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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伦理学 §07 在公交车上让座是礼仪吗?

功利主义、义务论

让座是伪善的行为吗?

伦理性的行为并不是法律所强制的行为,而应该是依据个人自发的意志自主进行的行为。例如,在公交车上让座就是典型的伦理性行为。这样说的话,可能有人会反驳说“这是伪善”。那到底什么是伪善呢?

伪善是指看起来是善行,实际上并不是。只看让座这个行为的话,它算是一种善行吗?如果趁着让座的时候偷老人的钱包,那毫无疑问就是伪善了。但是,这样的事情大家应该很少听说。因此,不出意外的话,让座的人都只是单纯地让座而已。

尽管如此,很多时候这种行为还是会被周边的人曲解为伪善。这种情况下,说这些话的人大概没有关注让座这种行为本身,而是把心思放在探究让座的人的心理上了。也就是说,他们觉得让座的人的想法并不单纯,这些人只是在意别人的眼光,“想被人看到”“不想被人认为是不让座的厚脸皮的人”。总之,这些人不过是违心地让座而已。因此,让座这一行为虽然看起来像是善行,可实际上却可能被人指责为伪善。

那么对于这样的指责我们应该如何思考呢?假设这确实不是出于对他人的体贴,而只是为了粉饰面子而进行的行为,那这种行为就不美了,反而让人感觉有些卑鄙。但是,即便如此,也是做了善事。

不论我们想得多么美好,可如果一直不付诸行动,那与动机卑劣可实际做了善事的行为相比,难道不是后者更好一些吗?

结果至上的“功利主义”立场

关于这一点的思考方法,有一种仅从外在的结果着眼的方法,即无论其如何想如何行动,只要得到了好的结果,那就是好的方法。

在伦理学中称之为“结果主义”或“归结主义”。归结主义的代表性观点是“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即为实现“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应该做“有用的事”。

功利主义是研究人应该做什么的规范伦理学代表性立场之一。对于“人类应该如何生活”这样的问题,如果是功利主义者的话,可能会说你应该选择做有益于“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的行为,并带来有用的结果,且以此为人生的基本方针。

小知识

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1748—1832):英国哲学家。他将古代唯乐主义进行再编,使其系统化。他不仅是古典功利主义的完成者,也是当时拥有较前卫思想的人。他去世后,遵循其遗言,对尸体进行防腐化处理,按其生前装束为其着装,现在仍“出席”与功利主义相关的会议。

动机至上的“义务论”立场

与之相对,反向思考当然也是成立的,即不重结果而重动机,不重外在而重内在的观点。

基于内在的动机,不考虑结果行事,并不考虑由于其行为得到了什么,或是最终谁因此变得幸福了,只是出于自己的义务而执行。

当然,如果碰巧有人因此变幸福了那是意外收获,但这种行为的目的并不是让谁变得幸福。归根结底,这种行为是因为良心的呼唤,让人将其作为义务来履行。

伦理学中将这种观点称为“义务论”,它和“功利主义”共同成为规范伦理学的双雄。义务论不看结果,“动机至上”。

因此,某个行为的真正价值,是难以从其外在表象推测出来的。如果看起来是好的行为,但只是出于想得到“被别人表扬”这样的结果而进行的,那实际上就不是真正的善行。帮助别人,其目的并不是通过帮助这件事来得到别人的感谢,而是认为“帮助有困难的人”是我们应该履行的义务。只有出于要履行义务的动机而进行的行为,才能被称为伦理性的行为。

认为给老人让座是伪善行为的人,他们是站在义务论的立场上考虑问题,讨论的是内在的动机。确实,如果按照义务论来研究,即使看起来毫无疑问是善的行为,但根据其被人解读的不同,行为本身的意味也会变得不同。

没有义务意识,只是出于想被人表扬这种“不纯粹的动机”,不论它带来了多么有用的结果,也不过是伪善而已。

小知识

伊曼努尔·康德(immanuel kant,1724—1804):德国哲学家。近代哲学的代表人物。其主要著作《纯粹理性批判》(1781)被评价为完成了认识论上的“哥白尼式的革命”。在伦理学上的成就为确立了规范伦理学的代表立场之一的义务论。他终生未娶,一直过着极其规律的生活。康德可以说是大众印象中的哲学家原型。

极端的想法是不对的吗?

综上,大家应该能明白,只是在公交车上让座这么一个“礼节”问题,人们的观点就有很大分歧。那么,我们应该如何思考呢?

那就是,无论如何,极端地思考问题都是不行的。不论是像归结主义那样不研究一切内在动机,还是只注重内在动机,不考虑结果,对于人类伦理学来说都是“不自然”的。

关于这些问题,我们来看一下《刑法》即可明了。同样是致人死亡,如果行为人有主观的杀人动机,并且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那就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如果没有想要杀人的想法,那就是“过失致死罪”,两者在量刑上有很大差别。

如果从归结主义的角度看的话,两者就没有区别了。反之,从义务论角度考虑,只要没有所谓杀意这个动机,就是无罪的。这样就又有些不合适了。

总之,从常识的角度看,不论是“外在的结果”还是“内在动机”都很重要,两者都要考虑。同样都是杀了人,结果都是一样的,就把计划杀人和交通事故同等量刑,或者因为没有杀意就不惩罚杀害行为,这都与我们的想法有些出入。其实这些在《刑法》里也都有所体现。

即使在规范伦理学中,不论是选择功利主义还是义务论,被净化过的原教旨主义性质的版本都不在选择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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