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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实务精要4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诉讼指引

华轶琳【1】

2016年,地产龙头公司万科的控制权之争引发全民关注,该事件使“公司控制权”问题上升到了前所未有的热度。笔者在实践中发现,在公司控制权争夺的系列案件中,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是一个频发案由,有时甚至起到“入口”的作用。不少公司平时疏于对公司证照的管理,在发生争议时,无法及时有效提起诉讼,因为代表公司意思表示的“公章”控制在他人或利害相对方手中,致使与公司有关的相关诉讼无法进行。为此,本文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基础,结合大量的实践典型案例,全面梳理了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的相关问题,供法律实务人士参考。

一、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概述

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公司作为一个拟制法人,以公司财产独立对外承担相应民事权利与义务。公司的证照就如同自然人的“身份证”,对于公司主体具有特殊的意义。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在民事案件案由中是一个独立的三级案由,编号为252。本案由虽为“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但该类纠纷的返还标的物范围并不仅限于公司证照,其外延还包括公司的各类印鉴以及其他对于公司具有特殊意义的动产。

在前述对于公司具有特殊意义的动产被侵占且侵占人拒不返还的情况下,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即产生了。

二、返还标的物的一般范围

(一)公司证照

公司的证件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目前全国已经实行“三证合一”【2】制度改革,部分企业尚在更换新证的过渡期间)、银行开户许可证、社保登记证等。而对于特许经营行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等特殊公司而言,在设立时除一般证件外,还需要履行前置行政审批、核准或备案(备注:根据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最新规定【3】,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已从原“行政审批制”变更为“备案制”【4】),方可取得特殊的特许经营或批准/备案执照(或其他文书凭证),这些证照对于这类特殊企业而言,亦是合法生产经营的重中之重。前述证件批文等均在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的标的物范围之内。

(二)公司印鉴

一般来说,公司的印鉴包括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人名章。部分公司由于内部行政系统庞大,业务繁多,管理分散,为虑及实际用章之便,会根据实际之需自行刻制特定用途的合同专用章、部门专用章,甚至是项目专用章,此类情况在建设工程领域最为常见,一般用于建设项目的采购及劳动合同签订等。

(三)其他对于公司具有特殊意义的动产

公司的特殊动产包括很多,除公司证照、印鉴之外,公司的财务账册、会计凭证(包含记账凭证及相关原始凭证)、各类资质证书、银行开户支票本、房产证及土地使用证、公司的档案、机密文件等等均属于其他范畴。

因此,在实践中,对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中的返还标的物不能作狭义的理解,需要有一定的外延认识,这样才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匹配案由进行诉讼维权。

三、公司证照返还纠纷频发的主要原因

在实践中,产生本类纠纷的主要原因有两种:

(一)缺乏运行有效的管理制度

常见的情况包括:(1)多个管理人均可以保管证照、权责不清;(2)公司人员交替,管理衔接缺失导致证照被侵占;(3)未制定或缺乏有效证照、印鉴使用规范,公司相关员工都可以随意按需使用公司证照及印鉴等,甚至是携带公司印鉴外出办事但无明确使用的限制条件及记录(常见于一些货运代理公司、房屋居间中介公司等)。

(二)公司内部治理存在问题

除了没有规范的证照、印鉴管理制度导致公司证照被侵占,实践中更多与公司内部治理息息相关,多表现为对于公司内部控制权的争夺。本类纠纷特别多发于新旧股东、新旧法定代表人、创始人与大股东之间争夺公司控制权的过程中。其本质则是公司内部的治理问题,即公司控制权的交接与过渡出现了问题。

在前述证照被特定主体侵占,拒不返还,造成公司意志无法正常行使的情况下,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就产生了。当然,在特殊情况下,公司之外的第三人因故非法侵占公司证照的情况亦会少量发生。

四、侵占公司证照的人员范围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的侵权主体一般都有合理身份或事由取得公司证照或印鉴,一般的侵权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大类:(1)公司证照、印鉴等特殊动产保管人;(2)公司股东、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在职);(3)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原股东、董事、经理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4)公司相关业务经办员工;(5)公司外第三人(特殊情况下)。

