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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负热爱:法大、耶鲁、华尔街历险记 §LSAT备考策略与原理大解析

同学习英语的方法论一样,在考lsat这件事上,我也是过了很久之后才意识到自己走过的弯路。

学习法律要求什么能力?

在第一次听说lsat这个考试的时候,我就知道lsat看重的是逻辑能力。可是逻辑又是一种怎样的能力呢?又或者说,学法律为什么需要逻辑能力?

2016年我看了一本书叫《人类简史》,作者在其中提出了一个启发了我的观点:人类之所以能一代代进化到食物链顶端,是因为人类能够通过抽象思考的能力,来建立“想象力共同体”,从而让人类有了大规模进行协作的能力。

这个“大规模”指的不仅仅是几千人几百人,而是整个世界贯穿古今的所有人类,都可以用某种方式交流,在某种程度上相连,利用彼此来搭建起一个社会。这种跨越时间与空间、旷古绝今的群体智慧,归根究底还是因为人类具有将具体事物抽象化的能力,能利用抽象的方式彼此交流、传达信息,甚至想象出不存在的媒介、制度、理念,以此在宏大的规模上协调整个人类群体的行为。

比如,在几十万年的生物演化进程里,人类是唯一一个发明创造出“钱”这个概念的生物。人类想象出了用“钱”来体现交换价值,从此就有了货币,人类社会最基本的经济关系才得以成立,才有了市场交换,资源才可以在社会上流动配置。

人类历史上几乎每一次大规模的生产力进步,都伴随着社会制度抽象程度的提高。与工业革命共同产生的,是市场经济、理性人、资本这些人类想象出来的概念。当代社会作为第三次信息革命的成果,拥有人类历史上最复杂的金融和公司制度。

法律体系运行的本质,就是用文字符号来将这些高度抽象化的复杂机制固定下来。而法律人最看重的逻辑,就是抽象概念之间的内在联系。法律并不是存在于自然界的物理机制,而是人类纯粹用脑子想象出来,再通过社会规训机制让每个人都能共同遵守的概念。法律是人类想象共同体在现实世界的外延。

所以,在美国读法学院需要的能力,也就是lsat需要测试的能力,是高强度抽象化思考的能力。

关于“抽象”与“具体”的区别,其实“具体”就意味着直观的、未经过任何大脑加工的,甚至是在人类现代社会开始发展之前就存在的信息。比如,其他人类的动作、表情和表演,所以影视剧是任何人都能理解的表达形式。学会说话的小孩子不需要任何后天训练也能看懂动画片,就是这个道理。

而“抽象”信息,是不直观的、经过大脑后天加工的、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不断进化的信息。最笼统的分类是任何以书面文字为基础的信息——任何人类都必须经过读写训练才能自由处理这类信息。甚至伴随人类进化的一个过程就是将直观的信息抽象成文字,再广泛传播的过程。

而这类信息的复杂程度也有难易之别,抽象思考训练强度不够大的人,没有办法处理更高层次的信息。一个只有小学教育水平的人,大概率没有办法理解宏观经济学,但是等到了高中毕业后,就可以在大学选择这个专业来学习了。

人类教育程度的高低,本质上就是处理抽象信息能力的高低。复杂信息的本质是高度抽象化,而不是信息的多寡。

在美国读法学院,理解法律不能仅仅理解眼前的法律条文,而是要分为level 1、level 2、和level 3(参见美国法学院的第一课)。我们在练习法律写作,写memo和brief的时候,不仅仅是要将案例一个个读下来,而是要抽象出每个案例背后的法律规则,再按照memo/brief中法律问题的分析框架,根据争议点排列好所有案例,放到案例表格里,根据案例的抽象规律进行重组。当我们要彻底掌握一门法学课程的知识时,需要做到的并不是把每个案例都背熟,而是要根据考试题的要求量体裁衣,把案例中会考到的东西重新根据新的逻辑抽象出来,并整合到一起,做成一份outline。

