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质的生产力是一切社会现象的基础。这已经成为社会发展上一般的公例了。
要研究商代的社会,第一步当然要研究商代的产业。
商代的产业状况由旧有的史料可以得到一个大略的概念,例如:
(一)《史记·殷本纪》言商之先人“自契至汤八迁”。自汤至盘庚又迁徙过五次。
(二)《商书·盘庚》系盘庚迁殷时的训告,那里也说:“兹犹不常宁,不常厥邑,于今五邦。”
(三)盘庚以后在《殷本纪》中尚有迁移,然张守节《正义》引《真本竹书纪年》云“自盘庚徙殷至纣之灭七百七十三年,更不徙都”(即见《殷本纪》)。卜辞中殷室帝王之名盘庚以后仅末二世帝乙与帝辛未见,当以《纪年》为是。
这个现象在前人是忽略了的,但这正是游牧民族所必有的现象。
由这些史料来观察,大抵商民族在盘庚以前都还是迁移无定的游牧民族,到盘庚时才渐渐有定住的倾向。《尚书·盘庚上》开始便有一句话:
“盘庚迁于殷,民不适有居,率吁,众戚出矢言。”
这正很明白地表示着当时的时代性,因为一方面表示着游牧民族的迁移性质,另一方面也表示着人民已有了定住的倾向。定住倾向的产生当在牧畜的末期,有农业种植发生的时候。在盘庚当时初步的农业是必然有的。篇中也有象下面的关于农业方面的话:
“若农服田力穑,乃亦有秋。”
“惰农自安,不昏作劳,不服田亩,越其罔有黍稷。”
这都是用来做譬语,表现着当时的农业好象已经有很高度的发展,但这些文字是不敢过于信任的。大抵《盘庚》里面只多少有一些史影,大部分是后世史家或孔门所润色出来的东西。不仅《盘庚》这篇是这样,凡《商书》以前的《尧典》、《皋陶谟》、《禹贡》都是孔门做的历史小说。在商代以前绝对不能有那样完备的文字,这由卜辞的发现已成为一个铁案了。
由旧史料中所得到的约略的推测,商代自中叶以后已由牧畜时代渐渐转入农业时代,在新史料里面更可以得到无数的证明。我们现在分作渔猎、牧畜、农业、工艺、商贾五项,先作一个一般的分析。
第一节 渔猎
卜辞中记载田猎的事项极多。罗辑卜辞一千一百六十九条,分作祭祀、卜告、卜享、出入、渔猎、征伐、卜年、风雨、杂卜等九项。除五百三十八条的祭祀占最大多数外,一百九十七条的渔猎占次多数。这很可借以知道当时的一个大概的情形。但这样的数目很容易使人发生一个错误的判断:便是商代的社会是一个渔猎时代的宗教迷信的社会。这个误断应该要先加以御防。
罗释的基本方针乃是“第录其文之完具可读者,其断缺不可属读者不复入焉”(《考释卜辞》第六)。所以他所考释出的成绩不能作为统计上的根据,不过在便宜上就根据他所考释出的成绩也可以得到问题的答案。
第一,一百九十七条的渔猎中有一百八十六条是田猎,十一条是渔。在这一百八十六条的田猎当中每次差不多都书明了“王”;而且当王亲自出马时还每每书明着“□御”的字样。田猎时已在用车马,这是可断言的。
第二,田猎所获的数目于卜辞中屡有登载,但获物到了百匹以上的,就我所见仅得下列数条。
“丙戌卜丁亥王穽鹿(二字合书)[1],□。允□三百又四十八。”(《后》下四一,一二)
“壬申卜×贞圃。□鹿,丙子穽鹿(二字合书),允□二百又九,一×。”(《前》四,四,二)
