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爱的编辑先生:
您三月六日给我的信,经了很多转折,今天才到了我的手里。今天已经是九月十二日了。您要我在七月一日以前寄去文章当然是过了时了。真是十分遗憾。
但您在“文学与社会”这个关系中所提出的问题,我是很感兴趣的。我想把我的见解,简单地叙述出来,作为您所提出的问题的回答。
“为促进一个真正人道的社会产生,文学和创造的作家能够担负的职能是什么?”
我认为文学和作家可以起很深刻的教育作用——发扬人们善良的意志,使人们明确地辨别是非,把爱与憎的感情深刻化,从而加强团结的力量,而移入扶善惩恶的行动。这种教育作用是用形象化的方式来进行,所以它的影响十分深刻,足以促进一个真正人道的社会产生。
“文学与社会间的深刻的关系是什么?”
本篇最初发表于一九五六年十月一日《文汇报》。
文学是社会现象的经过创造过程的反映;反过来,社会要受到文学的创造性的影响而被塑造。社会向文学提供素材,文学向社会提供规范。把素材转化为规范是作家的创造性活动。
“作为表现人类生活的文学本身就具有价值吗?抑或是由它这种内部价值才引伸出来它的社会效果呢?或者说只有在它紧密依赖社会结构其它方面(政治、经济等等)并反映它们时才有社会价值呢?”
如果仅仅是表现人类生活,我想不一定就有价值。这犹如一张照片不一定就是艺术品。作家对于人类生活应该有他的批判,从而加以分析、提炼、综合而转入创造过程。具有正确的批判性和高度的创造性,然后才具有作为文学作品的内在价值而发挥出高度的社会效果。即使紧密依赖社会结构而加以反映,但也不一定就有社会价值。社会结构的其它方面如政治、经济等是在经常不断地发展着的,在文学创造中应该选择典型的部分并根据科学性的预见而加以反映。这样才可以促进或领导政治经济等的发展,而发挥真正的社会价值。仅仅是政治、经济的紧密反映,那只能是新闻报道。文学作品和新闻报道应该有所不同。
以上是我对于各项问题的粗略解答,可能太把问题简单化了。当然,我的见解也不一定是正确的:因为我个人也只是在摸索的途中。
向您表示友好和敬意。
郭沫若1956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