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的产生应该上溯到子产。《左传》昭公六年三月“郑人铸《刑书》”;当时郑国是子产执政,这至少可以说是新刑律的成文化。晋国的叔向诒书反对,说“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而责难子产“相郑国,作封洫,立谤政,制参辟,铸《刑书》,……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子产没有接受他的意见,但也回答了一封信,说“不能及子孙,吾以救世也”,表明着《刑书》之铸是有迫切的必要。
叔向的书无疑是经过后人润色过的东西,但在大旨上很合乎当时的时代精神。在那新旧交替的时代,叔向站在保守的立场,想维持旧日的礼制而反对新政,认为刑辟之设是“争端”的开始,其实这正是倒因为果。事实上是旧的礼制已经失掉了统治作用,世间上有了新的“争端”,故不得不用新的法令来加以防范。子产说他是为“救世”,正是现实的政治家所表露出的真心话。
这新的“争端”是什么呢?便是春秋中叶以还,财产的私有逐渐发展,私有权的侵犯也逐渐发展,为保障私有权的神圣,便不得不有适合于新时代的法令之产生。子产的《刑书》虽然已经失传,但它的内容是承认私有财产权并保护私有财产权是毫无疑问的。有名的《舆人诵》,便是绝好的证明。“取我衣冠而褚之,取我田畴而伍之,孰杀子产,吾其与之”。这表明在初期对于私有财产加以新的编制的时候,大家感觉着不自由。然而仅仅三年之后,新编制的意义正是承认并保护私有财产,大家也明白了,于是乎诵声一变。“我有子弟,子产诲之,我有田畴,子产殖之,子产而死,谁其嗣之?”[1]私有财产得到保障,而且更加发展了。这位被人讥为“蠆尾”的政治家子产,确实是一位新时代的前驱者。叔向尽管反对他的政策,然而时势所趋,更有趣的是仅仅相隔二十三年,而叔向自己的祖国,赵鞅、荀寅“遂赋晋国一鼓铁以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了。
在晋国铸刑鼎的时候,据《左传》(昭公二十九年),仲尼也曾表示反对的意见,“晋其亡乎,失其度矣”,主张晋国当守唐叔之法度,使“贵贱不愆”,和叔向反对子产时的意见相差有限。这固然也表示时代的新旧之争,但不一定就真是仲尼的话。叔向书和仲尼语都带有预言性质,一言郑之将败,一言晋之必亡,这分明是在晋、郑败亡后,撰述这些故事者的润色。古者“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一上一下,待遇云泥,这自然就是贵贱有序。但时代不同了,虽在庶人,有产即尊,虽在大夫,无产即卑。礼必须下下来,刑也必须上上去。这是一种新的秩序,但在过渡时期,和旧秩序比照起来,自然也就是“贵贱无序”了。
社会有了变革,然后才有新的法制产生,有了新的法制产生,然后才有运用这种新法制的法家思想出现。故尔法家倾向之滥觞于春秋末年,这件事的本身也就足以证明春秋中叶以后,在中国社会史上实有一个划时代的变革。
各国都在变法,各国都应该有法家式的前驱者,特书缺有间,我们不能够知其详尽了。在这儿我想就几位代表人物,略略加以叙述。
一 李悝
李悝在严密意义士是法家的始祖,《汉书·艺文志》有“《李子》三十二篇”,列为法家之首,注云“名悝,相魏文侯,富国强兵”。可惜这三十二篇书已经亡佚,只有关于刑律和农政两项还在别的文献里面保存了一些梗概。
《晋书·刑法志》云:“秦汉旧律,其文起自魏文侯师李悝。悝撰次诸国法,著‘《法经》’,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盗贼须劾捕,故著‘《网》’‘《捕》’二篇。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踰制,以为‘《杂律》’一篇。又以其律‘《具》’其加减。是故所著六篇而已。然皆罪名之制也。商君受之以相秦。汉承秦制,萧何定律,除参夷连坐之罪,增部主见知之条,益事律‘《兴》’‘《□》’‘《户》’三篇,合为九篇”。据此可知秦汉以后的刑律大抵是祖述李悝,而李悝《法经》是治“盗贼”为首要,这便是说,新起的法家精神是以保卫私有财产权为本位的。
李悝《法经》及其刑律虽然失传,但他的遗意遗法,毫无疑问,是被包含在秦、汉以来的律法里面了。《唐律疏议》于此有所补充,足证李悝之法至唐犹存,特略有增损而已。
“魏文侯师于李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一《盗法》、二《贼法》、三《囚法》、四《捕法》、五《杂法》、六《具法》。
(原注)一《盗法》、今《贼盗律》是也,二《贼法》、今《诈伪律》是也,三《囚法》、今《断狱律》是也,四《捕法》、今《捕亡律》是也,五《杂法》、今《杂律》是也,六《具法》、今《名例律》是也。
商鞅传授,改法为律。
(原注)改法为律者,谓《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也。
汉相萧何,更加悝所造《户》、《兴》、《□》三篇,谓《九章之律》。
(原注)《户》者、《户婚律》,《兴》者、《擅兴律》,《□》者、《□库律》。
魏因汉律为一十八篇,改汉《具律》为《刑名》第一。晋命贾充等增损汉、魏律为二十篇,于魏《刑名律》中分为《法例律》”。
