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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实务精要7 §民事案件要素分析法

刘远莎【1】

前言

第一条 【案件分析的定义】 案件分析,是指以识别法律关系为前提,以了解案件事实为基础,以客户目标为工作目的,明确办案思路和方案的一种全局性、综合性工作方法,并以书面的《案件分析意见》为工作成果体现。

第二条 【案件分析的意义】 案件分析可以帮助律师找准办案要点,帮助律师拟定办案思路,指引律师调查取证,方便律师拟定法律文书,培养和强化律师的分析能力。

第三条 【案件分析的原则】 进行案件分析,应当秉持全面、客观、精确、清晰的原则。

第四条 【案件分析的一般性流程】 进行案件分析,应大致按照识别法律关系、掌握案件事实、明确客户目标、检索法律案例、规范分析意见的一般性流程进行处理。

第五条 【案件分析的成果体现】 案件分析完成后,应形成书面的《案件分析意见》,视为案件分析的成果,附卷保存。

第六条 【案件分析要素】《案件分析意见》一般包含案情描述、案由、当事人、委托人目标与诉讼方案、诉讼请求、答辩意见、程序性事项、证据分析、法律依据九大板块内容和要素。

第七条 【本法律产品的适用对象】 本产品适用于初阶律师或律师助理办理民事案件所用。

要素一 案情描述

第八条 【案情描述的定义】 案情描述,是指将客观事实转化为案件事实并进行描述的过程。

第九条 【案情描述的原则】 案情描述,应当全面、客观、准确。不仅要描述对己方有利的内容,也要描述对己方不利的内容;既要描述有证据支持的内容,也要描述暂无事实支持的内容。

第十条 【案情描述的要素】 案情描述应当包含下列六个要素:

1.在何时间;

2.在何地点;

3.有何主体;

4.发生何事;

5.何种争议;

6.有何理由。

第十一条 【了解案件事实的途径】 在进行案情描述时,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确认案件事实:

1.通过询问当事人直接了解案件事实;

2.通过分析证据整合案件事实;

3.通过互联网检索相关媒体报道、涉诉事项掌握案件事实;

4.依据律师职权向相关当事人了解案件事实;

5.以普通公民身份通过现场咨询或公共服务热线等方式向行政主管部门等了解相关信息;

6.通过现场查看了解案件事实。

第十二条 【现场查看的意义】 为了直观了解案件事实,并充分发掘书面证据中被遗漏的重要事实,必要时应对现场进行查看。

第十三条 【类型化案件的现场查看】 下列案件应当进行现场查看,并以拍照、录制视频等方式保留证据:

1.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2.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

3.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

4.其他类型的现场有价值的案件。

第十四条 【案情描述的方法】 案情简介的描述,根据第十条所记载的要素,按照时间顺序递增或以重要性递减的顺序进行。

第十五条 【案情描述时的备注】 在案情描述时,应以特殊的字体、颜色或下划线等特定形式对下列事实予以标注:

1.核心案件事实;

2.暂无证据证明的关键事实;

3.对己方不利的事实。

对上述事实,应予以重点关注,并列入指导当事人收集证据时的主要内容。

第十六条 【案情描述时的简称】 案情描述时,对法人、其他组织主体,应在第一次出现时以括号形式备注其简称。

要素二 案由

第十七条 【案由识别的作用】 案由分析是法律分析中的核心要素,案由的识别即为对法律关系的识别和精准锁定。

第十八条 【案由识别的方法】 案由的识别可以采用正向思维的顺查法与逆向思维的倒查法进行。

第十九条 【正向识别法】 为培养律师的分析能力和强化逻辑思维能力,识别法律关系首先应采用顺查法,以树形结构、层层递推的方式展开:

1.锁定案件在民事、行政、刑事三大法律体系中属于哪一大类。某些行为可能涉及两种以上法律责任体系,譬如假冒注册商标,民事上属于侵权,行政法上属于违反行政法律法规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刑事上也可能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2.如锁定案件性质为民事案件,进一步需要锁定的是该案属于物权、还是债权、还是与公司相关的纠纷,即属于何种类型的民事案件,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识别。

3.如识别到属于债权法律关系,那么,基本可以按照以下顺位锁定法律关系: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4.如识别到合同,应继续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锁定合同类别,进而锁定案由。

第二十条 【逆向识别法】 识别案由,也可以采用逆向思维方法,即通过检索与代理案件相似的裁判文书,通过裁判文书查询所援引案由。

第二十一条 【案由识别的辅助工具】 识别案由,应充分利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及增加、补充增加案由的通知,并利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2011年修订版)》,在案由与案件事实之间进行充分比对,最终锁定案由。