这些学习法律过程中的点点滴滴,都在指向这样一种本质的能力:擅长从纷繁复杂的信息中看到抽象的逻辑,并且对这种高度抽象的逻辑运用自如,能用来反过来解释具体问题,能与人讨论,甚至能对逻辑本身进行多层抽象、交叉思考,得出跨领域甚至跨学科的结论。

lsat的逻辑思维训练

lsat考试分为三大块,阅读、逻辑游戏(logic s)和逻辑推理(logical reasoning),还有一个不计分的写作部分。这三块测试的都是人的抽象思考能力。

比如,lsat的阅读题,通常都是从一篇学术论文中拿出最关键的衔接和总结语句,拿掉中间的论证环节,组成一篇浓缩性极高的专业文章。在读这种文字的时候,必须时刻进行高度的抽象思考,透过语句看到信息背后的逻辑,再按照逻辑线索来看下一段。一篇文章读完,脑子里要有一个大概的框架和论证因果,然后才能去做题。

比如,对于下面这段在lsat官网上出现的阅读题,读完后的任务,是应该能迅速透过信息来总结文章背后的逻辑。

the world wide web, a network of electronically produced and inter-connected (or“linked”) sites, called pages, that are accessible via per-sonal computer, raises legal issues about the rights of owner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notably those who

documents for inclusion on web pages.some of these owner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claim that unless copyright law is strengthene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n the web will not be protected from copyright infringement. web users, however, claim that if their ability to access information on web pages is reduced, the web cannot live up to its potential as an open, interactive medium of communication.

the debate arises from the web's ability to link one document to anoth-er. links between sites are analogous to the inclusion in a printed text of references to other works, but with one difference: the cited document is in-stantly retrievable by a user who activates the link. this immediate accessi-bility s a problem, since current copyright laws give owner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the right to sue a distributor of unauthorized copies of their material even if that distributor did not personally make the copies. if person a, the author of a document, puts the document on a web page, and person b, the creator of another web page, s a link to a's docu-ment, is b committing copyright infringement?

to answer this question, it must first be determined who controls distri-bution of a document on the web. when a places a document on a web page, this is comparable to recording an outgoing message on one's telephone answering machine for others to hear. when b s a link to a's document, this is akin to b's giving out a's telephone number, thereby allowing third parties to hear the outgoing message for themselves. anyone who calls can listen to the message; that is its purpose. while b's link may indeed facilitate access to a's document, the crucial point is that a, simply by placing that document on the web, is thereby offering it for distribution.therefore, even if b leads others to the document, it is a who actually con-trols access to it. hence creating a link to a document is not the same as

or distributing a copy of that document. moreover, techniques are already available by which a can restrict access to a document. for exam-ple, a may require a password to gain entry to a's web page, just as a tele-phone owner can request an unlisted number and disclose it only to ed parties. such a solution would compromise the openness of the web some-what, but not as much as the threat of copyright infringement litigation.changing copyright law to benefit owner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is thus ill-advised because it would imped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web as a public fo-rum dedicated to the free exchange of ideas.

前两段内容背后的逻辑是:

• 网络的诞生让版权问题变得有争议。[第一段第一句]争议是什么?

° 传统版权法保护文件的流通,所以如果有人未经授权就进行传播,知识产权的所有人可以追究其责任。[第二段第三句]

° 网络诞生后,“传播”的门槛变低了,在文章中加入一个超链接引用就可以了。那如果a未经允许,创建链接跳到b的网络文章,算是侵犯了b的版权吗,就好像私自印了b的实体书流通出去一样?[第二段第一句、第二句、第四句]

• 如何解决这种争议来保护版权?改革现有的版权法体制。[第一段第二句]

• 对这种争议解决办法的评价。

° 有些人认为,对互联网加强版权保护,会影响互联网这种交互、开放的沟通形式。[第一段最后一句]

可以看到,虽然这两段话的逻辑顺序为:(1)争议;(2)解决;(3)对解决本身的评价。但是原文的排列顺序却并不是按照逻辑线性展开的。这就要求我们在读每一句话的时候,在大脑的短期记忆空间里,先把这句话的逻辑内涵抽出来,化作一个逻辑符号放在那里。等两段话都读完后,再将所有符号排在一起拼出一个合理的顺序来。要先能完整理解前两段话的逻辑,才能去阅读第三段。因为文章的第三段是在解释前面两段提出的问题。