“获鹿二百。”(《餘》一二,三)
“(缺)田稌〔往来亡〕灾□御。××二百五十×,雉二。”(《前》二,三〇,四)
“丁卯〔卜贞王〕狩正×□获鹿百六十二,□百十四,豕十,兔一[2]。”(《后》下,一,四)
“××王卜贞田稌往〔来亡灾,〕王□,曰吉,□御。〔获〕×百四十八,兔二[3]。”(《前》二,三三,二)
上了百数的就只有这六项,此外有“狩获□鹿五十又六”(《前》四,八,一),“获狐四十一”(《前》二,二七,一),“获狐二十五”(《前》二,三四,六)的纪录,其馀的便仅在十匹上下了。
第三,被猎的兽类,无论是被获的次数乃至每次被获的匹数,都以鹿为首位。一百八十六条的田猎中,各种被获的兽类,每类被获的次数以及被获匹数的最高纪录,有如下表:
被获物
次数
最高纪录匹数
鹿
二四
三四八
狐
[4] 一一
四一
羊
八
(无纪录)
马
六
六
豕
三
一一三
兔
二
一〇
雉
二
六
雉兔是原始人极应多获的,而在这表里却极占少数。虎豹是原始时代极应多有的,而卜辞中少见。(《后》下五页十二片有“获虎”二字,又《遗》六页十三片云:“甲申王其□虎。”此二条罗释未收。)有获象的一例(《前》一百八十六条中亦未收,但罗、王二氏已早言及):
“今夕其雨,获象”(《。前》三,三一,三)(夕字前人释月,非。)
这是极重要的一项纪录,这证明三四千年前的黄河流域,居然还有象的存在。
第四,猎用的工具有弓矢犬马網罗陷穽。这从下面一些文字及其组成成分可以得到实证。
由射字可以看出弓矢的使用。□網穽三字在字面上已经鲜明。从網之字有兔網之罝,在網下画一小兔;有豕網之□,在網下画一豕;有鹿網之罞,在網下画一鹿头。这些字本来看不出它的时代性,但如狩御二字,则鲜明地表现着它们的时代。在御字中可以看出马的使用,而且御字第四形还有服象的痕迹。狩字古本作兽,可以看出猎犬的使用。这些都是牧畜发明以后的文字。
第五,罗释关于渔的一项列举了十一条,但这十一条有如下的六条的确是错误:
“贞乎子渔又于祖乙。”(《前》五,四四,四)
“贞×渔又于祖乙。”(此条未知所出)[5]
“×乎渔又于父乙。”(《前》一,二五,二)
“丁亥卜贞子渔其有疾。”(《前》五,四四,二)
“贞御子渔。”(《前》七,一三,三)
“贞子渔亡其从。”(《后》上二七,二)
子渔是人名,除这六条外卜辞中尚屡有所见,如下:
“贞叀子渔登于大示。”(《后》上二八,一一)
“贞子渔有□于娥,酒。”(《铁》二六四,一)
“壬申卜宾贞乎子渔侑于×。”(《铁》一八四,一)(《戬》四三,八)
“贞御子渔于××。”(《铁》一二四,二)
“子渔有从。”(《前》五,四四,三)(《戬》四三,九)
古金文中呼字多作乎,此所谓“贞乎子渔”即“贞呼子渔”,卜辞乎字用作呼字例亦屡见不鲜,如:
“乎多臣伐□方。”(《前》四,三一,三)
“壬戌贞乎子伐又于□,犬。”(《餘》四,一)
皆是呼字,此第二例的子伐亦即人名,与上“贞乎子渔”同例,又与“贞御子渔”同例者有下二例:
“丁巳卜宾御子伐于父乙,宾御子伐于兄丁。”(《铁》二五四,二)(《后》上二二,六)
此外人名子某者,辞中屡见不鲜。
渔的十一条中除去六条。只剩下下边的五条:
“辛卯卜贞今夕〔亡〕□,十月,〔在〕渔。”(《前》五,四五,二)
“贞弗其□。九月在渔。”(《前》五,四五,四)
“癸未卜丁亥渔。”(《前》四,五六,一)
“贞其雨在圃渔。”(《后》上三一,二)
“在圃渔,十一月。”(《后》上三一,一)[6]
此外罗氏所未收入者也还有一二条:
“贞众有灾。九月,鱼。”(《前》五,四五,五)
“王渔。”(《前》六,五〇,七)
统计所有关于渔的纪录连残缺者一并计算亦不过数例,这已经可以证明渔在当时确已不视为主要的生产手段了。
由上五项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下面的几项结论:
一、当时的渔猎确已成为游乐的行事,即是当时的生产状况确已超过了渔猎时代。
二、获兽至百以上者仅仅六七次,其它均在十匹上下。由此可以窥知当时畋猎有大小规模的两种。大规模的畋猎如周代的春蒐、夏苗、秋狝、冬狩,在卜辞中虽无明文,但在殷代应该是有的。
三、获兽多狐鹿,且有野马、野羊、野豕、野象,这可见三四千年前的黄河流域的中部,还很多未经开辟的地方。旧史料中如《孟子》“周公相武王诛纣……灭国者五十,驱虎豹犀象而远之,天下大悦”(《滕文公下》);又《史记·周本纪》“维天不飨殷,……麋鹿在牧,飞鸿满野”;可知也是当时的实在情形。
第二节 牧畜
和田猎成反比例的是卜辞中极少专为牧畜贞卜的事项。罗释仅列出“刍牧”四条,附在六十一条的“征伐”之后:因为都是往刍或来牧之类战争开衅的原因。此外余曾遍搜卜辞,仅得下列几条残缺不全的文例。
“庚子卜贞牧挈[7]□。□于丁×用。”(《后》下一二,一三)
“×亥卜宾贞牧称册(下缺)。”(同上一二,一四)
“辛巳王贞牧×燕××。”(同上一二,一五)
“卜贞从牧,六月。”(《林》一,二六,一)
“辛酉又,其豢。”(《餘》六,一)
“贞于□,大刍。”(《前》四,三五,一)
“卯卜王牧。”(《前》六,二三,五)
“来刍陟于西示。”(《前》七,三二,四)
“告刍,刍十一月。”(《戬》三六,一四)
比较上意义可以领会的就只有这几条。假使单从数字的多少来作判断,好象当时的牧畜还不甚发达的一样,但这却是大错。当时牧畜发达的程度真真可以令人惊愕。从文字上来说,后人所有的马牛羊鸡犬豕的六畜在当时都已经成为了家畜,而在这六种普通的家畜之外还有后人所没有的象。
商代有象由上文“获象”一例已得到证明。商人有服象由上文御字的第四字更明白地可以看出。《吕氏春秋·古乐篇》:“商人服象,为虐于东夷。周公遂以师逐之,至于江南。”这项旧的史料在新的史料里面又得到一个铁证了。服象畜象的事情在中国是几时消灭了的,无从查考。被驱至江南的象随着气候的转变当然是更往南方去了,目今印度、缅甸犹有服象的习俗,这在中、印两国古代文化的交通上当得是一个重要的枢纽。
服象的证据除上御字之外还有一个很有意义的“爲”字。据罗释“爲字,古金文及石鼓文并作□,从爪从象。……意古者役象以助劳,其事或尚在服牛乘马以前”(《类编》三,九),这可以说是很重要的一个发现。故卜辞中有下列诸字罗氏即释为“□”,这更表现得十分明白。
六畜乃至七畜均已存在,其应用也很繁夥。例如服御田猎如上举诸字已可看出有用马用象用犬的痕迹。
