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参
主治心腹积聚、寒热邪气。
裤子不是从高高的楼上掉下来,就算是从楼上掉下也没有关系,一般不会砸坏人的。掉裤子之所以成为事件,肯定有值得一说的地方。河南的李先生近日就成了“掉裤事件”的受害人,他的遭遇有些让人哭笑不得。
《河南商报》昨日的报道说,身为某企业老总的李先生,经过几个月的努力,终于与加拿大魁北克省一移民公司谈妥了在中国设立办事处的事情,李作为办事处的首席代表。去年8月的一天,该公司老总韩小姐从加拿大带有关文件到郑州,紧急约见李先生。当李赶到宾馆大厅与韩握手时,“不幸”的事情发生了:李的裤子突然掉下,韩小姐赶紧背过脸去,李手忙脚乱地把脱节的皮带扣与皮带装好,提上了裤子,进入宾馆继续谈判。谁想,紧要关头,李的裤子又一次掉下。后来的结果是:韩小姐认为李“连自己的生活都料理不好是不能做总代理的”。自然,可年获利百万元的委托协议泡了汤。事件发生后,李先生持购皮带的发票和购货单到郑州某大商场,要求赔付因出售不合格皮带所造成的损失20余万元。但一直到现在,李先生的索赔都无结果。
单从事件本身看,李的索赔对象应该是明确无误的。那商场出售了不合格的皮带,自然应该赔偿;那生产皮带的产家生产了不合格的皮带,也应该赔偿。商场和企业都有连带的责任。但问题是,李先生花了600多元钱买的皮带,按照消法规定,厂家不是故意生产、商家不是故意销售伪劣产品,只能一赔二。相比李先生受到的损失(经济上有年百万利润),真是天壤之别。如果1200多元钱能够消弥李先生的“心头之痛”,那也就罢了,问题还在后面,即李先生在谈判时所受到的名义上、形象上的损失,他的人格尊严被深深地刺伤。
虽然消法也规定有精神损失,但目前我们能见到的最高赔偿还没有超过10万元。这句话的意思是说,李先生虽然有精神损失,但他受到的损失程度不太能鉴别得出来,换句话说,不傻呆到一定程度,你是得不到数目可观的精神赔偿的。我想,这个事件的法律空白点也就在这里。一般的损失都是故意的,或者说过失都是有预见的,如生产了伪劣的啤酒瓶,这个瓶子突然爆炸,又炸伤了边上的人;又如明知是假劣食品,却偷偷生产并销售,吃坏了肚子甚至吃死了人,等等,这些都是“冤有头,债有主的”,一个也跑不了。而事件中所涉及的商家和厂家,却没有预见的直接行为,既不是故意,也就没有过失,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条款,在双方都无过失前提下发生的危害,应该按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也就是说,双方应该协商解决。这样一来,李先生要求赔20万的损失,无疑是狮子开大口,商场和厂家都不会认账的。
以上是我对李先生诉诸法律后的简单推测,如果不出什么意外,基本上也就这个样子。我说李先生注定要为这次难堪付出代价,还有一个举证难的因素,你能够证明我这根皮带的带和扣一定是在这个时候闹的矛盾吗?你的尊严或者人格可以用什么样的标准来量化?这样的官司不经数年肯定是没有结果的。
不过我倒是个乐观主义者。我建议李先生一定要去打这场官司,不要去管官司的输赢。说不定打了官司会有另一种喜剧性的结局:法庭说请李先生举证精神上所受到的损失,然后又请出为李先生举证的重要证人韩小姐,如果韩小姐肯为李先生这场官司举证(我相信她一定有这样的风格和同情心),官司打完后,韩小姐对李先生说:不是你的错,是皮带的错,你是皮带的受害者,我仍然和你签委托协议。
但愿官司能朝我设想的方向进展,但愿韩小姐能在网上看到我这篇文章。题外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