文章说,创建链接跟私自印书并不一样,因为链接能不能跳转过去不是创建链接的人说了算,而是被链接的网站说了算。这就好像a的电话设置了自动答复,而b把a的电话号码给了别人一样,那a的电话到底谁能打通,还是a说了算。如果a想要限制自己创建信息的流通,可以设置密码让陌生人打不通电话/无法访问网站。

要想明白类比是怎么运行的,必须要理解事物的共性,那就要求看破例子后面最核心最本质的东西,再和其他事情抽象出来的理论做对比。读完第三段之后,可以再回过头去补充和修改逻辑提纲。

• 网络的诞生让版权问题变得有争议。[第一段第一句]争议是什么?

° 传统版权法保护文件的流通,所以如果有人未经授权就进行传播,知识产权的所有人可以追究其责任。[第二段第三句]

° 网络诞生后,“传播”的门槛变低了。在文章中加入一个超链接引用就可以了。那如果a未经允许,创建链接跳到b的网络文章,算是侵犯了b的版权吗,就好像私自印了b的实体书流通出去一样?[第二段第一句、第二句、第四句]

• 如何解决这种争议来保护版权?

° 改革现有的版权法体制。[第一段第二句]

° 不改革现有的版权法体制。[文章最后一句]

• 对争议解决办法的评价?

° 有些人认为,对互联网加强版权保护,会影响互联网这种交互、开放的沟通形式。[第一段最后一句]

° 不需要改革版权法体制,因为可以通过设置访问权限的办法来解决侵权问题:创建链接不能保证链接可用→跟私印分发实体书不一样→网络上创建链接跳转到别人的网站不算侵权→没有必要加强版权法。[第三段的例子]

一篇文章读下来,要能做到逻辑通透,无用的信息都成了模糊的背景,只剩下最核心的框架和因果。而这些被抽象出来的逻辑,能够让你彻底理解文章的论证套路,并能在你脑海里跳跃交叉,自由组合,让你看到清晰的脉络和潜在的逻辑断层。

再仔细分析一下第三段话中的例子,就会发现作者在使用法律实务中一个典型的逻辑类比技巧。先分析两个事物的共性,然后得出结论说因为他们具有某个相同的特点,所以适用于一个事物的法律规则,也应该适用于另一个事物。

在互联网上创建跳转链接和电话留言机的共性是信息的原始来源,或者说版权的拥有者,是否能控制别人对信息的访问权限。如果能控制访问权限,那么给出一个指向原始来源的路径就不算侵权。因此,在这个具体问题下,不存在版权保护的争议,没有必要通过改革版权法的形式来影响互联网的开放性。

从结构和逻辑上理解了这篇文章之后,再来看题目会顺利很多。

the author's discussion of telephone answering machines serves primarily to

a.compare and contrast the legal problems d by two different sorts of electronic media

b.provide an analogy to illustrate the positions taken by each of the two sides in the copyright debate

c. that the legal problems produced by new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 are not themselves new

d.illustrate the basic principle the author believes should help determine the outcome of the copyright debate

e. that telephone use also raises concerns about copyright infringement

正确答案应该是d——电话留言机的例子,本质上是在说明“能控制访问权限则没有侵权”这条规则。

理解这篇文章的这一套思路,就是很典型的抽象性思考。对于这种思考方式的训练,lsat考试只是一个起点。真正开始读法学院之后,读案例、做outline、写论文,还有工作后开始看复杂的交易文件,都要不断依赖和训练这种能力,直到观察逻辑和事物背后的规律成为一种下意识的习惯。

抽象思考能力的进一步解析

抽象化思考人人都会,但是能力有高有低。比如,lsat作为测试抽象思考能力的考试,170分是一个能力的分水岭。

这种能力在各行各业的职业选择中也起了重要因素。当代的商业经济模式往往越来越复杂,所以能够理解抽象的规则框架并能具体应用的人才,在职场上得到的回报会更多。比如,金融、法律、咨询这些抽象化程度比较高的工作,工资会比思维方式更直观、对抽象思考能力要求低的工作,比如,秘书、校对、行政的工资要高。