用作食物者有羞(从羊)、豚(从豕)、镬(从隹,隹者禽也)诸字可以证明。
服御食用而外,六畜用途的繁夥其令人惊愕的便是用作犧牲。罗释卜祭的五百三十八条差不多每条都有用牲的纪录。罗氏对于此项的研究比较详细,我们先把他的成绩揭在下边,不足的地方在后再加以补充。
(一)用牲的种类
“其牲或曰大牢,或曰小牢,或牛或羊,或豕或犬,其中又曰牡曰牝,曰騂曰□。”
(二)用牲的数目
“其用性数或一或二,或三或五,或六或九,或十或十五,或二十或三十,或三十三,或三十七,或四十,而止于百。”
(三)用牲的方法
“其用牲之法曰□,曰埋,曰沈,曰卯,曰俎。祭时或仅用□,或仅用埋,或仅用沉,或仅用卯;或兼用□与埋,或兼用□与沉,或兼用□与卯,或兼用□与俎,或兼用埋与□与卯,或兼用卯与沉。”(《考释》下六〇——六二)
就这样已经是一个惊人的现象了。六畜中的牛羊犬豕都用作犧牲,其他的马与鸡罗氏虽不曾列举,但在卜辞中也有用作犧牲的痕迹。《殷虚书契》中有一片(《前》一,一九,六)上端有下列二辞:
“□用。”
“癸巳卜贞祖甲丁其牢□用。”
下端整整齐齐的骈画十马,上五下五。这十马当然便是马牲。祭牲用马在春秋时的宋人都还有此遗习,《左氏》襄九年《传》:“春宋灾,……祝宗用马于四墉,祀盘庚于西门之外。”
用鸡的痕迹在彝字中可以看出,彝字在古金文及卜辞均作二手奉鸡的形式。鸡在六畜中应是最先为人所畜用之物,故祭器通用的彝字竟为鸡所专用,也就是最初用的犧牲是鸡的表现。
用牲之数罗氏也有遗漏:
(一)有用四者:
“辛巳卜×贞埋三犬,□五犬五彘,卯四牛,一月”。(《前》七,三,三)
“(缺)贞□四羊四豕,卯四牛,四(缺)。”(《戬》二五,八)
(二)有用七者:
“贞求[8]×宗其七牛。”(《戬》二四,一二)
“又于甲七牡。”(《拾遗》一,四)
(三)有用八者:
“又于祖辛八□。”(《林》一,一二,一七)
(四)有用五十者:
“五十犬
五十羊
五十豚
三十犬
三十羊
三十豚
二十犬
二十羊
二十豚
十五犬
十五羊
十五豚”
(《前》三,二三,六)
“贞挈牛五十。”(《前》一,二九,一)
(此四“五十”字罗氏均译作十五,非。详《甲骨文字研究·释五十篇》。)
(五)有用三百四百者:
“贞御□牛三百。”(《前》四,八,四)
“丁亥卜×贞,昔日乙酉,箙武[9]御〔于〕大丁、大甲、祖乙,百鬯,百羊[10],卯三百×。”(《后》上二八,三)
(凡卜辞用卯字例限于牛羊,偶言“卯彘”,仅一例,见下二二六页第九行。此例已有百羊,故“卯三百”下所缺一字当系牛。百羊与三百牛相合,则为四百。)
由上的分析,六畜均用作犧牲,且一次确实有用到三百四百的时候,这不是牧畜最盛的时代决难办到。用三百牛的纪录,后来的文献中曾见一例:
“秦德公……用三百牢于鄜畴,作伏祠。”(《汉书·郊祀志上》,又见《史记·秦本纪》)
但这已要算是很少见的一例了,而在卜辞中则不仅一次。故即由此祭牲一项破天荒的滥用,已可断定商代是牧畜最蕃盛的时代。
商代是牧畜最蕃盛的时代,旧史料中所得到的一些史料,可算得到了古物上的证明。但这里有一个疑团,在本章的开端即已曾提及的,便是在这样蕃盛的牧畜时代,为甚么专为刍牧贞卜的纪录却很少见?