但李悝的建树并不专在于刑律,他还有更积极一方面的经济政策。《史记·孟荀列传》,谓“魏有李悝尽地力之教”,可惜他这项教令也遗忘了,仅仅在《汉书·食货志》里面还保留了一点梗概。
“李悝为魏文侯作尽地力之教,以为‘地方百里提封九万顷。除山泽邑居,参分去一,为田六百万亩。治田勤谨,则亩益三斗(原作升,依臣瓒校改);不勤,则损亦如之。地方百里之增减,辄为粟百八十万石矣’。
又曰:‘籴甚贵伤民,甚贱伤农。民伤则离散,农伤则国贫。故甚贵与甚贱,其伤一也。善为国者,使民无伤而农益劝。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岁收,亩一石半,为粟百五十石。除十一之税十五石,余百三十五石。食:人月一石半,五人终岁为粟九十石,余有四十五石。石三十,为钱千三百五十。除社闾尝新春秋之祠用钱三百,余千五十。衣:人率用钱三百,五人终岁用千五百,不足四百五十。不幸疾病死丧之费及上赋敛,又未与此。此农夫所以常困,有不劝耕之心,而令籴至于甚贵者也。是故善平籴者必谨观岁,有上中下熟。上熟,其收自四(百五十石之四倍,收六百石),余四百石。中熟,自三(百五十石之三倍,收四百五十石),余三百石。下熟,自倍(百五十石之二倍,收三百石),余百石。小饥则收百石,中饥七十石,大饥三十石。故大熟则上籴,三而舍一(余四百石中籴三百石)。中熟,则籴二。下熟,则籴一。使民适足,价平则止。小饥则发小熟之所敛,中饥则发中熟之所敛,大饥则发大熟之所敛、而粜之。故虽遇饥馑水旱,籴不贵而民不散,取有余以补不足也’。行之魏国,国以富强。”
这在中国的政治经济史上应该是极重要的一段文字,在这儿把战国初年的农民生活、田制物价等,都叙述得非常明白。土地依然是国有,“地方百里,提封九万顷”,也显然还保存着井田制的痕迹,而“山泽邑居三分去一”,已经不再是旧时的规整的井田了。“一夫百亩”虽还是古代的孑遗,除经常的“十一之税”而外,还有临时的“赋敛”,生活是独立的,当时的农夫明显地脱离着奴隶的阶段了。这情形依然在过渡时代当中。但最值得注意的是“平籴”。他把收成好的年辰分为上中下三等,把收成不好的年辰也分为上中下三等。收成好,政府便将米谷购上,收成不好便将所购上的米谷平价发卖。中国以后的均输,常平仓等的办法,事实上就是导源于这儿的。这是最有实质的惠民政策,无怪乎“行之魏国”而“国以富强”了。
可惜的是这样的一位重要人物,而司马迁的《史记》却不为之立传,他的思想渊源和生活出处,我们不能知其详了。《韩非·内储说上》载有他的一段故事,说他曾“为魏文侯上地之守,面欲人之善射”,乃下令以射之能中与否决讼狱,于是乎上地的人都习射,后来便因此战败了秦人。又《外储说左上》另有一段故事,说他小用方术,以鼓励他的左右,但反为秦人所败。这些故事都表示他是位善良而相当机敏的人。《吕氏春秋·恃君览》里面又有这么一段故事:
“魏武侯谋事而当,攘臂疾言于庭曰:‘大夫之虑莫如寡人矣!’立有间,再三言。
李悝趋进曰:‘昔者楚庄王谋事而当,有大功,退朝而有忧色。左右曰:王有大功,退朝而有忧色,敢问其说?王曰:仲虺有言,不穀悦之。曰:“诸侯之德,能自为取师者王,能自取友者存,其所择而莫如己者亡”。今以不穀之不肖也,群臣之谋又莫吾及也,我其亡乎?’曰:‘此霸王之所忧也,而君独伐之,其可乎?’
武侯曰:‘善。’
人主之患也,不在于自少而在于自多。自多则辞受,辞受则原竭。李悝可谓能谏其君矣,一称而令武侯益知君人之道。”(《骄恣》)
这却表示着李悝具有儒家的气息。同一故事在《荀子·尧问篇》与《新序·杂事一》均作为吴起,假使三占从二,可能是吕氏的门下记错了人。不过从这儿也可以得到一些痕迹,便是吕门离李悝不远,即使是记错了,必须李悝是具有这种色彩的人,然后才能够联想得到。魏文侯时本是人才集中时代,师有子夏、段干木、田子方,臣有翟璜、乐羊、西门豹、吴起,大抵都是儒者。同时还有一位李克,曾参预文侯置相的咨询,《汉书·艺文志》儒家有“《李克》七篇”,注云“子夏弟子,为魏文侯相”,说者多以为即是李悝的异名,我看是很正确的。因为悝克本一声之转,二人时代相同,地位相同,思想相同,而李悝尽地力之教,在《史记·货殖列传》及《平准书》则说“李克务尽地力”。儒家中既有李克,法家中又有李悝者,也就如儒家中既有“《公孙尼子》二十八篇”,杂家中又有“《公孙尼》一篇”。《古今人表》中把李悝与李克分为二人,那应该是班固的错误了。
二 吴起
吴起在一般只认为是兵家,但其实他也应该是法家的一位重要人物。在先秦文献中,言兵时固然早已以孙、吴对举,而言法时则是以商鞅、吴起对举的。吴起并不是单纯的一位兵家,即就兵法来说,应该只是法的一个分枝。
关于吴起,我曾经有《述吴起》[2]一文详细论述,在这儿只想把他的面貌再画出一个简单的轮廓。
他曾经师事过曾申,也师事过子夏,自然也是在初期儒家的影响中陶冶出来的人。他曾事魏文侯与武侯,为魏守西河,出于翟璜所荐。后为王错所谗,乃逃入于楚,为楚悼王令尹仅一年,而悼王没。仇视吴起的“楚之贵戚”射杀吴起于悼王尸次。这是悼王二十一年的事。
吴起在魏的期间比较长,在楚的期间比较短。在魏所留下的德政是兵制的建设。魏惠王时公叔痤为将,与韩起战浍北,痤获胜,惠王郊迎,赏田百万,公叔痤不敢受,他曾经这样说过:“夫使士卒不崩,直而不倚,挠拣而不辟者,此吴起余教也”。那时吴起早已死了,惠王还“索吴起之后,赐之田二十万”(以上见《战国策·魏策》)。足见魏国的兵制是吴起的余教。那么魏国的兵制又是怎样的呢?