小朋友也能进行最简单的抽象思考,比如,爸爸跟上幼儿园的小姑娘说:妈妈说了,我们家所有人在晚上十点以后不能吃甜的东西。那小朋友肯定能明白这个规矩里面的两个要素是“所有人”和“甜的东西”,并依此根据眼前的生活事实得出结论,即——自己作为家里的一个人,晚上十点以后不能吃甜的棒棒糖。

那如果用来表示规则的要素都变得更加复杂呢?如果为了得出规则,要读上几千字的案件事实和逻辑分析,才能够从抽象的语言和交叉引用中找到能适用于眼前情景的答案呢?在没有特殊训练的情况下,大部分人都是很难从大段的文字背后,抽象出一套逻辑和结论的。这其中抽象思维能力的差异,笼统来说可以从两个角度概括。一个是大脑处理抽象信息的速度,另一个是能接受信息的抽象程度,也可以表述为大脑对抽象信息的处理强度。

先说速度。假如说同样是看一篇100页的案例,或者是一个100多页的并购协议,有了三年工作经验的我,大概只需要半个小时就可以把全篇的逻辑理顺,把主要问题总结出来,并且能直接给第三人口述大概的框架和争议点。但是换作刚来美国的我,也许得看上一整天。

学习法律所需要的最重要的能力,也就是快速处理抽象信息的能力。

拿法学院第一年考试来说,看完案例要花一个小时总结出规则和争议的学生,相比起只需要花20分钟的学生,肯定是后者成绩更好,因为速度更快的学生有更多的时间去把整个学期的知识融会贯通,不断强化自己对知识的逻辑化理解。

除了速度,这个能力的另一层要点就是能接受信息的抽象程度。

比如,以我大学时期的思维程度,即使给我一个星期的时间来读一个100页的案例,我就算查遍所有单词,也大概率没有办法把逻辑理顺,并且总结出如何适用于眼前的情况。我大学的时候上美国宪法课,一个学期下来,总觉得所有的案例都跟得很吃力。期末的时候,我们的作业是读“纽约时报诉苏利文”这篇经典的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书,并写出案情摘要,一共有一个星期的时间。

当时,我一开始还信心满满,觉得一个星期的时间绰绰有余。准备先把所有的生词都查出来,再反反复复读上几遍,总结一个案情摘要还是很轻松的。可做起来就发现不对劲,明明单独每一句话都看得懂,可连起来看就是搞不明白案子的争议点在哪里,法官又是通过什么样的逻辑论证得到这个结论的。我去网上找了一些别人对这个案子的总结和摘要,看起来觉得无比清晰。可是回过头去再看这个案例时,还是觉得对着一片密密麻麻的文本十分头大,完全捋不清判决书的逻辑大纲。

最后虽然我的案情摘要写了很多页,可基本都是挑判决书的重点句子改写的,我一直觉得自己没有理清过那个判决的逻辑。

直到2017年,我从法学院毕业,已经工作一年了,有一天忽然需要查一下美国的诽谤罪和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关系,就又把这个判决找出来看。我居然20分钟就粗略读完了判决的重点信息,而且觉得自己耳聪目明,思路清晰,大法官的论证思路从看似繁复的句子中抽象了出来,跳跃在空中,重新排列组合,我能清楚地看到不同逻辑框架下的架构和模型,并轻而易举地找到自己想要的问题的答案。

决定了大脑抽象思维能力的这两个要素,感觉就好像是对电脑的核心处理器而言,运算强度和内存带宽同样重要。大脑就好像是可以不断自己升级、优化的集成电路,适应了一种运算模式后,每次处理新的信息所占用的资源就越来越小,速度也越来越快。

所以,如何从强度和速度两个角度来提高抽象思维能力呢?

