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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人大工作理论与实践 绪论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努力开创人大工作新局面

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是继党的十六大之后,我国政治生活中的又一件大事,是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起步阶段和开局时期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会议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洋溢着民主、团结、求实、鼓劲的热烈气氛,令人鼓舞,催人奋进。大会选举产生了新一届国家机构领导人员,2984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认真审议并批准了《政府工作报告》和其他各项重要报告。一致认为,过去的5年很不平凡,全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团结奋进,顽强拼搏,战胜种种困难,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就。5年的辉煌成就和丰富经验,为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5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国家工作的大局,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各方面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开拓了新的局面,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保障和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进行,做出了新的贡献。5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及各级人大卓有成效的工作进一步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保证国家兴旺发达、长治久安的根本政治制度。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对于巩固我们党的执政地位和社会主义制度,对于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共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党的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和行动纲领,为新世纪新阶段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目标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心愿和根本利益。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征程中,我们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坚持把发展作为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积极应对国内外环境变化带来的困难和挑战,坚持扩大内需方针,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进一步深化改革,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加快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实现速度和结构、质量、效益相统一。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切实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第十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已经开始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委员长2003年3月19日在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上指出:本届全国人大任期的五年,是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打下坚实基础的重要时期。十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紧紧围绕国家工作大局和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在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继续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作为根本任务,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继往开来,与时俱进,努力开创人大工作新局面,更好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为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推向前进作出更大的贡献。

为做好新世纪新阶段的人大工作,开创人大工作新局面,必须充分认识和做好以下工作。

一、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开拓人大工作新局面

中共中央***、国家主席***同志2003年7月1日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论研讨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当前,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正在全国兴起。各级党委要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在全党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的通知》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工作实际,做到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及时指导、加强督促,不断将学习贯彻活动引向深入。要采取切实有效、丰富多彩的方式方法,力求贴近现实、贴近群众,努力提高学习贯彻的成效。要把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的活动,同开展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结合起来。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做好表率,带头学习,带头运用,努力推动全社会形成自觉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万众一心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而团结奋斗的生动局面。”2003年6月8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纲要》,并且在6月15日发出了关于在全党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的通知。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中央作出的具有战略意义的重要举措。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是一脉相承的科学体系,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科学回答了我们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遇到的一系列理论和实际问题,开辟了马克思主义的新境界,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深入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系党和国家工作的全局,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长远发展,关系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党的十六大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道,确立为我们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实现了我们党指导思想上的又一次与时俱进,也为做好新时期人大工作指明了方向。人大是人民选举产生的,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人大的每一项职能,都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密切相关,人大依法进行的每一件工作,都直接关系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各级人大机关,都要把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作为当前的首要政治任务,切实抓好。要充分认识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的重大意义,深刻领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时代背景、实践基础、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历史地位,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把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解决人大立法、监督等各项工作遇到的实际问题紧密结合起来,切实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到人大依法履行职责的各个方面和整个过程,努力开创人大工作的新局面。

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党的十六大科学总结了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经验,实现了党的指导思想的与时俱进,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对我国新世纪、新阶段的改革和发展作了全面部署。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认真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继续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这是新的历史时期各级人大的中心任务。(一)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类文明是一个有机系统,包括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三个方面。人类在经济领域中创造的财富,主要表现为社会物质生产和经济生活的进步即物质文明;在政治领域创造的财富,主要表现为社会政治制度和政治生活的进步即政治文明;在文化领域中创造的财富,主要表现为社会精神产品和精神生活的进步即精神文明。在社会生活中,这三个方面存在交织、渗透和转化的情形。社会在发展,各种文明也在不断发展,从低级走向高级。人们在衡量社会进步的水平时,常常把这三个方面所创造的文明成果作为一种标志。

在新世纪新阶段,我们党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把政治文明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一起,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提出三大文明一起抓。这是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取得成功,归根到底取决于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物质文明建设的不断进步,而这种发展和进步,离不开政治文明提供的政治动力和政治保障,离不开精神文明提供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社会主义社会应该是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全面发展的社会,实现现代化的过程是包括经济、政治、文化发展在内的社会不断全面进步的过程。深刻认识这一点,对于我们自觉地把握和运用客观规律来加快现代化建设,是一个关系全局的重大问题。牢牢把握这一点,我们就能沿着正确的方向和道路前进,就能正确处理全局和局部的关系,同心同德、步调一致地来推进我国的现代化事业。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有机地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前提。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领导核心。共产党执政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实现人民民主,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民主从根本上来讲是指一种国家制度。作为国家制度的民主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哪个阶级掌握政权,居于国家的统治地位,这是民主的本质,是国体意义上的民主;另一方面是指居于国家统治地位的阶级采取何种形式组织政权,行使民主权利,这是政体意义上的民主。人民当家作主,真正成为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是在我们党带领人民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以后才成为现实。人民当家作主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实现的。无论过去、现在和将来,党的领导都是人民当家作主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同样,依法治国也需要坚持党的领导。只有党的领导,人民群众的愿望才能得以正确地集中,才能上升为国家意志,形成法律。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只有党的领导,法律才能得到维护和正确实施。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依法办事,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要加快依法治国的历史进程,离不开执政党的强力推进和驱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正是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向全国人民提出、倡导并积极推动的,在依法治国的整个进程中,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离开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就难以实现。

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属性。社会主义作为一种新型的国家形态,它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占主体地位的基础之上,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成为国家的主人。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体现着国家的性质和方向。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鲜明特征。资本主义民主制度与封建专制制度相比是一大进步,但资本主义国家的性质决定了资本主义民主只能是资产阶级内部的、少数人的民主。从本质上讲,它只是资产阶级借以统治、压迫工人阶级和人民群众的手段和工具。社会主义民主是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民主,是人类发展史上迄今最先进、最广泛的民主。社会主义民主与资本主义民主的根本区别,就在于是否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在党的领导下当家作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政治优势。人民当家作主是党的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的根本立场、观点和群众路线在政治建设中的体现。人民是创造历史的动力,是我们的力量源泉和胜利之本。人民当家作主可以有力地促进各族各界人士的团结,最广泛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把各方面的力量凝聚到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中来;人民当家作主可以最充分地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主动性和创造力,通过人民群众的实践活动,不断实现理论创新,并以此推动体制创新、科技创新和文化创新,使党和国家的各项事业充满生机和活力;人民当家作主可以充分反映、有效集中各族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把权力运行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是我们党在总结国内外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形成的新的治国方略。在社会主义的历史中既出现过不重视民主的现象,更出现过破坏法制的现象,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在改革开放的新时期,强调要发展民主,健全法制,认为制度更带有根本性。以***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进一步发展了邓小平理论,提出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民主要求法制化、规范化、程序化,民主是法制的内容。法制是党的意志和人民的意愿的体现。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要求法律制度来保证。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实施依法治国既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也是现代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

