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千里迢迢外出打工,为的就是能多赚几个钱养家糊口。遇到工资太低,他们还能自我估摸着干不干;如果还要欠薪,那就不是他们能控制的了。调查表明,发生在农民工身上的劳动纠纷和不和谐,70%都是由于收入而引发的。
据河北省农村调查队对千户农民家庭的问卷调查,目前农民工最关心和最想解决的问题包括4个方面,其中首当其冲的就是工资报酬和兑现情况,占91.2% 1。来自劳务输出大省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消息说,湖南省的“农民工流向不再集中于珠江三角洲地区,而是哪里的工资更高、更有保障,农民工就往哪里跑,薪水和就业环境成为农民工流动的风向标。” 2
应该说,这些都是可喜现象。这表明,农民工进城务工更理性了,在争取劳动报酬权利方面已经有了一定话语权。
提高并保障农民工收入,主要从以下4个方面着手:
攻克难关,多管齐下清理欠薪
帮助农民工讨还工资,是各级政府部门的应尽职责。农民工欠薪问题很复杂,有的存在争议,有的没有合同,有的年代久远,但毋庸置疑,解决这一问题不仅是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和谐经济、和谐社会的现实要求。因此,应当多管齐下解决这一问题。
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
农民工工资清欠问题历来是个老大难。旧的清欠虽然已经基本结束,可是新的问题还会层出不穷,这主要集中在以下3方面:
一是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绝大多数已经超过投诉时效。按照有关规定,拖欠时间超过2年,有关部门就可以不接受投诉,可事实上超过2年投诉时效的案件比比皆是,这给调查、处理带来了非常大的麻烦。不是包工头找不到了,就是连用工单位都已经撤销了。
二是许多农民工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时,不要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就是连一张欠条字据都没有。一些用工单位尤其是建筑业,根本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不明确。有的农民工甚至连帮谁干活都不是很清楚,最终要想领到工资就更难说了。
三是在新发生的工资拖欠投诉中,超过一半属于恶意拖欠。用工单位利用建筑市场的不规范和农民工求职难现状,根本不与农民工结账,更不会打欠条。他们的普遍做法是先拖、后赖、再逃,从而导致农民工根本得不到工资。
上述问题,只有通过健全法律法规、严格执法才可能得到解决。
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
在建筑领域,一些建筑企业往往将农民工工资直接支付给包工头,当包工头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携款潜逃时,总包、分包单位往往会因劳务费问题而扯皮。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农民工工资支付方案》,应该由违规单位再次支付农民工工资 3。
据《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暂行规定》,农民工工资被延期发放超过30天,就属于无故拖欠;无故拖欠工资的企业,不仅所有工程要停工整顿,而且要被责成按该企业同岗位、同工种的最高工资标准支付农民工工资;阻挠监督检查的,将被处以1000~10000元罚款。逾期不支付的,将被责令向农民工支付不超过2倍于“所欠工资数额+25%补偿金”的赔偿金 4。
对于用工单位根本没有支付能力的,应当通过拍卖企业财产支付农民工工资。2004年1月20日,北京市朝阳区劳动监察大队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拍卖了某公司的财产,用于支付已经拖欠了2年之久的农民工工资8.36万元 5。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从2005年1月1日起,工程完工后没有按时领到工资的农民工,可以直接起诉工程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法院可以同时把工程的分包人列为被告 6。
另外一种根治欠薪的办法是,让农民工成为公司股东。例如,北京住总正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让长期合作的施工队以职工股名义参股,农民工成为公司股东、包工头成为公司董事,1998年改制后农民工成了公司主人翁,不但没有发生过欠薪事件,而且每年可以分红 7。
采用公证手段,积极举报
对于农民工个人来说,要保障收入能够及时放在自己口袋里,有以下两种办法可以考虑:
一是有相当一部分拖欠,是开发商不与建筑商结账造成的,这时比较好的办法是通过将开发商和建筑商的合同进行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力。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时,另一方可以不必经过法院诉讼,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不过应当注意的是,国家对此并没有强制要求,公正双方必须共同申请才能实现。而一般来说开发商并不愿意这样做,所以有必要把工作做在前面。
