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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干部就得有本领 当干部,就必须不断增强依法执政本领

《韩非子·有度》有云:“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强调的是,国家依法执政的程度越高,国家就会富强;反之,国家就会贫弱。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增强依法执政本领,加快形成覆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备方面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加强和改善对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依法执政是我们党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基本方式,是领导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保障。领导干部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其法治思维和依法治国能力强弱,直接影响着党的执政根基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必须增强法治观念、法律意识,坚持有法必依,善于运用法治方式开展工作,让人民群众在日常生产生活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增强幸福感、安全感。

一、必须提高认识,牢固树立法治思维

所谓法治思维,就是一种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强调要对宪法和法律存有敬畏之心,要依法按权限和程序办事,始终坚持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侵权须赔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思想观念多元多样多变,各种利益分歧、矛盾冲突相互交织,只有法治才能有效整合各种社会张力、化解各种社会冲突,为社会和谐稳定奠定根基。努力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学会运用法治思维来认识事物、判断是非、解决问题,善于运用法治手段来谋事、干事、成事,是摆在每一位领导干部面前的重大而紧迫的政治任务。必须崇尚法治、尊重法律,牢固树立法治思维,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

要有敬畏法律之心。“凡善怕者,必身有所正,言有所规,行有所止,偶有逾矩,亦不出大格。”敬畏,是人类对待事物的一种态度。古往今来,一个人一旦没有了敬畏之心,就会肆无忌惮、为所欲为,甚至无法无天、贪赃枉法。对法律的敬畏并非单纯的惧怕法律,也不是把法律供于神坛而顶礼膜拜,而是对法律的热爱和尊重,把法律当作信仰,把法律当作行动准则。领导干部只有对法律心存敬畏,才能“思”而出乎理智,“做”而有所顾忌,“行”而不忘法度。首先,无论是决策、执行,还是解决矛盾、推动发展、深化改革,都要考虑行政行为的目的、权限、内容、手段、程序是否合法,自觉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应该大力推进权力清单制定工作,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保证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其次,要坚持“宪法至上”“法律权威”,真正能把宪法法律内化于心,要自觉守法、坚决护法,维护法律和制度的严肃性,维护他人和组织的合法权利。任何人不能搞权大于法、以言代法、选择性执法。尤其是在关涉自身利益时,要做到自律自省、遵章守纪,不搞特权、不搞潜规则。要大力推动政务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以公开透明保护自己、维护法律尊严。再次,要大力支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司法腐败是危害最大的腐败,是压垮政府公信力的最后一根稻草,要坚决抵御和打击司法腐败,加快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司法公信力,让法律真正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让全社会充分相信法律、依赖法律。

要增强依法用权意识。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公共权力都具有鲜明的人民属性和国家属性。有权必有责、有责必担当,作为人民公仆的领导干部都要对手中的权力怀有敬畏之心,切实依法把权力用于为人民服务。如果没有对权力来源和属性的政治认知,没有对权力公正行使的底线思维,权力运行就会偏离正确轨道,甚至会异化为一己之私,成为谋取私利的工具。要正确处理权与法的关系,坚持依法用权,把握好“法定职权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基本要求,自觉在法律约束下用权,在制度笼子里用权,尤其要弄清楚法律规定我们怎么用权,什么事能干、什么事不能干,心中高悬法律的明镜,手中紧握法律的戒尺,知晓为官做事的尺度,做到“公器”绝不“私用”。从一些违法乱纪的领导干部堕落轨迹看,违法必违纪,违法通常是从违纪开始的。因此,依法执政首先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遵规守纪,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从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开始,认真贯彻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细则、办法,要彻底摒弃人治思想和长官意志,决不搞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在法纪面前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要切实增强坚持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自觉性坚定性,增强底线思维,牢记法律红线不可触、法律底线不可越。

要坚决摒弃特权思想。所谓特权思想,就是一些领导干部喜欢用权力搞特殊化,妄图享有法律、制度规定之外的、一般人享受不到的特殊权力、特殊利益。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是旧社会留下的遗毒,与民主法治理念截然相反、背道而驰,对事业发展、对干部自身成长都是有百害而无一益的。坚决反对搞特权、任性用权,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鲜明立场。***同志早就严厉批评:“我们有些干部是老子天下第一,看不起别人,特别是做了大官就不愿以普通劳动者的姿态出现,这是一种很恶劣的现象。”***同志也曾指出:“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比较起来,封建制度较为容易推翻,而封建思想较难清除。现在,民间还流传着这样一种说法:“黑头不如红头,红头不如笔头,笔头不如口头。”这恰恰刻画出了当前一些领导干部权大于法、以权压法的特权行为。无数事实警示我们,人不能把权力带进坟墓,但变质的权力却可以把人带进坟墓。***总书记强调:“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法治轨道上行使可以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则必然祸害国家和人民。”一定要谨记权本法授、权依法使,任何人都没有法律之外的绝对权力。领导干部行使法定职权、从事行政活动时,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主动摒弃个人意志至上和人治思维,自觉把法规制度建设贯穿于工作学习之中,恪守权力边界,防止肆意妄为,把依法用权纳入常态化轨道。

