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实务精要》系「高杉legal」微信公众号所发布文章的系列定期精选辑。2015年4月推出了《民商法实务精要》第1辑,到本辑已是第5辑。读者的厚爱和支持,是对高杉legal评审团每位成员和《民商法实务精要》每一辑全体作者以及我个人的莫大肯定。
关于为什么要做「高杉legal」这样一个民商法实务文章原创分享的平台、对「高杉legal」的定位有何主要考虑、legal微信群如何建立、legal评审团的双向匿名评审机制如何运作、「高杉legal」对法律实务文章写作原则的理解等问题,前1—4辑的序言均已一一向读者做了说明。借本辑写序的机会,我想和读者谈一下「高杉legal」关于法律实务文章中法条引用的规范。
法条是一切法律工作的基础,但在实务文章(以及起诉状、代理词等法律文件)中,往往存在各种不规范之处,影响了法律行业内信息传递的准确和效率。以下是「高杉legal」目前关于法律实务文章中法条引用的规范要点,谨供参考:
1.正文中援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时,应使用全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亦可使用通用简称,如《民事诉讼法》。
2.正文中援引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时,应使用全称,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应在书名号内;亦可使用通用简称,如《买卖合同解释》,但需于首次使用简称时对全称和简称的对应关系予以说明,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解释》)……”;正文中不应使用“法释〔2016〕21号”等文号来代称相应司法解释。
3.文章中指称法条的条款项时,一是不要使用括号,二是所有序号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如“根据《合同法》第12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条内不分款但有多项的条文,指称时切勿使用“第1款”,如“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即属错误用法,正确用法应为“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2项的规定……”。
4.如所引法条内容在文章中未单独成段,那么应该用“……”明确标出引用内容的起止,以将法条内容和作者论述内容严格区分。行文时应尽量避免不引用法条原文而仅转述法条内容。
5.文章中引用的任何法条,均需至少通过如下渠道之一进行核实:(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等政府机关公报;(2)法律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或人民法院出版社的法规汇编;(3)北大法宝或威科先行法律数据库的法规库。
如读者对「高杉legal」有任何建议,或发现本书的错漏之处,请添加我的个人微信号:legalgaoshan,即可交流讨论。
高杉峻
2017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