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在我国已经形成了一支新型的劳动大军,随之而来出现了过去在城市管理、农村管理中都没有遇到过的许多问题。这些问题最终必须得到解决,解决得越快越好,否则会影响整个社会和经济的和谐发展,直至影响社会稳定。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胡晓义透露,目前我国农民工人数已达2亿人,其中进城务工的有1.2亿;虽然没有离开农村,但是已经不再从事传统意义上的农业、而是从事加工业等非农产业的有0.8亿。他们每年以800万人的速度在增加,其中大部分人维持着候鸟式的打工方式,一小部分开始在城市定居 1。每个行业都可以看到农民工身影。离开了农民工,大多数城市无法运转。这种现象谁也不能否认,更无法忽视。
正视并提高农民工地位,关键从以下4个方面入手:
集体规制,新的阶层正在崛起
目前城市中的农民工,已经是第二代了。他们年纪轻、文化素质高。由农民工自我组织的同乡会、农民工工会,依靠自身力量和资方谈判,在法律范围内维护自身权益、调整劳资关系的“集体规制”,已经初见端倪。种种迹象显示,农民工的集体意识、维权意识、社会参与意识、组织化程度都在增强,已经崛起成一个“新工人阶层”。 2
更重要的是,我国未来城市劳动力的供给,主要依靠农民工,而不是城市中的新增劳动力。这表明,这个阶层队伍会越来越大。
农民工成为农村中产阶级主体
农民工作为一个阶层,已经构成我国农村中产阶级主体。
2003年,安徽省社会科学院承担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的课题,选择安徽省当涂县为调查样本。调查表明,目前农村的中产阶级主要由农民工、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等组成,农民工群体是主体。在当涂县,农民工占劳动力人口的比例为23.3%,年收入在8000~25000元之间的比例却高达61.8% 3。
在位于大别山革命老区的河南省信阳市,180多万农民工长年外出务工,2003年务工总收入达64亿元,相当于该市财政收入的6倍。一些务工致富者纷纷返乡创业,投资高达10多个亿,对加快家乡经济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4。
一部分开始融入城市社会
大规模农民工群体的出现,是我国城市化发展的必然趋势。2004年,中央1号文件第一次把农民工作为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提出来。更重要的是,在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中,各地已经把农民工列入城市人口统计范畴。这表明,农民工已经是“城里人”了 5。
在浙江省温州市,农民工小江虽然只有3年务工生涯,可是却已经彻底融入当地城市社会。他在这里买了房、结了婚,业余时间在公司网吧免费上网,在公司专门为农民工设立的乒乓球室、桥牌室、台球室、图书馆、足球场等学习和娱乐。当然,更可以和所有当地居民一样,到市中心繁华的商业区逛街、购物、休闲娱乐。
他说:“除了户口还在老家湖南农村,其他方面,我已经和温州当地市民没什么区别了。” 6
另一部分游离于城市社会之外
中国的乡土社会,特别重视以家庭为纽带的亲缘和地缘关系,它直接影响着人们的生活方式和社会交往,从而成为一种习性。
农民工进城后,这种习性并没有改变。安徽农民工冯俊岩(化名),一家三口在天津已经10多年了。这些年来,他努力与天津人交朋友,可是至今一个也没有交到。虽然经常交往的铁哥们有二三十个,但不是安徽老乡就是其他省份的打工者 7。
这就是所谓社群隔离现象。由于不同社会群体之间存在着社会心理距离,从而导致社会群体之间隔阂和疏远的社群隔离现象,在农民工中大量存在。农民工进城后,虽然和城市居民生活在同一个空间,可是相互之间依然壁垒分明,犹如水和油的关系。除了户口、身份、权益等方面有重大差异外,在工作、价值观念、行为方式、居住环境等方面也有重大不同。
这种隔离的结果,一方面,使得农民工无法融入城市社会,对所生活的城市社区没有归属感;另一方面,会经常有一种被歧视和被剥夺的感觉,出现一种强烈的反社会情绪,非常不利于社会和谐。