“雄桀之士,因势辅时,作为权诈以相倾覆。吴有孙武,齐有孙膑,魏有吴起,秦有商鞅,皆禽敌立胜,垂著篇籍。当此之时,合纵连衡,转相攻伐,代为雌雄。齐闵以技击强,魏惠以武卒奋,秦昭以锐士胜。世方争于功利,而驰说者以孙、吴为宗。”(《汉书·刑法志》)
由这段文字看来,可知齐的技击创始于孙膑,魏的武卒创始于吴起,秦的锐士创始于商鞅。魏的武卒又是怎样一种情形呢?《刑法志》引用了荀卿的话(案出《荀子·议兵篇》):
“魏氏之武卒……,衣三属之甲,操十二石之弩,负矢五十个,置戈其上,冠胄带剑,赢三日之粮,日中而趋百里。中试则复其户,利其田宅。”
这是一种常备兵的设置。这无疑便是所谓“吴起余教”了。他的兵书四十八篇,在《汉志》属于“兵权谋”类,可惜已经失传,现存“《吴子》六篇”乃是伪托。他的兵法自然无从得而详悉了。
《吕氏春秋·执一篇》载一故事,乃吴起与商文争相(《史记·吴起传》误作田文),吴起曾举三事自负。第一事是:“治四境之内,成训教,变习俗,使君臣有义,父子有序”。第二事是:“今日置质为臣,其主安(爰)重,今日释玺辞官,其主安(爰)轻”。第三事是:“士马成列,马与人敌,人在马前,援桴一鼓,使三军之士乐死若生”。以军事列在第三位,而以政事列在第一位,足见吴起自己也并不以兵家自甘。他在楚国的一段短暂的期间便纯粹是以政治家的姿态出现的。但他在楚国立了些什么法制,详细的情形可惜一样地无法知道了。只他所执行的一些原则,在各种文献里面略有散见。
“楚悼王素闻起贤,至则相楚。明法审令,损不急之官,废公族疏远者,以抚养战斗之士,要在强兵,破驰说之言纵横者。”(《史记·吴起列传》)
“吴起谓荆王曰:荆所有余者地也,所不足者民也。今君王以所不足益所有余,臣不得而为也。于是令贵人往实广虚之地,皆甚苦之。”(《吕览·贵卒》)
“吴起教悼王以楚国之俗曰:大臣太重,封君太众。若此则上逼主而下虐民,此贫国弱兵之道也。不如使封君之子孙三世而收爵禄,裁减百吏之禄秩,损不急之枝官,以奉选练之士。”(《韩非·和氏》)
“吴起事悼王,使私不害公,谗不蔽忠,言不取苟合,行不取苟容,行义不顾毁誉,必有伯主强国,不辞祸凶。”(《战国策·秦策》范睢语)
“吴起为楚悼罢无能,废无用,损不急之官,塞私门之请,一楚国之俗,南收扬越,北并陈、蔡,破横散从,使驰说之士无所开其口。”(同上蔡泽语)
据这些资料看来,吴起行之于楚的办法,和商鞅后来行之于秦的,差不多完全一致。毫无疑问,吴起也应该列入于法家的。只是他在楚国行法未久而遭了暗杀,以致前功尽弃,因此他的法家履历便不及商鞅的那么显著了。
吴起的态度,是扶助楚国的公室和私门斗争,而主要的策略是在争取人民。“令贵人往实广虚之地”,自然是强迫贵人们和他们的所属去垦荒,而贵人们所遗留下的土地,大概是收归国有了“以抚养战斗之士”,“以奉选练之士”,自然就是收回国有了的土地的用途,而这些“战斗之士”或“选练之士”应该就是由人民选拔出来的。就这样使人民得到了解放和富裕的机会,借此以和私门争取不足的人民,并诱致邻国的人民。怎样“抚养”或“奉”的情形无从知道了,只他苛于大臣封君,而惠于人民士卒,是毫无疑问的。在这儿我感觉着吴起不失为当时的一位革命的政治家,他的不幸是在悼王死得太早。假使悼王迟死,让他至少有十年或五年的执政期间,则约定俗成,他的功烈决不会亚于商鞅。战国的局势主要是秦、楚的争霸,吴起的霸业如在楚国成功,后来统一了中国的功名恐怕不必一定落在秦人的手里了。
三 商鞅
商鞅是李悝的学生,与吴起同是卫人而年辈略后。他也是在魏文、武二侯时代儒家气息十分浓厚的空气中培养出来的人物,他的思想无疑也是从儒家蜕化出来的。《史记·商君列传》,说他初见秦孝公的时候说以“帝王之道”,未能投合,继说以“霸道”,再进说以“强国之术”,而后孝公大悦,遂见任用。这些大概是事实。这也表明他虽然学过儒术,但他是更重实际的一位政治家,也很想“及其身显名天下,安能邑邑待数十百年”的。故他不用于魏便尽可以远走高飞,入秦而谋魏;入秦乃因孝公宠臣景监而求见,可见他是怎样的不择手段。有名的欺骗公子印以败魏师的事,虽然是兵不厌诈,人各为主,但那样的出卖朋友,出卖故国,实在是可以令人惊愕的事。
但他是一位时代的宠儿,生当大变革的时代,又遇着信任专一的孝公,使他能够放手做去,收到了莫大的功名,他比起李悝、吴起来实在是更加幸运的。秦王政后来之所以能够统一中国,是由于商鞅变法的后果,甚至于我们要说秦、汉以后的中国的政治舞台是由商鞅开的幕,都是不感觉怎么夸诞的。
商鞅的“变法之令”,在《列传》中叙述得比较详细。“令民为什伍,而相收司(纠伺)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大小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主要是重耕战,、贱工商,奖励告密,实行连坐。“奸”是什么呢?当然就是盗贼及违反法令者之类了。《韩非》书中也屡次提到商鞅变法的故事,所说的情形更为综括,但大抵和《列传》差不多。
“古秦之俗,君臣废法而服私,是以国乱兵弱而主卑。商君说秦孝公以变法易俗而明公道,赏告奸,困末作而利本事。”(《奸劫弑臣》)
“公孙鞅之治秦也,设告相坐而责其实,连什伍而同其罪,赏厚而信,刑重而必。”(《定法》)
“商君教秦孝公以连什伍,设告坐之过,燔《诗》、《书》而明法令,塞私门之请而遂公家之劳,禁游宦之民而显耕战之士。”(《和氏》)
