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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实务精要6 自序

《民商法实务精要》系「高杉legal」微信公众号所发布文章的系列定期精选辑。2015年4月推出了《民商法实务精要》第1辑,到本辑已是第6辑。读者的厚爱和支持,是对高杉legal评审团每位成员和《民商法实务精要》每一辑全体作者以及我个人的莫大肯定。

关于为什么要做「高杉legal」这样一个民商法实务文章原创分享的平台、对「高杉legal」的定位有何主要考虑、legal微信群如何建立、legal评审团的双向匿名评审机制如何运作、「高杉legal」对法律实务文章写作原则的理解、法律实务文章应如何引用法条等问题,前1—5辑的序言均已一一向读者作了说明。借本辑写序的机会,我想和读者谈一下「高杉legal」关于法律实务文章中案例引用的规范。

对法条的准确理解和运用,离不开案例研究,但在各种法律实务文章(以及起诉状、代理词等法律文件)中,案例引用往往存在各种不规范之处,影响了法律行业内信息传递的准确和效率。以下是「高杉legal」目前关于法律实务文章中案例引用的规范要点,谨供参考。

1.未决案件,不宜在实务文章中引用(更不宜予以评论),以免引发读者的立场怀疑。

2.非生效判决,请勿引用。一般来说,应当引用二审或再审判决作为文章观点的佐证。如需引用一审判决,最好能先查证该一审判决是否因无人上诉而生效。

3.引用裁判文书,应使用包括法院名称、案号、当事人、案由、文书类型的完整名称,示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沪民终350号深圳市海运物流有限公司与万家沙发贸易(北京)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首次引用时使用完整名称之后,可以主要当事人名称(简称)作为该文书简称,示例:深圳海运公司案二审判决书。

4.文中引用判决内容时,应使用“……”明确标出所引内容的起止,以将判决内容和其他内容严格区分。行文时应尽量避免转述判决内容,而应直接原文引用判决内容。

5.引用案例作为观点佐证时,应当优先引用上级法院的民事二审判决、民事再审判决等生效法律文书,尽量不要引用各级法院基于审判监督程序作出的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的民事裁定书。驳回裁定书由于不具有既判力与执行力,往往不能全面反映作出法院法官的司法观点,参考价值较低。此点差别,分析二审维持判决与驳回裁定书的主文即可明了,前者的表述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而后者仅为“驳回某某的再审申请”。

如读者对「高杉legal」有任何建议,或发现本书的错漏之处,请添加我的个人微信号:legalgaoshan,即可交流讨论。

高杉峻

2018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