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是一个有机整体,党的领导是前提,人民当家作主是核心,依法治国是保证。这三个要素相互依存、相互促进,辩证统一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伟大实践中。因此,必须从战略的全局的高度,把握三者的辩证关系,把坚持党的领导同发扬人民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尊重客观规律有机地统一起来,不断地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不断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二)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为此,***同志曾深刻地指出,要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我们党总结历史和现实经验做出的重要决策。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要有利于增强党和国家的活力,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特点和优势,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这“五个有利于”是我们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总的目的。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必须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四项基本原则是立国之本,是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健康发展的保证。我们进行政治体制改革,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理所当然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必须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是中国人民从几十年来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实践中得出的一条极为宝贵的历史结论。走社会主义道路,是近代以来中国历史发展的必然和中国人民正确的选择,想让中国放弃社会主义,回头走资本主义道路,根本行不通。新中国建立以后的30年,我们尽管犯过一些错误,甚至像“文革”这样的严重错误,但我们还是在30年间取得了旧中国几百年、几千年所没有取得的进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进入了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新时期,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取得巨大成就。在新世纪初,我们党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我们要在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的指引下,巩固和完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以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民主,健全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毫不动摇地走社会主义道路。

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必须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社会主义民主,是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者所共同享有的民主,是历史上最广泛的民主。中国是有5000多年历史的文明古国,但人民真正当家作主,成为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只是在新中国成立以后才成为现实。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中国共产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根本政治原则。我们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必须根据时代要求和我国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要求进一步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从制度上和程序上保证人民更好地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保证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得到切实的维护和发展。当前,我们要积极探索人民当家作主实现的正确渠道。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证人权。要扩大基层民主,健全基层群众自治的组织和民主管理制度,完善公开办事制度,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要完善村民和城市居民自治制度,坚持和完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保证职工的合法权益。在对人民实行最充分民主的同时,我们还要注意发挥人民民主专政的专政功能,对极少数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进行有效的斗争。

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就是要坚持党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领导核心地位,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这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核心。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在领导中国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是历史的必然选择。我国有近13亿人口、56个民族,经济文化发展水平还不高,离开党的坚强领导,就不可能把全国人民的力量和意志凝聚起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就无从谈起,实现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也无从谈起。在我国,宪法和法律是由党领导人民制定的,体现了党的正确主张与人民意志的统一,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正确执法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广大人民群众依法行使各项民主权利也是由党领导和组织的。没有共产党的正确领导,就没有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立和发展。要坚持党的领导,必须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不断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

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志深刻总结我们党80多年的历史经验和其他国家社会主义兴衰成败的经验教训,根据国内外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从探索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高度,提出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反映了当代世界和中国的发展变化对党和国家工作的新要求,是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推进我国社会主义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强大理论武器,是全党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始终做到“三个代表”,是我们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必须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三)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重在加强制度建设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最根本的是制度问题。从目前的情况看,加强制度建设,涉及很多方面,其中最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1.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核心,就是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组织形式。这一制度的基本内容是:(1)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2)各级人大和它的常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集体行使权力。集体决定问题,以求真正集中人民的意志,代表人民的利益。(3)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4)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划分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的职权。(5)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自治机关除行使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同时行使自治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很大的优越性:它充分体现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它充分体现了民主集中制原则,既保证了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又使各个国家机关分工合作、密切配合;它有利于实现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便于把党的主张变成国家意志,动员和组织全体人民统一行动。半个世纪的实践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中国特色,适合中国国情,显示了巨大的历史功效,深受亿万中国人民的拥护。今后,我们要继续坚定不移地坚持这个根本政治制度,并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制度,更好地发挥人大的作用。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和统一战线学说与我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我国政治制度的一大特点和优点。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要继续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加强同民主党派合作共事,更好地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保证人民政协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作用;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扩大基层民主,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作。要进一步健全基层自治组织和民主管理制度,完善公开办事制度,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

此外,要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处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认真贯彻党的侨务政策。

2.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包括立法、执法、守法、护法亦称监督等多个环节,其中立法是基础,执法是关键,监督是保障。立法不仅是法制建设的基础,也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环节。为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按照十六大精神,建立一个“部门齐全、结构严谨、内部和谐、体例科学和协调发展”的完备的法律体系。其中法律的“部门齐全”是指凡是社会生活需要法律做出规范和调整的领域,都应制定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各种规章,使各方面都能“有法可依”。按照十六大提出的“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工作目标,我国的立法任务还很繁重,要加快立法进程,填补法律空白。法律的“结构严谨”是指法律部门之间、法律效力等级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应做到成龙配套、界线分明、彼此衔接。例如,宪法的不少原则规定需要有法律、法规使其具体化和法律化,否则宪法的某些规定就会形同虚设,影响宪法的作用和权威。又如,从宪法、基本法律和法律法规直到省会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是一个法的效力等级体系,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和界线必须清楚。法的“内部和谐”是指法的各个部门、各种规范之间要和谐一致,前后左右不应彼此重复和相互矛盾。法的“体例科学”是指法的名称要规范,以便执法与守法的人一看名称就知道它的效力等级;法的用语、法的公布与法的生效等也需要进一步加以规范。法的“协调发展”是指法的体系是发展变化的,立法要做到同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同制度改革的进程,同党的方针政策的制定相协调、一致与和谐。当前,在立法工作中,应注意解决好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我们的法律应当充分体现社会主义的价值观念,要处理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法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它通过自身固有的规范、指引、统一、评价、预测、教育及惩戒等功能,来认可、调节种种社会关系,这是法的独特作用。任何社会关系实际上都是一种利益关系。兼顾国家、集体与个人的利益,并使其协调发展,是我们党的一贯主张,在我国立法实践中应充分贯彻落实。现在我国法律草案主要是由主管部门负责进行初步的草拟,具有合理性,因为这些管理部门相对来说最熟悉情况。但往往也可能带上该部门的局限性,甚至演化为部门间管理权限的争夺,未能正确处理部门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关系。可以考虑的解决办法是,一方面进一步建立健全法律工作综合部门,加重其责任,从宏观角度对法律草案进行审议,形成科学民主的协商、反馈、协作机制;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扬民主,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作用,法的起草小组应有各方面的人士参加,有条件的还可以专门委托法律专家或其他方面专家组成小组负责法的起草。

