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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撞:法律如何影响人的行为 第1章 导论

过去二十多年以来,“法律与社会”学者的群体规模大幅增长,研究成果数量也是如此。对法律学术而言,考察法律与社会相互联系的方式,已经成为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法律制度在社会中非常重要,法律制度与产生它们的社会相互关联,如今已经不会有社会科学家对此有任何怀疑。今天,许多国家性和国际性学会致力于法律与社会的研究。许多学者投入到这一领域。各种语言的专业期刊定期发表该领域的成果。

很难——不,是不可能——用两三句话概括这一领域的相关研究。另一方面,大量(或许是大部分的)这类研究,都试图回答两个或其中一个基本问题。第一个基本问题是:法律、判决、规则和规章从何而来?实际上,它们都是社会的产物、社会力量(social forces)的产物。但社会力量有哪些?这些力量如何以及为何产生了法律制度?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列举所有关于游说与利益集团的研究,所有关于社会变革如何影响法律的研究,法律制定如何受到工业革命、俄国革命、性革命、电脑、空调、汽车、疫苗、民主、人权运动影响的研究,或许甚至还包括太阳黑子和潮汐运动对法律的影响研究。

在这些研究背后,是法律制度自主性的问题。在多大程度上,法律制度自成一体?在多大程度上,法律制度独立于社会力量而发展和改变,以回应自己的内在逻辑和法律传统?知名的社会科学家中没有谁认为,法律制度是或可以是完全自主的。当然,正统法律学者怎么看则是另一回事了。可能还有极少的社会科学家认为,法律制度是完全不自主的。他们多半认为,法律制度并不像正统法律学者和许多普通人所设想得那么自主。显然,社会情境与此相关。在某种、很大甚至极大程度上,社会情境使法律成了其现在、过去与未来的样子。

第二个基本问题是“影响”的问题。【1】一旦有了法律、规则、原则或法律机构,接下来会发生什么?这些法律制度会产生怎样的影响或作用?我用影响来指代与特定法律、规则、原则或机构存在某种程度的因果关系的行为。我起初以为,相比于第一个基本问题,或有关法律人与法律机构(如律师、法官、法院或立法机关)的研究来说,有关“影响”的研究没那么多。但这只是第一印象而已。是的,的确没有太多自称为“影响研究”的研究,【2】只有一些在这样或那样情境中关于影响的一般讨论。【3】或许,最翔实的影响研究集中在美国最高法院:其判决对现实世界产生了怎样的影响。【4】

事实上,我们已经有了大量的影响研究,只是没贴这个标签而已。在社会-法律研究中,没有什么比考察正式的法律与行动中的法律之间的差别更常见的了。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方面的任何研究都是影响研究。宽松的离婚法导致家庭破裂了吗?侵权规则和医疗事故案件导致医生行为发生变化了吗?公司治理规则使公司更有效率,还是更没效率了?这些规则使股价上涨,还是下跌了?【5】影响研究还包括许许多多(很可能是徒劳地)致力于死刑威慑效果的研究。这当然是影响问题的讨论,而且研究的学者们络绎不绝。此外,还有众多对商事规制的研究:什么手段有效、什么手段无效,这些也是影响研究。

如果每一个对“活法”(living law)的探究,在现实意义上都算是影响研究的话,除非在某种非常高甚至是无用层面上加以抽象,否则我们是不太可能提炼出一般规则,以解释为何以及如何发生影响的。大多数这类研究非常具体,讨论一个主题,并限定在特定时间、地点和群体(例如,心理学的学生,社科实验最爱使用的被试者)。这些研究谨守分寸,尽量不去跨越无形的边界。当然,好的研究确实证明了某些东西,这些东西可能相当重要。而且,相比对特定情境的个案研究,进行分组研究更能呈现一般性:影响的模式,甚至一些适中的概括。宏大理论倒是不大可能出现,但在明晰释义、验证假设、类型化各种问题、方法和答案等方面,可以为这一领域做出实际贡献。

