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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审判:为公众展示的法律 第二章 向公众公开:头条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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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的主题即为轰动一时的头条审判。1本书主要讨论发生在普通法系国家、名声在外的审判,多数案子发生在美国,也有少数英国和其他地区的案例。

普通法系的审判本来就很戏剧化,我们之前也用了“教化剧”这个名词。庭审本身就是场戏剧表演,或者说很可能成为戏剧表演,只不过它的故事情节是真实发生的——事实上,庭审时会上演两种尖锐对立的故事情节,双方律师使用人证物证和交叉询问,竭力打造自己的故事版本。学习法律的人士一般都了解普通法系审判的大致情况,事实上,任何读过点儿书、看过电影电视的人都会大致了解相关程序。我们可以用我们的心灵之眼想象一下法庭的情景。法官端坐在高高的审判席上,他/她可以俯视整个法庭。法官一边是陪审员所坐的陪审席,另一边则是证人席。被告及其律师并肩而坐。法官入席,全体起立。陪审团鱼贯而入,落座于陪审席。现在庭审开始。双方律师作开场陈述,竭力将己方的故事版本和对案情的理解呈现给法官和陪审团。之后是交叉询问证人和举证质证。在审判的尾声,双方律师作总结陈词。然后法官对陪审团作出指示,亦即向陪审团讲解相关的法律问题。根据规则,陪审团应当对案件的事实作出裁决,并根据这些事实适用法律。不过,通常没人知道陪审团是不是真的照此行事,也不知道他们到底有没有完全理解法官的指示。无论如何,在法官作出指示之后,陪审团即退席至私密评议室。这一刻是庭审的重头戏,充满悬念——被告、检方,甚至全世界,都在焦急地等待陪审团作出决定。然后就是剧情的高潮时刻。经过数小时、数天,有时甚至是数周的讨论,陪审团终于准备宣布裁决。陪审员们回到法庭,陪审团主席将裁决结果告知法官、被告、检方以及全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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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系的审判可能会特别紧张刺激。这种戏剧性的氛围主要源自口头辩论原则。在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审判中,比如在欧洲或拉丁美洲,法官、律师以及其他公务人员主要依靠书面文件开展工作。普通法系国家的审判则是言辞至上,庭审在传统上就类似于舞台表演。正如许多电影、书籍、戏剧和电视剧呈现出来的那样,审判就是双方的言辞交锋。律师陈词、证人陈述、交叉询问、法庭辩论等,都是通过言辞形式完成。法官也对陪审团作出口头指示。甚至最后的高潮场景也是口述:陪审团以戏剧化的寥寥数语,告知被告其命运如何。

在现实生活中,审判的形式当然是多种多样的。民事案件比刑事案件更加常见。很多民事案件非常重要,比如标的巨大的侵权诉讼、集团诉讼以及企业巨头之间的重大案件(例如苹果与三星之间的诉讼),更不用说可能会对数百万人造成影响的宪法案件了。轰动一时的离婚案件或遗产纠纷也会不时发生,激起人们的好奇心和强烈兴趣。但是整体上说,民事审判不是那么吸引公众的眼球。这并不是说民事审判不能成为教化剧,比如那些关于民权和种族关系的案件就很有意义。这也并不是说,媒体不会或者不能影响案情及其公众印象。事实上,有些当代学术研究的主题,就是研究媒体如何报道和扭曲了民事审判中的某些问题:一个典型案例就是麦当劳咖啡案,此次诉讼的起因是原告打翻了一杯滚烫的咖啡,但媒体(不公平地)将此案当成侵权法体系已经走火入魔的象征。2不过,整体来说,民事审判不会掀起太大的波澜,教化目的通常也不会那么明显。它们不会像某些大案那样提出令人困惑的身份问题,也不会让名人社会变得更加复杂。不管怎样,我将会重点阐述那些轰动的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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轰动的刑事审判通常看起来颇为眼熟,这是因为它在大众文化中无处不在。3在最广泛的意义上说,刑事案件占据着成千上万本书籍、报纸和杂志的页面,也通过成千上万部影视作品向全世界广而告之。我们根本没办法弄清楚,到底有多少影视作品(不管其剧情是真实还是虚构)是以某起刑事案件为主题,或者其剧情包含了某起刑事案件。这些审判之所以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原因之一就是它们已经在流行文化中占据重要地位。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头条审判是当今电视“真人秀”的近亲,甚至更接近流行文化中无处不在的狗血肥皂剧——只不过法庭上的各色人等并不是专业演员,而是真实生活中的芸芸众生。