二是要处理好权利与义务、行使权力与保障权利的关系。法律关系是一种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在这个意义上说,法学也可以称为“权利之学”。权利与义务不可分,但是在两者的关系中,权利应处于主导地位。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权利是义务存在的根据和意义,法律设定义务就在于保障人们的人身人格权利、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政治权利与自由。现代法的精神的一个重要内容应当是以权利的保障作为基础和中心环节。立法中,规定政府必要的管理、公民应尽的义务、权利行使的界线,都是必要的。但是立法的重心和它的基本出发点应当是保障权利。现在有些部门的立法并没有完全贯彻这一精神,如只强调公民(还有法人)应尽的义务,而不重视对他们的权利保障;只关注部门职权的扩大,而不重视自身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为此,我们在立法中要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要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高度出发,解决现实中存在的问题。

3.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仅要有完备的法律,而且更为重要的是依法办事,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法律的严格实施是依法治国的基础。有法不依,等于无法,在一定意义上甚至比无法的影响还要坏,因为它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和权威。在执法方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以权压法、徇私枉法、执法犯法等等,问题不少,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还是认识问题和制度问题,因此,要有针对性地采取一些措施:

第一,进一步完善民主监督制度。民主监督的主要目的是克服权力腐败,防止权力滥用。权力腐败与滥用是各种腐败现象的主要表现,也是其他腐败现象的重要根源。对国家权力的监督,主要有以下四种形式和渠道:(1)以国家法律监督国家权力,包括以法律明确规范与界定各种权力的内容和行使程序。(2)以国家权力监督国家权力,包括国家权力机关、检察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3)公民权利监督国家权力,包括公民的检举、揭发、控告和舆论工具的监督。(4)以社会权力监督国家权力,包括民主党派、工青妇、行业组织的监督。这四种形式构成了完整的监督体系。其中人大监督在整个监督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今后,我们要进一步发挥人大的监督作用,充分利用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工作汇报、评议、质询、罢免、特定问题调查等多种监督手段,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执法水平。

第二,进一步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自1985年以来,我国先后进行了“一五普法”、“二五普法”、“三五普法”,现在“四五普法”正在全国全面推开。如此规模巨大的法律传播运动,在世界历史上是罕见的。如果我们把这一工作坚持开展下去,再经过几个5年,广大干部和群众的法律意识将会发生根本变化,并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最广泛的群众思想基础和最良好的法律文化环境。

第三,要在深入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继续开展依法治理活动。我国自1986年以来在普法教育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依法治理”活动,是一种很成功的实践,目前已在全国普遍推开。在实践中,各地一般都由党委作决定、人大作决议、政府作规划,比较系统地开展这项工作。依法治理包括区域治理、行业治理和基层治理,内容涉及立法(还有行业与基层的建章立制)、执法、司法、护法(法律监督)、普法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是一个多层次、全方位的系统工程。现在,它已经发展成为一个把依法治国方针和措施从中央推向各级地方、各行各业和所有基层单位的宏伟局面。这是党、人大和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并下大力气加以推进的一项重要工作。在依法治理中,各级人大充分发挥“主导”作用,是一个新课题,有必要将这一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

第四,积极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政府依法行政是法治的重要环节,对维护法的权威和尊严意义重大。我国的法律约有80%需要行政机关执行和贯彻实施。相对于立法和司法来说,行政具有自身的特点:它内容丰富,涉及的领域广阔,工作具有连续性,是国家与公民打交道最多的领域。行政机关实行首长负责制,行政权还具有主动性。为了适应迅速多变的客观现实,行政权的行使还具有快速性和灵活性的特点,法律的自由裁量权相对较大。因此,行政权必须受法律的规范和约束。依法行政是我国行政机关的一项最根本的活动准则。为此,要采取各种综合性措施,包括加强内部和外部的监督机制,来保证行政机关能依法行政。实践证明,各级人大加强对依法行政的监督包括开展执法检查、实行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等,成效十分显著。这方面的工作有必要进一步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

第五,切实加强执法制度建设。目前,我们正在进行机构改革,这次改革的一个主要目的就是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关系以及合理划分各个国家机关之间的职权。为了在改革中彻底解决在执法中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有权无责、权钱挂钩等现象,要切实加强执法制度和执法队伍建设。一是要建立科学、合理、有效的执法机制。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的保护主义,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二是必须坚定不移地实行权力与利益彻底脱钩,决不允许利用权力“寻租”。这是一条法律原则,也是一条政治原则。三是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除通过立法进一步完善有关制度外,关键是要让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制约和监督机制在现实生活中全面、有效地启动起来。四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切实提高执法队伍素质。目前,不少执法人员的素质还比较低,有些行政执法机关甚至还在雇用合同工、临时工从事执法活动。针对这些问题,要切实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律法规知识教育、培训工作。重点是搞好信念宗旨、公正执法、职业道德教育,突出抓好公正执法。进一步整顿执法队伍,对聘用从事执法的合同工、临时工,要坚决调离执法岗位或者予以辞退。录用执法人员要严格标准,公平竞争,择优录取,切实把好“进门关”。三、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人民行使好国家权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必然要求,也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重大而光荣的任务。为了做好工作,首先要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深刻的理解,要对加强和改进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重要性有深刻的理解。

***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第一次庄重地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强调要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这反映了我们党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规律认识的深化,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实践的丰富和完善。改革开放20多年的实践证明,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过程,是包括经济、政治、文化发展在内的社会全面进步的过程,是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相互协调、相互促进、全面推进的过程。

按照党的十六大要求,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它的本质要求是人民当家作主。社会主义现代化既是亿万人民的共同事业,又造福于亿万人民,只有人民当家作主,才能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充分调动全社会、全国各族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列宁说过,民主是一种国家形式、国家形态。我国现行宪法总纲的第一条开宗明义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里明确的是我们的国体、我们国家的性质。在我国,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它揭示了我们的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基本准则,也是整个宪法的基本精神。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当家作主,归纳起采最重要的是两件大事,一是决定国家的大政方针,二是选举和决定任命国家机构领导人员,从而在政治上和组织上保证全体人民掌握国家权力,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

全国近13亿人,怎样管理国家?总要有一定的组织形式和制度来体现、来保证。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的政体,是全国各族人民管理国家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是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二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集体行使权力、集体决定问题,以求真正集中人民的共同意志、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三是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四是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划分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的职权;五是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自治机关除行使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同时依法行使自治权。

