诉讼过程中,检察官实施不法行为的环节越早,其与最终可能导致的危害后果之间的关联越弱。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相对于召集陪审团并开始审判环节,检察官在开庭审判之前更有可能实施欺诈行为。一旦被告人已被定罪,就将面临新的问题:检察官可能仅仅为了维持现有的诉讼结果而实施欺诈行为,例如,通过不法手段剥夺被告人的上诉权或者获得假释听证的权利,而且检察官也很容易为这种做法找到合理的托词。

在本案中,当迪根向他的朋友雷曼透露,他曾在“汤普森案”中隐匿可能判处被告人无罪的证据时,汤普森尚在等候死刑执行期间,此种情况下,雷曼似乎很难为其隐瞒这一事实的做法寻求正当化依据。不过与迪根不同,雷曼此前并未参与该案指控,也没有隐匿证据。他只是听迪根讲述上述不法行为。需要指出的是,雷曼了解该情况时,汤普森早已被定罪并判处死刑。考虑到汤普森的血型当时尚未确定,即使雷曼将这一信息透露给汤普森的辩护律师,也不一定能影响案件的处理结果。实际上,即使此前现场血迹鉴定报告被提交给法庭,被告人的血型也可能与现场血迹的血型相符,这将导致被告人更有可能被定罪。尽管我们无法确信,雷曼究竟为何在汤普森命悬一线的情况下仍然为迪根保守秘密长达5年之久,但是站在雷曼的立场上,他在作出这种选择时可能并未觉得自己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需要强调的是,人们通常会对“作为”(commissions)和“不作为”(omissions)给予不同的评价。与“不作为”的情形相比(例如,迪根未能提交实验室鉴定报告),在“作为”的情形下(例如,检察官贿赂陪审员)更容易看到行为的危害后果。“不作为”看似并未改变事物的自然发展进程,而“作为”则扭转了事物的发展方向。“不作为”的情形能更容易找到正当化理由,因为人们通常能够对没有实施特定行为提供合理的解释,例如,“我并不知道这是我的职责”“没有人告诉我应该这样做”或者仅仅是“我忘记这件事了”。

因此,由于“布拉迪规则”试图规范的是检察官原本应当履行但却并未履行的法律职责,这意味着此类违法行为实际上极易在司法实践中发生。还有一些常见的检察官不法行为也涉及不作为的问题。例如,检察官明知证人在出庭作证时说谎,但未能就此提示法庭。又如,检察官对执法人员隐匿或者毁灭证据的做法视而不见。

当我们的行为受到其他人(或者其他事件)的控制时,通常也会认为这不是我们自主决定的行为。如果老板要求我们做特定的事情,我们就不用为最终的结果负责。在刑事司法系统中,检察官也通常是按照他人的要求行事:助理检察官非常清楚他是在为检察官服务,公职辩护人同样知道当事人才有最终的决定权。由此可见,严格的等级制度和命令控制链条是导致不法行为发生的制度原因。

为违反规则的做法寻求正当理由,另外一种途径就是社会比较。【2】就我多年来了解的欺诈行为来说,一个突出特点就是,许多情形都是群体行为而非个体行为。例如,一个人选择闯红灯后,突然会有三四个人和他一起闯红灯。身处群体之中可能会改变人们的道德准则,导致人们选择盲从,并最终背离原有的合乎道德要求的行为模式。研究人员已经开始深入研究欺诈行为的传染性问题。具体言之,我们在看待特定的行为时,并不是基于绝对的道德原则进行评价(例如,在考试中作弊究竟是道德的还是不道德的?),而是基于周围群体的标准进行评价(例如,我最好的朋友是否在考试中交换答案?)。

在近期一项研究中,研究人员要求一群被测试者完成一项测试,每个人表现得越好的人,最终获得的奖励越多。其中一名被测试者实际上是一个“托儿”,根据研究人员的指示,他在测试一开始就公开欺骗大家,他站起来声称自己已经完成测试,所有答案都是正确的,并将获得最高的奖励。研究人员关注的问题是,这一行为是否会鼓励其他人选择作弊。答案是肯定的,但前提是这名被测试者与其他被测试者属于同一个群体:因为该项测试是在某个大学进行,因此,该名被测试者要身穿该校的t恤衫。当该名被测试者身穿其他学校的t恤衫时,其他被测试者的作弊行为显著低于控制组的水平。