要素三 当事人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的定义】 当事人,是指与案件具有程序或实体上利害关系的人。从民事诉讼层面而言,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其在民事诉讼中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

第二十三条 【完整列明当事人的意义】 为了帮助查明案件事实、明晰责任,以及让胜诉判决的执行更有效果且简化执行程序,在民事诉讼中,应当尽量完整列明当事人。

第二十四条 【列明当事人的原则】 如无特殊情况,律师代理原告时,被告宜多列、勿遗漏。应在可以负担的诉讼成本内,尽可能查明案件事实并让有清偿能力的人履行债务。

第二十五条 【列明当事人应考虑的维度】 列明当事人时,应全面、充分考虑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诉讼行为能力以及实际承担责任能力。

第二十六条 【列明当事人应考虑的因素】 列明当事人时,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是否便于查清案件事实;

2.是否有利于让判决顺利履行;

3.是否在原告可以负担的诉讼成本内;

4.委托人与拟列为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及后续交往。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的地位】 列明当事人时,除列明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的地位外,还应列明委托关系、关联关系,并在“案情描述”开篇陈述相关当事人的相互关系,并以小括号形式注明委托人。

第二十八条 【列明当事人的信息】 当事人为公民的,应列明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户籍地址、居住地址、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职业等基本信息;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其名称,住所地,联系电话,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职务、联系电话。

第二十九条 【举证责任的利用】 律师应充分关注法律对于举证责任的规定以及司法裁判趋势,在此前提下充分总结当事人列明。在某些类型化案件中,案件情形或本身相对容易举证,或直接将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或只须原告举出初步证据即可将举证责任转嫁给被告,或虽不能举证但被告参加诉讼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应将相关方也列为当事人。

第三十条 【类型化案件中当事人的列明】 在类型化民事诉讼中应按照以下方式列明当事人;对于法律规定其他主体也应承担责任的情况,应根据具体情形列明应当承担责任的被告:

1.夫妻一方负债,列夫妻双方为共同被告。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发生债务的,列行为人与其全部监护人为被告。

3.个人独资企业负债的,列企业及投资人为共同被告。

4.合伙企业负债的,列合伙企业与其全部合伙人为共同被告。

5.公司不能成立时发生债务的,列全体发起人为被告。

6.联营体负债的,列联营各方为共同被告。

7.一人公司负债的,列公司与其一人股东为共同被告。

8.分公司负债的,列分公司与总公司为共同被告;如银行、保险等分公司明显具备清偿能力,则不必列总公司。

9.股东未出资、出资不足或抽逃出资的公司负债的,列公司与全部股东为被告。

10.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的,列公司与其全部股东为被告。

11.公司清算注销未按规定通知债权人的,列全部股东为共同被告。

12.雇员从事雇佣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的,列雇员和其雇主为共同被告。

13.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被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列雇主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

1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主张分包人责任的,列发包人与全部各分包人为共同被告;发包人主张质量责任的,列全部分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

15.委托合同中存在多名受托人的,列全部受托人为共同被告。

16.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列机动车驾驶人与有过错的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为共同被告。

17.其他法律直接规定了当事人诉讼地位或承担责任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上一条对类型化案件的当事人列举,并非对法律规定的应承担责任的主体的穷尽性列举。在办理具体案件中,还应结合特别法规定及案件具体情况另行具体分析。

要素四 委托人目标与诉讼方案

第三十二条 【委托人目标的定义】 委托人目标,是指委托人在诉讼案件中的目的,也是指委托人委托律师办理案件的目的。

第三十三条 【委托人目标在诉讼中地位】 律师办理诉讼案件,应围绕委托人目标,调整相应的诉讼策略。

第三十四条 【委托人目标的管理】 对于委托人明显不合法、不合理或其他明显无法实现的目标,律师应在接受委托时明确告知,以合理管理委托人预期,以避免律师不必要的执业风险。

第三十五条 【诉讼方案的确定】 在明确委托人目标后,应及时根据目标确定相应的诉讼方案。

第三十六条 【诉讼方案的确定原则】 诉讼方案的确定,应遵循合法、可行两项基本原则,并做好方案无法施行时的备选方案。

第三十七条 【调解方案】 当事人希望以调解形式解决争议的,应当分析其调解的前提、调解失败的风险、调解的时机节点等基本事项。

第三十八条 【诉讼周期对诉讼方案的影响】 在确定诉讼方案时,应充分考虑诉讼周期,以及诉讼成本。对于当事人需要延长或缩短诉讼周期的,应辅以相应的程序性措施,如管辖权异议、追加被告或第三人、少列部分明显不具备清偿能力的被告等。