在制定1954年宪法时,***主席就指出,我们这个国家制度比较能经得起风险。***同志也说过,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个好的制度。好在哪里?第一,它使人民能够更好地行使国家权力,把国家的、民族的前途和命运掌握在自己手中。这是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可靠保证,也是我们国家比较能经得起各种风险、克服各种困难的可靠保证。第二,它在国家机构的设置和职权划分上体现了这样的精神:在法律的制定和国家重大问题的决策上,必须由国家权力机关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决定问题,以求真正集中人民的共同意志、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而在法律和决定的贯彻执行上,必须实行严格的责任制,主要由“一府两院”依法各负其责。第三,我们的国家可以而且必须由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同时,在这个前提下,又明确地划分了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使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审判、检察机关能够协调一致地工作。国家机构的这种合理分工,既可以避免权力过分集中,又可以使国家的各项工作协调有效地进行。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受人民委托为人民掌握和行使国家权力,必须兢兢业业,扎实工作。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做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极为重要的是,***总书记在党的十六届二中全会上强调的,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他说,“牢牢把握这一点极为重要。如果这一点把握不好、把握不牢,走偏了方向,不仅政治文明建设很难搞好,而且会给党和人民的事业带来损害,影响社会政治稳定,影响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才能确保我们国家的长治久安、繁荣昌盛,也才能确保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顺利实现。四、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继续努力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环节。立法权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加强立法工作是它的一项重要任务。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要着重加强制度建设,它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同志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夕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上就明确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由此可见,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本质,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二者是统一而不可分割的。

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基本的要求还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那四句话:“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四句话,强调了两个方面:一是做到有法可依,这就要求加强立法;二是做到依法办事,这就要求严格执法。这两个方面,立法是基础。如果没有比较完备的、高质量的法律法规,就谈不上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就谈不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六大再次明确提出,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加人世贸组织的新形势,要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十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为实现这一重要而艰巨的任务,作出不懈努力。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开放的不断扩大,特别是面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以及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国家立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进展。从中央层次的立法来看,24年来,除现行宪法和3个宪法修正案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法律306件、法律解释9件、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122件,国务院制定了942件行政法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这是了不起的成就。

(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工作的思路,就是一个目标、一个重点

1.一个目标是,争取在十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五年任期内,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确定这样一个目标,主要基于三点考虑:一是为实现党的十五大和十六大提出的到2010年我国立法工作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在十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任期届满时,距离2010年年底只有不足3年的时间,应该确定一个承前启后的目标,所以我们提出“基本形成”。二是通过前几届人大及其常委会卓有成效的工作,已经初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立法工作已经有了很好的基础。三是提出这样一个目标,便于对今后五年的立法工作作统筹安排。

2.一个重点是,提高立法质量。对十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来说,在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下,需要更加强调的是,提高立法质量。这样讲,不是不重视数量,而是说不要片面地追求数量。关于提高立法质量的工作,前几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已经积累了许多成功的经验,并在立法法中肯定了下来。我们要认真执行,老老实实地把它们继承下来、发展下去。

(二)加强立法工作的几条措施

1.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法律是实践证明是正确的、成熟的、需要长期执行的党的路线方针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党的路线方针是法的灵魂。因此,立法要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自觉地把党的主张、党的方针政策,经过法定程序,同人民的意志统一起来,转化成法律,成为国家意志,作为全社会都必须一体遵循的活动规范和行为准则,并最终依靠国家的强制力来保证它的严格执行,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正因为我们的宪法和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出来的,遵守宪法和法律,与坚持党的领导,服从人民利益是完全一致的。

2.坚持从国情和实际出发。法律属于上层建筑,它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又作用于经济基础。社会实践,首先是当代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是我们立法的基础。因此,立法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从实际出发,不能从愿望和想当然出发,不能从本本和概念出发。法律只能是实践经验的总结。对国外的经验要认真研究和借鉴,不论大陆法,还是普通法,尤其是对反映市场经济共同规律的东西,我们更应研究和借鉴。在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下,这方面的工作需要加强。除了按照世贸组织协定和我国政府对外承诺,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政策措施要与世贸组织规则相衔接、相一致以外,我们在立法工作中对外国的经验应该采取分析、鉴别的态度,从中吸取对我们有益、有用的东西。但是,不能照搬。土教条不行,洋教条也不行,搞教条主义注定是要吃亏的。

3.坚持突出重点,为民所用。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说到底,是调整社会经济利益关系的。在我国,法律又以体现人民共同意志、维护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为本质特征,它的贯彻执行应该建立在能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掌握并自觉遵守的基础之上。因此,我们的立法工作重点应该放在基本的、比较成熟的、改革发展稳定迫切需要的立法项目上。法律还是备而不繁为好,要防止法繁扰民。我们不能像西方国家那样,搞得法律多如牛毛,成了法律“迷宫”,使老百姓根本搞不懂。我们不能走他们那条路。

4.坚持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我们各方面的工作,都要服从并服务于党的中心任务。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已经把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同志强调,“发展才是硬道理”。***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进一步明确,把发展作为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并要求紧紧抓住本世纪头二十年这个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集中力量,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因此,我们的立法工作,必须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这个奋斗目标,体现、推动和保障发展这个第一要务,为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法制环境、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制保障。这是检验立法质量的一条重要标准。

(三)加强立法工作要正确处理的几个问题

建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一项前所未有的伟大事业,它不仅需要我们付出艰苦的努力,同时,还要善于应对和处理新形势下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总结过去几年立法工作的经验,从目前立法工作的实践看,要着重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最根本的就是立法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党的领导地位是由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决定着党是代表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人大的立法是把党的主张,把经过实践证明是正确的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通过法定程序,变为国家意志,充分体现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在立法工作中坚持党的领导,是一条不可动摇的政治原则。

2.立法要坚持人民利益的原则。实现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同样,这也应成为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正确处理中央和地方,集中与分散,全局与局部,长远与眼前的关系,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

3.立法要以宪法为依据,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母法,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违背。不论是起草法律草案,还是审议法律草案,凡发现与宪法不一致的,要坚决按照宪法规定进行修改。当然,如果由于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发展,由于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宪法的有关规定已不适应发展变化了的客观实际,则必须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宪法。中共中央政治局2003年8月11日召开会议,决定2003年10月召开十六届三中全会。会议的一项重要议程是审议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会议认为:宪法的稳定是国家稳定的基础。我国现行宪法是一部好宪法,总体上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应该保持稳定。同时,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对宪法作适当的修改和补充也是必要的。会议指出:开展修改宪法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十六大精神,体现我们党和人民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中取得的成熟经验,为在新形势下继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维护和发展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更好地提供法律保障。修宪工作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切实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严格依法办事。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经十六届三中全会审议后,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其中对13项内容作了修正。

4.立法要坚持计划性,避免盲目性。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顺利完成这一目标,就要减少盲目性,立法要坚持做到年度有计划,五年有规划,长远有纲要。

5.立法要坚持从国情出发,吸收和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由于我们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仍不完善,由于我们特定的历史文化传统和民族习惯,决定了我们的立法工作既要立足实际,又要注意前瞻性,做到阶段性和前瞻性相结合,普遍性和特殊性相结合。在立法工作中我们学习和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但必须结合中国实际予以消化吸收,而不能照搬照抄。