在对抗制诉讼制度下,检察官有着很强的职业身份感,控辩双方对抗激烈,此种情况下,他们特别容易受到同行们道德暗示的影响。有鉴于此,我们发现检察官的不法行为通常不是孤立的事件,并非我们所想象的那种个别不法分子为了追究不当目的而实施的个体行为。

在大法官斯卡利亚看来,“汤普森案”中检察官的不法行为仅仅是“某个检察官违反布拉迪规则的个体行为”。对此,大法官金斯伯格提出了针锋相对的反对意见。她认为,该案中实际上有“至少5名检察官”共同剥夺了汤普森的合法权利,导致“汤普森多年间始终无法获得有效辩护所需的关键证据”。诚如金斯伯格所言,这“不是一时疏忽,也不是个别检察官的不法行为导致的孤立事件”。“在‘汤普森案’的审前程序和审判过程中,负责指控武装抢劫和谋杀案件的4名检察官,向辩护律师和法庭隐匿了汤普森依法有权获得的无罪证据”。

布鲁斯·维塔克,该案中最初决定以武装抢劫罪起诉汤普森的检察官,曾经审阅过那份显示作案人是b型血的实验室鉴定报告,并将该报告交给负责该案指控工作的助理检察官詹姆斯·威廉姆斯。但是二人都没有将这份证据告知汤普森的辩护律师,尽管法律明确要求,所有有利于被告人并且与定罪量刑紧密相关的信息,包括科学检验或者实验得出的所有结论或者报告,都应当向辩护方开示。随后,与威廉姆斯共同负责该案的迪根,将警察局证据保管室的所有相关物证都移交给法庭,唯独留下了那份血迹证据。威廉姆斯和迪根在审判过程中从未提到该份血迹证据或者犯罪实验室鉴定报告,那份血迹证据从此就消失了。

该案中还有一些关键的证据材料,但检控方(包括艾瑞克·杜波利尔,与威廉姆斯共同负责谋杀案件指控的检察官)并未提交给辩护方。证人理查德·帕金斯最先向警方举报汤普森作案。他先是与被害人家属协商指证汤普森的赏金,随后在出庭作证时声称此前并不知晓悬赏的事。如果检控方将帕金斯与被害人家属协商过程的录音提交给辩护方,汤普森的辩护律师就能够对帕金斯的证言提出有力的质疑,并证实帕金斯出庭作证时向法庭说谎。

类似地,检控方的关键证人凯文·弗里曼称其曾将谋杀案件的情况告知帕金斯,如果检控方将记载帕金斯证言的警方取证报告提交给辩护律师,辩护律师就能够证实,弗里曼的证言与帕金斯的证言存在矛盾。同样重要的是,目击证人最初向警方描述的作案人特征是“短发”,如果检控方将相关的警方取证报告提交给辩护律师,辩护律师就能够证实,证人证言描述的作案人发型特征与汤普森的非洲式卷发发型存在矛盾。

所有这些反映的都是弄虚作假的职业文化。实际上,目前已有诸多证据证实检察官办公室近年来屡有不法行为。诚如大法官金斯伯格所言:“在奥尔良市帕里斯县,检察官无视‘布拉迪规则’的证据开示要求,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地区检察官考尼克,曾被指控在其他案件中隐匿实验室鉴定报告,在考尼克面临指控期间,路易斯安那州法院以检察官违反“布拉迪规则”隐匿证据为由,撤销了多个案件的定罪裁决。

如同新奥尔良检察官办公室制造的司法悲剧一样,欺诈行为一旦遇有合适的环境,就会像瘟疫一样快速蔓延。我们在判断哪些行为可为、哪些行为不可为时,通常会选择周围群体作为参照,如果违反规则成为群体惯例,大多数人都很难摆脱这种惯例的影响。进一步讲,检察官草菅人命、玩弄法律、不辨是非的负面形象的形成,可能会在实践中引发更多的不道德行为,因为这意味着检察官职业盛行欺诈的做法。既然每个人都在这样做,为什么我就不能呢?