要素五 诉讼请求

第三十九条 【诉讼请求的定义】 诉讼请求,是指原告可以起诉要求法院以裁定或判决方式支持的要求。

第四十条 【诉讼请求的原则】 诉讼请求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具体、明确且具备请求权基础。列明诉讼请求时,应按照实体法规定的语言进行表述。

第四十一条 【诉讼请求的精确要求】 原告列明诉讼请求时,应按照承担责任的主体、承担责任的方式进行准确表述,切忌表述模糊、笼统。

第四十二条 【确认之诉的诉请确定】 在确认之诉中,应对确认事项的时间、关系、要求确认的类型予以明确。如“依法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于2018年1月24日的《买卖合同》已经解除”;或“依法确认被告于2018年1月24日单方通知解除合同不发生效力”。

第四十三条 【给付之诉的诉请确定】 在给付之诉中,应明确要求被告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给付性质,使判决生效后在执行层面上无歧义、无争议。

第四十四条 【变更之诉的诉请确定】 在变更之诉中,应完整、准确表述拟变更的法律关系。

第四十五条 【请求权基础】 原告所列全部诉讼请求,应在“事实与理由”部分援引实体法依据,以此作为要求被告承担责任的请求权基础。

要素六 答辩意见

第四十六条 【答辩内容】 被告答辩,应针对原告所起诉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进行。

第四十七条 【答辩逻辑】 被告答辩,应按照一定的逻辑顺序进行描述,通常有两种逻辑方式:

1.按照事实发生的时间递增顺序经过进行答辩;

2.按照双方争议事项的重要程度递减的方式进行答辩。

第四十八条 【答辩要点】 被告答辩,可以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事实方面的答辩。即原告所主张的事实没有发生、不存在。

2.法律关系的答辩。即主张原告主张的法律关系不成立或双方的法律关系并非原告所主张的法律关系。

3.请求权基础方面的答辩。即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责任没有具体明确的法律规定。

4.诉讼时效的答辩。即主张诉讼请求超过了诉讼时效。

第四十九条 【答辩状的签署】 鉴于答辩状中涉及大量事实描述,律师拟定相关答辩文书后,应让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对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要素七 程序性事项

第五十条 【程序性事项的定义】 本产品所指的程序性事项,是指《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所应遵循的规则,以及办理各个事项的程序要求、期限要求,以及不按照规定办理应承担何种不利后果。

第五十一条 【程序性事项的意义】 律师办理民商事案件,除了从实体法层面分析法律关系,还应注重民事诉讼程序,并充分利用程序性权利获取更多对己方有利的诉讼条件。

第五十二条 【主要时间节点和期限】 律师在民商事诉讼中应关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程序性重要事项,并在文书醒目位置进行标注:

1.原告方起诉时间、交纳诉讼费期限、举证期限;

2.原告方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时间、期限;

3.被告方收到原告起诉材料的时间、举证期限;

4.被告方申请延期举证的时间、期限;

5.被告方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期限;

6.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申请司法鉴定的时间、期限;

7.管辖权异议处理完毕后的举证期限;

8.被告方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时间、期限;

9.证据保全的时间、期限;

10.财产保全的时间、期限,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时间、期限;

11.收到一审裁决文书的时间、上诉期限。

第五十三条 【程序性事项的利用规则】 对于一些特殊的案件,可以充分利用程序性事项,获取更有利信息和证据,具体如下所列:

1.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即在有初步证据表明对方当事人持有书证而不提交的情形下,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提供。

2.证据保全。在某些特殊案件中,可以通过证据保全以降低己方举证责任,达到更好的举证效果。

3.申请调取证据。对于己方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的证据,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调取证据申请可与证据保全结合使用。

4.申请勘验。如证据、现场对查明案件事实有重要意义,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

5.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对于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当事人、专家辅助人及法庭质询。

6.申请重新鉴定。对于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重新鉴定条件的,申请重新鉴定。

7.申请专家辅助人。如案件涉及医学、建筑工程等专业门槛较高的领域,可以申请专家辅助人,以期能够在举证、质证、法庭询问等程序中对专业性问题(而非事实问题)更好地表达己方观点、破除对方观点。

8.申请追加当事人。如因某一方当事人的缺席导致法庭无法查清某案件事实且遗漏该事实对己方不利时,应申请追加为相关当事人,并根据具体情形确认追加为被告还是追加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要素八 证据分析