二、必须以身作则,做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俗话说,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要在全社会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新风尚,领导干部必须身先士卒,当好标兵、立好标杆。正如***总书记强调的:“各级领导干部在推进依法治国方面肩负着重要责任,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领导干部必须人人学法、人人守法、人人用法,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才能不断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水平,以自己的模范行动营造浓厚的学习风气,激发大家的学习热情,形成学习法律法规的良好局面。

领导干部要做学法的模范。知之深切,方能行之自觉。领导干部必须强化规矩意识,熟悉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条文和程序规定,准确把握规矩的各种要求、标准和尺度,了然于胸,使自己真正成为“懂规矩”的人。一是要学习和尊崇宪法。***总书记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人民的权利书,集中体现了党和人民意志,充分反映了各族人民利益,享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领导干部要坚定对宪法的忠诚,带头尊崇宪法权威,增强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切实保证宪法实施,更好发挥宪法作用。二是学习国家基本法律,努力掌握法律基本知识;学习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学习与履行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三是要认真学习以党章为核心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同志曾说,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也难以保证。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党章作为最根本的党内法规、具有最高效力的党内法规,是制定其他党内法规的基础和依据。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服从党章的最高效力,并不得与党章相抵触。党章、党内法规和党内规范性文件作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重要内容,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党章,按照党章办事,严格遵守党纪党规。

领导干部要做守法的模范。“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守法是领导干部的重要品质,也是广大领导干部的基本行为准则。坚持依法执政要从各级领导干部做起,坚守法律底线,带头厉行法治、依法办事,养成遇事找法、办事依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行为习惯,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去分析解决问题,自觉养成法治文化,塑造法治精神。经验表明,只有当法律内化为人们自觉遵守的规则和习惯时,法的意义和法的精神才能真正展现出来,法治之花才会结出硕果。领导干部手中都掌握着一定的权力,要想坚持原则,守住法纪防线,做到“言必合法、行必守法”,就要切实将法纪标准变为自觉行动,坚决反对有法不依、有禁不止的现象。要常存“慎独”之心,保持清醒头脑,变他律为自律。要谨言慎行,循规蹈矩,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身边小事做起。要公行权、慎交友、严治家,常把自身“廉洁门”、常吹廉洁“枕头风”、常念家庭“廉洁经”。要尽公仆之责,把遵纪守法、依法办事作为自己安身立命的最基本要求、最基本职责和最基本素养,时时事事以党纪国法约束自己,清廉自守,洁身自好。

领导干部要做用法的模范。每一位领导干部必须在思想上牢固树立法律至上的意识,做懂法、守法的表率,真正做到依法用权、理性用权、谨慎用权;要把法律意识融入经济社会发展的宏观决策之中,做任何事情特别是重大决策都要从法律的角度去分析、思考、解决问题,不仅考虑经济效果、社会效果,还需要考虑法律效果;要把学法、用法、守法与依法办事实践紧密结合,在经济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工作中,要不断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出现的新情况、新矛盾、新问题,不断提高法治化管理水平。同时,要教育引导群众用法律手段协商解决问题,将法治“口号”内化为公民自愿自觉的行动,培养公民对法律发自内心的尊敬,形成法治文化和法律观念的现代化。

三、必须创新方法,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能力

“小智者治事,大智者治人,睿智者治法”。领导干部是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管理者、带头人,有很多事情是领导干部作出的决策,有很多决策是依靠领导干部执行,这就要求每一名领导干部在带头坚持学法用法的基础上,不断强化法学理论素养,提高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的自觉性,不断创新思维方法、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切实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