毫无疑问,我们主要是从周围群体中学习道德准则。与此同时,我们也从过去的实践中吸取经验。这有助于解释为什么我们最初只是实施轻微的欺诈行为,随后却逐步演化为十分严重的越轨行为。举例言之,我是否应当在这次数学考试中作弊?我昨天晚上抄袭了同学的代数作业,这两件事没什么两样,所以即使在这次数学考试中作弊也没什么大不了。如此这般,一旦你持续实施欺诈行为,你很快就会发现,自己已经不是原来那个诚实的自我了。

千里之堤,溃于蚁穴。研究早已发现,只要改变个人在道德方面的自我认知,就会逐步引导其实施更加严重的欺诈行为。在一项著名的实验中,实验参加者佩戴太阳镜参加一个测试,他们事先已被告知,这些太阳镜有些是名牌正版,有些是山寨冒牌。你可能会认为,正版还是冒牌并不会对实验者产生什么影响,但实际上,佩戴冒牌眼镜的实验者实施欺诈行为的概率高出一倍以上。实验人员发现,那些佩戴冒牌眼镜的参与者突然对自我得到了一个新认识:当脸上戴着一副冒牌眼镜时,说假话变得容易多了。同时,他们也用异样的眼光看待其他佩戴冒牌眼镜的人,认为这些人欺诈的概率比佩戴正版眼镜的人高出很多。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很容易理解道德滑坡可能对检察官造成影响。最初,他可能在同事或者上级的压力下违背一项无足轻重的道德准则(例如,在被害人提出证据动议后,检察官故意回避另外一个相关的案件,以免影响案件的指控)。当他意识到这一点后,就可能进一步奉行更加宽松的道德标准。一旦他开始违反道德准则,即使随后愈演愈烈(例如,因证人描述的作案人特征并不完全与被告人相符,而决定不将该情况告知辩护人),也不会对他的自我评价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更加令人担心的是,研究人员认为,检察官越是自己欺诈失信,就越是倾向于认为其他人,包括他的同事以及扮演对抗角色的辩护律师,也在实施欺诈行为,这种认识将进一步促使他实施欺诈行为。这种道德滑坡的危害很大,对性命攸关的案件尤为如此。

尽管看似有些难以理解,但实际上,为了使道德滑坡正当化,最有效的手段就是粉饰不法行为,将之作为恢复秩序或者实现正义的路径。以恶治恶,成为实现正义的一种方式。实际上,研究也已显示,不法行为的一个重要动机就是为了实现正义。

在一项实验中,科学家们试图确定,当顾客遭到咖啡店店员粗暴对待时,是否会返还该店员多找的零钱。他们发现,与那些并未遭到粗暴对待的顾客相比,这些遭到粗暴对待的顾客保留该笔零钱的比率要高得多。在后者看来,遭到粗暴对待的事实就是他们保留该笔零钱的正当理由。

类似地,如果检察官认为对方当事人得到法官的过分照顾(例如,本方申请被驳回或者证据遭到排除),或者认为对方律师采取不当的诉讼策略,就更加倾向于实施不法行为。你所面临的挑战,既能成为前进的动力,也能成为违反规则谋取私利的托词。即便你所面对的不公,并非来自对方律师和法官的所作所为,情况也是如此。对于检察官而言,这可能仅仅是由于自己感觉处境不佳。例如,自己不得不长时间努力工作,但收入却少于那些执业律师。又如自己的上司不近人情,还如自己未能进入理想的法学院,等等。类似的情形还有,新任检察官感觉自己的工作比其他检察官略逊一筹,进而认为,自己只需略施小计就能迎头赶上。迪根当时是检察官办公室资历最浅的人员,他接手办理“汤普森案”时,刚刚入职不到一年时间。

基于类似的逻辑,当我们对他人说谎或者实施欺诈行为后,为了论证自己行为的正当性,一个有效的方法就是贬低对方。如果我们贬低那些处于道德弱势地位的对象,我们的行为突然就显得更加具有正当性。当对方早已被逮捕并被提起犯罪指控时,我们很容易认为自己的行为是符合道义的。