有鉴于此,政府应当通过农民工身份完全平等化的新市民制度,促进农民工和市民之间平等互动、群体融合、和睦共处 8。
国民待遇,亟待形成良好氛围
切实改善农民工生存环境,唯一的要求是给农民工以国民待遇。2004年、2005年、2006年,连续出台的3个中央1号文件都强调了解决农民工问题、给农民工国民待遇的重要性。
农民工队伍强大,不可等闲视之
在我国,农民工已经成为工人阶级主体。队伍强大,已经到了彻底关注他们生存环境、改善生存环境的紧要关头了。
2004年2月21日,在北京举行的全国企业管理创新大会上,中国企业联合会发布的《2003年全国千户企业管理调查研究报告》表明,随着工业化推进和城镇化的提速,我国已有9820万农村劳动力转移到非农产业,农民工正在成为产业工人主体。
据统计,在第二产业中,农民工占从业人数总数的57.6%,其中加工制造业中占68%,建筑业中占到近80%;在第三产业的批发、零售、餐饮业中,农民工占从业人员人数52%以上 9。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初对全国26个城市2659家企业所作的调查表明,农民工占企业员工总数的59.8%。农民工比重最高的地域分布依次为:珠江三角洲地区(74%)、闽东南地区(71%)、长江三角洲地区(59%)、环渤海地区(49%)、中西部地区(43%) 10。
给农民工国民待遇有很多事情要做
给农民工以国民待遇,有很多事情要做,必须切切实实从头做起。
例如:①农民工正规就业门槛高、信息不畅。相对于农民工的经济状况,正规中介收费高,农民工承担不起。②农民工对子女教育的迫切希望与现实存在较大差距。农民工常说的一句话是:“我们这辈子就这样了,孩子不能和我们一样,要好好读书”,可实际上做不到。③农民工职业培训迫在眉睫。就业技能低、主要依靠出卖体力,增加收入就是一句空话。虽然国家农业部、财政部等部门启动了“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可是250万人的受益面相对于1.2亿农民工而言,无疑是杯水车薪。④农民工看病难,常常是小病不能看、大病看不起。⑤农民工居住环境差。当年“非典”爆发时农民工纷纷返乡,原因主要是居住环境太差,房间达不到通风等基本要求 11。
严格执行《若干意见》是基本准绳
2005年8月,河南省在全国范围内第一个以立法形式保护农民工权益,专门出台了《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办法》,并且为农民工量身定做了《农民工劳动合同书》,对农民工的工资报酬、保险福利、劳动条件、违约责任等提出强制性标准。合同书最大的亮点是,用人单位每周至少必须保证农民工休息一天;在国家法定节日期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农民工休假。合同书首次将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写入了合同 12。
2006年3月28日,我国第一部以国务院名义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 13正式出台,这标志着政府重视、解决农民工问题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若干意见》分为10个部分、40条,约9000字,内容涉及到农民工工资、就业、技能培训、劳动保护、社会保障、公共管理和服务、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土地承包权利等各方面的政策措施。
国务院认为,农民工问题关系到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维护农民工权益是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解决农民工问题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任务。严格执行《若干意见》,是给农民工国民待遇的基本要求 14。
必须明确的是,给农民工以国民待遇,并不是某些人、某些部门的“关爱”之举,而是解决农民工问题、建设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