当知晓本类案由的主要侵权主体之后,可让我们更有效地分别根据各类群体制定相应防范规则与方法。

五、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的请求权基础

公司证照是一种特殊的动产,其被侵占后,公司依据什么法律规定向侵占人提出返还请求?在审判实践中,被引用较多的两个法律条文如下:

《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物权法》第34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前述两条法律规定是民事一般原则性规定,亦是公司返还证照纠纷的请求权基础。

六、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中诉讼请求的特别提示

在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中,除了要求无权占有人返还所侵占的标的物,还有一些诉请是可以一并提起的,这一点值得本类纠纷的原告注意,便于一次性最大限度地进行维权,避免诉累。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侵权主体时的法定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147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147条主要规定了违反公司忠实义务的表现形式,此类行为均为损害公司利益行为,并且明确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虽然其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侵占公司证照、印鉴及财务账册的行为,但前述行为亦属于明显侵害了公司利益的行为。同时,虽然公司证照、印鉴及财务账册等特殊动产实际经济价值不大,但属于公司财产的范畴,故侵占公司证照、印鉴及财务账册的行为属于“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且公司证照、印鉴及财务账册属于法律明确禁止不得侵占的公司财产。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经手公司证照、印鉴、财务账册等机会最多的人士,《公司法》第149条规定,他们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应承担的责任为“赔偿责任”,而非“返还义务”,故公司返还证照纠纷的请求权基础并非该条款。但此条又与公司返还证照纠纷密切相关,在前述公司特定职务人士侵占公司证照、印鉴、财务账册等的情况下,公司除了可提起返还之诉外,还可根据本条规定一并要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前提是需要证明公司因此遭受了损失。

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中的侵权主体时,在有证据证明其行为造成公司其他损失(除证照本身经济价值减损)前提下,可以在提出返还证照诉讼时一并向其提出赔偿请求。

(二)非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侵权主体时的其他法定承担责任方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第三人侵占公司证照、印鉴、财务账册等特殊公司财产的行为,其本质上也是一种侵权行为,违反了《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中所包含的财产权益。结合《侵权责任法》第15条所规定的承担侵权责任的主要方式:“(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前述承担责任的方式既包括“返还财产”,也包括“赔偿损失”,甚至包括“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同时《民法通则》第120条亦明确规定了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所以,在请求返还公司证照的同时,若侵占行为本身给公司带来了损失,除了提起返还之诉,还可同时提起赔偿之诉,甚至当公司证照、印鉴等在侵权人占用时发生了有损公司名誉或荣誉的行为,还可一并提出要求侵权行为人“登报赔礼道歉”等其他诉讼请求,全面进行维权。

七、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的管辖

目前,关于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的管辖存在如下两种主流观点:

第一种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中的管辖分析,由于公司证照纠纷属于特殊损害公司利益性质纠纷,故应适用特殊管辖,应以公司连接点作为相关管辖依据,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第二种观点:诚如上所论述,本类案件的请求权基础实为侵权法律关系,故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侵权行为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笔者通过对大量公开的裁判文书的检索分析,发现大量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书均持第二种观点。并且,笔者认为:将案件的管辖限定于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对于审理案件和执行案件并没有特殊的意义,适用一般侵权案件的管辖规则,更有利于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就近起诉及便于执行。

综上,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的管辖地包括: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八、本类纠纷疑难问题处理

(一)公章缺位时如何提起诉讼

1.法定代表人诉讼

如前论述,根据《公司法》第13条【5】及公司工商登记公示制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唯一受法律认可、公司章程确认且为不特定第三人所信赖的公司意志代表人。在公章缺位时,法定代表人即可代表公司对外实施民事行为,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可直接代表公司意志。

因故,公章缺位时,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可以代表公司意志,法定代表人可直接在民事起诉状中具状人身份处签字,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2.股东/新法定代表人诉讼

股东诉讼主要包括两种情况:(1)公章缺位时,因侵占公司证照、印鉴的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一致行动人或相关利益人,因故法定代表人怠于提起诉讼;(2)法定代表人本身属于侵权行为人。这种情况多发生于公司法定代表人即将被免职时,法定代表人为了不让股东会作出免职及任免新法定代表人的决议而拒不交出公司公章,阻碍公司办理公工商变更登记。

