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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实务精要2修订本 70Rn.1.

【11】姚明斌:《机动车无权出质、善意取得与表见代理》,载《清华法律评论》2013年第1期。

【12】《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13】朱庆育:《民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57页。

【14】王泽鉴:《民法总则》,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49页。

【15】[德]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上册),张双根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92页。

【16】朱庆育:《民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66页。

【17】参见下文“善意取得”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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