切实维权,才可能消除民工荒
切实维护农民工权益,不能停留在口头上、文件中,而要付诸行动。否则,当农民工用脚投票群起而仿效,造成民工荒的就可能不仅仅是现在这些地区、这些企业,而可能动摇国家经济根基。
农民工维权关键在于政府尽责
目前,农民工依法维权的代价太大了,单靠农民工个人或组织已经无能为力,政府应该在这方面尽到责任。
据2005年5月23日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研究中心发表的《中国农民工维权成本调查报告》:“到2004年11月中旬,全国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约有1000亿元。根据我们的结论,为了索要这1000亿元欠薪,社会至少要付出3000亿元成本。”为了索要不足1000元的工资,完成所有维权程序,农民工需要直接支付至少920元的各种花费;耗费时间至少11~21天,折合误工损失550~1050元;国家需要支付政府工作人员、法官、书记员等人员工资至少1950~3750元。综合成本在3420~5720元之间 15。
这种局面不改变,农民工地位就无法真正得到提高。而要改变这种局面,关键是要建立健全各种法律法规,严格执法,防患于未然。
维权的重点是帮助农民工讨还工钱
农民工辛辛苦苦外出务工,根本上是为了做几个工钱养家糊口。所以,农民工维权重点应当放在帮助农民工讨还工钱上。这项工作虽然难度大,但必须做,而且要注意方式、运用法律手段。
例如,太原市的一位农民工,经人介绍,在石家庄市找到一份家庭装修的活,与房主商定工钱2800元。他家中有2个孩子上学,日子过得紧巴巴的,所以干活时兢兢业业、尽心尽力,因为他实在不希望结工钱时有任何节外生枝。可即使这样,当他工程完工后,房主还是告诉他:“现在手头紧,只能先给2000元,剩下的过段时间再说。”他虽然很不情愿,可是没办法,只好答应下来。一个月后,当他再次向房主讨要工钱时,对方对他干的活横挑鼻子竖挑眼。不但不给钱,反而还要他质量赔偿,他感到自己窝囊透了。
后来,他听说这种情况可以争取法律援助,于是来到太原市法律援助中心。太原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致电石家庄市法律援助中心,请求提供跨省法律援助。石家庄市法律援助中心接到他的材料后,随即指派律师办理此案。办案律师几次找到房主,但房主坚持不付工钱。随后,律师与城建部门取得联系,请求技术人员对装修的房屋进行勘验。技术人员勘验后,认定装修质量不存在问题,当律师再次找到房主时,房主不得不付清余下的800元工钱。
这位农民工的幸运,来自一项全国31个城市专门为维护农民工权益而签署的联手协议——《城际间法律援助协作协议》 16。
农民工维权不仅仅限于讨还工钱
农民工维权的内容十分广泛。可以说,只要是带有“农民”印记的维权,都属于为农民工维权的范围,包括劳工权利、人身财产权利、子女受教育权利等。
在农民工维权方面,全国有个著名的“安徽模式”。作为农民工大省的安徽省,早在2003年就由安徽省律师协会组建了“律师志愿团”,专门为该省农民工维权。志愿团成立之初有264名律师,最多时律师参与人数达1700人,而该省律师总数还不到4000人。在北京,该市每年提供的法律援助案件中,60%是农民工案件,而这其中又有80%是社会律师承担的。2005年9月,北京市农民工维权工作站正式成立,从而形成了为农民工法律服务的品牌 17。
政治权利,也应得到切实保障
在许多人的概念中,农民工是一种“经济动物”,对政治漠不关心。其实,这是对农民工的极大误解。
给流动党团员以“家”的关怀
农民工中不乏中共党员、共青团员,他们都是农民工中的能人,只是由于缺乏有效管理,他们一直处于放任自流状态。一方面,他们的政治权利无法得到保障;另一方面,也不利于他们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实际上处于“家里管不好、外面管不了”的两不管局面。
给流动党团员以“家”的关怀,既是党团组织的职责,也是这些党团员的渴望。