6.立法要坚持同改革和发展的重大决策相一致。这是在立法工作中要始终注意贯彻的一条重要指导原则。坚持立法决策与党关于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密切结合起来,使立法进程与改革发展的进程相适应。

7.立法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这是我国立法工作的一条重要原则和经验,也是党的群众路线在立法工作中的贯彻和体现。在立法过程中要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人民群众和专家的意见,严格按照民主程序办事,真正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我们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提高法律的科学性,保证法律的质量,使法律法规实现党的意志和人民愿望的真正统一。

五、努力做好监督工作,保证宪法和法律得到切实执行

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职权。人大监督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成部分。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做好监督工作,是贯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从根本上说只有做好监督工作,才能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保证宪法和法律得到切实执行。

讲监督,有党的监督、政府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权力机关的监督,还有民主监督,等等。党有党纪,政有政纪,国有国法。违反党纪的问题,应由党组织去处理,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是专司这项职能的。违反政纪的问题,应由政府去处理,政府的监察部门是专司这项职能的。违反法纪的问题,应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同志在1990年就指出,在我们国家生活的各种监督中,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最高层次的监督。那么,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什么、怎样监督?宪法对这个问题有明确规定。主要是两种监督:

一是法律监督,就是对宪法和法律的实施进行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如果作出了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决议、决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力、有责任予以撤销。这样做的目的,是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二是工作监督,就是对“一府两院”的工作进行监督。工作监督的形式,主要是听取、审议、批准政府工作报告及计划报告、预算报告;听取、审议、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这是基本的工作监督。发现重大问题,能不能管?能管,也应该管。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国家权力机关有权提出质询案,必要时还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我们要始终不渝地为人民群众谋利益。要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自觉地把人大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各级人大常委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要自觉地接受本级代表大会和代表的监督。人大代表要自觉地接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要进一步做好代表工作,密切与代表的联系,切实为他们执行代表职务创造条件,更好地发挥代表作用。要密切与地方人大的联系,及时总结地方人大的工作经验,共同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

总之,我们国家的监督来自于不同的方面、不同的系统,必须在党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才能形成坚强有力的、全方位的监督机制。

新时期的人大工作,要继续加强和不断改进监督工作。要在增强监督实效上下功夫,克服形式主义。要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行为,切实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要把主要精力花在抓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上,务求人大监督工作的作用得到更好地发挥。

六、认真做好代表工作,进一步发挥代表作用

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人员,代表工作是人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代表工作,发挥代表作用,对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密切同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和地方人大的联系,更好地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

(一)充分认识人大代表的重要地位

按照宪法和代表法的规定,各级人大代表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即全国人大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大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这就是人大代表的法律地位,是一切组织和个人必须尊重和维护的。人大代表的法律地位,是由人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决定的,是由人大代表的性质决定的,并通过人大代表在实际生活中的作用加以体现。

从人大代表产生的方式看,各级人大代表都是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选举产生的。人民把自己的权力,依法委托给自己选出的代表来行使。这就使得代表的地位为法律所确认、为法律所保护。不经过必要的法律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剥夺代表的法定职务。法律规定了代表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这也是人大代表产生后法律所赋予的,是与代表的法定职务同时存在的。人大代表职务不同于通过指派、任命、协商等方式产生的职务。

从人大代表代表的利益看,人大代表是作为国家主人的人民的代表,肩负着人民的委托。人大代表一般不脱离原工作、生产岗位,要反映选民或者其选举单位的意见和要求,同时要自觉维护全局、整体的利益,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利益取向。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保持紧密联系,并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成为代表人民利益和意志的光荣使者。人大代表是人民的使者,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人大代表不同于社会上某一方面或界别的代表,更不是个人或者集团私利的工具。

从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行为看,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在整个国家政权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个人无权单独行使国家权力,而是集体行使国家权力。换句话说,国家权力机关行使权力,是通过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集体行为来实现的。这种行为在法律上、政治上的权威性是不能动摇、不可侵犯的。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行为是受法律保护的。

人大代表的法律地位是神圣的、崇高的,必须得到尊重和维护。全社会都要重视代表的法律地位。人大代表要珍惜代表的法律地位,对代表职务拥有责任感和光荣感,依法执行好代表职务。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应当成为代表的自觉行动。我国的各级人大代表有320多万人,如果普遍有效地发挥作用,履行好代表职责,那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贯彻实施,国家改革、发展、稳定,就有了坚强保障。

(二)努力做好代表工作,进一步发挥代表作用

总结过去几年代表工作的经验,结合当前人大工作的现状,做好新形势下的代表工作,进一步发挥代表作用,应着重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提高代表素质。所谓代表素质,是指人大代表必须具备的条件或资格。世界各国对参加议员或代表选举的选民资格大都有不同程度的限制,基本上是这样两类:一类是规定选民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如规定拥有参加选举国国籍,达到一定年龄,享有政治权利;另一类是在这些基本条件外,作出一些特别限制规定,如规定必须拥有一定数量的财产,经过一定的教育,达到一定的文化水平等。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在法律上不可能在选民基本条件之外再对代表的当选作出限制性规定。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不可分离的,这是我国公民政治权利的重要内容。依照法律的规定,我国具有选民资格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平等的基础上参加选举。我国的宪法、选举法、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并未对代表当选的资格作出其他规定,考虑的就是不能违背选举的平等性、普遍性原则。但这不等于说,对代表就没有资格要求。例如,代表法就对人大代表的基本条件和必须履行的义务作了原则规定,特别是对代表履行的职责提出了要求。应当说,强调代表的素质是与选举的平等性、普遍性原则不矛盾的。我们保证选举的平等、公正,目的是为了选出能够代表人民群众利益的人当人大代表。就是说,被选出的人不是一般的公民,而是被大家认同的、能够反映其意见和要求、代表其意志的人大代表。如果选举结果达不到这个目的,那么选举的平等性和普遍性就会成为一种没有实质性内容的形式,就是空话。从实际的政策和具体操作上,我们必须而且有可能对代表的素质提出要求,以保证由代表组成的国家权力机关作用的有效发挥。例如,我们在正式选举前,都要对代表候选人的情况,包括工作情况、文化程度、能力以及当选后的打算等,在一定场合进行介绍,实际上就是要求代表要具备一定的条件,这并不妨碍选民或代表依自己的意愿进行选举。许多地方在推荐代表候选人时,既宣传选举法关于选举的平等性和普遍性原则,又宣传代表法等规定的代表权利和义务,引导选民把综合素质较高、议政能力较强、真正得到群众信赖的人选为代表,其做法是值得肯定的。

