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以为,在北京举行的既然是全球性的奥运会,那么国际奥委会就应当“拿钱来”,负责提供全部投资。
这种大包大揽的“计划经济”逻辑,把国际奥委会当作“财政局”,在市场化运作的今天必然行不通。
为什么?因为,在和平时期利用体育、文艺、会展赚钱,通过个人和企业的商业营销为文化活动提供资金,已经成为国际一大产业。事实表明,这是市场化原则的一大成功。而单纯依靠政府拨款和社会赞助的时代已经过去,商业化反而能够使得经济和文化形成良性互动。
所以,要知道以上观点是否正确、是否行得通,就必须首先了解国际奥委会的财政体系,否则只能是空谈。
国际奥委会的收入来源
国际奥委会作为瑞士联邦法律承认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无限存在的社团组织,其账目一直由享有盛誉的国际审计公司普赖斯瓦特豪斯·库帕斯(prwaterhouse coopers)进行审计。
审计公司根据通常的国际审计标准,对国际奥委会进行年度审计,然后提交国际奥委会全会批准。
国际奥委会的财政计划周期,是按照4年一届的奥林匹克周期安排的,每个周期以奥运会年的12月31日为结束日。
国际奥委会的主要收入来自奥运会。奥林匹克周期前3年支出必定会大于收入,奥林匹克年的收入则必定会大于支出。由于1992年以后冬季奥运会与夏季奥运会交替举行,所以,国际奥委会财政收支的节奏也按照这一规律随之相应起伏。
国际奥委会的收入主要包括:
出售奥运会的电视版权;
国际奥林匹克营销计划;
奥运会组委会在其举办地的营销计划;
供应商和营销许可证;
从投资资金中获得的利息。
国际奥委会的开支主要包括:
功能性开支
主要是指雇员的佣金、出版物、公共关系、外部的服务(包括法律、审计和咨询费用)、差旅费、召开全会和各专门委员会的会议费用、货币贬值及金融业务开支,其他功能性开支。
预算外拨款
主要是指拨给奥林匹克博物馆、研究中心、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世界奥林匹克选手协会和收藏者协会、拨往奥林匹克基金的资金。
专项开支
主要是指与奥运会有关的费用,例如评估申办城市、选定举办城市、协调委员会、专家组(财政、交通、安全、技术、体育等)、国际奥委会的工作费用;
每年援助体育组织包括残疾人体育和大众体育的费用;
各种资助如人道主义援助、世界博览会的国际奥委会展厅、网址、文化活动、保护环境、电视资料、审计工作等的开支。
收入再分配
国际奥委会是非盈利组织,所以它的经济收益必须用于奥林匹克运动。国际奥委会将其收益的一半给夏季和冬季奥运会组委会,使它们得以在7年时间内为举办奥运会准备好各种硬件和软件设施。
营销伙伴计划的收入分配
从上可见,国际奥委会对历届奥运会主办城市是有拨款支持的,但是显而易见,拨款不能完全满足要求。
据了解,国际奥委会承诺给北京奥运会的分成是8~10亿美元,但实际上其中相当一部分要等到奥运会举办以后才能兑现。
下面看一看最近几届奥运会的收入分配情况。
主办国从国际奥委会获得的财政支持
在2002年以前,举办奥运会的电视版权收入中60%分配给奥运会组委会,40%由国家奥委会、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和国际奥委会3家共同分享。
在2004年以后,奥运会组委会得到的电视版权收入将由60%降为49%。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有更多的经费用于促进奥林匹克运动的发展,而不是用于主办城市长期的市政建设。
不过,由于电视版权售价的不断上升,主办城市分得的比例虽然在下降、但其金额数量却仍然呈上升趋势。
1989~2000年,各国奥委会和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从国际奥委会获得财政支持的具体金额见下表。
国际奥委会的其他资金分配
不可忽视的是,各国奥林匹克代表队参加奥运会时得到的旅费援助,以及在奥运村的免费食宿,也是相当可观的间接财政支持。
例如,以最早为所有参赛运动员提供国际旅费的长野和悉尼奥运会为例,这笔费用在长野大约为200万美元,在悉尼为2500万美元。除此以外,它们还向所有运动员和官员提供免费食宿,长野为300万美元,悉尼为2000万美元。
毫无疑问,这些也是国际奥委会收入再分配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