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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空中国——是阴谋还是市场 §做空中国已经形成食物链

做空中国为什么会形成接力棒、形成立体做空局面?其中包含着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完全可以说,做空中国已经形成食物链,环环相扣,形成对中国经济的包围圈。

做空大本营坐镇在香港

从地理位置看,做空中国食物链的主要阵地在香港。因为香港拥有全球最活跃、最自由的金融市场,并且汇集了亚洲乃至全球的资本精英和资本集团。与此同时还有一层原因,那就是我国内地金融监管措施严厉,对冲基金进不了我国内地进行炒作,所以就只好退而求其次,驻守在香港,把香港作为跳板来做空中国内地。

从数量上看,在全球做空中国的对冲基金中,绝大多数活跃在香港,只有极少数驻守在北京和上海。在这其中,既有赫赫有名的美国华尔街上的大型对冲基金,也有许多小公司和匿名机构。这些公司之所以要匿名、不敢“报上名来”,主要是它们的交易背景有污点,说出去“不好听”,有些干脆就是曾经被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禁止进入市场的对象。

众所周知,美国华尔街是贪婪的,而华尔街上最贪婪的就是这些对冲基金,这是由其逐利本性所决定的;而这种贪婪和逐利本性,又是推动它们做空中国的根本原因。无论这些机构名气大小或名声好坏、是不是有污点,只要能赚到钱,就会有人去这样做。

明白了这一点,就知道为什么“浑水研究”这样的公司会如此卖力地调查中国概念股的背景和实情,然后根据自己需要,对其中的材料进行取舍和夸张,配合对冲基金来进行操作了。

除了香港这个大本营外,对冲基金还有其他一些基地,例如日本就是其中之一。

在这次做空中国中,英国对冲基金经理hugh hendry管理的一只做空中国的对冲基金2011年盈利率超过52%,主要就是通过做空某些日本企业债来迂回做空中国的。这些日本企业债品种价格波动较大,并且深受中国需求影响,从而为该基金的做空操作腾出了空间。

环环相扣,时机最关键

证券市场投资最讲究的是时机,这一点有过股票投资经历的读者更清楚。在股市上,没有哪一只股票是永远上涨的,也没有哪一只股票是永远下跌的。也就是说,没有哪只股票是不能买卖(炒作)的,关键是买入或卖出时机的选择。时机选择得好,就赚钱,甚至包赚不赔;时机选择得不好,就要赔钱,甚至注定要一赔到底。

对冲基金做空中国时,就更是如此。所以在做空中国的食物链上可以看到,它们对这种时机的把握非常微妙,也非常有学问。

例如,“浑水研究”的通常做法是,会首先列出一部分认为有操作空间的中国概念股,然后对其进行实地调查和考察,寻找漏洞。一旦发现这样的漏洞存在,就会让相关协同作战的对冲基金入场持有该股票的看空期权。等到持仓进行得差不多了(一般需要一到两星期),“浑水研究”就开始公开发布调查报告,质疑这家中国概念股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甚至不惜对该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进行人身攻击,目的就是要搞臭这家公司、促使其股价下跌,并且跌幅越大越好。因为股价跌幅越大,它们的做空获利就越大。

在对冲基金搜集筹码的这一两个星期内,绝对是严格保密的,并且有着严密的计划,确保不让外界知道,甚至不让有关方面引起哪怕一点点的关注。与此同时,在这个过程中,这些看空期权投注的价格和规模也会与这一报告紧密配合,相辅相成,互相联动。

例如,从彭博通讯社统计的期权交易情况看,中国概念股“泰富电气”2011年5月末的股价在每股16至17美元左右,而这时候6月18日到期的10美元和12.5美元看跌期权却在突然间猛增。6月17日,做空机构“香橼研究”发布报告称,“泰富电气”存在欺诈行为,股票价格将会跌破10美元。消息传出后,市场立即给予反应,投资者纷纷抛售该股票,6月16日的价格快速下跌到接近于0。由于这时候的看空期权价格大涨,所以对冲基金得以用极低的价格买入股票平仓,与“香橼研究”分享利益。从中就容易看出这种做空中国的食物链及其相互配合,简直可以说是天衣无缝。最后,“泰富电气”只好被迫退出股市 1。

律师事务所分食尾羹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在法制健全的国家,一切都要依法办事,否则风险太大。在这其中,律师事务所的作用功不可没。具体地说,在对冲基金做空中国过程中,律师事务所是这一食物链中的重要一环。

从法律角度看,做空手法在美国是合法的。所以在美国股市中做空中国概念股并不违法,但具体到做空哪一家中国概念股、并且想取得完胜时,就必须确保在法律框架内行动,至少也要不被法律抓住“小辫子”,这样才能心安理得地从中分到一杯羹。

那么,律师事务所在这其中具体起什么作用呢?

举例来说,一旦某家中国概念股遭遇做空,马上就会有美国的律师事务所自告奋勇地提出,愿意为这桩集体诉讼索赔提供帮助,或者发起调查。也就是说,它们会积极召集该股票受影响期间买入该公司股票的所有流通股股东,共同组成原告队伍,由该律师事务所代表这些原告打官司。这样,等到官司真的打起来了,这家律师事务所就会从中得到不菲的律师费收入,而这笔费用最终是要这家中国概念股来支付的。

如果真的打起官司来,这笔律师费用数额一般在三四千万美元左右。但按照惯例,律师一般会首先提出庭外和解。而这时候的中国公司仍然需要支付一定的赔偿,数额可以由双方谈判决定。

在这其中,律师事务所帮助打官司的收入是需要预收的,并且采取的是风险代理模式。也就是说,如果诉讼成功,赔偿金额中大约需要拿出三分之一数额支付给律师事务所。而这样一来,这笔赔偿收入中再去掉人工成本和相应税金,分摊到每个参与集体诉讼的散户投资者身上,赔偿金其实是很少的。

例如,中国概念股“麦考林”2010年末遭到美国5家律师事务所联合集体诉讼,索赔金额就有上百万美元。牵头对“麦考林”提起集体诉讼的律师事务所是rosen law firm事务所,该所几乎参与了所有针对中国概念股的集体诉讼,包括针对“分众传媒”的集体诉讼。所以,不排除该事务所与其他对冲基金在联合做空中国的可能。

类似这种针对中国概念股的诉讼案件,2011年在美国超过20起,占美国证券类集体诉讼案件的四分之一左右 2。

1 嵇晨:《“浑水”如何搅起一池浑水》,第一财经日报,2011年11月25日。

2 嵇晨:《“浑水”如何搅起一池浑水》,第一财经日报,2011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