刑事司法体系相当复杂。它首先是刑事法律的集合,囊括刑法典或者刑事法律规范;它是规定何事不可为的总目录,其内容包罗万象,上至连环谋杀,下至超时停车。美国各州、联邦政府和其他国家都有自己的刑法典。它们的特征是异常庞杂,具有数百个独立的章节,比如加利福尼亚刑法典就厚达一千多页。

当然,如果没有刑事司法体系的话,刑法典也只不过是一纸空文。刑事司法体系的任务就是将刑法付诸实施,即认定违法者并让其受审,如判决有罪,即对其采取相应制裁措施。这一体系包括警察、侦查员、法官、检察官、辩护律师、陪审团、缓刑监督官、狱警、典狱长、法医学家,以及许多其他工作人员。许多工作并不起眼,仅是例行公事。每年警察都会基于违法行为逮捕成千上万人,而其中大多数(事实上是绝大多数)都不会走到审判这一步。即使对于犯有重罪的人来说也是如此。4比如有个戴着滑雪面罩的人企图抢劫一家便利店,被警察抓获,假设这已是此人第四次犯罪,他极有可能不会受审,而只用和检方“达成诉辩交易”。诉辩交易是指检方和辩护方达成的一项交易,它决定了这类被告中九成人的命运。5它是指被告承认自己犯下某些罪行,不一定必须是检方最初指控的罪名;在这种情况下,检方会取消某些指控、同意减轻刑罚或者许下其他好处,以交换被告的认罪。案件至此终结,不会再开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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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我们生活在一个“审判逐渐消失”的时代。6而距离审判开始消失已经有一个多世纪了。那些走完全部流程的大型审判从来就不常见。即使在诉辩交易时代之前,头条审判也不是常态。在19世纪早期,大部分罪行严重的案件确实会走到审判那一步,但很多时候这种“审判”流程仓促、例行公事,甚至是草草了事。陪审员匆匆忙忙地被选出来,同组陪审团要审判一连串的案件。在某些法院里,“审判”程序通常只需要不到一天的时间,不少案件耗时更短。7在很多审判中,被告没有辩护律师,8陪审团可能无需离开法庭就作出裁决。

总体来说,这些案件当然是重要的。但是单个来看,它们确实无足轻重。即使在今天,也还有这样的审判:例行公事,老生常谈,了无生趣,通常用于处理轻微罪行,比如流浪罪、醉酒、酒吧斗殴、违反迁徙限制等。在这些审判中,法庭几乎空空荡荡,除了当事人之外再无他人。没有前来旁听的记者,摄像机也不会用它机警的眼睛盯着庭审现场。这些审判耗时甚短,过程也很顺利,它是刑事司法之海中的浮游生物。公共秩序依靠此类审判来维持,但是这样的单个案件,即使数量再多,也不足以引起公众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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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少部分案件具有不同的发展轨迹。这就是我们要讨论的大审判,即头条审判。头条审判中的每个细节都在媒体的聚光灯下产生。陪审团由双方精心选择,挑选陪审员的过程伴随着持续数日的争吵与辩论。当然,每方当事人都有律师。在审判中,律师们雄辩滔滔,对证人进行交叉询问。一切都严格遵守程序。审判会持续几天、几星期甚至几个月,特殊情况下还会耗时更久。辛普森案件的审判从头到尾用了一年多时间。麦克马丁日托案件的审判则为期更长,足足用了两年多。这些案件都十分罕见,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们不重要;事实上,这些头条审判的重要性要远比其数量更加意义重大。