2.加强代表在闭会期间的工作。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与代表大会是不可分割的整体,是代表大会工作的基础和延续,是代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一个重要方面,它对发挥代表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代表在闭会期间活动的内容是相当丰富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如:积极组织代表小组活动,代表参加各种视察和执法检查,组织代表评议“一府两院”的工作,同“一府两院”负责人进行座谈、听取汇报,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各种渠道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等等。从目前的整体情况来看,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履行职务的情况是比较好的。但是也应该看到,在实践中特别是在新形势下人大代表作用的发挥,与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愿望还有很大差距,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与代表在会议期间的工作相比,闭会期间的工作依然是一个薄弱环节。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代表兼职性与本职工作存在着矛盾。我国人大代表的一个特点就是“兼职制”,人大代表都有自己的本职工作,有的还是本工作领域的业务骨干。调查表明,绝大多数代表把不能很好履行人大代表职务的原因归结为与本职工作在时间上冲突,闭会期间的种种活动自己很想参加却参加不了。此外,代表的本职工作受到影响,会直接涉及职称评定、晋级、奖金等,自身利益将受到损害。而当不好代表是无人过问的。而且,目前的代表构成中党政等部门领导所占比例过大,这些人肩负重要职责,几乎很少有时间参加代表活动,往往闭会期间不能很好地履行代表职务。

其二,对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没有法律约束,实际上形成了代表干好干差一个样的现象。由于人大代表是由选民和选举单位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代表进行纪律上的约束始终心存顾虑。一般认为,人大代表由选民或选举单位选举产生,只有他们才有权利对自己选出的代表提出要求,对于履行职责不力的代表,也只有他们通过罢免的程序来终止其代表职务。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会期很短,没有足够的时间对代表履行职务的情况进行监督,而各级人大常委会则认为自己对本级人大代表也不好约束。而选民和选举单位对于自己选举出的人大代表日常的履职情况并不十分了解,要监督代表也力不从心。

其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代表履行职务的无偿性同代表自身利益之间存在着矛盾。虽然我国代表法对于代表履行职务时的经济补偿问题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比如,规定了代表在执行代表职务时,其所在单位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这种规定在原来机关和国有企业代表占主体的情况下,还能发挥作用。但在外资、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的单位不好执行。又如,法律规定无固定工资收人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根据实际情况由本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而法律对于补贴的标准没有明确的规定,各地所定的标准基本上都是若干年前的,在今天看来已经明显偏低了。

此外,代表法规定,代表的活动经费,应当列人本级财政预算,但执行过程中相当困难。所以代表活动经费不足也是制约代表在闭会期间履行职务的一个原因。因此,有针对性地解决上述问题,是切实加强代表在闭会期间工作的主要着力点。

3.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目前,许多地方人大代表的作用发挥得不够充分,物质保障跟不上是一个重要的原因。现在各级人大常委会虽然每年都安排一定数额的代表活动经费,用以组织代表开展活动,但各地代表活动经费的数额都比较有限。据反映,就现有的代表活动经费,是远远不能适应代表开展活动的实际需要的。由于代表活动经费紧张,代表参加代表活动应享受的误工补贴和差旅费也受到限制。代表活动经费不足的问题,已经影响到了代表工作的开展,妨碍了代表更好地发挥作用。解决代表工作经费不足的问题,从目前的情况看,要着重采取两项措施:一是严格执行代表法的规定,将代表的活动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二是在条件允许时,国家应就代表活动经费的数额制定统一标准。对于财政困难的地方,上级财政应予补贴。

4.加强代表同选民的联系。虽然代表法原则规定了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联系,但实践中我们在这方面尚未完全“破题”。2000年4月,北京市东城区专门制定了《人大代表述职办法》,规定每位代表在任期内至少向选民述职一次,要使全区247名人大代表在本届任期内全部向选民述职一次。目前,这项工作已经在全国各地广泛地开展起来。开展代表述职工作,对加强代表与选民的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一是它确保了选民对代表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是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人民代表参政,不只是表达他个人的见解和主张,更重要的是要表达他所在选区绝大多数选民的意见。因此,他应定期向选民述职,接受选民的监督。二是有利于促使人大代表更好地履行职责。人大代表向选区选民述职,接受选民的询问和评议,这对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是一次面对面的检查。三是有利于形成良好的法制环境。在我国,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同时,监督者也要接受监督。提倡人大代表向选区选民述职,能够充分发挥权力机关依法办事的表率作用,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依法办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良好法制环境。今后,在加强代表与选民联系方面,我们还应与时俱进,积极开拓出一些新的形式。

5.加强代表工作的制度化建设。这些年来,各地对代表工作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与实践,创造了许多行之有效的做法,积累了不少好的经验。应当进一步探索、总结新形势下做好代表工作的办法和措施,使这项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对代表工作的一些探索性做法和经验,要鼓励、提倡、支持。同时,也要进行规范,使之符合法制化的要求,符合“三个代表”的要求。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从代表工作实际需要出发,在联系代表、培训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办理代表建议、代表小组活动、代表视察、代表联系选民、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保护代表权益、为代表提供保障等方面,制定一些有效的办法和制度,并根据形势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以保证代表工作的实效性、连续性和稳定性。

