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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的运作过程:基于对最高人民法院的观察 §如何实现效果统一

上述种种分析表明,法官在裁判重大案件时,仅仅依靠法条分析,运用逻辑推理和解释技术是远远不够的。法官必须对这类案件进行政治考量,权衡背后的利益关系,以及案件可能带来的后果,确保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同时,法官也需要评估其所依据的司法解释,如果具有溯及效力会带来怎样的法律风险、经济风险甚至政治风险。

在中福实业公司担保案中,更稳妥也更具可操作性的做法,是最高人民法院在个案中对《担保法解释》进行更为具体细致和语境化的理解与适用。所谓具体细致,就是结合个案的情形,附加种种约束条件来严格适用《担保法解释》。这种有条件的适用《担保法解释》,就是对司法解释进行再解释。所谓语境化,就是在面对已经形成的大规模信贷担保的事实时,不应采取休克疗法,导致市场产生震荡。法院不是唯一的纠错机关,更需要与立法机关和行政监管部门相互配合,共同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值得肯定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后来的判决中适用《担保法解释》时,进行了更为具体细致和语境化的理解与适用。【1】

当然,最高人民法院对市场的影响不仅仅是通过审判个案或制定司法解释来实现的。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制定司法文件等方式动员组织各级法院配合中央规制经济等重大决策部署。例如,党的***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就先后制定了为企业兼并重组、国家新型城镇化发展、“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改善营商环境、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河北雄安新区规划建设等提供司法服务或保障的意见。这些政策性意见为各级法院在司法审判过程时确保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提供了指引。

总的来说,本章从对中福实业公司担保案的分析入手,初步展示出本书所要讨论的主要议题。那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具有了规制经济的功能,能够对市场产生影响,这种影响还会越来越大。但最高人民法院需要与立法机关、行政监管部门等相互协调,才能实现规制效果的优化。事实上,中福实业公司担保案后来也加快了2005年《公司法》中关于公司担保能力的一系列规定的修改。从法院内部来说,需要理顺工作机制,特别是处理好司法解释与判决的关系、法院上下级的关系。同时,也要改进决策机制,增强法官对社会经济后果的预判能力。理顺法院工作机制和改进法官决策机制,这也正是当下中国司法改革的重心。

【1】详见本书第6章的讨论。另参见曹士兵:《公司法修订前后关于公司担保规定的解读》,载《人民司法》2008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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