此时,公司股东会作为法定的公司最高权力机关,有权通过股东会决议任免公司新法定代表人或授权某一股东作为此类案件的公司诉讼代理人,在现行工商登记中法定代表人为侵权行为主体或侵权相关方时,代表公司进行具体诉讼维权。

当通过股东会决议罢免公司法定代表人后,虽然可能由于公章的缺位,无法及时办理工商行政变更登记,但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并不会因为未登记备案即无效,仅是产生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例如,英美法系国家中,公司的意志表示并非“认章”,而是“认人”,仅需要公司董事签字即可代表公司意志。

因此,股东可依法通过股东会决议授权或任免新法定代表人的方式,在确定公司证照、印鉴被侵占时,作为公司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之诉。但在此过程中,要特别注意股东会召集及作出决议过程中程序的合法性,否则诉讼主体资格无法保障,将成为侵权行为人的最直接抗辩理由。

3.特殊注意事项:不能以股东代表诉讼方式提起返还证照诉讼

根据《公司法》第149条、第151条的规定,股东提起代表公司之诉的条件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他人对公司采取了侵权行为,并且给公司带来了损失,则股东可以代表公司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而实践中,公司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工作人员或其他第三人因故将公司的印鉴证照侵占、隐匿而拒不交出,往往因为公司控制权的争夺或其他内部矛盾,这些侵占公司证照印鉴的行为尚未对公司产生其他实际损失,在此情况下,侵权人所应承担的是返还证照印鉴的责任,而并非赔偿责任。因此,不能以股东代表之诉提起公司证照返还之诉。

(二)无法证明公司证照、印鉴由谁保管时,以谁为被告

在审理侵权类纠纷时,原告的举证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合法权益受侵害;(2)相对方存在侵权行为;(3)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4)请求方主张责任承担方式所依据的事由。证照返还纠纷中,一般无证据证明特定主体侵占了证照、印鉴(即诉讼时证照、印鉴控制在谁手中),故无法举证侵权行为的存在。并且由于公司证照、印鉴的保管义务往往没有明确书面约定,亦不能适用取证责任倒置。

现行公司法对于公司证照、印鉴等并没有作出详细规定。证照保管属于公司内部管理性事务,故法律并没有过多干涉公司“内政”,故公司有权利自行决定公司证照、印鉴等由谁掌管,可以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规定。如果公司章程亦没有具体规定,则应该由公司最高权利机关“股东会”(公司章程的制定及修改主体)来决定应该由谁保管,若没有含有公章保管权规定的股东会决议,那就应该根据社会公众认知来合理推定公司公章证照、印鉴的保管义务人。

笔者认为:(1)《公司法》将代表公司意志的权利赋予给了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来行使,实践中,在没有相反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的签字符合《合同法》第52条所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下,法定代表人意志可当然被认定为公司意志。(2)《公司法》第13条中规定了法定代表人由公司章程规定,任免法定代表人的权限由公司最高权利机关——股东会行使,同时法定代表人应在公司任职董事、执行董事或经理等公司重要岗位,并非任何人均可任之,其立法本意就在于防范非与公司利益高度匹配之人肆意行使代表公司意志之权利,给公司利益造成伤害。(3)法定代表人信息是依法必须在工商管理行政机关予以登记备案的公司信息之一,对外存在公示效力,不特定公众对登记备案信息的信赖受法律保护。

因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法律所认可、公司章程所确认、社会公众所信赖的最能代表公司意志的自然人,在没有书面规定的情况下,公司证照、印鉴等具有重大特殊意义动产的保管义务应被推定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履行,其他任何人(包括公司其他股东)非经公司授权均无权掌管和占有这些公司特殊动产。

综上,若相关章程等规定了公司证照、印鉴等具有重大特殊意义动产的保管义务人,则该保管义务人应作为被告。否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作为推定的保管义务人,成为被告。

九、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典型裁判规则梳理

1.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属于备案性质,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并不影响股东会决议确定新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效力。公司新选举出的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案例索引】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4)苏审三商申字第0247号;陈玉高与无锡市联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民事裁定书;裁判日期:2014年9月19日。