在美国和其他普通法系国家,每个时代都有这样的审判。我们无法精确统计它们的数量——事实上,我们甚至无法准确定义什么是“大审判”。大致来说,确实有些审判在媒体上引起轰动;不过某个案件在堪萨斯州的威奇托市可能是头条审判,但在其他地方则籍籍无名。其他一些审判(比如辛普森审判),则几乎是举国震动,甚至在美国之外都很有影响。9因为缺少更好的术语和更精准的定义,我将这些审判称为“大审判”或者“头条审判”,并且将它们粗略地定义为吸引公众关注的审判。“公众关注”大致是指报纸或者其他媒体的报道,包括书籍、电影、电视节目,以及当今世界的互联网。正如我们所言,这些审判具有两个典型特征:公开,吸引媒体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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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公众公开

某种意义上,当代的头条审判,是刑事司法体系中某项重要历史制度的残留。审判和刑罚一度相当名副其实地公之于众。在17世纪北美殖民地的村镇里,不仅审判向公众公开,刑罚亦是如此。10在殖民地时期,对严重罪行的惩罚通常不是入狱,而是当众施以鞭刑;鞭刑柱就矗立在市政广场上。殖民地时期的法律还规定了一系列旨在羞辱罪犯的刑罚:违法者被迫身披木枷而坐,或者忍受其他羞辱。在1681年马萨诸塞州的埃塞克斯郡,安斯提斯·曼宁和玛格丽特·曼宁被指控乱伦,他们被判令“或站或坐在市会议厅中间过道的高脚凳上”,“头上贴着一张纸,以大写字体写着他们的罪行”。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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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候,刑罚以其他方式公之于众,比如罪犯在余生中都须带有标志,以宣示其罪行和刑罚。纳撒尼尔·霍桑的名著《红字》中的关键情节并非凭空编造,而是当时的现实。依照1701年新罕布什尔州的法律,通奸者将被判令“从此之后,永远佩戴……一个大写字体a,绣在他们的上衣上”。12在1699年特拉华州的肯特郡,约翰·波顿被认定偷窃了“三磅半棉纱”,从而被判决“在左臂外侧戴上罗马字母t六个月,字母的颜色必须与上衣不同”;波顿还被判决“在他赤裸的后背上重重抽上三鞭”。13根据马萨诸塞州1648年自由权法典的规定,入室盗窃的惩罚是“额头烙上字母b”。如果盗贼在周日犯下罪行,那么“初犯须割去一耳”;14如属累犯,“则须割去另一耳”。这可不是一纸具文。在1657年的马萨诸塞州,一位名叫托马斯·韦斯特的人于周日犯下入室盗窃及偷窃罪行,他不仅蒙受前额烙印之刑,也确实失去了一只耳朵。15