1999年,安徽省怀宁县禅师村在北京打工的农民工吴昌龙,听说中国人民大学中区食堂餐厅对外公开竞标,在个人单独竞标无望的背景下,他与同村几名在北京务工的中共党员,成立了怀宁县禅师党总支北京党支部。党支部组织大家将闲散资金集中起来,成立了北京峥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然后参加竞标,结果一举中标。此后,吴昌龙所在的农民工党支部,被中国人民大学纳入该校后勤集团党委管理,8位农民工党员与该集团党员一起参加组织生活 18。
积极发展优秀农民工加入党团组织
已经具备党团员身份的农民工需要过政治生活,尚未加入党团组织的农民工,加入组织的观念也在悄然发生变化。
中共山东省临朐县县委出台了“农民工输出到哪里、党组织就建立到哪里”的规定,凡是县里有劳务输出基地和办事机构的,单独成立党支部;有劳务输出基地但无办事机构而农民工党员较多的,成立临时党支部;没有办事机构、但用工单位有党组织的,委托用工单位党组织教育培养;对零散外出的农民工,由流出地党组织参照流动党员管理方式进行教育培养。上述种种措施,既为农民工入党打开了方便之门,也使党员农民工实现了“离乡、离土、不离党。”5年间,该县共发展农民工党员434名,3569名农民工递交了入党申请书 19。
在更高层次上参加政治活动
选举人大代表,是每个公民最基本的政治权利。然而对于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来说,他们究竟应该在哪里选举或竞选人大代表,却存在着许多争议。根据现行选举法规定,县以下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然而这一计划经济时代的做法,并不适合当前实际。
许多城市拒绝农民工在当地参加选举和竞选,要他们长途跋涉几千公里回乡参加选举和竞选,这既不现实,经济上也承担不起。
无论如何,农民工的这项政治权利再也不能被忽视了。在广东省深圳市,350名人大代表中有10个名额分给了农民工。浙江省特别给义乌市增加了12个农民工代表名额 20。可是就全国而言,至今还没有一名农民工身份的全国人大代表。有人说,“我不怀疑现在有许多代表都能‘代表’农民工说话,为农民工争取权益,可是农民工的真实感受恐怕除了他们自己,外人很难全部理解,也很难代表。因此,农民工应该也必须拥有自己的全国人大代表。” 21
1 武卫政、杨健:《国务院出台〈若干意见〉,农民工感受春天的温暖》,2006年3月29日央视国际。
2 张意轩、李玲:《农民工,一个新阶层的崛起》,2004年8月9日新闻周刊。
3 储叶来:《农民工成为中国农村中等收入者主体》,2004年12月6日新华网。
4 谢登科:《假如城市一天没有民工》,2004年3月7日新华网。
5 张毅:《农民工是城镇化主流群体,各地列入城市人口范畴》,2005年2月17日人民日报。
6 张乐、朱立毅:《外来务工者日益融入中国城市社会》,2004年6月30日新华网。
7 曾志坚:《城里何时能容得下进城农民工》,2004年7月24日新华网。
8 《农民工与市民社群隔离,呼唤新市民制度》,2004年6月2日半月谈。
9 《农民工正成为中国产业工人的主体》,2004年2月22日中国新闻网。
10 叶紫:《民工占中国企业员工总数已近六成》,2004年2月4日人民日报海外版。
11 唐峰:《让农民工享受国民待遇》,2004年3月6日央视国际。
12 肖树臣、李红:《河南专门立法保护农民工权益,全国范围尚属首次》,2005年8月5日工人日报。
13 全文见本书附录。
14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发布》,2006年3月27日新华社。
15 张燕、石毅:《民工维权成本调查报告出炉,讨薪成本3倍于收益》,2005年6月21日京华时报。
16 石国胜、罗俊华:《务工者,异地维权该找谁》,2003年10月25日人民日报。
17 于呐洋、刘爱君:《为农民工维权不能限于追讨工资》,2006年2月15日工人日报。
18 杨玉华、葛如江:《农民工党支部:给流动党员以“家”的关怀》,2006年4月26日半月谈。
19 尹洪东:《山东临朐:9万农民工“离乡不离党”》,2004年7月1日新华网。
20 王攀、孟娜:《1.4亿外出打工农民工,他们的选举权在哪里》,2005年3月10日新华网。
21 朱绍华:《全国人大代表应该有农民工的席位》,2006年3月6日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