七、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社会法律意识(一)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法制宣传教育是人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这方面的工作十分重要。例如,我国的传染病防治法是1989年由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已经公布实施14年了,条文和内容规定针对性、操作性比较强。但在非典疫情爆发初期,许多人并不知道有传染病防治法,一些地方和部门也不知道依照这部法律开展非典防治工作。通过这段时间的实践,大家才感到传染病防治法很管用,切身感受到了法律的权威和依靠法制的力量。2003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执法检查过程中,也听到一些地方的同志反映,如果不是这次执法检查,还不知道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这样一部法律。可见,立了法,怎样让老百姓知道,真正为民所用,怎样让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掌握,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大问题。20多年来,我们总结实践经验,花了很大精力,制定了400多件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现行有效的法律已经有200多件,国务院和地方人大还制定了一大批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改变了过去相当长一段时间里存在的无法可依的局面,使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基本上实现了有法可依。这是一个了不起的巨大成绩。按照我们的目标,再经过8年努力,将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法可依的问题将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但是,法律制定出来以后,不只是让人看看,更不能变为只是在书架上摆着的本本,而应该也必须真正成为依法治国的基础,成为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准绳,成为全社会一体遵循的行为规范。强调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显得尤为重要。这就要求我们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二)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是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需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系统工程,它包括了要有法可依,也包括了要严格执法、保证法律的实施,还包括了要提高全体人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有法可依是前提,它要通过立法来实现;严格执法是关键,它要通过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来实现;提高法律意识和增强法制观念是基础,它要通过法制教育来实现。正如***同志指出的:“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同志也指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坚持依法治国,一个重要的任务就是要不断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党的十六大提出了不断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任务。所有这些,都需要不断提高人的文明程度和提高人的素质。法律素质是人的素质的一个重要方面,法治文明是政治文明的一项重要内容。我们要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法制比较完备、全体公民具有较高法律素质是其重要的内涵。在我国,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加上“文革”十年内乱,法律的尊严被破坏殆尽,这种影响依然存在。因此,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的任务就更加艰巨,这也要求我们必须花更大的力气,把法制宣传教育这项工作长期进行下去。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要以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为基本目的。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通过法制宣传教育,要把法律交给人民,在广大人民群众中普及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一是遵法而不违法,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二是能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制宣传教育,要尽快提高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这是重点。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尤其要增强公职人员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党员和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成为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模范。”我们说依法治国,重要的一个方面是依法治官、依法治权。当然老百姓要遵守法律,要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不管谁犯了法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法治更重要的含义,是规范国家机关的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的权利和利益,法学界有一种说法,叫“规范公权、保护私权”。增强公职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是实现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的基础。要看到,各个机关和组织严格依法办事本身,就是最好的法制教育。只有公职人员真正成为法律的模范遵守者和执行者,才能真正做到依法办事,才能让老百姓服气,才能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法治氛围。(三)法制宣传教育必须实事求是,不搞一刀切,应当讲层次,对不同的人提出不同的要求对广大人民群众来讲,主要应当了解与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密切相关的一些法律,就是对这些法律,也不是要求他们对所有条文都要知道。每一部法律,核心的内容往往只有几个问题,关键的条文也往往只有几条,掌握了这些,就能划出大的“杠杠”,知道自己有什么权利和要承担什么义务,可以规范自己的行为。而对于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来讲,就应当学习和熟悉宪法及一些基本的法律,不仅是熟悉,而且要熟练掌握本行业、本部门、本岗位依法行使职权必须具备的法律知识,做到依法办事。要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的思想,把依法办事,严格执法的过程,作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过程,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法制宣传教育怎样才能深入人心、取得实效?这次抗击非典的斗争给了我们重要的启示:法治实践是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的最佳途径。通过这次抗击非典的实践,现在传染病防治法已经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当时,为防治非典这种未被完全认识的传染病,需要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需要整合医疗资源,调用社会资源,这就涉及到不少单位和个人的切身利益。老百姓需要了解自己有什么权利、有什么义务,各级政府及卫生部门需要了解有什么职权和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因此大家都需要学习传染病防治法,用这部法律的规定去规范自己的行为。没有这部法律,就无法实施隔离措施,卫生部门也无权调用整合资源,可能带来的后果是不可想象的。这次防治非典的实践,不仅使传染病防治法深入人心,而且是对全社会的一次活生生的法制教育,对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将产生深远的影响。这件事告诉我们,社会实践是最好的普法学校。要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实效,很重要的一条是要将法律运用到解决现实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中去,把解决问题的过程,作为普及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过程,使法制宣传教育植于实践的沃土中,生根发芽结果。我们相信,只要坚持不懈地抓下去,全社会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将会不断增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社会基础将会更加广泛和坚实。

同时,还要把立法和执法检查工作与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结合起来,使立法和执法检查的过程成为普及法律知识的过程。从现在起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们还有一批基本的、急需的、条件成熟的法律需要制定和修改。每一部法律的制定或修改,都有一个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的过程,包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还包括一些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公布草案征求全民意见等,执法检查是为了使法律得到有效实施,也是普及相关法律知识的过程。总之,在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方面,已经做了不少工作,但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增强实效出发,结合实际,积极探索,把法制宣传教育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八、适应新形势对人大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切实加强各级人大自身建设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为了更好地发挥国家权力机关应有的作用,必须搞好自身建设。这既是人大工作的实际需要,也是进一步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重要途径。从根本上说,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自身建设,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要职责。进一步加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自身建设,着重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逐步实现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专职化和年轻化

这不仅是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需要,而且是人大常委会有效开展工作的必要条件。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一府两院”的职务,大多数组成人员要把主要精力、主要时间用于人大常委会工作,这是专职化的基本要求。应当重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专职化问题,采取必要的措施进一步提高专职化程度。各级党委在推荐常委会组成人员人选时,要注意推荐能够保证有足够的精力、时间用于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同志。各级人大常委会要注意根据组成人员的条件,通过一定程序从人大常委会机关内部选拔一部分同志进人常委会。还要为实现组成人员的专职化积极创造条件,包括不断加强人大常委会各有关办事机构的建设和图书资料信息建设、提供必要的活动经费和工作车辆、解决组成人员的待遇和归宿等。

人大常委会既是权力机关,也是工作机关。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有一定数量德高望重、经验丰富的老同志是必要的,但客观上也需要大批年富力强、精力充沛的同志来担负繁重工作,以逐步提高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年轻化程度。而逐步实现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年轻化,则能够使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充满活力、富有效率,同时也有助于保证人大常委会工作的稳定性、连续性,从而保证人大常委会职能的充分发挥。因此,在考虑、调整组成人员人选时,要注意实行老中青三结合,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年龄结构趋于合理。

(二)健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工作制度

健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工作制度,才能保证国家权力机关正常、灵活、高效地运转,提高议事的效率和质量。人大及其常委会举行会议,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的主要方式。会议制度建设在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制度建设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所以,健全工作制度的核心,就是要规范会议制度。

第一,规范会期制度,包括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召开的日期、会议延续时间、会议日程以及日程、会期的确定程序等。规范会议形式,包括人大会议期间的会议形式,如大会全体会议、预备会议、主席团会议、代表团团长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常委会会议期间的会议形式,如全体会议、分组会议、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以及人大及其常委会在闭会期间就日常重要工作召开的一些会议等。规范会议的召集和主持办法,以及列席、质询、发言、表决、旁听等制度。

第二,规范议案审议制度,主要包括法律(法规)议案的审议、工作报告的审议和其他议案的审议程序等。规范法律(法规)议案审议程序,要做好审议前的准备工作,对法律(法规)议案的提请标准和时限作出规定,发挥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的应有作用,将法律(法规)议案提前印发给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等。要明确法律(法规)议案的审次,一个法律(法规)议案的审议应有一定时限,每次审议都要突出重点,以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还要建立立法修正案制度,对立法修正案的提出主体、提出时间、提出形式及审议方式作出规定。

第三,规范工作报告审议制度,要不断完善审议的形式和程序。每年的人大例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常委会会议根据需要听取和审议本级政府及所属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专题工作汇报。要确定好听取工作报告或者专题汇报的选题,贯彻抓大事、少而精、求实效的原则,抓住法律有明确规定的重要问题、党的中心工作和重大改革措施、关系本地全局和带根本性的重大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等。要认真做好审议的准备工作,在审议中充分发扬民主。会议还应对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作出认真处理,必要时要求反馈落实。