迪根当时很容易将自己塑造成正义的捍卫者。立足当时的案件情况,如果汤普森的血型与从抢劫案件被害人处提取的血迹不符,就不能认定汤普森实施了抢劫犯罪行为,进一步讲,如果不能认定汤普森犯有抢劫罪,汤普森就可能逃避谋杀罪的指控。如果你坚信他就是残忍杀害雷蒙德·鲁萨的凶手,那么,通过违反规则的手段将汤普森绳之以法,就可能显得非常理所应当了。同时,许多从事检控工作的检察官都认为,许多被告人除了当前被指控的罪行外,还有许多罪行并未得到追究。如果你与检察官推心置腹地交谈,就会惊奇地发现,当他们提到曾经违反规则时,都会提出相同的理由,“哦,即使这起犯罪不是他干的,他总归还有其他罪行”。

因此在许多案件中,可能正是这种实现正义、大公无私的冲动,促使我们办事不择手段。在一项令人震惊的研究中,科学家们显示,当人们认为欺诈行为有利于他人、而非为谋求一己私利时,就可能会实施更多的欺诈行为。如果我们仅仅为他人利益着想,往往就不会对自己产生负面评价,也更容易对不法行为作出合理化解释。那些在非营利性基金会、学校或者公益组织工作的人们,可能更加倾向于违反规则,因为提高社会福利的宗旨能够为欺诈行为提供正当理由。

如果这种理论成立的话,检察官和公职辩护人就很可能会受到这种心理的影响。从某种意义上看,检察官在有些情况下如果不违反规则,就可能会让许多人感到失望,包括被害人的家庭、侦破案件的警察、检察官同事以及整个社会(以及潜在的被害人,他们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他还可能让那些希望他能够出人头地的人们感到失望,包括他的搭档、他的子女、他的父母以及他的朋友。颇具讽刺意味的是,正是基于对其他人的深切关心,而不是铁石心肠、缺乏同情心,才最终导致检察官实施欺诈行为。

毫无疑问,对欺诈行为作出合理化解释乃人性使然。当然,总有一些人比其他人更加诚实。那么,我们如何判断哪些人更容易实施欺诈行为呢?科学家们发现的某些人格特征可能对我们有所帮助。例如,那些内疚感较强的人通常不愿实施越轨行为。还有其他一些更加新奇的科学发现值得我们关注。例如,说谎成性者前额皮质的白色物质比普通人高出许多,同时,白色物质的结构与创造力紧密相关。研究人员试图确定人们创造力的差异是否与欺诈问题具有相关性。他们推测,那些更具创造力的人通常认为,自己很容易编造令人信服的说辞来粉饰不法行为。

这一假说得到了实验的证实,那些最具创造力的测试对象也是最不诚实的人。此外,研究人员还发现,通过培养测试对象的创造思维,他们变得更加倾向于实施欺诈行为。有趣的是,智商水平看起来与欺诈问题并没有相关性,仅仅是创造能力与该问题紧密相关。

上述研究让我们认识到,检察官越具有创造力,越有可能实施不法行为;更重要的是,检察官作为一个行业群体,也可能更加倾向于实施不法行为。众所周知,检察官的天职就是对各种行为或者事件提供正当理由以及合理论证。他们需要提出可信的假说,论证己方的主张。有些人甚至认为,与其他因素相比,创造力是最能判断检察官成功与否的因素。当我们想到,检察官既可以运用创造力提出具有令人信服的假说,建立被告人与犯罪事实的关联;也能够运用创造力编造可信的故事,掩饰侵犯被告人权利的不法行为,这实在令人感到不安。

由于法律规定一般较为原则性,存在较大的裁量空间,检察官通常发现自己处于规则的灰色地带,此种情况下,他们所具有的创造力极易促使他们实施欺诈行为。对检察官而言,几乎所有常见的职业不端行为都是可以纠正的。例如,你究竟是隐匿潜在的无罪证据,还是避免使用非实质性的证据混淆陪审团?你究竟是作出不适当的总结陈词,还是进行尽职的指控?你究竟是骚扰和诱导证人,还是通过严格的交叉询问确保发现真相?你究竟是鼓动证人提供虚假的证言,还是促使陪审团全面了解所有证据?

