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二次修正前条文】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一次修正前条文】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修正说明】
1.刑法修正案(八)第十条对原条文作出下述修改:一是将第一款中“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修改为“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二是在原第二款增加了“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的规定。
2.刑法修正案(九)第四条对本条再次作出下述修改:一是在本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二是将原第二款调整为第三款。
【立法·要点注释】
1.对于犯罪分子犯有数罪的,都应对各罪分别作出判决,而不能“估堆”判处刑罚。对犯罪分子的各罪判处的刑罚中,有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由于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而无期徒刑在自由刑中是最长的刑期,在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并罚原则时,实际上死刑和无期徒刑就会吸收其他主刑,即在有死刑的数罪中实际执行死刑;在没有判处死刑,而有无期徒刑和其他主刑的数罪中实际执行无期徒刑。
2.对于数个罪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将每个犯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刑期相加计算得出总和刑期,对于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数罪并罚的期限不能超过二十年,即在数刑中最高刑以上总和刑期(最长为二十年)以下决定执行的刑期。对于总和刑期等于或者超过三十五年的,数罪并罚的期限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即在数刑中最高刑以上二十五年以下决定执行的刑期;对于数个罪都是被判处管制的,不论管制的总和刑期多少年,决定执行的管制刑期最高不能超过三年;对于数个罪都是被判处拘役的,不论拘役的总和刑期多少年,决定执行的拘役刑期不能超过一年。
3.对于一人因犯数罪被判处多个有期徒刑、多个拘役或者多个管制的,要先根据第一款的规定,对同种刑罚进行折算并罚,再根据第二款规定对不同种刑罚进行并罚确定执行的刑期。对于数罪中同时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根据第二款的规定,执行有期徒刑,拘役不再执行,但管制仍须执行,也就是说,对该罪犯在执行有期徒刑后,再执行管制。
4.“合并执行”是指对于种类相同的多个附加刑,期限或者数额相加之后一并执行,如同时判处多个罚金刑的,罚金数额相加之后一并执行,同时判处多个剥夺政治权利的,将数个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相加执行。需要注意的是,相同种类的多个附加刑并不适用限制加重原则。
【司法解释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45号,20001219)
第三条 依法对犯罪分子所犯数罪分别判处罚金的,应当实行并罚,将所判处的罚金数额相加,执行总和数额。
一人犯数罪依法同时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应当合并执行;但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只执行没收财产刑。
【司法解释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9号,20110501)
第六条 2011年4月30日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2011年4月30日前后一人犯数罪,其中一罪发生在2011年5月1日以后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司法解释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9号,20151101)
第三条 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一人犯数罪,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予以数罪并罚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七十条【漏罪的数罪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立法·要点注释】
1.“其他罪”,是指漏罪。漏罪发现的时间,必须是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即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发现的漏罪必须是司法机关判决宣告之前已经发生的犯罪,并且犯罪应当是依法判处刑罚而没有判处的其他罪,不是判决以后新犯的罪。
2.“发现”,是指通过司法机关侦查、他人揭发或犯罪分子自首等途径发现犯罪分子还有其他罪行。
3.“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是指已经交付执行的判决确定的执行刑期和对犯罪分子在原判决宣告之前的漏罪所判处的刑期。
4.“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是指重新判决决定执行的刑期应当包括犯罪分子已经执行的刑期。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宣告后又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的同种漏罪是否实行数罪并罚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3号,19930416)
人民法院的判决宣告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不论新发现的罪与原判决的罪是否属于同种罪,都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1】但如果在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宣告以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期间,发现原审被告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同种漏罪没有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时,不适用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
【司法指导文件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因漏罪、新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应如何处理的意见》(法〔2012〕44号,20120118)
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因被发现漏罪或者又犯新罪而依法进行数罪并罚时,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在此后对因漏罪数罪并罚的罪犯依法减刑,决定减刑的频次、幅度时,应当对其原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酌予考虑。
【司法指导文件ⅱ】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的发明创造能否按照重大立功表现作为对其漏罪审判时的量刑情节问题的答复》(法研〔2011〕79号,20110614)
罪犯在服刑期间的发明创造构成立功或者重大立功的,可以作为依法减刑的条件予以考虑,但不能作为追诉漏罪的法定量刑情节考虑。
【法院参考案例】
〔参考案例第1027号:沈青鼠、王威盗窃案〕〔参考案例第1028号:王云盗窃案〕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判决作出时原判刑罚已执行完毕的情况如何处理?
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无论漏罪判决作出时前罪原判刑罚是否已执行完毕,均应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参考案例第1191号:陈菊玲非法进行节育手术案〕判决宣告前犯有同种数罪但被分案起诉,后罪判决时能否与前罪并罚?