本书将在相当笼统但又有例证的层面上讨论影响问题。有关法律来源与起源这样宏观的问题,基本上不在本书讨论范围内。当然,这两个基本问题并非毫不相关,可以分开讨论,但它们在现实中却是相互交织。毕竟,法律的主要来源、法律制定的社会力量之一,就是对过去与现在法律状态的回应。而这也是一种影响。加利福尼亚州曾通过一部法律,保护消费者免受汽车经销商所售次品的损害。汽车公司讨厌这部法律,对立法机关施加压力;而立法机关回应了压力,修改了法律;新法告诉消费者,相关争议必须通过汽车制造商的内部程序进行解决。【6】这样一种行动-回应-更多行动的往复循环过程,在发达国家和其他国家的现代法律制度中都十分常见。对法律的抵制或法律出现的某种后果,都是影响的重要组成部分。

不过,完全考虑到这些,会模糊我提过的两大元问题之间的区别,令本书主题更难厘清。然而单独厘清并聚焦于影响研究是有价值的。因此,本书的写作目的就是开列清单,让目前这一广泛又有些混沌的研究领域更为清晰有序,并得出一些适中的结论。除此以外呢?可能就没有了。

大体上,本书的写作计划如下:首先讨论影响的前提。任何新法或旧法,以及任何法律规则、原则或信条,都包含有传递给受众的讯息。一条规定入室盗窃为犯罪并予以惩罚的简单规则,就是传递给普通民众的讯息:不要入室行窃。这也是传递给警察和其他公职人员的讯息,它赋予他们逮捕并起诉窃贼的权力。规定有效遗嘱必须是书面、签名并有两位见证人的法律规定,也是传递给普通民众的讯息:这是拟定有效遗嘱的方式。它同样是给遗产清算师的讯息,告知他们应当给出什么建议。它还是给遗嘱检验法庭的讯息,告知法庭哪些遗嘱可以被认定为有效。

显然,只有当讯息到达受众时,它才会产生影响。因此,任何对影响的分析都必须首先考虑法律行为是如何传播的。这里,我用法律行为来指代法律、规则、原则、判决和从法律制度中衍生出来的各种情形,包括从警察开罚单、指挥交通,到国家宪法的生效。我们必须探究这些法律行为传播给了谁,哪种传播方式更为有效;受众能否准确理解传播的讯息,如果不能的话,讯息又是如何以及为何被误解的。

随后,本书会对影响进行类型化的讨论:直接或间接影响。两类影响并不存在截然的区分;极端情况相对清楚,但两极之间总存在广大的灰色地带。如果法律规定在美国赚钱的人必须在4月15日或之前进行纳税申报,申报数量就是该法律直接影响的测量指标,更不用说还有财政部的数十亿美元收入了。所得税法对经济行为还有间接影响。既然纳税人可以扣除捐给慈善组织的部分收入,税法鼓励了慈善捐赠行为,人们就会比原来捐赠更多的钱。一部分捐款可能会被投入到寻找糖尿病治疗方案的科研机构。这些钱激励了该疾病的研究,吸引更多的医生和博士进行研究,等等。这些法律的涟漪效应似乎是无穷尽的。

我们也必须考虑影响的程度。例如,有些法律意在影响社会中的每一个人,但其他法律的影响范围则比较有限。有关出租车营业许可的法律对司机有直接影响,对消费者有(不那么直接的)影响,对交通状况有间接影响。但纽约市的出租车法规对洛杉矶居民则没有或几乎没有影响,对新加坡居民显然也没有影响。

法律制定通过了、传播了,然后呢?这是本书第三部分的主题。人们是否做了他们应做的事?如果做了,又是为什么?一些人守法,一些人不守法,一些人则介于守法与不守法之间。在逃税(犯罪)和避税(很可能不是犯罪)之间就存在着差别。一家企业可以完全遵守某些规则,也可以部分遵守,还可以想办法以(可以说是)不遵守的方式来遵守,或直接造假。组织规模越大就越复杂,它对法律的各种回应就越可能是错综复杂的行为集合。