检察官可能特别善于粉饰自己的欺诈行为,但他们所处的环境也确实容易诱发欺诈行为。迪根将现场血迹检材从警方物证室取出,这一行为本身将对案件产生重要影响。除此之外,血迹鉴定报告已被送交检察官办公室,但是该份报告此后也未提交给辩护方。这项证据的开示对检控方可谓轻而易举。有鉴于此,我们有理由担心,检控方实际上对指控犯罪的证据和证人拥有极大的控制权:他们可以决定辩护方能否以及何时获得弹道鉴定报告、dna鉴定报告、证人证言或者警方调查报告等证据。这仿佛是将鸡舍的钥匙交给正直的狐狸手中,然后静观事态的进展。

此外有研究显示,当我们的自制力消耗殆尽时,就特别容易实施欺诈行为。在一些心理学家看来,意志力属于稀缺资源,而检察官所处的工作环境恰恰严重消耗意志力。具体言之,检察官和许多人一样面临着繁重的工作压力:他们要努力完成年度计划,疲于应对工作任务;面对不近情理的领导时,要尽量控制情绪;参加冗长的会议时,要努力集中精力;应对叛逆的孩子时,要尽量克制脾气。同时,检察官还面临着其他压力。例如,为严格遵守办案期限要求,助理检察官通常要同时办理许多案件,包括整理判例中的裁判意见、成文法律、案件事实和其他细节。此外,他还必须努力迎合不同选民的需求和意愿,而选民的利益还可能存在内在冲突。为了获得被害人家庭、社会公众、法官和上级的认可,努力实现正义并应对对方当事人的挑战,检察官经常会感到精神疲惫,并因此而实施欺诈行为。

尽管检察官不法行为屡屡发生,但令人感到奇怪的是,此类行为很少遭到调查或者惩处。主要原因是该类行为难以发现。在过去20多年间,只有当dna证据改判无罪的案件被公之于众、官方对无辜者被错误定罪的原因进行调查时,检察官的不法行为才会浮出水面。在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不法行为就是隐匿证据,而此类行为特别难以发现,因为被告人无从知晓哪些证据被检察官隐匿起来。同时,检察官们也通常没有意识到他们的所作所为有何不妥。本案中,迪根最终后悔当初的决定。但在许多案件中,即使检察官的不法行为已经暴露在聚光灯下,他们仍然自欺欺人地认为,通过不法行为已经实现了预期目的。在一项实验中,测试对象使用答案提示器在考试中作弊得到较高的分数,他们竟然认为,由此取得的高分能够证明他们具有较高的智商!类似地,当检察官使用不法手段占据优势进而赢得诉讼时,他们也可能会宣称这得益于辛勤的工作、业务技能和诉讼智慧。胜者为王,人们不会计较成功的手段。

需要指出的是,司法系统的许多不法行为都是隐迹藏形的。不过,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对此束手无策。我们的道德品行具有很强的可塑性:一方面,欺诈行为具有传染性;另一方面,人们也有积极向善的本性。鉴此,我们可以努力改变检察官的角色定位,促使他们秉承良善的道德原则。研究显示,检察官们越是关注诉讼输赢而非实现正义,越是容易实施不法行为。然而不幸的是,检察官们在实践中得到的大量反馈告诉他们,工作绩效才是决定职业前途的决定性因素。例如,在一个臭名昭著的案件中,伊利诺伊州库克县的检察官们组织了一个名为“两吨竞赛”的活动,即如果哪个检察官成功指控的被告人总重量最先超过2000公斤,就将赢得该笔奖金。针对上述问题,检察官办公室的领导者需要有所作为,他们可以考虑实行严格的道德准则,并强化监督管理机制。

大量研究显示,如果人们认识到自己正在接受监督,就会选择遵守规则。最高法院多数大法官认为,汤普森被错判不能归咎于考尼克缺乏监管。但实际情况恰恰相反,我们有充分理由认为,如果对检察官办公室进行有效的监管,就可能会预防汤普森错案的发生。在盖瑞·迪根任职期间,如果检察官办公室认真对待“布拉迪规则”,如果同事们互相对违法办案进行监督,迪根就很可能会将关键的血迹证据提交给辩护律师。