只有“燔《诗》、《书》”一项为《列传》所无,不知究竟是不是事实。假如是事实,那焚书之事便不始于秦始皇了。在商鞅入秦之前,秦国可能已有“《诗》、《书》”,如《书经》中的《秦誓》是秦穆公誓师之辞,《国风》中有《秦风》,多系襄公时代的诗。传世《石鼓文》,据我所考定,也是襄公八年时的作品,而它的情调结构颇近于大小《雅》。但这些高度的文化生活只限于上层,而秦国老百姓的一般生活则是非常原始的。请看商君的自白吧:
“始秦戎翟之教,父子无别,同室而居,今我更制其教而为其男女之别。大筑冀阙,营如鲁、卫矣。”[3]
这些事是在孝公十二年。“作为冀阙,筑宫庭于咸阳,秦自雍徙都之,而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可见商君也在著手于文教工作,他假如曾经“燔《诗》、《书》”,主要是在防止上层的文弱化吧。
商君主张严刑峻法,他自己是有一番理论根据的。《韩非·内储说上·七术》有下列的一节文字。
“公孙鞅之法也重轻罪。重罪者人之所难犯也,而小过者人之所易去也,使人去其所易,无离(罹)其所难,此治之道。夫小过不生,大罪不至,是人无罪而乱不生也。
一曰:公孙鞅曰: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是谓以刑去刑。”
这“公孙鞅曰”以下的话见今《商君书·靳令篇》,但和这《靳令篇》大同小异的文字复收为《韩非》书的《饬令篇》。在这儿似乎透露出了造作《商君书》者为谁的一个线索。现存《商君书》除《境内篇》殆系当时功令,然亦残夺不全者外,其余均非商鞅所作。其作伪之最显著者当推《徕民》与《弱民》二篇。前者言及“长平之胜”,乃秦昭王四十七年白起破赵长平,阬降卒四十二万人之事,在商君死后八十二年。后者不仅语袭《荀子·议兵篇》,而言“秦师至,鄢郢举,……唐蔑死于垂沙”,乃楚怀王二十八年,秦昭王六年时事,也不是商君所能见到的。伪此书者,我疑就是韩非的门人,乃韩非死后留仕于秦者,揣摩商君之意而为之,文多槁瘠意杂申、韩,故如《靳令》这篇文字,既被编为《商君书》,亦可收入《韩非》书了。
战国时法家所共同的一个倾向,是强公室而抑私门。这里是含有社会变革的意义的。从春秋中叶以来私肥于公的实际漫衍而为下剋乎上的斗争。有的私门已经占了胜利而化为了公家,如韩、赵、魏、齐,有的还在演变中如秦、楚、燕,而这些旧的公家也被逼得非采取新法不可了。吴起变法于楚,商君变法于秦,都是这种意义。故商君的“坏井田,开阡陌”,在这变法过程中是更为重要的事项,它是把生产方式和社会制度改革了。
“十二年,初取小邑为三十一县(《列传》同,《秦本纪》作‘四十一县’)。令为田,开阡陌。”
“十三年,初为县有秩史。”
“十四年,初为赋。”(据《史记·六国表》)
把旧有的井田制打破,承认土地的私有而一律赋税,这是一个划时代的变革。因为这一变革,故地方制度也不能不变革,故有县令以下的“有秩史”等有薪俸的公家官吏出现。县令以下的职官,汉时是沿用着的,《汉书·百官表》云:“县令、长皆秦官,掌治其县。万户以上为令,秩千石至六百石。减万户为长,秩五百石至三百石。皆有丞、尉,秩四百石至二百石,是为长吏。百石以下,有斗食佐吏之秩,是为少吏。大率十里一亭,亭有长,十亭一乡,乡有三老、有秩啬夫、游徼。三老学教化;啬夫职听讼,收赋税;游徼,微巡,禁贼盗。县大率方百里,其民稠则减,稀则旷。乡亭亦如之。皆秦制也。”《后汉书·百官志》说得比这更详,在里之下便是什伍的单位,“里有里魁,民有什伍,善恶以告。本注曰里魁掌一里,百家。什主十家。伍主五家。以相检察。民有善事恶事,以告监官。”这些“秦制”不用说也就是商君的遗法了。这些新兴官吏,主要是用来推行法令和征收赋税的,而在本质上是保护私有财产的机构,同时不用说也就是一些地方上的有产者参预政权的梯阶了。
关于爵秩等级,汉人也是沿用着的。《汉书·百官表》云:“爵一级、曰公士。二、上造。三、簪裹(颜师古注云以组带马曰裹,簪裹者言饰此马也)。四、不更(颜注云:言不豫更卒之事也)。五、大夫。六、官大夫。七、公大夫。八、公乘(颜注云:言其得乘公家之车也)。九、五大夫。十、左庶长。十一、右庶长。十二、左更。十三、中更。十四、右更(颜注云:更言主领更卒,部其役使也)。十五、小上造。十六、大上造(颜注云:言皆主上造之士也。案《秦本纪》及《商君书》均作‘大良造’,传世《商鞅量》亦称‘大良造鞅’,则上字盖后人所更易)。十七、驷车庶长(颜注:言乘驷马之车而为众长也)。十八、大庶长。十九、关内侯。二十、彻侯(颜注:言其爵位上通于天子)。皆秦制”。这些秦制,当然也样是商鞅的遗法了。
《列传》还纪述有“平斗桶权衡丈尺”一事,这也是后来秦始皇“同律度量衡”的张本。这事是在孝公十八年,存世《商鞅量》可为证。量作长方形的熨斗状,并不甚大,其铭为:“十八年,齐遣卿大夫众来聘。冬十二月乙酉,大良造鞅爰积十六尊五分尊〔之〕一为升”。器底有秦始皇二十六年刻辞,足证商君之法沿用未改。马叔平告余云:“此量尊字即寸字,十六寸二分积为升,与《王莽嘉量》同”。马曾以《新莽嘉量》尺度其长广深度,其容积与文相合,因知新莽度量仍系周、秦之旧。这更可以说是商君遗法传世的物证了。
商君时的秦国社会是由奴隶制转入封建制的过渡阶段,由于土地制的变革,表示得非常明瞭。此外如上举“大小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就是解放奴籍;“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便是自由民依然可以降为奴隶。又《荀子·议兵篇》说到秦国的兵制:
“秦人,其生民也狭厄,其使民也酷烈。劫之以势,隐之以阨,忸之以庆赏,鰌之以刑罚,使天下之民所以要利于上者非斗无由也。阨而用之,得而后功之,功赏相长也,五甲首而隶五家。”