通常,学术上把作用于“影响”的因素分为三类:一是赏罚。人们避免超时停车是因为他们怕交罚款。惩罚具有或应当具有威慑效果,而激励应当具有相反效果。二是直接的社会情境——同侪压力。换句话说,就是家人、朋友和其他人如何看待你的行为,你的部族、宗族、宗教或同伴期待你如何行动。这也是对“影响”的影响。三是内在感受、良知和相关的心理动机:道德感、是非感、正当感与非正当感。一些怀疑者可能会嘲笑这种想法,但这类因素的确能对行为产生有力影响,社会科学证据证实了这一常识性观念。

这些“因素”都不会单独产生影响,而是关联在一起的。我们必须考虑它们之间如何相互关联。当它们共同发挥作用时会发生什么?当互相冲突时又会发生什么?在危急时刻,同侪压力比良知更有影响力吗,不如蹲监狱的威慑力大吗,道德呼吁比友邻看法更有影响力吗?有相当多的研究试图回答这类问题,并得出了各种结论。

我们也会考察文化、传统和性格是如何作用于影响的。没有理由认为,人性铁律或普遍的心理机制支配着法律的影响。时间和地点也会使结果有所不同。我将提到的大部分研究都来自美国或其他发达国家,而且大部分是相当晚近的研究。青年人和老年人、男人和女人对法律会做出不同的反应。儿童、不同宗教的信徒或同一国家的不同族群,也是如此。每一项研究都可以进行这样的提问:它做到了什么程度,它能做到什么程度?我们从中能学到多少?有时只有一些收获,但至少是开了个头。

【1】我在1975年出版的《法律制度》(legal system)这本书的第45—136页中比较详细地分析过这一话题。还有一些讨论这一话题的一般性著述。典型如德国社会-法律学者安德里亚斯·狄克曼(andreas diekmann)的书,die befolgung von gesetzen:empirische untersuchungen zu einer rechtsso-ziologischen theorie(1980);michelle cottier,josef estermann,and michael wrase,eds.,wie wirkt recht?(2010)。最近一本比较详细讨论影响重要性的书是克里斯托弗·霍奇斯(christopher hod-ges)的law and corporate behaviour:integrating theories of regulation,enforcement,compliance,and ethics(2015)。还可参见stewart macaulay,lawrence m.friedman,and elizabeth mertz,eds.,law in action:a socio-legal reader(2007),pp.367-650。

【2】为了了解这一议题的学术研究状况,我请图书管理员在法律期刊索引(index to legal pe-riodicals)中查询并列出近十年来标题中包含有“影响”一词的论文清单。出乎我的意料,这份打印名单有195页之长。不过,绝大多数论文的主题是关于一个判决对后续判决的影响,或是类似环境影响评价之类的。只有很少的论文研究的是我在这里所指称的“影响”。

【3】有一个例外是史蒂文·沃斯巴(stephen l.wasby)的the impact of the 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some perspectives(1970)。这本书的前100页对与影响相关的概念进行了一般性的讨论。还有bradley c.canon and charles a.johnson,judicial policies:implementation and impact,2d ed.(1999)。当然,以上两个研究主要是限定在法院判决的影响。还可以参见theodore l.becker and malcolm m.feeley,the impact of supreme court decisions:empirical studies,2d ed.(1973)。

【4】参见杰拉尔德·罗森伯格(gerald n.rosenberg)的名著,the hollow hope:can courts bring about social change?(1991)。

【5】许多例证出现在大卫·艾克和布莱恩·塔扬(david larcker and brian tayan)的corporate governance matters:a closer look at organizational chos and their consequences(2011)之中。

【6】shauhin a.talesh,“the privatization of public legal rights: how manufacturers construct the meaning of consumer law,” law & society review 43: 527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