我们相信,这种职业文化的转变势在必行,实际上,转变已经开始萌生。2006年,达拉斯县检察官克莱格·沃特金斯为强化错案防范,在检察官办公室设立一个新的部门,一旦被告人是否有罪面临争议,就由这个独立的新部门对案件进行审核。沃特金斯指出,这个新部门的检察官特别关注被告人提出的无罪辩解,原因在于:这些辩解理由有助于抓获案件真凶,与此同时,检察官也肩负着防范错案的法律职责。这一创新举措在实践中取得了显著成效,该部门自成立至今已经认定33名被告人无罪。达拉斯检察官办公室的改革成就促使其他地区纷纷效仿,库克县、明尼苏达州维尼县、布鲁克林区、加利福尼亚州圣克拉拉县都已建立类似的机制。这些辖区的检察官办公室已经达成共识:确保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是检察官的天职,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需要接受专业人员的监督审核。

为建立全新的监督机制,重新界定检察官的职责,需要进行较大幅度的改革。其实,检察官办公室还可以通过一些简便易行的举措鼓励检察官依法规范办案。在实验室环境下,即使是点滴的提示也能发挥较好的成效。无论是要求实验对象签署诚信守则,还是让他们默写十诫条款,都能够显著减少甚至杜绝测试中的作弊行为。令人惊诧的是,即使测试对象记不清十诫的有关条款,即使诚信协议完全是虚构的,这种道德提示仍然很有益处。例如,麻省理工学院并没有诚信守则,但是研究人员发现,通过要求学生们签署仿造的诚信守则,也能够有效地防止作弊行为。(需要指出的是,这些测试符合麻省理工学院诚信守则的指导原则。)

这项研究显示,我们应当为检察官制定专门的道德准则,帮助他们抵制和摒弃不法行为的诱惑。例如,我们可以要求检察官在办案之前进行宣誓,或者抄写他们信奉的道德准则。类似地,为了促使检察官向辩护律师开示无罪证据,我们可以要求检察官签署一份职业声明,承诺他们将会遵守“布拉迪规则”,同时要求他们朗读工作准则,清醒地认识到隐匿证据是不法行为。科学研究发现,为了让人们始终铭记行为准则,关键在于反复进行提醒,以免人们因思维惰性而对此熟视无睹。

解决问题的方案并不复杂:为了让检察官遵循道德准则,我们必须提出明确的要求,设定具体的准则,并定期检查执行情况。我们不能在原地踏步,指望别人扭转现有局面。一旦检察官已经违反法律规则,一切救济措施都为时晚矣。

让我们再来回顾一下汤普森重获自由的曲折历程:在他寄出的数百封求助信件石沉大海后,终于有两名费城律师免费代理他的案件;当所有的上诉途径用尽后,律师事务所决定做最后的尝试;私人侦探抓住最后一线机会,在尘封多年的档案材料中找到现场血迹鉴定报告。整个过程就像传奇故事。在慨叹之余,我们还需要正视冷酷的现实:大多数与汤普森一样深陷困境的人并没有如此幸运。面对有限的资源和繁重的案件负担,鲜有律师愿意投身法律援助工作,绝大多数被告人也没有能力聘请私人侦探。至于陪审员或者法官能否履职尽责,督促检察官依法指控犯罪,准确查明案件事实,下文将详细进行论述。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在汤普森之类的无辜者被提交审判之前,如果我们能够采取措施使他们免于刑事追诉,就不能选择让他们听天由命。

【1】科杰克(kojak),是美国犯罪喜剧电视的主人公,其原型是纽约市警察局侦探西奥·科杰克(theo kojak)。该剧于1973年至1978年在cbs电视台热播,1999年电视指南将西奥·科杰克评为美国50大电视角色第18位。

【2】社会比较理论(social comparison theory),是美国社会心理学家利昂·费斯廷格(leon festinger)在1954年提出来的构思,指每个个体在缺乏客观标准的情况下,将他人作为比较的尺度,从而进行自我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