二是举报。曾经担任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处处长、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副所长的黎建飞博士建议,“农民工到什么地方工作,先要把劳动监察大队的举报电话记下来。这个举报电话很容易查到。法律规定,一个举报只要是事实,都能得到查处,而且要给举报人回复。劳动监察部门代表国家执法,具有强制力。法律还要求监察大队为举报人保密,举报人的情况也不会被泄漏。这样对民工个人的损失会比较小,因此而丢掉工作的可能性也不大。” 9
收入太少,必然会出现民工荒
这两年各地频频出现的民工荒,从一个侧面表明,那里的农民工劳动环境恶劣、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尤其是收入太低、按时给付工资得不到保障。农民工跳槽或集体跳槽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增加收入、改善劳动环境,这是他们的正当权利和本能。
国家统计局局长李德水针对民工荒现象责问道:“这一代农民工的工资收入水平和他们父辈20多年前打工的水平差不多,而经济发展得这么快,这公平吗?”“农民工的工资如果还停留在原来的水平上,那么中国农民工的供给就不会是无限的。”他提醒一些企业,要对农民工待遇进行反思,在工资问题上,“农民心里有一本账,自己会权衡。” 10
在福建省晋江市,甚至还出现了专门带领农民工跳槽的“工头”,他们常常带着几十乃至上百个农民工,从一家企业跳到另一家企业 11。
民工荒现象的一大特点是保姆荒。在各大城市,想请保姆(规范地说是“家政服务员”)的家庭很多,可是如果只想花几百元月薪就请到称心如意的保姆已经相当困难。保姆市场的这种变化,同样预示着廉价保姆时代的终结。这同样从一个侧面表明,她们的收入太低了。
拉动内需,产业结构应作调整
在我国,农民工有“廉价劳动力”之称,有人甚至认为这个市场无限之大,可谓“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廉价之至”。不过这几年随着民工荒的出现,这种观念已经有所改观了。
农民工就业要提高就业质量
当我国沾沾自喜地认为已经成为国际制造中心时,美国高盛公司研究中国经济问题的首席经济学家乔纳森·安德森却认为,中国只是一个低附加值和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制造中心,而不是发达国家那种高附加值和资本密集型产品的制造中心 12。显而易见,这种区别事关农民工收入的高低。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郑功成认为,凡是产品竞争力强的国家,劳动力成本一定是高的。现在,我国各地都在喊缺少技工,可是技工学校招生却举步维艰,一个根本原因是技校毕业生只能拿工人工资,而工人的工资很低。 13显而易见,农民工的工资比工人更低,这样的就业质量,根本不可能创造出竞争力强的产品来。
拉动内需,不把农民工往城里赶
本书开头就提到,在我国2亿农民工中,1.2亿人进城务工,还有0.8亿人离土不离乡。实际上,解决我国农民工问题的重要举措之一,就是要扩大后者比重,通过拉动农村内需、因地制宜调整产业结构,发挥农民工优势、切实提高农民工收入。
为了更好地说明问题,我们从整个国家的角度来看问题。
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宏观研究院副院长、研究员刘福垣透露:目前我国的国民生产总值已经在世界上排名第五六位,购买力评价排在第四五位,而且还是世界第三大贸易国。可是其致命弱点是,gdp的70%靠“三外”——外贸、外资、外企。现在全世界都看到了这个弱点,欧美日、巴西、墨西哥都在和我们搞贸易摩擦,这样下去很危险。这个比例在美国只有22%,在贸易帝国日本只有15%。也就是说,日本gdp的85%、美国的78%都是靠内需来拉动的。外贸,对他们来说是捞钱的耙子,对我们来讲是送礼的碟子。
我们的农民工每天工作10多个小时,月工资才五六百元,为什么?因为企业没有利润,不得不压低工人工资。为了企业能够运转下去,它们不是在提高国际竞争力,而是在提高给外国人送礼的能力。在广交会可以看到,你卖80元,我就卖70元。测算表明,仅仅消费品一项,2004年中国人就为美国人节省1000亿美元,折合人民币,13亿中国人每人给美国人送去600元的礼。美国只有2亿多人,相当于他们每个人拿到了两三千元 14。
按照这样的类比,作为农民工输出大省的中西部地区,同样有必要进行反思——中西部地区的出路在于自身崛起,而不是投奔东部。要把增长模式、发展模式从“三外”(本省范围而论的狭义概念)转变到消费拉动、内需拉动经济上来。
具体地说是,每个城市都要有一个准确的功能定位,通过市场而不是政府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关键是你要解决农民的社会地位,哪个省把农民的社会地位解决了,哪个省就率先现代化了。” 15
日清月结,彻底消除欠薪追薪
彻底解决困扰农民工的欠薪追薪问题,要大力推行日清月结的月薪制。农民工月薪制并不是一项新制度,只是一直没有能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现在是到严格实行这项制度的时候了。