当时的审判具有重要的仪式感和戏剧性,刑罚更是如此。绞死犯人是重要的公众事件。成千上万的人可以、也确实会聚集起来观看罪犯如何被处死。在行刑前的那个礼拜日,牧师通常会在布道中评论即将举行的行刑,并阐明社区将会如何从其中学习教训。罪犯立于绞架下的阴影之时,也可能现身说法,或是阐明教训。有超过35份这样的18世纪遗言讲稿得以幸存,当然,这些稿件可能是牧师或其他官员事先拟就。16不管讲稿出自何人之手,这些演讲均旨在宣示道德原则,实际上相当于牧师对当地观众的布道。因此,当“可怜的朱利安”在1733年因为谋杀罪而被处死之时,他就向人们诉说了自己的酗酒经历,以及种种不遵守安息日戒令的行为。他的犯罪生涯自上述不端之行开始,此后便每况愈下,逐渐滑入犯罪的深渊,最终犯下“今日为之偿命的罪行……诸位须谨记以我为戒,我恳求诸位……弃绝邪路”。17但并非每个罪犯都乐意扮演这种角色。1806年,以法连·惠勒因为强奸他的亲生女儿而在马萨诸塞州被处绞刑,行刑前几个小时,牧师给了他一份慷慨激昂的演讲词。惠勒就在那儿,坐在一具棺材上,一言不发。“脸色不悦的警官”把他和棺材一起抬起来,用马车拖到绞架前。大约有五千人看着他在拒不悔改中被处以绞刑。18埃丝特·罗杰斯则要顺服得多;1701年她因杀害婴儿被处以绞刑,在行刑前作出了一番“感人至深的警世陈词”:“我恳求所有的年轻人,莫要不敬服,莫要与恶人同行。哦,我亲爱的朋友们——务必以我为戒。”她大概面向四千到五千名观众作出了以上演讲。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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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审判、刑罚和行刑均为公开进行,它们是真正的教化剧,目的就是给人们一个教训。称其为娱乐未免有些不够严肃,但它们确实也胜任这一角色,观众的规模已可证明此点。身为清教徒的地方治安官和神职人员都认为,这种表演是行之有效的震慑手段,足可警示公众死刑就是作奸犯科的代价。但在19世纪前期,公开行刑渐渐失去了它的光芒,公众广场上的绞刑似乎不再是有效的道德剧舞台。新英格兰殖民地小镇的社区规模较小,人心虔诚,信仰一致;而这些熟人社会中屡试不爽的做法,在纽约、巴尔的摩、费城、波士顿这样喧嚣的大都市中就失去了作用。这些海港城市充满了背井离乡的旅客,他们彼此互不相识,喧嚣嘈杂而又声名狼藉。城市里大量滋生粗野的酒吧沙龙、贫民窟、妓院和低级剧院,人们纵情酒色,气氛混乱堕落。在这群观众面前公开绞死罪犯,和在清教徒村庄的公众广场上行刑相比,起到的效果截然相反。可以说,公开的绞刑只能吸引起哄的暴徒们最为恶劣的本能,满足他们嗜血的欲望,激发他们对恣意暴力的胃口。在体面人看来,这种处刑,已经成了“颠覆道德,激发犯罪,并且激起对罪犯的同情的无序的狂欢”。20

为应对这一变化,惩罚渐渐不再公开进行。各州颁布法律废除公开行刑。不再有公众广场上的绞刑,也不再有绞架下的布道和发言。2119世纪30年代,宾夕法尼亚的法律规定,行刑地点应当位于将罪犯绳之以法的郡监狱的“室内或者庭院之内”。郡治安官可以选择一批人员在场见证——医生、总检察长以及“十二位名誉良好的公民”。22但公众不能到场观看,除非有人爬上树梢,或者从邻近房屋的屋顶上偷窥这场演出。23不过,大众还是偶尔能有些机会观看绞刑。1885年11月14日,三名意大利人于芝加哥被判处绞刑,其罪行是他们谋杀了另一名意大利人,并将其尸体藏在行李箱里;行刑时将近两千人涌进了绞架矗立之地。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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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时,枷刑、红字等旨在引发污名和耻辱的处罚早已被废止。即使这种羞辱罪犯的手段真的有效,也只能在小型的、同质化的社区中发挥其功能,其效力依赖于观念相近的观众。污名和羞辱在大城市无法发挥作用。各州同样废除了鞭刑柱。大众逐渐认为,肉刑是野蛮的。与此同时,在19世纪上半叶,北方各州率先建立了“监狱设施”,其建筑规模庞大,守卫森严,墙壁厚重,囚室众多。25其他各州也纷纷效仿。囚犯处于公众视野之外,公众对他们也是眼不见心不烦。而且,19世纪末奇迹般地发明了电椅,终于成功地让行刑变成真正的秘密之事。罪犯死在监狱深处,远离大众,除了寥寥几人之外不为人知。宾夕法尼亚的法律规定,见证人员只能是典狱长、一位“有资格的医生”26、由典狱长选择的六名“声誉良好的成年公民”、一名“精神导师”(如果罪犯提出要求的话)、最多六名记者以及典狱长可能会选择的监狱官员。271890年,纽约的威廉·凯姆勒可能是第一位有幸死在电椅上的罪犯。28