第五十四条 【证据分析的原则】 证据分析是诉讼中的核心。证据分析应当全面、客观。

第五十五条 【证据分析的意义】 进行完整的证据分析,可以帮助发掘事实、拟定精准的证明目的或提出充分的质证意见,让己方观点更容易被法庭采信。

第五十六条 【证据标示要素】 在对证据进行描述时,除了列明证据名称外,还应注明证据来源、证据形成时间、证据所涉当事人并概括证据主要内容。

第五十七条 【证据名称标示】 在列明证据名称时,应以括号方式备注证据形成时间及所来源的当事人,如《商品房买卖合同》(2018年1月1日,万科地产-张飞)。

第五十八条 【证据内容摘录】 对于证据的主要内容,可以以一句话进行概括。对于证据中的重要内容,应当以完全忠实于原证据、加以双引号的方式摘录。

第五十九条 【证据分析内容】 证据分析应围绕证据来源、证据种类、证据形式、证据内容、证据证明力等层面予以分析。

第六十条 【证据来源分析】 证据来源分析,是指应对证据的形成时间、形成地点、形成过程、保管证据的当事人及证据取得方式等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充分挖掘对己方有利、对对方不利的案件事实。

第六十一条 【证据种类分析】 证据种类分析,是指对证据的法定种类进行辨识分析,即判断该证据属于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当事人陈述中的哪一种,并分析是否具备相应法定要件。

第六十二条 【证据形式分析】 证据形式分析,是指对证据的文义形式、物理形式、原件/复印件进行分析,并结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充分考察证据是否具备必要的形式要件。

第六十三条 【类型化证据的形式要件】 对于下列证据,应充分关注其是否符合相应的证据形式:

1.形成于境外的证据,是否经过相应的公证、认证程序;

2.属于外文的证据,是否经过翻译公司翻译为中文译本且外文与中文译本是否一致;

3.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是否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第六十四条 【证据形式分析要求】 证据分析,应结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明确证据形式,并分析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是否符合该种证据形式规范,并考察证据是否有原件、原物。

第六十五条 【证据内容分析】 证据内容分析,是指对证据的具体内容、文义、上下文、表述方法、内在逻辑、与其他证据的关系等层面进行分析。

第六十六条 【证据证明力分析】 证据证明力分析,是指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明目的阐述其证明力。除了对“三性”予以逐一表述外,还应充分列明认可或不认可“三性”的具体原因、理由、法律依据,即结合证据的来源、形式、内容层面的分析支持、强化对证据证明力的意见。

第六十七条 【证据的合并分析】 证据具有同一属性的,可以合并分析过程及分析意见。

第六十八条 【对对方质证意见的预判对策】 证据分析,应利弊分析并行。对于己方提供的证据,应另以对方当事人的视角分析,并提前提出应对意见。

第六十九条 【证据分析的成果形式】 对证据分析完成后,应按照主次有序、利弊有别、有针对性的原则进行甄选、组织并形成分析意见,制作为规范的举证清单、说明或质证意见。

要素九 法律依据

第七十条 【法律依据的重要性】 法律依据是赖以支撑己方诉讼请求的基础,办理民商事诉讼案件,必须对法律依据进行检索。

第七十一条 【法律检索方法】 法律检索可以采用顺查法和倒查法两种方式进行。

第七十二条 【顺查法】 法律检索,可以根据法律关系,按照《立法法》所规定的法律渊源位阶顺位进行。

第七十三条 【倒查法】 法律检索,可以根据案由检索相关裁判文书,整合类型化裁判文书中所引用的法律、行政法规等。

第七十四条 【法律检索顺位】 特别说明,司法解释的检索,不受《立法法》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位阶的限制,应放在紧接着法律的位阶进行。

第七十五条 【法律检索专业工具】 法律检索,应主要利用“北大法宝”“威科先行”“法信”“无讼”等法律专业数据库进行。使用何种数据库,可根据自己使用习惯确定,但应充分注意规范性文件的效力。

第七十六条 【搜索引擎检索】 法律检索,可以利用搜索引擎进行。利用“百度”“搜狗”等搜索引擎进行检索时,应充分结合“inurl”“site”“and”“or”等检索语句,以提高检索效率和准确性。

第七十七条【法律检索摘录】进行法律检索后,应将检索到的与案件相关的法律等规范性文件进行摘录,附于《案件分析意见》正文,或者另行制作法律检索报告。

【1】浙江六和(义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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