我对于这个问题有两个解答。
第一,卜辞中卜年卜风雨的纪录很多。卜风雨者多至不可胜举,其卜年者有言明是“卜受黍年”,当然是属于农业种植一方面的事情,但亦有单言卜年者,如:
“贞于王亥求年。”(《后》上一,一)
“壬申贞求年于夒。”(《后》上二二,四)
“贞求年于岳。”(《前》一,五〇,一)
“癸丑卜×贞求年于大甲十牢,祖乙十牢。”(《后》上二七,六)
“壬申贞求年于河。”(《后》上二二,三)
象这些纪录,我想,和牧畜一定大有关系,刍牧也应该求年。《诗·小雅·无羊篇》专咏牧人生活,但末章便有“众维鱼矣,实维丰年”的话。
风雨和牧畜也大有关系,那是可无须乎叙述了。
第二,当时牧畜已有用奴隶担任的痕迹。例如《藏龟之餘》第二页有下列一片(《戬》三三,一五同):
(一)“戊戌卜大占奴”。
(二)“癸巳卜令牧坐。”[11]
坐字原文象二人相向而坐,张口而言,应即坐讼坐狱之坐。二事相隔仅六日,且同在一片,一条言“牧”,一条言“奴”,二者应系同样的性质。牧在春秋成为最下等的奴隶,所谓“天有十日,人有十等。……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士臣皁,皁臣舆,舆臣隶,隶臣僚,僚臣仆,仆臣台。马有圉,牛有牧。”(《左传》昭七年,楚无宇语。)在殷代虽不必如此过甚,但用奴民牧畜是有存在的可能性的。
牧畜用奴隶经营,则支配者少为牧畜贞卜的理由便可以迎刃而解了。
以上二说,我觉得均可适用。结论是:殷代毫无疑问是牧畜最蕃盛的时期。
第三节 农业
牧畜愈见蕃盛,则牧畜的刍料必然成为问题;这是使农业出现的主要的契机。大抵在牧畜最初发明的时候,牧畜的刍料只仰给于自然生的野草,所以当时的人民是逐水草而居,古代民族的发展多是随着河流而下。但到牧畜太多,自然生的野草会到了不能敷给的时候,而屡屡迁徙亦不胜其烦,当时的牧人必渐渐有刍秣的种植。所以在中国的文字上最初的田字不是后来的禾黍粟麦的田,而是供刍牧狩猎的田。这在卜辞中很可得到不少的证据。
“土方牧[12]我田十人,”(《菁华》二)
“□方亦牧我西鄙田。”(同上一)
“□方出牧我示□田七人,五月。”(同上)
田中栽的是刍秣,丰草蓬蓬因而可以诱致不少的禽兽,这样便最宜于狩猎。刍秣蹂躏了原是不关紧要的,故即于田中行猎,因而行猎的乐事也就称为田。卜辞中言“田于某地”之例多至不可胜数,前面已举一二例,兹再举二三事以示例:
“壬子卜贞王田于斿,往来亡灾,□御。获鹿十一。”(《前》二,二六,七)
“戊申卜贞王田鸡(地名),往来亡灾。王□,曰吉,□御,获狐二。”(《前》二,三六,七)
“壬申卜贞王田鸡,往来亡灾,王□,曰吉。获狐十三。”(《前》二,四二,三)
象这些都可以表明田字的古义,就是最古的田是种刍秣的田,也就是最早的种植是以牧畜为对象的刍秣。
刍秣的种植既已发明。由天然的果实本有可以充饥的经验或其他偶尔的机会,必然地会发现以人为对象的禾黍。于是而真正的农业便逐渐出现。
以上是农业出现的应有的经过。
卜辞中的农业如上举已有以牧畜为对象的刍秣的种植之外,以人为对象的禾黍的种植也已经发现了。
从种植一方面来说,于文字上有圃,有囿,有果,有树,有桑,有栗,和种植相关连的工艺品则有丝有帛,大约养蚕的方法在当时是已经发明了的。