即使处刑已经不再面向大众,但是拜大众媒体所赐,大众还可以间接参与行刑;媒体会对处刑加以报道,有时候还记载了大量毛骨悚然的细节。在这方面,凯姆勒同样也是位先驱。《纽约时报》以粗野低俗、骇人听闻的文风报道了他的死亡过程:该报道记载了他的遗言,描述了有11条皮带将他绑在致命的椅子上,电椅花了多长时间才让他断气,第一波高压电流之后他居然还活着;报道还描写了他当时的身体状况,以及另一波电流如何让他送命。29报纸同样报道了聚集在监狱之前的“人群”。年轻人“爬上电线杆,心急如焚地望向藤蔓密布的监狱”,街对面的火车站站台上则是“黑压压的人群”。301899年,玛莎·帕莱丝夫人成了历史上第一位被处以电椅之刑的女性。《全美警务公报》迫不及待地报道了行刑的细节:她身穿“袖子宽大的黑色长袍”,脚上套着一双“褐色拖鞋”;她紧紧握着一本《圣经》,头发被夹起来,以便放置电极。31身临现场、亲自观望和参与行刑的迫切欲望,仍然存在于广大公众心中。既然公众被排除在外,大众媒体就努力填补这一空白。就官方来说,行刑不再是供公众观看的剧目。而在非官方层面上,媒体仍然确保公众能够身临其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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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如此,刑罚也正式规定为隐秘之事;很多方面确实如此。在监狱中,囚犯被鞭打、惩罚、羞辱。在城市的警察局里,警察可以、也确实会殴打和残酷对待被他们逮捕的人。当然,这些都不是正式的“刑罚”。但是整体来说,很少有人知道在高耸的石墙后或者警局的囚室里发生了什么,在乎的人就更少了。

形式主义理论认为,只有审判才能向公众公开。不管想要给公众什么样的教育警示,都只能通过审判本身来进行,保持其教化剧的传统。不过,即使理论上公开处刑已不复存在,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实际上它仍然担负着教化剧的职能。在美国南部,它体现为私刑;在美国西部,则体现为治安行动。就像殖民地的处刑一样,这些刑罚都是公众事件,观者甚众,完全谈不上隐秘谨慎。有些治安行动还不时与审判有些相似(这一点在私刑中则较为罕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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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生畏的私刑主要限于南方各州。它和极端白人至上主义紧密相连。南方私刑的受害者大多数是黑人。比如在1865—1899年的肯塔基州,197名黑人被处以私刑,而白人只有80个。32而且可以想见,如果只是存在模棱两可的犯罪嫌疑,白人就绝不会遭受私刑,更不会仅仅因为傲慢自大或者资财丰厚就遭受私刑。

私刑是一种以残暴方式处死被控犯下重罪的男性的手段,有时也包括少数女性。私刑公开进行,有时要面对极多的观众。33私刑过程常常极端嗜虐成性——那种残忍野蛮的程度,今天的人们简直难以想象。但是私刑背后有着某种扭曲的逻辑。私刑,就像殖民地的行刑一样,是为了给公众上一课。当然,在19世纪晚期,南方各州的司法本身就是白人至上主义的工具。如果黑人被指控对一名白人男性或者女性犯下罪行,那么他在审判中几乎没有胜算。审判将会耗时简短,敷衍了事,纯属一边倒。这些陪审团里不会有黑人,有罪判决也早已预定。但大概因为这些审判太过敷衍了事,所以它们并没有达到充分的警示效果,也没有传递出恰当的象征信息和足够的震慑力。审判本身不够严肃、不够令人生畏,也不足以把白人至上主义的信息以最残忍、最原始的形式直击人心——唯有私刑拥有这种力量。