据《汉书·刑法志》,这是秦昭王时的“锐卒”,而所沿用的是商君旧法。这儿也表示着过渡时代的面貌,成了“锐卒”的只要打仗得到五名著甲者的首级,不仅自己解放了奴籍,而同时还可得到五家的家奴。
商君的法,自然也并不就十全十美,祖述他的韩非也曾简单地批评过他,第一说他行法而不用术,第二说他的法未尽善。
因为行法而不用术,故虽使“其国富而兵强,然而无术以知奸”,结果是把富强供给了人臣的把持。“及孝公、商君死,惠王即位,秦法未败也,而张仪以秦殉韩、魏。惠王死,武王即位,甘茂以秦殉周。武王死,昭襄王即位,穰侯越韩、魏而东攻齐,五年而秦不益一尺之地,乃成其陶邑之封。应侯攻韩八年,成其汝南之封。自是以来,诸用秦者皆应、穰之类也。故战胜则大臣尊,益地则私封立,主无术以知奸也。”(《定法》)
法未尽善处,只举了一项以为例:
“商君之法曰:‘斩一首者爵一级,欲为官者为五十石之官。斩二首者爵二级,欲为官者为百石之官。’官爵之迁与斩首之功相称也。今有法曰:‘斩首者令为医匠’,则屋不成而病不已。夫匠者手巧也,而医者剂药也,而以斩首之功为之,则不当其能。今治官者智能也,今斩首者勇力之所加也,以勇力之所加而治智能之官,是以斩首之功为医匠也。”(《定法》)
这段文字有点含糊,“今有法曰斩首者令为医匠”似乎是假设。商君的法应该只是斩首者可以为官,官中既包含有医匠,故韩非引伸之,便为“斩首者令为医匠”。韩非所反对的,因而也只是斩首者可以为官而已。假使是这样,那么韩非的非难不免有类深文周纳。斩首者可以为官,官类甚多,为上者自可以量材录用,决不会让不懂医匠的人去做医匠的。
商君的法必然有缺点是毫无问题的事,可惜我们现在已不能知其详尽了。至于他的用法而不用术,正是初期法家的富有进步性的地方。初期法家主张公正严明,一切秉公执法,以法为权衡尺度,不许执法者有一毫的私智私慧以玩弄法柄。吴起、商鞅是这样,就是染上了黄老色彩的慎到,(见《稷下黄老学派的批判》,本文不再赘述)也是这样。“术”是执法者以私智私慧玩弄法柄的东西,这倡导于老聃、关尹,而发展于申不害,再结穴于韩非。故如申不害与韩非,严格地说时已经不是纯粹的法家了。
纯粹法家以富国强兵为目标,他们所采取的是国家本位,而不必一定是王家本位。他们的抑制私门是想把分散的力量集中为一体以谋全国的富强,人民虽然受着严刑的压迫以为国家服役,但不必一定为一人一姓服役,因而人民的利益也并未全被抹杀,人民的大部分确实是从旧时代的奴隶地位解放了。商君正是这种法家的成功的代表,他的行法不避亲贵,因太子犯法而“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师公孙贾”。等到太子即位,公子虔之徒实行报复的时候,诬告商君造反,发吏逮捕,商君只好逃亡,然而找不到地方潜藏,因为“商君之法:舍人无验者,坐之”(如留宿无稽的人,发觉便须连坐),没有人敢于收容,结果他是被秦惠王车裂了。就这样,商鞅真可以说是弄到了“作法自毙”,然而在这儿正表示他的大公无私;鬼祟的权谋数术,专为一人一姓谋利益的办法,是还没有把他污染的。他的身世虽然是一个悲剧的结局,但他的事业确是成功了,吴起未能收之于楚的,他却已收之于秦,在他确实是比吴起更要幸运得多。这儿有偶然的因素存在,便是偶然碰着秦孝公命长,而楚悼王命短。不过中国的必变却是必然的,假使掉过来,楚悼王命长,秦孝公命短,则吴起必能成功于楚而收到变革中国的全功。或者两个王者都短命,则秦、楚之外的国家必会有完成这项使命的。
使商鞅成了功的秦孝公,我们也不好忘记,他确实是一位法家所理想的君主他能够在二十余年间让商君一人负责,放手做去,不加以干涉,真是难能可贵的事。《战国策·秦策》载他要死的时候,打算传位给商鞅,而商鞅不受。这大概是事实,也正表示着秦孝公是怎样一位大公无私的人,而对于当时的新潮流,就连君位禅让说,都是想躬行实践的。古时候的政治家要想成功,最难得的是这君臣的际遇。齐桓公之于管仲都远不如这秦孝公之于商鞅,至于后代的刘先帝之于诸葛亮,宋神宗之于王安石,更是大有愧色了。
四 申不害
申不害与商鞅正整同时,迟商鞅死一年,其当韩国之政比商鞅之当秦政亦较后,学者多称“申、商”,叙申于商之前,殊觉不甚妥当。
申子虽被汉以后人称为“法家”,其实他和李悝、吴起、商鞅等的倾向完全不同,严密地说时是应该称为“术家”的。《韩非·定法篇》说得很清楚:“今申不害言术,而公孙鞅为法。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执也。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此臣之所饬也。”术是“帝王南面之术”,就是所谓权变,这和“法”认真说倒是不两立的东西。“术”导源于黄老,故司马迁以老、庄、申、韩同传,而说申“学术以干韩昭侯”,这是很有分寸的。
《申子》书,司马迁以为二篇,《艺文志》以为六篇,可惜都失传了,现在我们所能见到的只是一些零章断句。比较完整的似乎就只有《群书治要》卷三十六所引的《大体篇》,我们不妨把它整揭在下边:
“夫一妇擅夫,众妇皆乱;一臣专君,群臣皆蔽,故妒妻不难破家也,乱臣不难破国也。是以明君使其臣并进辐凑,莫得专君焉。今人君之所以高为城郭而谨门闾之闭者,为寇戎盗贼之至也。今夫弑君而取国者,非必逾城郭之险而犯门闾之闭也,蔽君之明,塞君之听,夺之政而专其令,有其民而取其国矣。今使乌获、彭祖负千钧之重而怀琬琰之美,令孟贲、成荆带干将之剑卫之,行乎幽道,则盗犹偷之矣。今人君之力非贤于乌获、彭祖而勇非贤于孟贲、成荆也,其所守者非特琬琰之美、千金之重也,而欲勿失,其可得耶?
