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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审判:为公众展示的法律 第十三章 一夜成名

正如我们注意到的那样,名利双收之人——即当今世界中的“名人”——在头条审判中频频现身。“胖子”阿巴克尔是好莱坞明星;o.j.辛普森是体育界英雄、名人堂成员和电影明星。丹·西克尔斯是国会议员。哈利·肖出自豪门,而受害者斯坦福·怀特则是一位顶级建筑师。查尔斯·林白是国民英雄。查尔斯·吉托刺杀的是美国总统。

其他被告也至少是本地名流。波顿家族虽非家喻户晓的名人,但也是马萨诸塞州福尔里弗市的头面人物。沃尔沃斯家族当年亦属名门望族。克劳斯·冯·布洛的妻子则是家财万贯的上流社会女士。富人和名人能在大审判中占据主角地位,部分原因是因为他们请得起昂贵的大牌律师。艾伦·德肖维茨估计(据说已经是保守估计),克劳斯·冯·布洛的律师费高达600多万元美元,当然德肖维茨自己也收获颇丰。1o.j.辛普森显然也花了600多万美元为自己辩护。2至于杀害了小鲍比·弗兰克斯的勒伯和利奥波德这两位年轻人,其家庭更是不惜向克莱伦斯·丹诺许以重金,好让二人免受电椅之刑。总而言之,富人或者名人客户还能在冒险走完全部诉讼流程和昂贵的律师费用之间进行权衡,而小人物多数时候则不得不接受诉辩交易的协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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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并不是所有的头条审判都会让被告花上一大笔钱。和那些刻板保守、对知名度避之有如瘟疫的华尔街律师们不同,刑事律师靠曝光率为生。刑事律师不会成为《财富》500强企业的法律顾问,客户也不会给他们提供年复一年的稳定收入来源。刑事律师的客户通常都是一锤子买卖,他们需要不断流动的新客户,因此自然欢迎知名度、曝光率和头条新闻。他们为富人和名人客户辩护时,不可能仅仅是做慈善。但如果案件足够轰动,不管有没有律师费用,为了扬名立万,刑事律师都会主动站出来为其辩护。1912年,亚瑟·特雷恩在有关名人案件的文章中写道:“即使被告根本无力支付律师费,律师也乐意为他辩护,因为审判本身就是他的宣传广告。”31897年,克拉拉·弗默在奥克兰受审,她枪杀了抛弃自己的男友查理·拉·迪尤克。她是个家境贫寒、无力支付高额律师费用的年轻姑娘。我猜,她的律师实际上是免费接下这个案子的。4

但重要的是,所有大审判都是名人审判,或者会成为名人审判,特别是在审判变成媒体的宠儿之后。现在的情形则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在丽兹·波顿、山姆·谢帕德、克劳斯·冯·布洛、斯科特·彼得森、梅内德斯兄弟陷入刑事审判的法网之前,知晓他们大名的人万不足一。但一旦成为被告,他们的名字就会家喻户晓,在审判进行电视直播时尤其如此;审判也因此成了名副其实的公众娱乐节目。其他大审判至少也能在晚间新闻上露脸,有些审判还会有电视专题报道。头条审判不仅能在报纸上占据一席之地,在博客和网络上的热度也在日益增加。