公开展示施虐过程清楚地证明了这一点。莱昂·利特沃克指出,“杀死受害者还不够,行刑必须变成公众仪式”;受害者必须饱经折磨,肢体残损。1904年,在密西西比,卢瑟·赫尔伯特及其妻被指控杀害白人雇主。上千民众观看了他们遭受私刑的过程。他们的手指被砍断后作为纪念品分发,暴徒还将螺丝锥打进二人的身体,之后处以火刑。34私刑带来的恐怖气氛一直延续到20世纪。35私刑本身和暴徒的身份都不是秘密,但暴徒们很少被绳之以法,当然也几乎不会受到惩罚。事实上,暴徒对自己的所作所为颇为骄傲,他们不仅拍下照片,还会保存纪念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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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治安行动的历史由来已久,但该等形式的民间正义行动在19世纪后半期方告全面爆发。19世纪50年代,旧金山的治安维持委员会盛极一时,颇有助于治安行动这个术语的发扬光大。整体上说,治安行动是属美国西部的特有现象,它们在加利福尼亚、蒙大拿、内华达以及邻近各州遍地开花。36

治安行动(或者治安运动)的表现形式各不相同。有时候,这些“运动”的主体只是些临时纠集起来的民众、暴徒或者其他乌合之众,他们抓住本地的恶棍(或者他们认为是恶棍的人),然后干净利落地绞死他们。举个例子,在蒙大拿州的弗吉尼亚市,一位名唤斯莱德队长的人的下场就是如此。斯莱德系臭名昭著之徒,一向举止粗野,桀骜不驯,藐视权威,无法无天。大家终于都受够了:一帮人抓住他,拖去绞死。斯莱德的妻子在自家牧场上听说了丈夫将要面对什么,她绝望地一路骑马赶到城里,但来得太迟,没能救下他。37有的治安行动可能会进行一定的部署,偶尔也有些场景与审判相似,但是缺少正式法律流程的精密细节。这种所谓的“审判”通常也当众进行。比如,在弗吉尼亚市,三位犯下谋杀罪行的男性被带到“人民法庭”之前,接受“全体人民的审判”。一番辩论之后,“向人民提出问题,‘有罪还是无罪’”,答案几乎全体一致是“有罪”;对于如何处罚罪犯,“为数甚众的观众一致高呼‘绞刑’”。38就像殖民地时期那样,这些“审判”(基本上都是治安惩罚)起着教化剧的作用,其要点不仅在于除掉亡命之徒、偷马贼和惹事鬼,还在于警告他们的同伙要遵纪守法,以及对大众进行道德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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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运动式的正义,在本质上也是私刑。治安运动实际上是基于公众的一种认识,即普通的司法、普通的流程已经不足以承担其职责;它们太过软弱无力,不能传递出强硬的信息。而且,在美国西部的一些地方,形式上的司法确实也已经瘫痪了。一些地方治安官和警官贪污腐败,或者和歹徒沆瀣一气。但是在当时当地,治安运动则有着更为复杂的缘由,有时它会代表不同人群之间的文化冲突或者权力之争。在弗吉尼亚城或者旧金山这样的城市里,精英分子——商人和市民领袖——成了治安运动的领导者。在蒙大拿州,托马斯·迪姆斯戴尔曾写了一本书来赞扬治安维持员,抱怨陪审员错误开赦了罪犯(他们毕竟是从普通人中选出来的),其裁决完全基于不正当的道德标准。他写道,“如果社区喜欢罪犯”,自然就会作出无罪判决。39一位研究19世纪末、20世纪初佛罗里达坦帕市“城市治安委员会成员”的作者也得出了相似的结论:本地的商业团体领袖(而非普通民众)才是治安行动的幕后推手,他们普遍对普通劳工抱有敌意。40

