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法释〔2014〕13号,20141106)
第六条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裁判内容,应当明确、具体。涉案财物或者被害人人数较多,不宜在判决主文中详细列明的,可以概括叙明并另附清单。
判处没收部分财产的,应当明确没收的具体财物或者金额。
……
第九条 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执行刑事裁判生效时被执行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执行没收财产或罚金刑,应当参照被扶养人住所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居民最低生活费标准,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司法指导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问题的研究意见》(2012)
作为附加刑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应当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合法所有的全部财产。如相关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应通过追缴、退赔程序予以追回;如相关财产确属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也不得作为没收对象。在没收财产前,如犯罪分子的财产与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处于共有状态,应当从中分割出属于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后予以没收。
第六十条【犯罪分子所负正当债务的偿还】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立法·要点注释】
根据本条规定,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犯罪分子在没收财产以前所负的正当债务的条件有四个:(1)犯罪分子所负债务属于正当债务。(2)犯罪分子所负债务产生于人民法院没收其财产以前。(3)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如果犯罪分子还有其他财产可用以偿还债务不是必须以被没收的财产偿还的,不应适用本条。(4)债权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到债权人的申请后,经审查属实且属于正当债务的,应当予以偿还。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45号,20001219)
第七条 刑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是指犯罪分子在判决生效前所负他人的合法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