除此之外,还应进一步规范人大常委会联系代表、人民群众制度,代表联系选民和原选举单位制度,议案、建议办理制度,视察制度,信访制度等。

(三)加强机关干部队伍建设

加强机关干部队伍建设,首先就是要提高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机关干部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性质、地位和作用,要求人大及其常委会机关干部必须具有较高的思想与业务素质。提高人大及其常委会机关于部的思想业务素质,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如抓住换届选举、机构改革、自然减员、人员调出调人等时机,调整所需的干部,增补素质较好的同志,特别是选调一些有实际工作经验和研究能力的干部充实机关;创造有利的工作条件,出题目、压担子、定目标,通过实践来提高干部的思想业务水平;加强学习,送出去参加各种培训班、研讨班等。还要建立正常的、规范化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干部培训机构和制度,努力造就一支既有理论水平又有实践经验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干部队伍。

为了加强机关干部队伍建设,还应实行干部的双向交流。这涉及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也涉及人大及其常委会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干部要做好工作,需要有比较开阔的视野,有多方面的知识,有丰富的工作经验。这就需要给干部提供在多种岗位上、多方面工作中进行全面锻炼的机会。应当实行干部的双向交流制度,国家权力机关与党和政府、司法机关的干部互相进行交流,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干部得到其他工作的锻炼。这样,可以分别发挥各自的专长,弥补各自的不足,从而更有助于正确理解、处理人大与党和政府、司法机关的关系,更好地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作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干部有进有出,还可以增强整个国家机关干部队伍的活力,增长干部的才干,提高工作水平和工作效率。

(四)搞好人大及其常委会办事机构的建设

人大及其常委会办事机构把自身的改革和建设搞好,才能担负起人大及其常委会繁重的日常工作,为人大及其常委会各方面的工作提供有效的服务。应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解决人大及其常委会办事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办公条件等方面存在的实际问题,使人大及其常委会办事机构建设走上制度化的轨道,以适应国家权力机关行使职权的需要。

建立健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加强办事机构的建设,应当遵循如下两条基本原则:一条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机构的原则。人大及其常委会办事机构的主要职能是服务,必须按照这种职能的要求和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需要设机构、定编制,因事设人。另一条是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机关,要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人大及其常委会办事机构的设置与人员编制,应当力求精兵简政,注重工作效能。

在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同志对新一届国家机构工作人员提出了四条要求:一要发扬民主、依法办事;二要忠于祖国、一心为民,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始终做人民的公仆;二要继往开来、与时俱进,永不自满,永不懈怠,开拓进取,不断前进;四要严以律己、廉洁奉公。这四条要求,也是对各级人大机关工作人员的要求,在人大机关工作的干部要身体力行,时刻用这四条来严格要求自己。结合人大机关工作的特点,归纳起来是6句话、24个字,也就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务实高效、作风过硬、团结协作、勤政廉洁。”

第一,政治坚定。人大工作无论是立法、监督,还是决定国家的重大事项、选举或决定任命国家机构的领导人员,政治性都很强。因此,要有政治敏锐性和洞察力,善于从政治上观察问题、处理问题,在事关政治方向、政治原则的重大问题上,要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为此,必须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必须认真学习党的十六大报告。通过学习,做到全面准确地把握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自觉地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人大的各项工作,确保在工作中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二,业务精通。人大工作涉及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方方面面,而且工作的法律性、程序性都很强。这就要求各级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博学,甚至成为某些方面的专家。要达到这个目标,一要学习,二要实践。要深入学习宪法、法律,熟练地掌握做好人大工作必备的宪法和法律知识,还要学习当代经济、科技、文化、军事等多方面的知识。学习,一方面是通过培训和学校教育。但更主要的,还是要通过工作实践来学习,也就是密切联系国家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际,密切联系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实际,紧密结合自身的情况,有目标、有计划、有重点地一边工作、一边学习,缺什么,补什么。人大机关的全体工作人员要树立刻苦学习的良好风气,努力把人大机关建设成为学习型的机关。要加强图书资料和出版工作,为大家学习提供更便利的条件。

第三,务实高效。人大机关的工作一定要务实,不搞花架子、不搞形式主义。比如,监督工作要有一定的形式,但主要是要讲求监督的实效。又比如,人大工作讲程序,程序也是法,这是对的;但另一方面又不能搞繁琐哲学,不是必须的、又影响工作效率的程序,应当加以改进,这也是人大工作与时俱进的要求。人大的工作还要讲求高效,决定了的事情要雷厉风行地去做,今天的工作不要拖到明天。机关各部门都要建立健全责任制和各方面的工作制度、工作规则、工作程序,尽快实现各项工作的规范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各个部门要及时对本部门办文、办会、办事等业务进行认真研究、梳理,加以整理规范,使各项工作都有章可循,规范运作。

第四,作风过硬。人大工作最大的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最大的危险是脱离群众。人大及其常委会作风建设的核心,是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机关要做好工作,必须坚持走群众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把实现人民群众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机关干部要深人实际,深人基层,深人群众,加强调查研究,深入了解民情。要畅通人大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渠道,并逐步扩大人民群众对人大工作的知情权和对人大工作的有序参与,保证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永远不脱离人民群众。人大机关比较清苦,因此要大力提倡奉献精神。

第五,团结协作。人大机关除了办公厅(室)以外,还有法制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以及各专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等,虽然大家工作上分工不同,但都是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责服务的。我们做任何一项工作,不是靠一个或几个单位可以完成的,而是要靠整个机关的大力协同。因此,机关的工作既要有明确的分工,并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又要有协同和合作。要强调机关是统一的整体,做到协调一致的工作。单位与单位之间、人与人之间,都要讲团结。我们来自五湖四海,为了国家的民主法制建设,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走到一起来了。我们的理想和目标是一致的,这是搞好团结最可靠的基础。只有团结才有力量,只有团结才能做好机关的各项工作。因此,我们都要倍加珍惜团结,并努力做团结的模范。

第六,勤政廉洁。人大的工作任务很重,党和人民信任我们,把有关的工作任务交给了我们,我们就要恪尽职守,兢兢业业,千方百计把自己的工作做好,让党和人民放心。同时,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人员,必须牢牢记住并身体力行“两个务必”,永远保持谦虚谨慎和艰苦奋斗的作风,老老实实做事、清清白白做人,廉洁自律,自觉地同各种腐败现象作斗争,做勤政廉洁的模范。

人类已经进入新的世纪,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我们为伟大祖国的日益繁荣而深感自豪,我们对伟大祖国更加美好的前景充满信心。人大肩负的使命无比光荣,人大面临的任务艰巨繁重。让我们紧密地团结在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艰苦奋斗,恪尽职守,继往开来,与时俱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