就像私刑一样,治安行动常常是教化剧的化身。但它传递的信息基本上是法律与秩序,而不是白人至上主义。普通的司法漏洞百出;它完全不能给出足够有力的教训。公开处以绞刑,特别是在白热化的激情中行刑,就更加生动、更引人注目——也更迅速。1881年,在加利福尼亚州的博迪,几百个人冲进了约瑟夫·德罗歇的庭审现场。德罗歇因为从背后射击一名无辜人士而被收监和受审。这群人认为德罗歇已经“享受到足够的公正了”。毫无疑问,陪审团会判德罗歇有罪。但是这样仍不足以平息社区的怒火。博迪的群众将德罗歇从监狱里抢出来,并在一家铁匠铺前将他当场吊死。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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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像私刑暴徒的首领一样,西部的治安行动领袖们也是在光天化日之下肆意行动,毫无羞愧之意。治安维持员们也几乎不会因其行为受到处罚。在博迪,当德罗歇被私刑处死之后,负责验尸的陪审团作出一个很讽刺的裁决(也并不符合事实),认为他死于“一群身份不明的人士之手”。42整体来说,治安行动领袖们对其所作所为颇为自豪。在怀俄明州处于蛮荒混乱之时,约翰·e.奥斯本医生是该州一位著名的治安维持员。他曾参与杀死一位名为“大鼻子乔治·派洛特”的不法之徒。这位好医生剥了尸体的皮,并且公开展示以此制作的器物,其中包括一双皮鞋。此事尽人皆知,但没有人想过要指控奥斯本。事实上,他后来还被选为怀俄明州州长。43

今天,只有极少数人(如果还有的话)赞许南方的私刑,就像也有人会赞颂阿道夫·希特勒一样。确实,私刑残忍暴虐,毫无人性,骨子里渗透着种族主义,44但对治安维持员们的看法就众说纷纭了。在往日的西部,他们一度广受赞誉。根据托马斯·j.迪姆斯戴尔对蒙大拿治安维持员的著述,他们是“绝对必要的存在”。他写道:“敬爱法律”的人士有权利、实际上也有义务“为了保护彼此和拯救社会而团结一致”;毕竟,这是针对“杀人团伙、亡命之徒与强盗劫匪”的战争。45载于《旧金山编年史》(1894年)的一份报纸坚称,治安维持员们不是“暴徒”,而是“自发组织起来的内务警察”,他们保护人民和财产免于沦为“匪徒和禽兽的猎物”。46休伯特·班克罗夫特于1887年出版的名作《大众法庭》,也充斥着对这些“高尚暴民”的赞颂之词。

