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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鸣重说晚清民国. 上瘾的“就地正法”

人性原本就有恶的一面,能杀人如麻而不受惩罚,多半就会杀的。让滥权而且不受惩罚的人遵守法律程序,是一件天大的难事,即使上面有皇帝,有太后,都做不到。

有清一朝,对于死刑判决,还是相当谨慎的。全国每个被判死刑的人,都会挨到秋天,由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这三法司中,挑选出最为精通法律,也最为清廉公正的八个人,组成秋审司,统一审理。最后把每个确定要杀的人的案情,做成一个简要的情况汇编报给皇帝,由皇帝最后裁决。皇帝还真敬业,仔细审阅。一般来说,皇帝每每会法外开恩,斩刑改为绞刑,绞刑变了斩监候。如果碰上罪犯恰好是单传,而又没有子嗣,还得放他一马,让他娶妻生子之后,才能行刑。而负责秋审的这八个人,官场上认为是不可能受贿误判的,所以,人称“八大圣人”。

但是,这种慎之又慎的死刑判决,只在平时有效,如果碰上战乱,或者别的非常时期,这一套就失灵了。战场上,军事指挥官灵活处置,把投敌者、畏敌不前者就地正法,还可以理解,但地方官也有这样的权限,就不可解了。反正只要出了乱子,无论是土匪攻城,还是民众造反,或者外敌入侵,杀人就成了家常便饭。被就地正法者,往往不限于军人,老百姓只要摊上了,脑袋说没,也就没了。19世纪50年代广东红巾军起义,两广总督叶名琛简直杀人如麻。如麻不是在战场上,而是在刑场上。刚刚回国的留美学生容闳亲眼所见,广州的刑场每日成百的人头落地。被杀的人,都是造反者吗?谁说得清。其实,即使都是造反者,该杀头的,也应该是少数带头的,哪里能这样排头砍去?

但是,这样的杀人,对于拿刀子的一方,是很过瘾的。在镇压太平天国的战争中,像叶名琛这样的杀人法,在湘淮军以及跟着湘淮军崛起的将领手下,相当流行。当年湘军的主将、曾国藩的弟弟曾国荃就说过,一生快意事,就是杀人如麻,挥金如土。曾国藩也有个外号,叫作曾剃头,不是剃人头发,而是剃脖子上的脑袋。李鸿章杀降,一声号令,已经投降了的上万太平军将士,就丢了脑袋,惹得洋枪队的统领英国人戈登勃然大怒,要跟李鸿章拼命。

战争结束之后,这些靠镇压起家的督抚,都成了方面大员。进入和平时期,按道理就该恢复和平年代的司法规矩,别的不讲,至少不能再乱杀人了。就地正法什么的,就该收收了。只要涉及人命,按传统王朝的规矩,都是天大的事儿,怎么也得走司法程序,一级一级审上去,最后把决定权交给皇帝。恢复司法程序,其实不单纯是一个司法问题,而是关乎地方和中央谁在大事上最终说了算。

但是,已经上了瘾的督抚们,并不乐意那么痛快地放弃就地正法。尽管督抚们不乏文人学士,但此时个个都是军头,这种军法从事、杀伐立威的畅快淋漓的感觉,实在是太爽了。沈葆桢是林则徐的女婿,中过进士点过翰林的人,平时温文尔雅,但是经过太平天国战争,也变得视杀人如儿戏。做到福州船政大臣这种省部级大员了,船厂一小工,偷了一件洋人的汗衫,被抓住后,沈葆桢说,你偷洋人的东西,太不给中国人做脸!一声断喝:斩了!小工的脑袋就搬家了。如果按大清律,偷件衣服,顶天不过是打板子,而且还不会太多,一件汗衫能值几何?此公后来做两江总督,莅任三个月,杀人近百,以至于莠民绝迹。这样的杀法,几乎都是就地正法,来不及申报朝廷的。当时在江宁三牌楼,发现一具无名尸体。按道理应该交县级地方官侦破,但沈葆桢却让他自己的营务处来办。这帮武人,胡乱断案,抓错了人,还把人就地正法。一直等到沈葆桢死后,地方当局因为偶然找到了真凶,这案子才翻过来。

沈葆桢如此,一班儿湘淮军大将都如此。和平年代照样照搬军法,动辄就地正法。一旦办成错案,连纠正都没有机会。后来还是西太后抓住几个错案,比如杨乃武与小白菜案、王树汶案,拿若干二流的督抚开刀,撤了几个,这才将这个风气稍微刹了一点。

任是这样,晚清滥用军法的事情,从来就没有绝迹过。只是有的时候,换了一种形式,比如抓来人,让他们站站笼,关在站笼里的人,站也不行,坐也不行,几天下来,就自己死掉了。当年毓贤做山东曹州知府,每天府衙门前的站笼都是满满的,不用刀,照样可以杀人如麻。

人性原本就有恶的一面,能杀人如麻而不受惩罚,多半就会杀的。上了瘾,想要改也难。让滥权而且不受惩罚的人遵守法律程序,是一件天大的难事,即使上面有皇帝,有太后,都做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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