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8】姚明斌:《机动车无权出质、善意取得与表见代理》,载《清华法律评论》2013年第1期,第199页。
【9】《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10】朱庆育:《民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57页。
【11】王泽鉴:《民法总则》,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49页。
【12】[德]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上册),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92页。
【13】朱庆育:《民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66页。
【14】程啸:《论不动产登记簿公信力与动产善意取得的区分》,载《中外法学》2010年第4期,第52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