明君如身,臣如手;君若号,臣若响;君设其本,臣操其末;君治其要,臣行其详;君操其柄,臣事其常。为人君者操契以责其名,名者天地之纲,圣人之符;张天地之纲,用圣人之符,则万物之情无所逃之矣。故善为主者,倚于愚,立于不盈,设于不敢,藏于无事。窜端匿迹,示天下无为。是以近者亲之,远者怀之。
示人有余者人夺之,示人不足者人与之。刚者析,危者覆,动者摇,静者安。名自正也,事自定也,是以有道者自名而正之,随事而定之也。鼓不与于五音而为五音主,有道者不为五官之事而为治主。君,知其道也,官人,知其事也。十言十当,百为百当者人臣之事,非君人之道也。
昔者尧之治天下也以名,其名正则天下治,桀之治天下也亦以名,其名倚而天下乱,是以圣人贵名之正也。主处其大,臣处其细。以其名听之,以其名视之,以其名命之。镜设精,无为而美恶自备。衡设平,无为而轻重自得。凡因之道,身与公无事,无事而天下自极也。”
既名为《大体》,大约就是他的根本义了。从这儿可以看出,他的主张完全是以人主为本位。“一臣专君”,他可不问这“一臣”的政见如何,即定为“乱臣”,为“弑君取国者”。人主对于臣下,也就如富家贵室之对于“寇戎盗贼”。这个观点就是他的根本义的大前提。在这个前提之下,要人君使用手段,装着一个糊涂的样子而一点也不要糊涂。他在教人君“无为”,事实上是说不要做粗杂的事,而是要做精微奥妙的机密的事。“正名”即是所谓“综合名实”,是他所特别强调的,但要怎样才可以做到呢?怎样才能够“张天地之纲,用圣人之符”呢?虽然书缺有间,找不出明文,但也不外是多设特种网罗,以侦伺所谓“寇戎盗贼”之行径而已。
《吕氏春秋·任数篇》有申不害评韩昭釐侯的一段故事,所说的话和这《大体篇》的意旨约略相同。韩侯爱弄小智小慧,有一次看见祭庙所用的祭猪太小,他叫人换了它,换的人阳奉阴违,又把原来的猪拿上来。韩侯却是记得很清楚,他说:“这不是刚才的猪吗?”换的人也就无辞以对。韩侯的左右问何以知道,他说:“由它的耳朵知道”(大约耳朵上还留有一些毛)。就这样,申不害听见,便加以批评说道:
“何以知其聋?以其耳之聪也。何以知其盲?以其目之明也。何以知其狂?以其言之当也。故曰:去听无以闻则聪,去视无以见则明,去智无以知则公。去三者不任,则治,三者任则乱。以此言耳目心智之不足恃也。耳目心智,其所以知识甚阙,其所以闻见甚浅。以浅阙博居天下,安殊俗,治万民,其说故不行。十里之间而耳不能闻,帷墙之外而目不能见,三亩之宫而心不能知,其欲东至开梧,南抚多□,西服寿靡,北怀儋耳,若之何哉?”
“耳目心智之不足恃”,假使是作为纯粹的认识论上的问题,在两千多年前便能有这样深刻的见地,倒不失为大有哲学价值的命题;然而申子的本意并不是这样,他是教做人主的人听见要装作不听见,看见要装作不看见,知道要装作不知道,深藏不露,免得人有所提防,因而去听一切,见一切,知一切。《韩非·外储说右上》另外引用了他的一些话,刚好是把这层意思揭穿了。
“申子曰:‘上明见,人备之。……其知见,人惑之;不知见,人匿之。其无欲见,人司(伺)之;其有欲见,人饵之。故曰:吾无从知之,惟无为可以规(窥)之’。
一曰:申子曰:‘慎尔言也,人且知汝;慎而行也,人且随汝。尔有知见也,人且匿汝;尔无知见也,人且意汝。汝有知也,人且藏汝;汝无知也,人且行汝。故曰:惟无为可以规之’。”
知道的要装作不知道,不知道的要装作知道,要弄得别人把你不明其妙,那你就显得微妙神玄,深不可测了。这简直是一种恶性的专制独裁主义,同在《外储说右上》所引的另外几句话,更可以说是画龙点睛了。
“申子曰:‘独视者谓明,独听者谓聪,能独断者故可以为天下王’。”
因此在申子的治下是没有言论自由的,他曾经说过:“治不逾官,虽知不言”(《韩非·难三》及《定法》)。守着自己的岗位,不准多说话。话都不准多说,自然不准乱动乱想了。故他又说:“明君治国,而(能)晦晦,而(能)行行,而(能)止止,三寸之机运而天下定,方寸之机正而天下治,故一言正而天下定,一言倚而天下靡”(《意林》二所引)。明君要把天下人当成木偶,完全靠着自己的“方寸之机”在那儿运转天下。
他是不讲究信义的,他说:“失之数而求之信,则疑矣”(《韩非难三》)。这同样的一句话又见《吕氏春秋·慎势篇》,那儿一开首就说:“失之乎数,求之乎信,疑。失之乎势,求之乎国,危”。上句既是申子的话,下句也应该是中子的话,而在《吕氏》并没有标出申子来,我疑心这《慎势》一篇,整个是申子的文章。篇中引及慎子:“今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一兔足为百人分也,由未定。由未定,尧且屈力,而况众人乎?积兔满市,行者不顾,非不欲兔也,分已定矣。分已定,人虽鄙,不争”。《汉书·艺文志》“《慎子》四十二篇”下班固自注云“先申、韩,申、韩称之”,大约就是指的这类文字了。近时学者多谓慎到后于申不害,举《盐铁论·论儒篇》,齐湣王之末,“慎到、接子亡去,田骈如薛,而孙卿适楚”为证,言慎到于齐湣未年尚存,则生当在申子之后。但桓宽之说未必可信,而“亡去”二字,虽可作为逃亡而去齐解,亦可作为死亡而去世解,参以班固说,是应该以后解为妥当的。《孟子》书中,有慎滑釐,焦循云:“釐与来通。……到与来为同义,然则慎子名滑釐,其字为到”。其说殆可信。慎到既与孟子同时,则当然能为申不害所称引了。
