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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的运作过程:基于对最高人民法院的观察 §巡回区内的司法统一

依照现代西方司法原理,统一司法的任务由上诉审法院来完成。例如,在美国,由联邦巡回法院和最高法院两级上诉审法院来实现司法统一。上诉审法院的主要任务不是事实发现和认定,而是统一法律解释与适用,实现“规则之治”。【1】因此,统一司法或司法统一是指法律适用的统一,而且是通过裁判实现法律适用的统一。但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情况有所不同。其实现法律适用统一的方式,除了裁判案件以外,主要是司法解释。那么,巡回法庭有没有可能通过裁判和司法解释,首先实现巡回区内的法律适用统一呢?

就现有规定来看,巡回法庭似乎并没有法律适用统一的职权。《巡回法庭规定》不仅没有赋予巡回法庭制定司法解释的权力,第八条还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巡回法庭受理的案件对统一法律适用有重大指导意义的,可以决定由本部审理。巡回法庭对于已经受理的案件,认为对统一法律适用有重大指导意义的,可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审理。”这里提到的“统一法律适用”指的是全国范围内的统一法律适用。巡回法庭未经本部批准并不能行使,否则就是越权。

不过,巡回法庭有没有可能实现巡回区内的统一法律适用?20世纪50年代的大区法院曾发挥过大区内统一法律适用的职能,发布了不少具有司法解释性质的意见、指示、批复或通令,在各大区内有效。例如,1951年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出卖子女等问题的指示》规定:

皖南人民法院:

你院1951年2月5日法行统字第255号签呈收悉。除关于判决死刑案件是否需要同时宣告剥夺政治权终身的问题,因各处提出的意见极不一致,已转请中央作统一解释,俟得示复再行通报外,兹将所询乙丙两个问题,分别批复,以供参考:(一)关于检察机关对同级人民法院所为之判决,如有异议,所用公文书名称问题:按照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通则第三条一款二项规定:“对各级司法机关之违法判决提起抗议”,既有明文规定,其名称可用抗议书。(二)关于确因生活困难出卖己生之子女其罪名问题:一般地说,父母没有不爱护子女的,并且法律又规定父母对于子女有养育之义务,非万不得已,即不致发生出卖问题。如有人确是由于自己或家庭贫困所迫,一方面为了自救,另一方面为了子女的生存,而将子女出卖,人民政府对这样行为,首先应是同情其困难,设法帮助克服,除明知将快要成年的女孩出卖为娼妓以外,一般不应作为犯罪问题看待。因此,如果有此项事件发生,我们认为只可用教育方法予以说服教育,不宜肯定有罪。

这份大区法院的指示区分了中央与大区法院各自的解释权限,即一部分问题转请中央统一解释,一部分问题则由大区分院自行批复。笔者在通读大区法院的其他解释性文件后还发现,大区法院在制定这些文件时,或者先行请示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或者报请同级行政委员会核示,或者征求行政部门相关意见。

类似的,只要巡回法庭对巡回区法院在业务上实行统一管理,就很有可能像大区法院那样制定文件,实现巡回区内法律适用的统一。【2】实践中,已经出现了一些新变化。例如,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第三巡回法庭庭长江必新在三巡行政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指出:“要充分发挥巡回法庭主审法官联席会议功能,及时研究新类型案件、疑难复杂问题,统一巡回区司法裁判尺度。”【3】统一巡回区司法裁判尺度的另一种表述,其实就是统一巡回区的法律适用。

巡回法庭的主审法官联席会议,将来有没有可能通过制定文件来统一巡回区司法裁判尺度?这种可能性不能说没有。巡回法庭举办各种相关活动,包括召开与巡回区司法厅(局)、律师协会座谈会,【4】与巡回区内法学院校签署合作协议。【5】同时,巡回法庭也开始建章立规,制定统一管理巡回区内审判辅助、事务性工作和司法行政方面的文件:一方面制定内部规则,涉及案件质量评估、司法业绩考核、错案分析、责任倒查,以及可以公开的内部规则,如《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巡回审判工作办法(试行)》,建立巡回法庭自己的法律实习生或实习助理制度。另一方面推动巡回区内审判辅助、事务性工作和司法行政工作的统一。例如,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第一巡回法庭庭长刘贵祥在第一巡回法庭巡回区审判业务座谈会上就提出强化巡回法庭的监督指导职能,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6】

在听取三省区高院对本院及本辖区内有关立案信访情况、民商事及行政案件疑难问题以及对第一巡回法庭的意见建议后,……刘贵祥指出,要在现有基础上,建立与巡回区法院案件受理的综合性工作联络机制、信息报送机制、对口业务部门联络机制以及巡回审判的保障机制,加强第一巡回法庭与巡回区法院之间、巡回区法院彼此之间的交流联系,形成巡回法院与巡回区法院“一盘棋”理念。刘贵祥强调,要通过不定期下发类型化裁判指引、通报办案质效、改判或提审案件事前沟通、推介优秀法律文书、召开业务座谈会、共同开展调研、组织业务培训等多种方式,加强与巡回区法院的审判业务交流,充分发挥巡回法庭“下沉式”指导的职能作用,促进裁判尺度统一,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

由此来看,巡回法庭虽然对巡回区法院的人财物没有统一管理的职权,却可以通过裁判实现巡回区裁判尺度的统一。在巡回区法院的审判辅助和司法行政事务方面,巡回法庭已经实现了一定程度的统一管理。

【1】参见陈杭平:《统一的正义:美国联邦上诉审及其启示》,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第37—44页。

【2】当然,文件名称可以不叫司法解释,可以称为指导性意见或裁判指引。在效力上也不必要求巡回区内各级法院在裁判时援引,而是参照。这与高级人民法院制定指导性意见统一本省区市内的法律适用的方式很是相似。

【3】《江必新在最高法三巡行政审判工作座谈会上强调:统一巡回区司法裁判尺度,以一流审判业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载《人民法院报》2017年6月9日,第4版。

【4】《江必新在最高法三巡首次巡回区司法厅(局)、律协工作座谈会上强调: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建设,促进法官与律师正当交往良性互动,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载《人民法院报》2017年5月20日,第1版。

【5】《江必新在最高法三巡与巡回区法学院(校)合作协议签署暨“法治人才基本素养”专题研讨会上强调:坚持正确的法治理论引领,推动理论联系实际,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载《人民法院报》2017年5月21日,第1版。

【6】《刘贵祥在第一巡回法庭巡回区审判业务座谈会上强调:强化巡回法庭监督指导职能,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载《人民法院报》2015年5月18日,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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