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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融资必读 §几组相近概念的区别

许多读者对互联网+融资的相关概念搞不清,这里试举几组加以讨论。

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

一般认为,所谓互联网金融是指互联网企业介入金融领域,而所谓金融互联网则是指金融企业采用互联网手段。这种说法虽然过于生硬,却也不无道理,体现了谁的主动性,是谁服务于谁。

当然,更准确也更容易被人接受的说法是,互联网金融就是用互联网思维来做金融行业的事。那么,互联网思维又指什么呢?那就是:开放、平等、协作、分享、去中心化、客户体验至上。

按照这样的标准来对照,目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有部分做到了,但更多的部分还做得很不够。所以可以说,从短期看,我国的互联网金融更多地是金融属性,互联网只是被当成一种工具在使用;但从长期看,这一步很快就会过去,核心将会逐步转移到互联网思维上来。

为什么?因为当互联网金融平台足够多时便会引发激烈竞争,促使它内部越来越规范,也促使政府从外部对它进行规范,从量变引发质变。

从全球看,最具有互联网金融属性的是p2p;可是,目前在我国因为缺乏有效的风险控制,p2p平台还在直接介入交易,这样就使得本该金融脱媒的互联网金融脱媒不了,更多的p2p或者背靠银行信用、或者干脆自己也成为银行的一部分,这就违背了互联网金融该有的去中心化。

互联网金融和网络金融

这里的区别主要是:互联网的概念比较明确,就是指internet;而网络的概念就大了,不仅包括互联网,还包括内联网intranet、本地网和专用网等。

这样一厘清,就容易看出:互联网金融是指利用互联网从事并完成金融活动;而网络金融也叫电子金融,除了互联网金融以外,还包括其他更大的外延,如atm异地存取、异地划卡支付等,因为它们都是利用银行系统、银联系统的专用网络来达成的。

当然,这两者之间可以有重复。例如,网上支付、网上交易等就既可以看作是互联网金融又可以看作是网络金融。这实在不奇怪。因为互联网金融本身就是网络金融的一部分,是网络金融发展到更高阶段的产物。

互联网金融和电子商务

上面已经提到,互联网金融可以简单地理解为把传统的金融业务放到网上来进行;而电子商务也是一样的道理,就是把传统的商业贸易通过网络(互联网internet、企业内部网intranet、增值网van)来完成。

由此可见,两者之间的共同点在于网络。因为货币也是商品的一部分(货币是特殊商品),所以可以说互联网金融也是电子商务的一部分。只不过,互联网金融虽然属于电子商务,概念却要比电子商务精致得多。

互联网融资和互联网金融

上面已经提到,互联网金融是指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信息中介服务的一种新型金融业务模式;而互联网融资,只是互联网金融的一部分,是指互联网金融模式中有关资金融通这一块。

根据规范的说法,互联网金融包括第三方支付、p2p、股权众筹、互联网证券、互联网保险、消费金融等业务领域;而互联网融资则主要是指其中与互联网思维有关的网上借贷、众筹模式、众创空间、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股权融资等。

如果从最初的第三方支付开始算起,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存在的时间已经超过10年。只不过在过去10多年里,大多数互联网金融与融资业务并没有受到过真正的监管,直到2015年7月《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出台,这算是一个里程碑式的标志性事件。

网上借贷和电子银行

所谓电子银行,是指金融机构开办的电子银行业务,它最重要的形式便是网上银行。网上借贷是网上银行的主要业务之一,除此以外还有网上支付、网上转账、网上购物等。

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网上借贷只要通过电脑和网络就能完成所有贷款步骤,而电子银行则主要是起联络作用,关键性的步骤如抵押办理、借贷合同的签署等都需要在线下进行;网上借贷的双方都是个人,而电子银行的双方分别是个人和银行机构;网上借贷双方能够突破时间和地域限制,协商成本非常低,而电子银行则做不到这一点。

贷款机构和网络融资平台

贷款机构有两大类:一是贷款公司,二是小额贷款公司。

所谓贷款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设立的,专门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所谓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者设立的,经营小额贷款业务、不吸收公众存款的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这两种贷款机构的经营目的相似,都是服务于“三农”;经营原则相同,都体现为小额、分散的特点,并且都已上网开展业务。可是与网络融资平台相比,两者之间还是有区别的:其一是贷款机构开展业务有政策性要求,主要服务于“三农”;而普通的网络融资平台则没有这种限制。其二是贷款机构在网上发布信息只具广告作用,关键步骤都在线下进行;而网络融资平台则可以直接在网上办妥所有手续。其三是,贷款机构只能用自有资金放贷,并且在法律上有严格的比例要求;而网络融资平台本身是没有自有资金的,它只能撮合借贷双方成交。

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

从概念层面看,民间借贷是指在国家批准的金融机构开展的金融业务之外的借贷行为,募集资金的对象是特定社会公众;非法集资是指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以及其他债权凭证方式在社会上吸收资金的行为,募集资金的对象是不特定社会公众。

从法律层面讲,民间借贷是国家允许的、合法的;而非法集资则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违法的。

根据2015年9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可以在企业之间相互拆借资金,或者在企业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募集资金,只是不能专业放贷;当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后,依然不能因此免除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民间借贷年利率在24%以内的必须支付,超过36%部分的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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