从耕稼一方面来说,则有田,有畴,有禾,有啬,有黍,有粟,有来,有麦。和耕稼相关连的工艺品则有酒有鬯。酒鬯多用于祭祀,祭鬯之数有多至一百卣之例。(鬯据后来的字义就是酒的一种,卜辞每言鬯若干卣,揆其形象大约是一种糯米酒的光景。字中的小点便是表明酿中的酒糟。)
禾黍的种植在当时已很见重视,有不少的“卜受黍年”的纪录,如:
“庚申卜贞我受黍年,三月。”(《前》三,三〇,三)
“乙未卜贞黍在龙囿,×受有年,二月。”(《前》四,五三,四)
“己酉卜贞年有正。”(《前》四,四〇,一)
“戊戌贞我黍年。”(同上二)
其卜风雨时也有特别书明是为禾穑而卜的,但是为数极少。
“庚午卜贞禾有及雨,三月。”(《前》三,二九,三)
“贞今其雨不隹穑。”(《后》下七,二)
大抵当时的禾稼还发明未久,故颇为支配者所尊重,就如周礼天子须亲耕,“文王卑服,即康功田功”一样,殷室的帝王也有“观黍”和“省田”的纪录:
“观黍。”(《前》四,三九,四)
“丙辰卜永贞乎(呼)省田。”(《前》五,二六,一)
象这样很简单的纪录本来寻不出多么重要的意义,但当时的农业生产和支配者还很亲近,这是明白地可以看出的。
农业尚未十分发达,此外还有一重要的证据,便是当时的耕具还是石器(如《古器物图录》中之三石磬即是犁头)。此事于实物之外在文字上亦可得到证明,例如農字所从之辰,即是。盖辰乃耕器(说详拙著《甲骨文字研究·释支干篇》辰字下)。卜辞中辰字变体颇多,然其最通用者为□或□,農字所从者亦均是此形。□即石字,卜辞磬字作□从此作,象形,□即磬形也。(王国维有此说,见《戬释》十八页。)磬为石器,故知辰亦必石器。殷代文字还在创造的途中,其象形文所象之物必为当时所实有。辰既象石器之形,则当时耕具犹用石刀,殊可断论。
以石为耕器之事乃世界各原始民族所共有,近年于河北北部已有石犁出土,其见于文献者:
(一)“南方藤州以青石为刀剑如铜铁。……国人垦田以石为刀,长尺餘。”(《本草纲目》卷一〇,《砭石》)
(二)“(流求国)厥田良沃,先以火烧而引水灌;持一锸以石为刃,长尺餘,阔数寸。”(《北史·流求传》)
余疑古代王公侯伯所执的圭璧或即耕器的转变。周代耕器称钱,而泉布则多作耕器形。揆其意殆以农为衣食货利之源,故货币即效其形。及秦废泉而行钱,钱字便由耕器之名完全转变而为货币之名。我想圭字亦当同样。古者天子亲耕,在表示重农之意上,所执信符亦必仿效耕具;特石器早废,圭字便和钱字一样完全失掉了它的本义。
在以石为耕器的殷代的农业当然还不甚发达。这由上节渔猎一项所导引出的最后的一个结论也可以得到一个旁证。便是当时的野兽还很多,黄河流域的中部还很多未经垦辟的荒土。
第四节 工艺
工艺是很重要的一个问题,它是社会的基础的基础。因为它是生产能力的测量器,一切物质的生产力量是它的函数。
商代的工艺已经发展到了相当的程度了,单从卜辞中许多宫室器用的文字已可以得到一个证明。我们在便宜上权且分为四项,把那重要的器物表示在下边罢。
(一)食器鼎、尊、簋、卣、盘、甗、壶、爵。
(二)土木宫、室、宅、家、牢、圂、舟、车。
(三)纺织丝、帛、衣、裘、巾、幕、斿、旒。
(四)武器弓、矢、弹、第、戈、钺、函、箙。