农民工月薪制的合法性
1995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章第50条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也就是说,早在10多年前,国家就以法律形式明确要求用工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支付月薪。农民工完全符合这种劳动者身份,农民工工资完全应该日清月结、按月支付。
可是,这多年来为什么一直做不到呢?归纳起来,理由无非是认为农民工有其自身特点,“不能”和城市工人相提并论;他们大多集中在建筑等行业,用工单位在资金周转上有一个过程;等等。其实,真正的原因在于农民工找工作处于有求于人的弱势地位。
当然,更重要的原因还在于政府部门执法不力。例如在我国香港地区,香港经济发展及劳工局在不断加强巡查的同时,一旦发现证据确凿,就会将拖欠薪金的雇主提起检控,最高罚款5万元,检控成功率达80%。对于同意或纵容企业拖欠员工薪金的个人,还要承担刑事责任被定罪入狱 16!有了这一招,欠薪现象就少多了。
农民工月薪制的可行性
2004年11月3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联合下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企业工资要直接发给农民工本人,也可以委托银行发放,但严禁发放给包工头和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17。
农民工工资不能按期到手,很大原因在于包工头从中作梗。有鉴于此,国家建设部决定,从2005年7月1日起,用3年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基本规范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农民工基本被劳务企业或其他用工企业直接吸纳,包工头承揽分包业务的方式将基本被禁止 18。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用人单位要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所有建设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对重点监控的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所有这些,都有望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对于以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2004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各高级法院发出了《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要求尽快立案、尽快审结,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法院应当及时办理、尽快执结,最迟于2006年年底前全部执结 19。
1 李俊义:《河北外出务工农民最关注工资报酬及兑现情况》,2004年9月14日新华网。
2 李柯夫:《湖南农民工出行不再首选广东,哪工资高就往哪跑》,2005年2月23日新华网。
3 潘澄清:《北京市建委定新规,包工头携薪逃跑雇主须埋单》,2005年12月1日新华网。
4 赵鹏:《北京首次界定建筑业欠薪行为,超30天按欠薪查处》,2004年11月17日京华时报。
5 徐丽梅:《欠薪两年,企业财产拍卖款支付拖欠工资》,2004年1月21日北京晨报。
6 《讨薪农民工可告发包人》,2004年10月28日京华时报。
7 孙晓胜、李煦:《农民工成企业股东,北京正通公司形成命运共同体》,2005年2月25日新华网。
8 沈沉:《北京公证人员呼吁通过公证解决民工工资清欠问题》,2004年1月14日新京报。
9 齐中熙等:《被拖欠工资全国达千亿,法律专家为民工“支招”》,2003年12月1日人民日报海外版。
10 《工资20年几乎不变,李德水解读民工荒经济原因》,2005年1月27日北京晨报。
11 《农民工“跳槽”说明什么》,2004年10月22日工人日报。
12 廖仲毛:《就业质量不高,农民工仅是廉价劳动力的代名词?》,2004年7月27日工人日报。
13 廖仲毛:《就业质量不高,农民工仅是廉价劳动力的代名词?》,2004年7月27日工人日报。
14 以上内容参考了刘福垣研究员2005年10月22日在湖南省常德市举办的“中部崛起·城市发展论坛”上的发言,中国城市网总编室姚敏根据录音整理。
15 同前。
16 刘韬:《香港:欠工人工资,老板负刑事责任》,2003年12月3日人民网。
17 杨学聪:《两部委出新规:严禁包工头代领转发农民工工资》,2004年11月3日北京日报。
18 阮煜琳:《“包工头”将退出历史舞台》,2005年6月28日中国新闻社。
19 廖卫华:《最高法要求2006年底前全部执结农民工工资案》,2004年12月24日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