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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实务技能手册 §对拟抵押工业设备的法律尽职调查

任耀龙【1】

设备抵押作为一种融资担保方式,对拓宽融资渠道、盘活工业企业资产、保障交易安全、规避金融风险具有重要意义。在工业企业对外融资、借贷、债务重组等业务中,工业设备亦是常见的“押品”之一。

因此,律师在为作为出资方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客户提供法律服务、开展法律尽职调查时必然会涉及工业设备的法律审查。本文针对非融资租赁工业设备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工业设备作为抵押物的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34条第2项、第4项规定,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可以抵押。

《物权法》第180条第4项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可以抵押。

《物权法》第181条确立的浮动抵押制度亦适用于工业设备,同时,第203~207条规定,工业设备也可作为抵押物办理最高额抵押登记。

二、办理工业设备登记的法定机关

《担保法》第42条第5项规定,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物权法》第189条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该法第181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6年7月5日颁布的《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2条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物权法》第180条第1款第4项、第181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该办法所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物权法》与《担保法》对于抵押登记机关有不同的规定,依《物权法》第178条之规定,需依据《物权法》规定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则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当然,实践中多数情况下拟抵押财产所在地与抵押人住所地一致。

在确定工业设备作为抵押物的法律依据以及办理抵押登记的机关后,可针对工业设备本身展开法律审查。

三、工业设备的法律审查

对工业设备的法律审查,其实就是针对工业设备所有权等权属进行“确权”的过程。目前各产业部门对行业设备都有不同的分类方法。以下将工业设备分为非进口工业设备与进口工业设备。

(一)非进口设备的审查

1.查看设备铭牌信息。

2.需审查拟抵押设备的购买合同。

3.设备购买价款的支付凭证。

4.买方关于设备的财务记账凭证。

5.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6.设备的运输安装合同。

7.若设备已经形成买方的资产,则需查验设备的“固定资产卡片”等信息。

在审查上述信息的过程中,需注意设备是否属于融资租赁设备。鉴于实践中融资租赁的出租方一般会将设备相关的发票原件收回,故审查时需特别注意设备相关的发票是否留存于买方处。

此外,审查人员可通过中征动产融资登记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平台(简称:“中登网”)进行查询,查看融资方的登记信息中是否包含有拟抵押设备,通过商务部指定的“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查询及使用租赁物信息,前述两个登记平台均需注册方可使用。根据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6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动产抵押登记信息,故可向抵押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全国企业信息公示系统中动产抵押登记信息栏中查询。

(二)进口设备的审查

除进行上述非进口设备的内容事项审查外,进口设备还需进行如下审查。

1.审查在当地商务部门备案的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

进口设备往往会涉及专利技术,我国对技术进出口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根据《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实行网上在线登记管理。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登录商务部政府网站上的“技术进出口合同信息管理系统”(网址:jsjckqy.fwmys.mofcom.gov.cn)进行合同登记,并持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申请书、技术进(出)口合同副本(包括中文译本)和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到商务主管部门履行登记手续。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上述文件起3个工作日内,对合同登记内容进行核对,并向技术进出口经营者颁发“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

2.审查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审查进口工业设备相关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该缴款书中的货物名称、数量、完税价格等信息是否与拟抵押设备一致。

3.查验设备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收据、检验情况通知单

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进口成套设备检验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均对进口成套设备的装运前预检验、监造或监装、口岸登记、到货地检验等环节作了详细的规定。若抵押物属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涉及商品,审查人员可查验设备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收据、检验情况通知单,以确定该设备是否经出入境检验检疫并缴款。

4.审查是否属于尚在海关监管期限内的货物

根据《海关法》第37条规定,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故法律审查人员需注意抵押物是否属于尚在海关监管期限内的货物。

5.审查税务机关出具的关于拟抵押工业设备“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门资产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

在当地缴纳的税款亦可佐证拟抵押的设备情况。

6.审查国外形式发票

由于国外很多国家和地区并未实行“以票控税”的制度,故国外卖家出具的通常是形式发票(invo)。形式发票描述货物的内容一般包括合同的四个主要条款:数量条款、品质条款、包装条款、详见合约。审查人员需查验形式发票载明的内容是否与买卖合同及其他材料内容一致。

7.发送询证函

以向工业设备的出售方发送律师询证函的方式收集抵押物相关信息。

四、关注登记机关的抵押登记程序与政策

(一)办理工业设备抵押登记的程序

1.经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加盖公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

2.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3.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应提交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加盖公章的“办理动产抵押登记有关事项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

需注意的是,上述办理程序是依据《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动产抵押登记实施办法》实施的,各地办理程序略有不同,请以当地具体要求为准。

(二)关注抵押登记机关对于办理顺位抵押登记的政策

实践中,登记机关对于是否能够办理工业设备的顺位抵押无统一政策。能办理顺位抵押的情况下,有些登记机关要求办理后顺位抵押登记需取得在先顺位抵押权人同意,有些登记机关则无此要求。法律审查人员需关注当地登记机关办理顺位抵押的政策,以便及时提示委托人,调整风控措施。

五、其他

为规范商业银行押品管理,2017年4月26日中国银监会发布《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7〕16号),旨在要求商业银行应将押品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完善与押品管理相关的治理架构、管理制度、业务流程、信息系统等。

若拟抵押工业设备的抵押权人可能是商业银行的,则经办律师在尽职调查及发表法律意见时,可考虑该指引中要求的押品调查与评估、存续期管理、押品返还与处置等因素,以便提示委托人更加符合监管要求,进一步提高合规性。

【1】四川金座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微信号:409088323,电子邮箱:409088323@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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