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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治制度史导论(第二版) 第三节 封建时代的确立——商

商原来属于夏的城邦联盟成员之一,当夏衰落之际,商乘机兼并周遭方国和部落,取夏而代之。商有更为发达和规模更大的青铜器和玉器制造业,产生了职业武士阶层,并依此组成军队,还拥有更为完备的宗教和意识形态系统。

商的祖先,据说曾经跟随大禹治水,看来也是负有责任的农业部落首领,后来,因为得到擅长烹饪的伊尹的出谋划策,国家强盛起来,于是乘夏朝最后一个君主桀过分对外用兵,损伤国力过大之机,起兵灭了夏,建立商朝。伊尹的出现,说明商已经有了专门的官僚,尹就是一个官衔。

一、王族宗法制的确立

商代跟夏比,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宗法制度,王的配偶,有了正庶之分,所以王的后代也就有了嫡庶的分别。王权在王族中传承,也存在兄终弟及的现象,但最终要传给兄的嫡长子,嫡长继承成为一种原则,只是由于王的正妻不止一个,嫡子也往往不止一个,所以,嫡长继承依然存在纷争。嫡庶之分导致了族内大宗、小宗(宗氏、分族)的分野,每个分族,依然有大小宗之分,由此逐渐形成了王族树根状的宗法结构,商的直辖区域的贵族以及同姓诸侯之间,构成了宗法网络。这种树根状的宗法血缘网络,在一定时间区间内,强化了王国的凝聚力。

二、分封

商代的分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同姓诸侯,属于商王的子弟,一般分封在王畿周围,以拱卫王室。一种是异姓诸侯,多为商的同盟者或者征服对象。商代的诸侯有伯、侯、子、男、任、甸等,它们之间是否存在等级关系,现在还不是很清楚。在距离王畿比较远的诸侯中,商代还设立“方伯”的名号,以统辖多个诸侯,周就曾经担任过西方的方伯。

三、官制

王畿内出现了比较完备的官制。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一为行政管理官职,有尹和黄尹;二为宗教事务官职,有巫和史;三为军事官职,有师、射、戊等。其中行政官员和宗教官员的权力很大,比如伊尹放太甲的传说,说的是有元老资格、担任尹的伊,在商王不道的情况下,得到强力贵族的支持,竟然可以将王流放,可见权力之大。而巫这种宗教官员,掌握文字符号,有通天地鬼神的特权,王朝事务往往得通过他们占卜而后行,现今发现的甲骨文,有相当部分就是卜辞,而他们就是通过卜筮来参与王朝最高决策,但后来由于史的出现,史掌管档案和记录历史,主持仪式,已经某种程度上分割了传统巫的职能,说明巫的地位比前朝有所下降。担任这些官职者依然世袭,属于宗教贵族。

四、兵制

商朝的军队与夏有本质的不同,它实现了部落兵制向职业兵制的转化。王畿之内,有王师,即商王直属的军队;有族军,即各个贵族包括商王配偶所属的军队。夏商之际,女子多有膂力,商王武丁之妻妇好,就多次率军出征。王畿之外,诸侯则拥有自己的军队。军队的正式成员一般由低级贵族武士担任,每个武士一般都配有仆役,负责保护和照顾武士。由于商代作战已经以车战为主,所以战争的技术如御(驾车)、射(车上射箭)要求颇高,必须经过专门的军事技术训练才能胜任。在这种情境下,军队自然走向职业化,职业军人也随之贵族化。除了车战的武士之外,商朝军队还有大量的步卒,配合车兵作战。由于对步卒的军事技术要求不高,所以步卒由平民(邑人)担任,类似于夏代的部落军队。

五、礼仪与宗教

由于宗法制的确立,商朝逐渐形成了一套与宗法等级制度相适应的礼仪制度,分为日常礼仪和朝堂礼仪,依照各自的等级而配有相应的规约、礼器和礼乐。商殷之礼现已无考,但据孔子所说,周礼是由殷礼损益而成,故可推知。至于宗教信仰,商人天神上帝与祖先神鬼崇拜并行。在商人看来,上帝和祖先鬼神都是人类的主宰,拥有超自然的力量,人的行为,必须合乎他们的意志才行,所以,必须经常通过占卜请示,从政务的处理到战争的进行,再到刑罚的施用莫不如此。人如果违背了上帝和祖先鬼神的意愿,就可能遭受惩罚,甚至朝代的更替也需遵从天神上帝的意旨。跟夏朝一样,掌握制造繁复的青铜和玉制礼器的能力,是王朝是否有能力的重要标志。在夏都和殷都遗址,青铜制造的作坊都设在王宫内,可见其受重视的程度,对于那些没有掌握制作技术的邦国来说,这种能力不啻来源于神灵,拥有这种能力就意味着得到神的眷顾。赐予诸侯和贵族的礼器,不仅是联系宗主和诸侯间的物质纽带,也是精神纽带,它意味着一种精神的征服。所以,商朝的青铜器基本以各种礼器为主,尽管代价巨大,但依然要坚持不断地制作而且赏赐给方国。

这样大的方鼎是国家的象征

据说成汤灭夏之后,遇到大旱,巫史卜卦说,得用人做牺牲,才可以让老天下雨,成汤不肯,于是让巫剪下他的头发投入火中,代替人殉,结果还不下雨,无奈,成汤让巫把自己放在柴堆上烧,刚刚点燃,天即降大雨。这个传说说明人只要行仁义,就可以得到上天神灵的庇护。商代的天人观,已经开始脱离原始的人殉意识,趋向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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