这个训练过程如同一个跨越台阶的过程。先提高强度,在强度能上一个台阶后,再通过反复训练来提高速度。

判断自己能接受哪个强度的抽象思维,主要是看在没有时间压力的情况下,你能否把一段抽象材料的逻辑和大纲给总结出来。对于考lsat而言,拿几篇阅读题来读一下,看看自己能否像上文中的例子一样,自己理顺逻辑,形成框架。然后拿着自己写好的框架再去看题目,如果整体正确率能有90%以上的话,那准备lsat的强度就达到了,剩下就是通过不断的模考来训练速度。

那如果没办法理顺逻辑,时间充足也做不对题,大脑无法达到这种抽象思维的强度,要如何训练?

一种办法是先找简单一点的材料开始读,比如,四六级、托福、gre的阅读。用同样的列提纲来消化逻辑的办法,一点一点地让大脑适应这个过程。另一种办法是参加辅导班,或者跟着一个已经具备这种能力的人,去学习别人解析文本逻辑的过程。大脑在观察别人破解逻辑的过程中,会渐渐升级、进化,学会拆解更加抽象材料的能力。

对于lsat拿高分而言,强度和速度都是必不可少的条件。只有强度没有速度,就意味着大脑只能在没有时间压力的情况下进行逻辑分析,无法胜任lsat每个section都严格限定在35分钟之内的时间要求。在真正的考试环境中,大脑会因为信息太多、速度有限而无法发挥出应有的水平,做题的准确率也很难达到理想状态。

所以,强度提高了之后,就要通过不断的训练来提高速度。速度的意思就在于,在同样的时间里,你是否能比别人抽象出更多层逻辑,对论证的思路和本质理解得更透彻,甚至能迅速找到文章/试题逻辑的薄弱点。比如,针对上文中的lsat的阅读训练,有的人需要十几分钟才能看完并消化,有的人可能几分钟就可以完成,这就是大脑抽象思维速度不同的体现。

那抽象思维速度如何锻炼?只有通过不断的模考来实现。如果做一套lsat题目,在不限时间的情况下能达到90%以上的正确率,但是严格计时就降到了70%,那下一步就是通过压缩时间,比如,每个section严格限定在45分钟,不断地连续做题来提高准确率。如果45分钟的严格计时的情况下也能达到90%以上的正确率,那就把时间进一步压缩到40分钟,直到最后每一次模考都可以在标准的35分钟内达到90%以上的正确率。

训练大脑的思维能力,就好像锻炼肌肉一样,要训练、营养、休息。在通过模考这种形式来备战lsat的时候,每天高强度训练大脑3—5个小时,剩下的时间正常饮食和休息,保持充足的睡眠,第二天再继续回来训练。

不断重复这个过程,每天都使劲用脑子去抽象东西,去挖掘信息背后的逻辑和本质,去反复考究文章的论证思路和缺陷,用秒表计时争分夺秒地去思考。这个过程坚持下来,就如同健身的人做力量训练一样,不知不觉就会迎来抽象思维能力的提升。健身的人肌肉的增长是可见的,大脑思维能力同样可以通过做题的正确率来检阅。

这个过程没有捷径,再优秀、高明的老师和辅导班也无法替代日复一日的训练。就好像学习一门乐器,优秀的老师只能给你示范、帮你剖析问题、给你提供练习思路,但如果没有投入大量的时间来训练自己,再多的技巧和方法也无法换来能力的提升。

我2011年底第一次考lsat,最后取消了成绩,当时应该是通过暑期的辅导班训练、不计时的lsat题目拆解、有限的模考练习达到了足够的强度,但是还没有通过反复训练实现速度的突破。只有在2012年的春夏,我才开始每天风雨无阻地模考。早上吃完饭后就找一个空教室,打开手机开始计时,35分钟一个section,时间到了以后立刻停笔,开始下一个section。

