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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复过往:中国法学院纪事 §§二、私立法政学堂的禁与限

与前述官办法政学堂热潮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私立法政学堂被严格禁止。光绪二十九年(1903),《管学大臣遵旨重订学堂章程折》所附《学务纲要》中即明确规定“私学堂禁专习政治法律”:

近来少年躁妄之徒,凡有妄谈民权自由种种悖谬者,皆由并不知西学西政为何事,亦并未多见西书。耳食臆揣,腾为谬说。其病由不讲西国科学而好谈西国政治法律起。盖科学皆有实艺,政法易涉空谈,崇实戒虚,最为防患正俗要领。日本教育名家,持论亦是如此。此次章程,除京师大学堂、各省城官设之高等学堂外,余均宜注重普通、实业两途。其私设学堂,概不准讲习政治法律专科,以防空谈妄论之流弊。应由学务大臣咨行各省,切实考察禁止。〔135〕

这种局面直到1909年才有所改变。是年初,浙江绍兴东湖通艺学堂〔136〕率先聘请留日法政毕业生试办法政讲习科。当年招生50人,于3月开学。下半年,学堂设备与师资大体准备就绪,该校创始人、会稽县举人陶浚宣(心云)遂呈文浙江巡抚报学部审批:

吾绍士绅,素喜学律,多以佐治幕府见重于时。际此立宪财[时]代,人人皆思研究法政,以供世用,此实绍兴特别之性质,尤为国家所亟应造就者也。

凡学生已读律者,再加研究法政,出而佐治,于新政不至扞格;未读律者,先令肄习法政,再诣各官厅联系日行公事,必事半而功倍,故绍郡法政学生出途较他郡为宽,而绍人于法律一门,家学世传,素有心得,其进功亦较他郡为易也。〔137〕

1910年1月31日(宣统元年十二月廿七日),浙江巡抚增韫奏交《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政折》,要求对相关部章进行修改:

立宪要义,在予人民以参与政事之权,而亦使知有应尽之义务,非先施以完全教育,安能有不偭越而瞬驰者?若既予以参与政事之权,而又禁其研究政事之实际,无论立宪各国无此政体,即与先皇特许绅民明晰国政之诏旨,隐相抵触。查管学大臣《奏定学堂章程》学务纲要内载“私学堂禁止专习政治法律”一条,其时尚在未预备立宪以前,又切望士子一意科学,戒虚崇实,防患未然。在立法之初,何尝不斟酌尽善,具有苦心。惟政体既更,时势亦异,虚悬此禁而不实行,是谓放任;实行此禁而不变通,是谓拘泥。因时制宜,殆不可缓……拟肯天恩,饬下部臣,将前定《学务纲要》内“禁止私立学堂专习法政”一条全行删去,并由部通行各省准私立法政学堂,一切教授设备用人管理诸事,仍归提学司严行监督,毕业后一体给奖。既以辅官力之不逮,又足养成多数人才,新政繁兴而才无缺乏,似于立宪前途不无裨益。〔138〕

宣统二年春,浙江提学使司照会陶浚宣,学部同意其申请建立“绍兴私立法政学堂”并嘱“遵章办理”。三月初十日(4月19日)学堂举行建立典礼。是年夏,讲习科首届学生毕业。宣统三年,该校开办法政别科,首届招生64人,于三月开学,学制三年,先后开设课程39门。其教材多为日本教材的中译本,部分为教员自编。讲习科学生多来自于绍兴府属八县廪贡诸生。别科学生则来自绍兴、衢州、金华、台州、湖州、嘉兴等府及属县,多为已仕人员及廪贡诸生。1912年,绍兴私立法政学堂迁至府城龙山南麓原龙山书院旧址,更名为绍兴私立龙山法政专门学校,由陈燮枢任校长。1913年冬,首届别科学生毕业,并报经教育部审准,毕业生可直接参加法官或文官考试,合格者即予录用。1914年,该校奉命停办。尚在校的学生转入杭州的浙江私立法政专门学校继续修业。开办的六年间,绍兴私立法政学堂(绍兴私立龙山法政专门学校)共培养毕业生167名,其中别科64名,讲习科103名。〔139〕

很明显,“绍兴私立法政学堂”的设立只是孤立的个案。直至宣统二年四月廿六日(1910年6月3日),学部具奏允许在省城设立私立法政学堂:

臣部于光绪三十二年间奏定法政学堂章程通行各省,首于京师创立法政学堂一所以树风声,比年以来各省业经一律兴办……该抚所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政治法律一节即应照准……惟查日本私立大学讲求法政皆在东西二京,盖都会文明之地通儒硕学荟萃,其中传习既易于取材,课程自较为完备,而近隶政府监督之下便于稽察纠正,更无曲学争鸣生心害政之虞。今特师其意,所有各省私立法政专门学堂应在省会地方,经费充裕课程完备者方准呈请设立。其各科课程学生入学程度均按照官立法政学堂本科章程办理,并暂准其附设别科,惟不得专设别科趋于简易以滋速成之弊。此外,如已设自治讲习所之类皆不得冒称法政学堂以杜混淆……臣部现拟咨取法政、法律两学堂各科讲义慎选妥员审定刊行以资研究而端趋向,庶于制宜变通之中仍寓画一整齐之意。〔140〕

据此,浙江私立法政学堂维持会选举陈敬第为监督,进行招生和筹办开学事宜。八月初一日,浙江私立法政专门学堂开学。该学堂以杭州西大街(今武林路)旧铜元局余屋为校址。设立之初有教员21人,职员6人。1912年,该学堂更名为浙江私立法政专门学校。1914年,宁波公立四明法政专门学校、绍兴私立龙山法政专门学校并入该校。1918年,浙江私立法政专门学校并入浙江公立法政专门学校。〔141〕