就这些文字上面已很可看出当时手工技术的盛况。特别是食器一项,那已经超过了粗制的土器和石器的时代,而进展到青铜器的时代了。商代所遗留下来的彝器便是这种青铜制的食器。《殷文存》中所收集的彝器的铭文在七百种以上,这个数目当然不可尽信。因为其中有些是周器的滥入,也有是器盖不分,一器析而为两器的,但大体足以征见当时的青铜器已很发达。今将其器类与件数表列如下:
(一)爵……二三六 (二)卣……一三二
(三)鼎………八一 (四)尊………六九
(五)彝………四九 (六)觯………四七
(七)簋………三三 (八)觚………二八
(九)盉………一七 (十)角………一五
(十一)斝………一〇 (十二)甗…………八
(十三)匜…………七 (十四)壶…………五
(十五)鬲…………五 (十六)罍…………四
(十七)酓…………三 (十八)盘…………三
(十九)觥…………二 (二十)豆…………一
这些器皿只要有一个即足以证明殷代当时已有青铜器,更何况有这许多的个数呢?商代的彝器其形式、镂刻、文字,均极精巧,因而近世学者,特别是欧美人,很怀疑于它的历史性,很多想把它们断成周代或更后期的作品,但自有卜辞出土以后,这个问题可以说完全解决了。
一方面青铜器虽已发达,而另一方面则石器骨器尚盛见使用,《殷虚古器物图录》中之各种石骨器即其铁证。而且尤可注意者则殷虚中无铁器出现。
由此种种证据,可断然作一结论,便是殷虚时代还是考古学上所说的“金石并用时代”(eneolithic age)。
第五节 贸易
贸易的发生应在渔猎社会向牧畜社会转换的时期。牧畜发明之后,生产与需要的状态发生出差异,由是渔猎民族与牧畜民族间发生出第一次的交易行为以互相满足。这种原始的交易起初自然是物对物的交易,后来便渐渐生出等价物的货币来。
这种学理上的推论在中国的古代史上可以说是得着了实物的证明。中国的货币字样多从贝,这显然是由渔猎民族提供出来的东西,而物品字样则从牛,物件的提供者可知是牧畜民族。
商代由前列各项所分析已经是牧畜最盛时代,而且农业种植已逐渐在发展了,在这样的社会中当然早有商行为的存在。此事由贝之存在即可得其证明。
贝字于卜辞屡见,如曰:
“戊申卜×贞大有其囚贝。”(《前》五,一〇,四)
“贞土方×贝。”(同上二)
贝好象都是由敌人得来。此外从贝之字如寶、如□、如贮、如得(卜辞从贝),均由贝义所孳乳。
由贝所制之器物有朋。朋乃古人的颈饰,字于骨文金文均作□或□,而骨文更作□或□,即肖颈饰之形。(详见《甲骨文字研究·释朋篇》。)
古金中每多锡贝朋之事,其疑是殷彝者(至迟当在周初)有如下诸例:
“侯锡中贝三朋,用作祖癸宝鼎。”(《中鼎》)(《殷文存》上七,五)
“丁卯王令宜子会西方于省,惟反,王赏戍□贝一朋,用作父乙鼎。”(《戍□鼎》)(同上八,三一《愙斋》六,五,又一二,二簋,铭同,云是“李山农藏器。”)
“阳亥曰遣叔休于小臣贝三朋,臣三家,对厥休,用作父丁尊彝。”(《阳亥彝》)(《愙斋》一二,八)
“庚申王在东间,王格,宰椃从,锡贝五朋,用作父丁尊彝,在六月隹王廿祀翌又五。”(《宰椃角》)(《殷文存》下二三,六)
“癸巳王锡臣邑贝十朋,用作母癸尊彝。隹王六祀肜日,在四月。”(《邑斝》)(《陶斋吉金录》五,三二)
锡贝之数以十朋为最多,十朋以上者未见。入周以后则锡朋之数每每二十(《效卣》、《匽侯鼎》),三十(《剌鼎》、《吕鼎》),五十(《效卣》)。卜辞已著录者已近万片,而锡朋之纪录则仅一见:
“庚戌×贞锡多女有贝朋。(《后》下八,五)(单言朋当即一朋之义。)