但是回想起我2012年的备考过程中,我其实是没有坚持每天都去模考的,有时候因为辩论赛、学校的作业或者纯粹自己偷懒,隔了一个星期才回归lsat。

坦诚说,那个阶段的我,假装努力多过于真正的努力。我经常在发微博、写日记、跟朋友聊天时,强调自己备考lsat的辛苦。我也许的确有那么一两天,早上七点神清气爽地起床,麻利地跑到图书馆二话不说开始模考,一直到下午一点才吃饭回宿舍。但整体而言,我也经常晚上熬夜,早上不起,找各种理由不模考,逃避思维训练的痛苦过程。

可是,训练又哪有不痛苦的呢?就好像弹琴、打球、练肌肉等任何一种身体技能,能力的提升需要固定频率的训练,以及达到一定程度的总训练时长,没有捷径可走。但是训练的过程是如此的枯燥痛苦,肌肉酸疼、注意力涣散,让人无法坚持。抽象思维的训练也是如此,有时候我觉得眼前的信息明明单独来看是能理解的,但是放在一起就不对劲,看完一句话有点走神,回头再看还是连不上,脑子有点绕到死胡同出不来的感觉。时间还在滴答滴答地走,提醒着你在严格的时间要求下进行思维训练是多么艰难的事情。

这世界上没有不需要努力就可以获得超能力的天才,所有人都要经历这个过程。那些lsat考高分的人,没有不传之秘,也没有天赋异禀,而是通过一段时间让人不太舒服的思维训练,获得了这样一种高速处理复杂信息的能力。

英语水平对于lsat考试的作用

lsat是纯英文考试,所以是否应该先把英语阅读能力提高到一定水平之后,再去攻克lsat?在我当年准备lsat的时候,也在反复不停地问自己这个问题。

回忆起我在大二上学期的时候第一次接触lsat,不管怎么读题都无法解析逻辑,做题错得一塌糊涂,其实是抽象思维能力的强度出了问题。我的确可以通过不断拆解lsat阅读的方式来提高强度,但是因为每篇文章里有太多单词不认识、遇到长句子要反复读好久才能明白、读了上句忘下句种种基础阅读问题,导致我提高强度的训练极其没有效率。

达到一定英语水平是考lsat的“底线”,在我的理解里,英语水平和lsat能力的关系是一个先迅速上升然后忽然扁平的曲线。在一个分水岭之前,英语阅读的能力越强,训练lsat的过程就越轻松,也越容易得到抽象思维能力的提升。但是在达到这个分水岭之后,决定了lsat分数的并不是英语阅读能力,而是抽象思维能力。

这背后的原因是,我们在做lsat题的时候,要求能透过信息直接抽象出背后的本质,那快速理解信息的意思就非常重要。对目标语言的熟悉,能够快速切分复杂的从句,直接透过语言表达转化成大脑可以理解的信息,再分解信息抽象逻辑,是两层程序。没有第一层,自然就没有第二层。如果处理语言都要额外的时间,那将信息转化成抽象逻辑的效率会大打折扣。

达到英语阅读能力“底线”,就是按照上一篇“英语学习的方法论”中的介绍,从简单一点的阅读材料开始拆解。比如,如果托福阅读能够在30分钟内达到28分以上的水平,那就基本过了lsat要求的英语能力的分水岭了。

冲刺阶段的关键——情绪管理

在英语水平突破底线,强度达到新的台阶,并且通过了不断反复地练习提高了思维速度之后,还有另外一座大山——考试时的心态稳定。

lsat与托福不同,每年能参加的考试次数很少,而且如果考完没有取消成绩的话,最终申请的时候所有的成绩都会被学校纳入考虑。所以我在考托福和lsat时,体会到了完全不同的巨大心理压力。我上大学的时候,全北京每年只能在6月和12月去考lsat,而且为了赶上申请的时间线,最多只有三次机会在北京的考试中拿到理想的成绩。