着力提高依法决策能力。领导干部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很重要的一条是要善于依法决策。什么是依法决策?从广义上讲,就是决策要遵循国家制度、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党内各种法规。从狭义上讲,在决策过程中,要遵循一定的要求和规则,包括决策主体、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决策责任等,都要形成相应的制度并严格执行。决策是领导干部的重要职责,应当时刻绷紧法治这根弦,经常看一看法律允许做什么、不允许做什么,经常问一问所办的事情依不依规、合不合法。每做一项决策,都要做到谨遵法定权限不过界、严守法律规定不越线、遵守法定程序不变通、承担法律责任不推脱,坚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一是要善于通过依法决策来保障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是领导干部进行决策工作的三大遵循,三者之间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共同确保决策的正确性。依法决策是决策的首要前提,为决策提供了最基本的合法性依据;科学决策为决策提供理论依据;民主决策确保决策具有广泛群众基础、得到人民群众支持。可以说,没有依法决策,就无法实现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必须按照一定的要求、遵循特定的规则、执行相应的程序才能实现,而要使这些要求、规则和程序在决策中真正得到遵循,就必须使之制度化、规范化并严格执行。因此领导干部要坚持把依法依规作为决策的前提,使决策的各个环节、整个程序都符合有关法律规章制度规定,坚决杜绝因人而异、因时而异、因地而异等弹性行为在决策中出现,最大限度避免决策的随意性,最大限度减少决策失误,从而使科学决策、民主决策落到实处。要大力支持推进决策问责,制定决策问责办法、细则,确定党政领导干部决策工作责任清单等,都必须注重与已有的法律法规、党纪党规等有机结合,做到依法确责、依法问责,使决策问责沿着法治化道路前进。二是要善于通过依法决策来提升决策效率。决策是要讲究规则和程序的,正因为如此,效率对于决策来说显得尤为重要。但现实中,一些领导干部不能正确看待依法决策,认为依法决策程序繁琐、耗时耗力,影响了决策的效率。其实,这样的观点是片面的、站不住脚的,一心只想着决策的时效性,忽视了决策的有效性和正确性。只盲目求快往往容易导致“心急吃不了热豆腐”,领导干部作出决策的速度再快,如果不依法依规,最终必然贻误工作、贻误事业,自己也难免受到惩罚。真正的效率是“快”和“好”的统一,在“好”基础上的“快”才是真正的“快”。科学的决策效率,应该是时效性和正确性的统一,而且落脚点必须在正确性上,时效性必须服从于正确性。不可否认,依法决策的规则和程序中存在制约因素,使得决策过程不如预想中那么快,但正是这些制约因素,使得领导干部手中的决策权不能滥用,为作出正确决策保驾护航,实现决策效率真正的提升。三是“依法依规”不能成为“乱决策”的庇护伞。领导干部决策,要在法律规定的原则、内容、要求范围内作出,但一些领导干部决策打法律“擦边球”、钻法律空子的情况仍然比较普遍,更有甚者,利用群众不熟悉法律、不善于使用法律维护个人利益的短板,经常用法律忽悠群众、威胁群众;有的决策时经常犯官僚主义、主观主义、经验主义毛病,不习惯、不善于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手段,习惯用传统的人治思维方式,主观臆断,搞“拍脑袋”决策,看似依法依规了,本质上与法治思维、法治要求格格不入。领导干部要科学决策就必须力戒随意性、经验性、功利性、人情性决策,树立“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理念,既依法依规又合情合理,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的宪法原则和法治精神,做到依法决策,有权不任性,不让“依法依规”成为“不决策”“乱决策”的借口。

着力提高依法开展工作能力。***总书记指出:“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一是提高用法治思维谋划科学发展的能力。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发展是解决我国一切问题的基础和关键,发展必须是科学发展,必须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经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领导干部要自觉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在贯彻落实中央和上级重大发展战略部署上下功夫,做到令行禁止、政令畅通,让发展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要把用法治促发展落实到行动上,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法治环境,用法治手段为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从而最大限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形成千帆竞进、百舸争流的发展氛围。二是提高用法治思维破解改革难题的能力。***总书记强调,只有改革开放才能发展中国、发展社会主义、发展马克思主义。当前我国已经进入改革的“深水区”,改革的任务依然艰巨。在经济领域,继续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将成为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的主线;在政治领域,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建设服务型政府仍然在路上;在社会管理领域,社会矛盾和问题交织叠加,全面依法治国任务依然繁重;在生态保护领域,最严格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仍未得到全面落实。这些都需要我们用法治的利剑破除阻碍社会发展的藩篱,用法治的方法破解改革的难题,越是改革的硬骨头,越要用法治的方法和手段去攻坚。正如***总书记指出的那样:“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发展需要。在研究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时,要同步考虑改革涉及的立法问题,及时提出立法需求和立法建议。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时上升为法律。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三是提高用法治思维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的能力。社会稳定、国泰民安既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也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重要目标。***总书记强调:“发展是硬道理,稳定也是硬道理。”稳定是改革发展的前提和保证,只有社会稳定,改革发展才能不断推进。当前,我国社会大局保持稳定,国家安全全面加强。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有待加强,意识形态领域斗争依然复杂,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仍然大量存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与精准脱贫、污染防治一样是我们必须坚决打好的攻坚战。这要求我们不但要政治过硬,也要本领高强,特别是要增强驾驭风险的本领,坚持法治思维、底线思维,把功夫下在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上,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