还是在宣统二年,鉴于浙江宁波、绍兴两地都已分别成立私立法政学堂,增韫又提出,希望学部进一步放宽限制。11月,《学部附奏推广私立法政学堂片》又取消了私立法政学堂必须设在省城的限制。只要是位于“繁盛商埠及交通便利之地”,经费充裕、课程完备的私立法政学堂都可以予以立案。12月20日(宣统二年十一月十九日),《学部奏改订法政学堂章程折》进一步提出,鉴于各处法政学堂正科因中学堂毕业生过少难以开办,允许各法政学堂设别科以应急需。改订后的《法政学堂章程》规定:“正科分法律、政治、经济三门,均四年毕业。”(第二条)“别科不分门,三年毕业。”(第三条)京外法政学堂“如因学生过少,正、别两科不能同时并设者,准其先办一科。正科三门不能同时并设者,亦准其先办一、二门”。(第四条)〔142〕此种情形维系不久,旋改元民国。

1912年3月14日《临时政府公报》第38号刊载《教育部批私立金陵法政学校请立案呈》中提到“查官私立专门学校毕业生之效力不无异同”,所呈章程中凡毕业云云应即删改。〔143〕

1912年10月22日,教育部公布《专门学校令》(部令第16号),法政专门学校即属于其规定的“以教授高等学术、养成专门人才为宗旨”的专门学校之一(第一、二条)。〔144〕同月25日,教育部第20号令准许法政专门学校暂设别科(至1915年7月31日止):

专门学校令现经公布。查旧设法政学堂,多于本科、预科之外,设立别科,并有不设本科而专设别科者,按之专门学校性质,殊属不合。此次专门学校令,已将别科删去。惟现时民国肇建,法政人才需用孔亟,自应量为变通。准于法政专门学校暂设法律别科、政治经济别科,考取年在二十五岁以上具有国学根底者,入校肄业,三年毕业。其学科科目,得由校长按照本科酌量减少。此项考取别科学生事宜,至民国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一律停止。此令。〔145〕

稍后公布的《法政专门学校规程》(教育部第22号令,1912年11月2日)对别科只字未提。其第二条规定:“法政专门学校之修业年限,本科三年,预科一年。”〔146〕

郭沫若笔下清末民初之际私立法政学堂(校)泛滥的一幕或是导致管制政策收紧的重要原因:

……还有不少的私立法政,要算把中国人的投机心理,做官热,表示得更为尽致。周围只有二十二里路的一座成都城,在反正以前我们初到的时候,已经包含有了好几座私立法政学校,在反正以后的头一二年间,有一时竟陡增至四五十座之多。三月速成,六月速成,一年速成,当时的学界制造法政人才真是比花匠造纸花还要脚快手快。因而父子同学、祖孙同学的佳话便处处都有传闻。〔147〕

类似地,黄炎培在《教育前途危险之现象》一文中也提到:“旧尝授业之生徒,求为介绍入学校,入何校?则法政学校也。报章募集生徒之广告,则十七八法政学校也。行政机关呈请立案之公文,则十七八法政学校也。”〔148〕“光复以来,教育事业,凡百废弛,而独有一日千里,足令人瞿然惊者,厥惟法政专门学校教育……悉一国之才智,而群趋于法政之一途,其皆优乎?供多而求少,已有耗多数人才于何有之乡,而或劣者杂出乎其间。”〔149〕

鉴于各地私立法政学校过多过滥的情况,教育部的口风渐趋收紧。1913年1月15日教育部发布《令各省法政学校遵照部令办理布告》,对“以讲习科及法官养成所毕业者并入别课肄业”的做法进行了批评,申明“不得复以某班毕业补习改为某班”,并要求各省法政学校遵照部令。〔150〕同年10月18日,教育部下发《限制法政学校招考别科生令》,称“嗣后京外法政专门学校,应注重预科及本科,不得再招考别科新生,是为至要”〔151〕。这等于提前终止了之前的许可。11月22日,又通咨各省私立法政专门学校酌量停办或改为讲习科。〔152〕

同时,教育部一面要求“凡一省中有公立法政专门学校二以上者,应由各该民政长酌量归并,以节经费”,〔153〕一面派员察视各地,通过不予立案的方式来实现淘汰不合格的(私立)法政专门学校、限缩法政教育的目的。〔154〕1915年1月,大总统袁世凯签发的《特定教育纲要》规定:

法政学校 每省设一所,由省立或地方公立,以养成自治人才为主,科目偏重自治,程度略逊专门。教授理论之外,兼以多知事实为主。毕业后,不得与以预高等文官考试及充当律师之资格。其各省旧有之专门法政学校,暂勿扩充班次。京师现设之法政专门学校,一仍其旧。〔155〕

据此,1915年7月14日,教育部在《呈拟定各省法政专门学校暂勿扩充班次及另设法政讲习所办法,拟具规程请核示文并批令》(第52号)中提出:

凡各省及京师经部核准之私立学校,均应一律办理。至法政学校每省设一所,以养成自治人才为主一节,其程度既略逊专门,科目复偏重乎自治,如仍名为法政学校,未免易淆观听。拟定名为法政讲习所,一切科目规程另行拟定,呈请明令公布,俾有遵循……

各省添设公私立法政专门学校,其旧有者暂勿扩充班次,凡旧班未经毕业,不得增招新班。其班数、年级未满四年者,则暂准其招至有衔接之班次为止。〔156〕

下表开列了民国早期国内法政专门学校的基本数据。不难看出,教育部的禁限政策在减少法政专门学校数量和在校生人数方面发挥了作用。教师职员人数、经费收支数都随学生数的减少而有所下降,但师生比和生均经费数则有较大幅度的增加,这对提升法政教育的水平是有利的。〔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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