申不害贵“因”,贵“数”,均取则于慎子,但慎子一以“法”为依归,以“法制礼籍立公义”,在法之前即人君亦不能“以心裁轻重”,所谓“大君任法而弗躬”,所谓“上下无事,唯法所在”,正是把李悝、吴起等实际家的措施理论化了。而在申子则是以“术”为凭借,而把法放在不足轻重的地位的。虽然他也在言法:
“君之治也,善明法察令而已。圣君任法而不任治,任数而不任说。黄帝之治天下,置法而不变,使民安乐其法也。”(《类聚》五十四,《御览》六二八所引)
“君必有明法正义,若悬权衡以正轻重,所以一群臣也。”(同上,又《文选》□延年《讌华林诗》李注及邹阳《狱中上书吴王》注)
这只是蹈袭慎子等纯正法家的语柄而已,他自己的实践倒反而是玩弄公法。《韩非·定法篇》曾经这样批评过他:
“申不害,韩昭侯之佐也。韩者晋之别国也。晋之故法未息,而韩之新法又生;先君之令未收,而后君之令又下。申不害不擅其法,不一其宪令,则奸多。故利在故法前令,则道之;利在新法后令,则道之;利在故新相反,前后相悖,则申不害虽十使昭侯用术,而奸臣犹有所谲其辞矣。故托万乘之劲韩,十七年而不至于霸王者,虽用术于上,法不勤饰于官之患也。”
这所说的仿佛只是“奸臣”在玩弄法轨,其实申不害之所以“不擅其法,不一其宪令”,正是便于自己用术的人好上下其手。这种态度是和理论的法家慎到,实践的法家李悝、吴起、商鞅诸人,全相刺谬的。这正是法家与术家不同的地方,商鞅与申不害不同的地方。
申不害这位先生,他的做人行事也很爱弄点权变,他是一位不择手段的人。《战国策·韩策》有下列一段故事:
“魏之围邯郸也,申不害始合于韩王,然未知王之所欲也,恐言而未必中于王也。王问申子曰:‘吾谁与而可’?对曰:‘此安危之要,国家之大事也,臣请深惟而苦思之’。乃微谓赵卓、韩晁曰:‘子皆国之辩士也,夫为人臣者言不必用,尽忠而已矣’。二人因各进议于王以事。申子微视王之所悦以言于王,王大悦之。”
这件故事又见《韩非·内储说上》,而内容稍有不同,但两说合勘,可以看出事件的全貌。
“赵令人因申子于韩,请兵将以攻魏。申子欲言之君而恐君之疑己外市也,不则恐恶于赵;乃令赵绍、韩沓尝试君之动貌而后言之,内则知昭侯之意,外则有得赵之功。”
赵绍即赵卓,韩沓与韩晁自系一人,而名必有一误。考魏伐赵围邯郸,是在魏惠王十七年,赵成侯二十一年,韩昭侯九年。赵被魏兵,故遣人求救于韩,于时乃申不害相韩之第二年,与“始合于韩王”之说正相合。韩国究竟参加了那一边,两说都不明,但就史事看来,就在昭侯九年,韩侯朝魏于中阳,其明年魏又以韩师败诸侯师于襄陵,足证韩国是参加了魏的一边,而拒绝了赵的请求。朝魏于中阳一事,《韩策》曾有一段说客的话加以赞扬,谓出于“申不害之计事”。
“昭釐侯一世之明君也,申不害一世之贤士也,韩与魏敌侔之国也。申不害与昭釐侯执珪而见梁君,非好卑而恶尊也,非虑过而议失也。申不害之计事曰:‘我执珪于魏,魏君已(原作“必”)得志于韩,必外靡于天下矣,是魏弊矣。诸侯恶魏必事韩,是我俯于一人之下而伸于万人之上也’。夫弱魏之兵而重韩之权,莫如朝魏。昭釐侯听而行之,明君也。申不害虑事而言之,忠臣也。”
参合起来,可见申不害先生是怎样的狡猾。他本心是想答应赵国的要求的,恐怕韩侯疑心他“外市”(倚仗外国的势力买空卖空),唆使赵、韩二人去试探韩侯的结果,知道了韩侯是倾向魏国的,故改变自己的本心,尽力迎合,率性更劝韩侯执珪朝魏,与魏结为同盟。他这人是怎样的无主张,无定见,专门逢迎上层,以图固宠持禄,是明白如画的。
《韩策》另外还载有一件事体,是“大成午从赵来,谓申不害于韩曰:子以韩重我于赵,请以赵重子于韩,是子有两韩而我有两赵也”(这事亦见《韩非·内储说下》,大成午误作大成牛,《史记·赵世家》复误为大戊午,《汉书·古今人表》与《韩策》同)。我疑与前“赵令人因申子于韩,请兵将以攻魏”者是一件事,那个“人”就是这位大成午。大成午是赵国的宰相,可能是当国家危急的时候,赵相亲自出马了。这个揣测如不误,那他对于申不害的提议虽然很受欢迎而却没有被接受,便是那没有下文的下文了。
《韩非·外储说左上》还有一段故事,也充分表示着申子为人的太不光明磊落。
“韩昭侯谓申子曰:‘法度甚不易行也。’
申子曰:‘法者见功而与赏,因能而授官。今君设法度而听左右之请,此所以难行也。’
昭侯曰:‘吾自今以来知行法矣,寡人奚听矣!’
一日,申子请仕其从兄官。
昭侯曰:‘非所学于子也。听子之谒,败子之道乎?亡其用子之谒?’