四、必须严守底线,自觉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习近平***指出:“各级领导干部在推进依法治国方面,肩负着重要责任,要牢固树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并强调:“党的纪律是刚性约束,政治纪律更是全党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动方面必须遵守的刚性约束。国家法律是党员、干部必须遵守的规矩。”对于领导干部来说,法律是红线,党纪是底线,二者皆不可逾越,必须坚持底线思维,突出法律红线和纪律底线,推动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相互促进,推动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相得益彰。

国家法律是领导干部不可逾越的红线。党和法、党纪和法律、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是高度统一的。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的统一体现,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党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这就是党的意志的体现。领导干部要不折不扣贯彻以宪法为核心的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带头遵守法律、执行法律,带头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谋划工作要运用法治思维,处理问题要运用法治方式,说话做事要先考虑一下是不是合法。要在法律之下行使权力,任何人都没有法律之外的绝对权力,任何人行使权力都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自觉接受人民监督。要学法懂法,维护法律权威,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观念,对各种危害法治、破坏法治、践踏法治的行为要挺身而出、坚决斗争。

坚持党纪严于国法。规矩纪律意识深深植根于中华文化,讲规矩、有纪律历来是中华民族整体意识和文化心理的体现。我们党从诞生之日起就是一个纪律严明的组织,党规党纪体现着党的理想信念宗旨,是管党治党的尺子,也是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领导干部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尊崇和维护党章,自觉用党章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做到政治信仰不变、政治立场不移、政治方向不偏。领导干部要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维护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必须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坚持五湖四海,团结一切忠实于党的同志;必须遵循组织程序,重大问题该请示的请示、该汇报的汇报,不允许超越权限办事;必须服从组织决定,决不允许搞非组织活动,不得违背组织决定;必须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默许他们利用特殊身份谋取非法利益。

领导干部必须自觉接受监督。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再次告诫我们,“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这是一条铁律”。权力是把双刃剑,在法治轨道上行使可以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则必然祸害国家和人民。领导干部要养成在监督下工作的习惯,自觉主动接受监督、恪守法律党纪约束,在受监督的环境下掌权、用权,依法行使手中的权力,努力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须赔偿,违法要追究。要争做接受监督的表率,“子帅以正,孰敢不正?”要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自觉把党纪国法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要当好关键的少数角色,切实履行好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看好自家门,管好自家人”,层层传导压力、责任,对于违反制度的人和事,要敢于亮剑,让制度“长牙带刺”,形成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氛围。

五、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成功经验的鲜明体现,也是确保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政治建设顺利推进的客观要求。坚持和完善这三大要素,实现三者的有机统一,对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具有决定性意义,也是领导干部依法执政本领的具体体现。历史和实践证明,领导干部在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过程中,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协同推进。

坚持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实现和加强党的领导,必须把党的领导权与执政权有机地结合和统一起来。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一方面,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凡是国家权力都必须依法行使,必须在法治的轨道中运行。党的执政权是一种国家权力,离开社会主义法治的规范约束,党的领导可能会严重偏离党的宗旨和目标。依法执政是实现党的领导的基本路径。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要深刻认识到,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法律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就是保证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宪法和法律都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党只有依法执政、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才能使党和人民的共同意志得以贯彻,才能从根本上确保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另一方面,依纪依规治党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内容。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全党必须严格遵行。要不断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加大党内法规备案审查和解释力度,形成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依纪依规治党既是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的重要途径,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涵。因此,在这个意义上,党的领导离不开社会主义法治,只有依靠社会主义法治才能从根本上坚持党的领导。

坚持依法治国必须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和提供坚强政治保证。依法治国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要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法治问题上的理论成果;我们要建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坚持党的领导是实现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处在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地位。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二者辩证统一。领导干部坚持依法治国,就是要在党的领导下不折不扣贯彻以宪法为核心的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领导干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实施依法执政,如果脱离了党的领导,就不可能把党的主张与人民的意志统一起来,通过依法治国把党的正确主张、人民的共同意志、国家的科学决策有机结合起来,始终代表人民根本利益,带领人民前进。

坚持用法治思维保障人民权力。***总书记指出:“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公平正义是我们党追求的一个非常崇高的价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了我们必须追求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伸张正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也是我国的政体。用法治思维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民主权利的最好方式就是在党的领导下,在宪法和法律框架内坚定不移地落实这一制度。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必须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作为领导干部,保证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不是一句口号、不是一句空话,必须落实到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之中。要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全过程、各方面,使法律及其实施充分体现人民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