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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的运作过程:基于对最高人民法院的观察 第3章 最高人民法院如何影响下级法院

最近一轮司法改革主要在两个方面改变了现有的法院体制:一是实现省以下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设立六个巡回法庭。最高人民法院在这两个方面(特别是第二个方面)实现了对法院体制的重新塑造。法院体制中的央地关系、条块关系也出现了新的变化,甚至会是根本变化。本章主要以巡回法庭为研究对象,讨论最高人民法院如何调整与下级法院的关系,如何通过巡回法庭来影响巡回区内的法院,如何实现从巡回区的司法统一到全国的司法统一。

2018年10月26日修改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设巡回法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确定的案件。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巡回法庭的判决和裁定即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划分了六个巡回区,分别在沈阳、深圳、南京、郑州、西安、重庆设立了巡回法庭。依照2016年12月19日修改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巡回法庭规定》),巡回法庭受理巡回区内相关案件,主要是审理二审和申请再审的行政、民商事案件,办理巡回区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来信来访事项,通常称为涉诉信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只受理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内蒙古五省区市有关案件,通常情况下不再审理或办理其他巡回区的相关案件。也就是说,本部的大部分二审和申请再审的行政、民商事案件,涉诉信访案件,都交由六个巡回法庭审理或办理。

傅郁林曾在巡回法庭设立初期不无乐观地预测:“通过巡回法庭的跨区结构设计,以省级统管的新司法体制为依托,再以逐步建立的跨行政区司法为支撑,可能歪打正着地形成一种单一制国家结构之下的‘司法联邦’。”【1】那么,是否可以将这一现象称为司法联邦制?以及如何评价这一法院体制新结构的实际效果?这些都需要做细致的梳理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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