由上可知贝朋在初为物尚少,仅用以作颈饰,入后始化为一般之货币单位。其事当在殷、周之间。
贝之实物于殷虚中已有发现,《古器物图录》中有真贝一,石贝一,罗氏附有试说一段极重要,今钞录之如次:
“前人古泉谱录有所谓蚁鼻钱者,予尝定为铜制之贝,然苦无证。往岁又于磁州得铜制之贝无文字,则确为贝形。已又于磁州得骨制之贝,染以绿色或褐色,状与真贝不异,而有两穿或一穿,以便贯系。最后又得真贝,摩平其背,与骨制贝状毕肖。此所图之贝均出殷虚,一为真贝,与常贝形颇异;一为人造之贝,以珧制,状与骨贝同而穿形略殊。盖骨贝之穿在中间,此在两端也。合观先后所得,始知初盖用天生之贝,嗣以其贝难得,故以珧制之。又后则以骨,又后铸以铜。世所谓蚁鼻钱者又铜贝中之尤晚者也。蚁鼻钱间有有文字者,验其书体乃晚周时物,则传世之骨贝殆在商、周之间矣。”
这是一段极重要的文字,为谈中国古代社会史若经济史者所不可不知。大抵贝朋用为通行货币之事即起源于殷人,其贝形由图录及我所见之实物(日本东京博物馆有真贝、石贝、铜贝诸事陈列)观察,实为海贝,即学名所称为货贝(cy-praea moneta)者,此决非黄河流域中部所能产。虽其初必有用为颈饰之一阶段,然其来源则必出于滨海民族之交易或抢劫。
故此可作一结论:便是中国古代的贸易行为必始于商人。
第六节 结论
由上各段的分析,可知:
(一)商代是金石并用时代。
(二)产业状况已经超过了渔猎时期,而进展到牧畜的最盛时期。
(三)农业已经出现,但尚未十分发达。
(四)在产业界的一隅已经有商行为的存在,然其事尚在实物交易与货币交易之推移中。
以上四项再总结一句,便是商代的产业是由牧畜进展到农业的时期。
[1]此字应释麋,参见作者《卜辞通纂》第二三片考释。下同。
[2]作者在《卜辞通纂》第二〇片加眉批:“兔字原作□,应释作旨,《说文》‘□,大麋也。’”
[3]作者在《卜辞通纂》第二一片考释为象字。
[4]狐字原作“□”,罗振玉释为狼,案宜释为狐。亡字古多读为无。——作者补注
[5]《铁》一六七,三,为“贞×渔又于祖丁”,或即此条。
[6]此五例中,如“在渔”或“在圃渔”,依卜辞文例,凡“在”字下多系地名,故“渔”与“圃渔”亦当为地名。“圃渔”以音求之,当即彭衙。故此五例中,有四例又当除去。——作者补注
[7]作者谓“‘挈’当释为以”,此数例中的“古王事”,“古”字当是动词。《诗经》中屡言“王事靡盬”,即此“古”字义,殆同假为固。“挈”字“寇”字均不确。“挈”当释为以,“寇”当释为聘。——作者补注。下同。
[8]作者在《卜辞通纂》第五七片考释此字,谓“此与金文□字及从□之字相同,……盖□之省也。”下同。
[9]作者在《卜辞通纂》第一六八片考释中隶定此字为□,谓“殆即旋之省”。
[10]作者在《卜辞通纂》中隶定作“□”,释为狗。(见该书第一六八片)。
[11]此两条卜辞见于《卜辞通纂》第四六七片。一九五八年,作者曾加眉批云:“‘大占奴’应作‘□占□’,□乃人名,□乃妿省,读为嘉。”“坐”,作者释作“既”,谓“假为‘餼’”。下同。
[12]作者在《殷契餘论·释七十》篇中隶定此字为□,谓“此字旧释牧,今改从唐兰说释侵。”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