私刑和治安行动都是民间正义的表现形式。尽管有着精英分子——商人、公众领袖的支持和领导,它们也还是极力煽动公众情绪。将之付诸实施的是一群人,心甘情愿成为热切观众的则是另外一大群人。当然,暴民、治安维持员和私刑暴徒之间的分界线有时候相当模糊。迈克尔·费尔德伯格研究了杰克逊时期的社会失序情况,发展出了暴乱类型学理论。“保守主义”的暴乱本质上是政治产物,是“有点儿权力的群体……试图继续保持他们的特权地位”。在这个类型里,他把暴乱分成针对天主教徒、针对非洲裔美国人以及针对密苏里、伊利诺斯的摩门教徒等几种类型。47有的暴乱则是“表达型”或者“娱乐型”。48还有些暴乱颇有几分治安行动的味道,旨在执行那些法律没有执行,或者不会去执行的规则。比如1835年,在密西西比的维克斯堡,暴徒将数名职业赌徒处以私刑。再比如,在很多城市都有所谓“妓院暴乱”。1825年,“包括神职人员和其他有头有脸的市民”在内的一大群人,将妓女和嫖客赶出了当地妓院,并捣毁了妓院的建筑。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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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乱、治安行动和私刑暴徒,似乎与正当程序以及正式审判的世界相去甚远。我们可以将公开的、面向公众的“正义”看作一个连续体,暴徒行动和私刑在一端,正式的大审判在另一端。但即使是那些一丝不苟地遵循着法定程序、精心运行着的正式的大审判,大众仍然能够以微妙和不可忽视的方式对其施加影响。法庭内外的群众都可能会对审判造成一定的影响。记者和他们所服务的大众媒体也能影响审判。在某种意义上说,大审判是“民间正义”的一种(我们使用的是这个词最宽泛的定义),而民间正义位于法律体系的核心位置,至少在开放社会里是这样。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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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堪告慰的是,私刑已经彻底过时,与19世纪的盛况相比,治安行动也已成为历史。在某种意义上说,这标志着正式司法的胜利。但头条审判依然存在。审判,特别是政治审判,大概已经可以满足人们对于民间正义的需求。在大众传媒时代之前,可能迫切需要“传播”法律与秩序信息;不过即使是现在,暴乱、游行以及群众运动依然存在。种族主义暴乱的阴暗历史在20世纪也一直持续。比如1921年的塔尔萨发生了可怕的暴乱,暴徒们杀死了很多非洲裔美国人(实际死亡人数一直存在争议,难以查明),也毁掉了一个繁荣兴旺的黑人社区。在其他城市也有种族主义暴乱,特别是1943年和1967年的底特律。51当足够多的人感觉到正义并没有得到伸张,比如头条审判的结果背离人们预期的时候,“民间正义”就会重生。比如1979年5月,在丹·怀特的审判结束之后,旧金山就发生了暴乱。丹·怀特是该市的监督委员,他刺杀了市长乔治·莫斯康,还杀害了哈维·米尔克;米尔克是首位同性恋市政官员,也是同性恋群体的英雄。52审判充满政治意味,陪审团的裁决(过失杀人,而非谋杀)激怒了旧金山的众多市民。再比如,尽管警察殴打非洲裔美国人罗德尼·金的场景被当场录了下来,陪审团还是将他们无罪开赦,这个裁决引发了严重的暴乱。53在我们的时代,这种类型的暴乱在功能上相当于治安行动。人们不指望推翻裁决;行动是一种政治,旨在表达他们心中的愤怒。

当代的暴乱,通常从头到尾都属于政治行动和抗议形式。暴徒的所作所为几乎具有与生俱来的传染性。炎热的夏日里,如果有人粗心大意擦了下火柴,火星引发的火势就会迅速在干透的草地上蔓延;暴乱的蔓延正是如此。暴乱一旦扩散,就会吸引那些并不具有政治动机的人,比如年轻人会成群结队地趁火打劫、掠夺赃物。这可能是个悖论:私刑匪徒和治安运动维持团体的自控力倒是要强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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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处刑在19世纪已告终结;私刑和(大多数)治安行动在20世纪也销声匿迹。不过,头条审判依然是一项醒目的公众事件,因为媒体的报道更加引人瞩目;它还在传播着有关犯罪与刑罚、善与恶、规则与价值观的道德信息,承担着曾与刑事司法制度的其他部分共同行使的教化功能。坦白地说,很多大审判给广大民众提供了某种形式的大众娱乐。传媒的作用日益重要。19世纪晚期是“黄色新闻”(低俗新闻)的年代,它们是指那种便宜的、面向大众市场的报纸,主要报道情节夸张、耸人听闻的故事。进入20世纪后,电台、电影接踵而来,之后电视也正式登场。更近些时候,我们则有了无处不在的互联网。所有这些通信手段都传播着头条审判的案件事实、参与人员以及相关程序;而它们能否改变头条审判的功能,则须另当别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