如今,头条审判已经是名人文化的组成部分。电视几乎可以让任何人从无名之辈凭空一夜成名。事实上,在所谓真人秀节目中,这样的事每天都在发生。参加此类电视节目的人都是芸芸众生,才德均不出众,也许只是自我营销的欲望略高于常人。电视让他们名声大震,至少名动一时。这些人包括问答节目的赢家,歌舞选秀节目参加者,想要找到另一半的男嘉宾,炫耀自己生活方式的多配偶制的家庭,参加《朱迪法官》或者《离婚法庭》节目、面向公众大揭家丑的诉讼案件当事人;电视让他们品尝成名的滋味,享受为人熟知的幻觉。5我们就像隔着单向镜一样看着他们在电视上表演,听其言,观其行。发布在youtube以及其他网站上的家庭录像、家庭野餐、猫儿狗儿和孩子们滑稽可爱的动作,也有同样的效果。某个视频很可能得到“病毒式”传播,观众高达数百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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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电视和互联网放大了名人文化。但说来也怪,人们并不在乎真人秀节目的真实性。一起调查表明,25%的受调查者认为这种节目完全是虚构的,57%的人认为节目歪曲了事实。大多数观众根本无所谓。6就像埃里克·博恩斯指出的那样,观看电视的体验和观看电影完全不同。电视很容易让人体会到某种“亲近感”,也就是说,电视让人觉得感同身受,而电影则永远做不到这一点。电影毕竟不是现场直播,但电视上可以看到有血有肉的真人。人们不会带着“遥远的崇拜感”去观看电视上出现的男男女女;电视观众坐在自己的客厅、卧室或者娱乐室里观看电视节目,就像是专为他们放送似的。电视明星与电影明星相比,“在我们的生活中更加常见,出现频率也更高”。7理查德·西克尔就用了“臆想亲密”这个术语。8电视明星、喜剧演员、音乐家、脱口秀节目主持和每个上过电视的人都是这样,包括体育明星,宗教领袖、政治人物,真人秀节目的参加者,还有不管因为什么原因上了新闻的人——大乐透中奖者、罪大恶极的罪犯、可怕罪行的受害者、犯罪者或受害者的邻居、埃博拉病毒感染者,或者因洪水、地震、飓风而受灾的民众,甚至还有头条审判中的主角或配角。当今时代,每起头条审判多少都会变成名人审判,审判流程自然也会让公众痴迷不已。如果被告(或者受害人)一开始就很有名,就像是o.j.辛普森或者总统的侄子威廉·肯尼迪·史密斯,自然就更是如此。但即使被告和受害者之前毫无名气,审判也会把他们变成明星。丽兹·波顿在她的社区里纵然为人熟知,但在本社区之外就完全是无名之辈。而波顿家发生的可怕罪行让她立刻广为人知,令人炫目的聚光灯聚焦在丽兹·波顿一家身上。当丽兹被指控杀害父亲和继母时,她更是远离了默默无闻的状态,登上了舞台的中心。她成了真正的名人,而且备受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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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审判中,所有人都会一夜成名,甚至包括那些跑龙套的人。在上电视前,他们最多只是准名人。但是今天,就像电视节目一样,头条审判也能够制造名人。被告当然可能家喻户晓,而法官、律师甚至证人也有可能一夜成名。9在辛普森案电视直播期间,数百万公众可能都叫不出任何一个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名字,但却深深记住了本案主审法官伊藤法官的姓名样貌,尽管他来自级别较低的洛杉矶法院。伊藤法官在一夜之间声名鹊起。所有参与这场审判的人——哪怕只是个跑龙套的——都变得非常有名,至少名噪一时。

这是个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问题:大审判既制造名人,也是对名人社会的反映和回应。20世纪发展出了关于隐私权的新原则。保护隐私权,处理对隐私权的威胁,解释隐私权的定义——这些都是现代法律和立法政策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10但在我们这个由名人驱动的社会里,矛盾之处就在于,原本用来保护精英隐私和名声的规则、制度均烟消云散。我们认为自己可以知道、也应当知道富人和名人生活中的全部细节,换言之,我们觉得自己可以通过窗户窥探他们的生活。我们认为自己有权获得以下信息:总统和他们的实习生之间的性事,篮球、棒球和橄榄球运动员的爱情生活;教皇穿什么样的袍子和鞋子;英国女王的所思所感。在公众视线中的人物(即所谓的公众人物)是摄影者和记者的合法猎物。和普通市民相比,他们实际上很少享有隐私,法律上的隐私权也会大打折扣。在欧洲,天平则向另一边倾斜,即使一位公主也能呼吁大家尊重她的隐私。例如摩纳哥的卡洛琳公主一直备受狗仔困扰,后即获准禁止公开她逛街、打网球,甚至一次在海滩俱乐部穿着泳衣被绊倒的照片;欧洲人权法院认为,这些照片和公共利益无关。11但在美国,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可能会有所不同。不过,在整体上,美国和欧洲的法律之间的分歧并不算大;两者之间的社会和法律差异可能也正在日渐消失。12就像美国一样,法国、意大利和欧洲其余国家也是名人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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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诸如o.j.辛普森、克劳斯·冯·布洛或者凯西·安东尼案这样的头条审判中,媒体观众可以窥视他们的私人生活,获知或者自以为获知了相关秘密,并因为知晓这些丑闻秘密而欣喜若狂。当然,两边当事人讲述的故事版本各不相同。在某种程度上,被告的律师就是被告的代言人,而检方要在不损及自身的情况下竭力抨击对方的人品,甚至不惜采取诋毁受害者的策略。在克劳斯·冯·布洛案件中,检方将他描述成一位贪婪狡诈、自私自利的花花公子,完全可能企图杀害他无助的妻子。被告则开始逐步攻击桑妮·冯·布洛的形象:她是位性格软弱的瘾君子,甚至有自杀倾向,换言之,她是那种可能会误服药物、自作自受的女人。西克尔斯案件以及其他不成文法案例则将受害者蔑称为家庭破坏者、通奸者和道德败坏之徒。证据规则也能起到审查委员会的重要作用,将(法律上)认为过于煽动、过于存在偏见的证据排除在外。但尽管有这些法律和事实问题上的限制,头条审判仍然具有足够的魅力,足够的力量、足够的惊喜和启示,以迷惑和吸引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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