另外一重因素,是相比起英语水平的测验,逻辑能力的发挥对于情绪稳定的要求要高得多,这就导致真正考试的时候,更有可能因为心态失衡而遭遇“滑铁卢”。语言能力本质上是信息的读取和输出,习惯一项语言之后,每次大脑进行操作,占用的“内存”都会很小,而且运行稳定,除非遇到极端的情况,否则不太容易受到情绪状态的干扰。抽象思维则不一样,即使达到了一定的强度和速度,依然需要极高的专注力才能调用这项能力。比如,当你陷入极端失落、沮丧的时候,也许还能读书、看剧、跟人说话,但是静下心来做一道数学题却极其艰难。这就导致在真正考lsat的时候,如果头两个section被一道题卡住了,做题的节奏被打乱,甚至35分钟截止时还有几道题没做完。那接踵而至的下一个35分钟计时会让你完全没有平复心情的时间,在心烦意乱的情况下,还要分出算力来处理情绪,大脑的思维速度会降低,影响新一个section的做题状态,由此陷入一个恶性循环。

还有一种可能是一次lsat分数的不理想而带来的长线情绪打击。备考lsat的过程,本身就是一个高压、焦虑的过程。每一个严格按照35分钟一个section计时的模考,都是对情绪的刺激,让人精神紧张、出汗。于是,准备lsat的过程中,有时人会不知不觉让自己陷入一个一碰就乱的脆弱状态,因为太在乎成绩、太担心申请,所以容不得一点的错误。

这两种因素加起来,让人很容易因为一次正式考试的失败,而陷入自暴自弃的情绪黑洞中。不理想的成绩作为一个情绪信号的输入,还会继续带来不理性的输出,让人做出糟糕的决策,比如,彻底放弃申请法学院。

我读大学的时候,一直很不明白,为什么这个考试一年只有这么几次,法学院坚持要考察每个人历次的所有成绩,而不是像托福那样取最高分。当我在纽约做了三年律师后,才觉得这个过程是有道理的。

lsat不仅是考人的抽象思维,还要测验人在高压环境下,能否将情绪和理性分开,去稳定使用逻辑的能力。这是因为高压环境实际上是法律行业的生存常态。从上学到工作,不管我在哪个阶段,时常会有一种被不可能实现的任务淹没的感觉。当我是三年级律师的时候,还时时刻刻能感受到一种修罗场一般的压力,在完全没准备好的情况下,被“呼”的一下推出了舒适区。

这种压力常常来自思考时间与决策效率的矛盾。在读法学院的时候,一个晚上要看几百页的案例,在课上随时会被冷不丁叫起来回答问题,要在几秒钟之内把案例的主要论证过一遍。考试时三小时要分析六个案例,随后打了5000多字打到手腕酸痛,一边写一边后背冒汗、手心冰凉、浑身发抖,但大脑还是要像机器一样进行稳定地逻辑分析。

工作之后,这种压力只增不减。同时有好几个项目并行时候,各方都在拼命地催产出,手里的文件还一点都不能出错。那种从准备lsat以来就很熟悉的四肢冰冷、隐隐胃痛的感觉,成了当律师以来身体记忆的一部分。

但是,不管我情绪上有多少责任带来的压力、对错误和未知的恐惧,理智还是要求我的大脑以100%的效率去调用、分析、输出信息。

这种情绪与理性,输入与输出的分离,是当律师最大的挑战,也是lsat作为入学考试的灵魂所在。

所以,训练lsat到了后期的冲刺阶段,在不断通过模考来提高思维速度的同时,千万不要忽视了对心态的练习。永远对自己的负面情绪保持警惕。在模考的时候,学着把情绪和理性、输入与输出分开。比如,可以不停地变换环境模考,给自己创造来自未知环境的压力;可以跟同学一起模考,体验互相竞争的真实生存状态,挑战自己的耐力极限一口气做七个section的题,或者故意到很吵的咖啡厅去做题。

在生活上,也要学着处理一些会引起情绪变动的信息输入,比如,不理想的成绩、充满荆棘的未来、外界的批判、别人的眼光,学着将这些情绪单独关到一个“房间”里,然后把逻辑和理性请到另一个“房间”来主导输出决策。

这条路并不好走,实现完全的分离需要很多年的训练。但这种训练会让人更加了解自己,学会不被情绪掌控,甚至去主动利用情绪来促进自己的决策和行动力。人总要慢慢才会意识到,人生最大的敌人在于自己,但是一辈子最大的成就,也只可能来自于打败和调整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