2.公司的营业执照、印鉴等,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公司财产,而是特殊财产,此类财产通常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持有、使用,他人使用则需要得到批准。在没有批准情况侵占、使用下,即使是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仍可作为公司返还纠纷中的被告。

【案例索引】审理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1368号;上海彩云轩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方盛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民事判决;裁判日期:2016年5月5日。

3.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中并不适用债权人留置制度进行抗辩,根据我国《物权法》第231条的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故因债权而留置公司证照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案例索引】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5)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27号;孙文诉林敦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民事判决书;裁判日期:2015年2月13日。

十、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的证据准备

本类纠纷所需要的证据主要搜集方向集中在:(1)返还标的物已存在缺位(非正常管理机制中);(2)侵权人存在侵占行为;(3)侵权人存在规定或推定的保管义务、或存在合理占有返还标的物的机会;(4)侵权行为对公司已造成哪些损失等。

一般包括如下具体证据:公安报警回执单;印鉴更换申请回执,以证明证照已经发生了缺位的事实;公司章程或证照、印鉴管理等内部规定,以明确按照公司章程或证照、印鉴管理等内部规定,由谁负责公司经营与运行,即公司证照、印鉴等保管义务归属;催要证照、印鉴、财务账册等的催告函、通知函等沟通法律文书,以证明侵权行为人的恶意及案件的目前发展进程;证明公司损失的相应证据,可供根据实际情况除返还证照之外,一并提起赔偿诉请;公司证照、印鉴由被告占有或合理怀疑由其占有的相应证据;其他证据等。

十一、公司证照返还的其他途径与注意事项

本文所述的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置于民事诉讼的框架体系中,然而,实践中从解决问题的角度出发,律师和法务人员应当具有更广阔的处理问题的视野。在发生公司证照侵占情况下,可以视情况择一或采取多途径并用的救济方式。

1.司法行政救济

公司先行以召开公司股东会形式选举新法定代表人或执行董事等,并以股东会决议形式授权其代为向公安机关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公司印鉴重新刻制或补证事宜。但是实践中,由于公安机关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经办人员并不了解《公司法》及公司意志代表的法理,非常有可能会为规避自身风险或在教条式操作规程下拒绝办理。此时,需要坚定要求相关司法行政部门出具“拒绝办理裁定”等法律文书,后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方式要求对此问题予以解决。

2.刑事报案

以侵占公司财物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因公安机关事务较多,且公司证照本身经济价值并不大,故立案几乎难以成功。但在沟通较好情况下,可与公安机关协商,要求其协助联系侵占人返还证照,公安机关的公权力一般对侵占人具有较好的威慑效果。若无法成功立案,最重要的是向公安机关索要报警回执单,可以证明公司证照已经发生缺位的事实。

3.民事途径救济

如上所述,以公司为原告,侵权人为被告,以诉讼方式诉至法院,要求侵权人立即返还公司证照、印鉴或财务账册等。

公司需要通过召开股东会,以股东会决议的方式选举公司诉讼代表人,授权其代表公司进行维权诉讼;或任免新法定代表人,直接代表公司进行起诉。相应诉讼法律文书可由公司新任免法定代表人或选举的公司诉讼代表人签名,并附上授权来源的股东会决议。

特殊注意事项:如果侵占公司证照、印鉴等的侵权行为人为公司现行登记备案的法定代表人,应及时在起诉前通过股东会议免除其法定代表人一职,来避免对方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应诉,甚至是利用法定代表人身份否认公司提起诉讼行为的意思表示,以免无法分辨诉讼双方究竟谁代表公司意志,产生矛盾,令诉讼形成尴尬局面。

【1】上海巨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微信号elin120222,电子邮箱elin.hua@judunlaw.com。

【2】“三证合一”制度改革是指按照“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模式,将原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登记制度。

【3】《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2016年10月8日起生效(商务部令2016年第3号),所涉“行政审批制”为“备案制”的具体条文为该办法第5条、第11条及第12条。

【4】说明:虽然已经实行“备案制”,但是截至发稿之日,各地的具体操作细则仍不明确,一般工商局仍要求进行商委行政备案后方可进行营业执照的申请。

【5】《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