申子辟舍请罪。”
这个故事也见《韩策》,“见功而与赏,因能而授官”两句作为“循功劳,视次第”,前一句虽然没有什么不同,而后一句颇有悬隔,“视次第”便可能是专看资格说话了,不知那一边近乎真实。但无论怎样,由这儿又可以看出,申子这个人是怎样的言不顾行。他嘴里尽可以讲些漂亮话,做起事来却是两样,这也正是所谓“术”了。言行一致,表里通彻,那里还有什么权变呢?假使果然是“因能授官”的话,则法家的主张是“内举不避亲,外举不避怨”的。只要申子的从兄是一位人才,申子尽可以据理力争,为什么一遭拒绝便要“辟舍请罪”?申子之所以如此,足见他自己心虚,也足见他的从兄不一定是什么了不起的人物,而申子只是循私请谒,偷巧尝试。《韩策》在“辟舍请罪”之下更加了一句,“曰君真其人也”(老头子究竟厉害!)这似乎更是有心形容申子的卑鄙了。司马迁说“申子卑卑”,无疑也是包括着他的人格在说的。
申子所事的韩昭侯,倒确也是相当厉害的一个人物,《韩非》书中有好些处关于他的逸事,都表示着他是一位爱弄小智小慧,自作聪明的人。故事琐碎,无须乎多举,只举一事以示例。
“韩昭侯握爪而佯亡一爪,求之甚急。左右因割其爪而效之。昭侯以此察左右之不诚。”(《内储说上》)
这“爪”恐怕是爪甲上的套饰,故所以能够“握”之而“佯亡”。象这样,专爱使用些小诡计,什么小事情都要管的人,断断乎是难于侍候的,而申子却做了他将近二十年的太平宰相,不显得申子真是有天大的逢迎本领吗?韩非责备他“托万乘之劲韩,十七年而不至于霸王”,实在也未免求之过高。他不仅不是那样的人才,而且也没有那样的野心。他的恶性的独裁主义恰足以使他与韩昭侯相安无事而已。
值得补充的,是先秦名辩思想的潮流,在申子手里发展到了政治上的实用方面,便是综合名实,所谓“为人君者操契以责其名”,“以其名听之,以其名视之,以其名命之”,“圣人贵名之正”。这更发展而为后世的名分论。包含《慎势篇》的《吕氏春秋》的《审分览》,各篇理论率与申子相符,我疑都是取材于《申子》书,否则也是申子说的敷衍,且引用下列一段文字以为正名之义的注脚:
“有道之主,其所以使群臣者亦有辔。其辔何如?正名审分,是治之辔已。故按其实而审其名、以求其情,听其言而察其类、无使放悖。
夫名多不当其实,而事多不当其用者,故人主不可以不审名分也。不审名分,是恶壅而愈塞也。壅塞之任不在臣下,在于人主。尧、舜之臣不独义,汤、禹之臣不独忠,得其数也。桀、纣之臣不独鄙,幽、厉之臣不独辟,失其理也。
今有人于此,求牛则名马,求马则名牛,所求必不得矣;而因用威怒,有司必诽怨矣,牛马必扰乱矣。百官、众有司也,万物、群牛马也,不正其名,不分其职,而数用刑罚,乱莫大焉。
夫说以智通而实以过悗(愚忳),誉以高贤而充以卑下,赞以洁白而随以污德,任以公法而处以贪枉,用以勇敢而堙以罢怯,此五者皆以牛为马,以马为牛,名不正也。故名不正则人主忧劳勤苦,而官职烦乱悖逆矣。国之亡也,名之伤也,从此生矣。白之顾益黑,求之愈不得者,其此义耶!
故至治之务,在于正名。名正则人主不忧劳矣。不忧劳,则不伤其耳目之主。问而不诏,知而不为,和而不矜、成而不处,止者不行,行者不止,因刑而任之,不制于物,无肯为使。清静以公,神通乎六合,德耀乎海外,意观乎无穷,誉流乎无止,此之谓定性于大湫,命(名)之曰无有。”
这一大段文字,我不惮烦地把它抄了下来,我们请拿来和上举申子遗说相印证,便可以知道是很合符契的。例如上举“明君治国,而晦晦,而行行,而止止”的那些话,差不多有点不知所谓的,而这儿的“问而不诏,知而不为,和而不矜,成而不处,止者不行,行者不止”,却等于是详细的注释。《吕氏春秋》本是一种杂纂的类典,故我相信这些文字可能就是申子的遗文,至少也可以说是申子学说的引申了。
结语
以上我把前期法家追踪了一遍。除子产是一位时代的前驱者,虽应时而立法,但无一定的法理意识之外,其他如李悝、吴起、商鞅、慎到、申不害便都是以学者的立场,以一定的法理为其立法的根据的。但从这儿可以踪迹出两个渊源。李悝、吴起、商鞅都出于儒家的子夏,是所谓“子夏氏之儒”,慎到和申不害是属于黄老学派。但慎子与申子亦复不同,慎子明法,而申子言术,慎是严格意义的法家,而申是法家的变种——术家了。慎虽属于黄老学派而后于子夏,可知他的明法主张是受了子夏氏之儒的影响。因此,前期法家,在我看来是渊源于子夏氏。子夏氏之儒在儒中是注重礼制的一派,礼制与法制只是时代演进上的新旧名词而已。《论语》载子夏论交,“可者与之,其不可者拒之”,正表明着法家精神。荀子骂子夏氏之贱儒“正其衣冠,齐其颜色,嗛然而终日不言”,也正活画出一幅法家态度。思、孟一派的大宗师子游氏更笑“子夏之门人小子”舍本逐末,只“可以当洒扫应对进退”,要算是尽了轻视的能事。根据这些,我们可以明确地知道,子夏氏之儒在战国时代确已别立门户,而不为儒家本宗所重视了。《韩非子·显学篇》言儒分为八:“有子张之儒,有子思之儒,有颜氏之儒,有孟氏之儒,有漆雕氏之儒,有仲良氏之儒,有孙氏之儒,有乐正氏之儒”,而独无子夏氏之儒,要在这样的认识之下也才可以得到了解。那是因为韩非把子夏氏之儒当成了法家,也就是自己承祧着的祖宗,而根本没有把他们当成儒家看待的。然而秦、汉以还,子夏这一派又成了儒家的正宗,不仅是礼教的渊源,而且序《诗》,传《易》,受《春秋》,差不多六艺的传授都出自子夏氏。这又是怎么一回事呢?这些都是古文家们所伪造的传统。其所以然的原故,是秦尚法而汉尊儒,法与儒在事实上已混为一家,故尔后起的古文家们在方便上便大捧其子夏了。
(一九四五年二月十八日)
[1]《左传》襄公三十年。
[2]见《青铜时代》。——作者注
[3]《史记·商君列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