判决宣告以前犯同种数罪的,一般应并案按照一罪处理,不实行并罚。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被告人犯有同种数罪但被人为分案处理的,可以建议检察机关并案起诉;检察机关不予并案处理的,应仅就起诉的犯罪事实作出裁判,在审理后起诉的犯罪事实时,可以适用刑法第七十条关于漏罪并罚的规定。对人为分案处理的同种数罪实行并罚时,决定执行的刑罚应当与并案一罪处理时所应判处的刑罚基本相当,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处罚。
〔参考案例第1217号:朱韩英、郭东云诈骗案〕刑罚执行完毕后对以前未能依法并案处理的犯罪行为如何裁判?
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发现漏罪,不得适用刑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数罪并罚制度,而应对漏罪单独定罪量刑。理由是:将刑罚执行完毕后发现的漏罪与前罪进行数罪并罚,不符合刑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时间条件,即“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因此,不能适用刑法第七十条规定的并罚原则。
第七十一条【新罪的数罪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立法·要点注释】
“刑罚执行完毕”应当是指主刑执行完毕,而不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等附加刑。
【立法解释性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被告人在罚金刑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的罚金应否与未执行完毕的罚金适用数罪并罚问题的答复意见》(法工办复〔2017〕2号,20171126)
刑法第七十一条中的“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应是指主刑执行完毕以前。如果被告人主刑已执行完毕,只是罚金尚未执行完毕的,根据刑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因此,被告人前罪主刑已执行完毕,罚金尚未执行完毕的,应当由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尚未执行完毕的罚金,不必与新罪判处的罚金数罪并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应如何处理的批复》(法释〔2009〕10号,20090610)
一、对判处有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主刑已执行完毕,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新罪,如果所犯新罪无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数罪并罚。
二、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新罪的主刑有期徒刑执行之日起停止计算,并依照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从新罪的主刑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继续计算;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施用于新罪的主刑执行期间。
三、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主刑已执行完毕,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新罪,如果所犯新罪也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刑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并罚。
【司法指导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再审改判前因犯新罪被加刑的罪犯再审时如何确定执行的刑罚问题的电话答复》(19890524)
……对于再审改判前因犯新罪被加刑的罪犯,在对其前罪再审时,应当将罪犯犯新罪时的判决中关于前罪与新罪并罚的内容撤销,并把经再审改判后的前罪没有执行完的刑罚和新罪已判处的刑罚,按照刑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依法数罪并罚。【2】关于原前罪与新罪并罚的判决由哪个法院撤销,应视具体情况确定:如果再审法院是对新罪作出判决的法院的上级法院,或者是对新罪作出判决的同一法院,可以由再审法院撤销;否则,应由对新罪作出判决的法院撤销。对于前罪经再审改判为无罪或者免予刑事处分的,其已执行的刑期可以折抵新罪的刑期。
【法院参考案例】
〔参考案例第442号:焦军盗窃案〕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间重新犯罪如何计算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
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可以发生中止,在计算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时,应以被告人重新犯罪的被羁押时间作为中止时间。
〔参考案例第493号:吴孔成盗窃案〕保外就医期间重新犯罪的如何计算前罪未执行的刑罚?
保外就医期间重新犯罪的,应以犯罪之日为起算未执行刑期的时点。
〔参考案例第648号:代海业盗窃案〕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如何数罪并罚?
第一,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与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犯新罪属于不同情形,两者不可混为一谈。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实行数罪并罚的,均不适用刑法第七十条或第七十一条有关数罪并罚的规定,而应适用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第二,对被告人前罪先行羁押的时间予以折抵,应当在数罪并罚执行的刑罚决定后进行。
第三,缓刑犯在缓刑期间犯新罪,表明其主观恶性较大,在处理上应当体现从重处罚原则。但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是撤销缓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可见,立法对缓刑犯又犯新罪的从重处罚主要体现在对其缓刑的撤销,而不在于实际执行刑期方面。
〔参考案例第797号:田友兵敲诈勒索案〕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后发现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犯新罪的,是否应数罪并罚?
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应当视为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无须进行数罪并罚。
〔参考案例第900号:吴升旭危险驾驶案〕在判处有期徒刑缓刑考验期内又犯危险驾驶罪的如何处理?
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属于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危险驾驶罪作出判决,与前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参考案例第1085号:沙学民容留他人吸毒案〕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犯新罪被抓获,应如何计算前罪余刑?
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犯新罪并被抓获,应以被告人被抓获之日为界点计算前罪的剩余刑期,并根据刑法第七十一条进行并罚。
〔参考案例第1127号:潘光荣、赖铭有抢劫案〕保外就医期限届满后未归监又重新犯罪的应如何计算余刑?
保外就医期限届满后未归监又重新犯罪的,应以被告人保外就医一年期满后第二日为界点计算前罪的剩余刑期,并根据刑法第七十一条进行并罚。
【1】此处指1979年刑法。——编者注
【2】这里指1979年刑法第六十六条,对应现行刑法第七十一条。——编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