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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沫若全集 历史编 第六卷 §小稱篇第三十二

管子曰身不善之患毋患人莫己知

古本、劉本、朱本奪上“患”字。宋本、趙本有。

維遹案:“善”下“之”字猶“是”也。

不可遁逃以為不善

劉績云:此為句。言人之觀我甚明,豈可遁逃以為不善也?

張文虎云:此八字作一句讀,尹《注》於“遁逃”斷句,非。

吳汝綸云:“以為不善”四字上屬。

張佩綸云:《治要》本無“以為不善”四字。此四字衍。

沫若案:“以為不善”四字當即尹《注》,誤抄入正文。尹於“不可遁逃”下所注當為“有過必知,故不可以遁逃以為不善”。奪去末尾四字,《注》意未盡。且正文如果有此四字,如此句法,尹不應不知。

當民之毀譽也則莫歸問於家矣

張文虎云:“莫歸問於家”,言善與過,視民之譽毀,不必問之家人,或欲改“家”為“我”,非也。

操名從人無不强也操名去人無不弱也

豬飼彥博云:持善名使人從我也,持惡名使人去我也。

姚永概云:“從人”當作“從之”,“去人”當作,“去之”,兩字草書頗相似而誤,以下文“去之”為證,可見。

金廷桂云:此承上“有善譽我,有過毀我”而言。君有善名而從人者無不強也,有惡名而去人者無不弱也。“操名從人”猶《孟子》言“以善服人”也。“操名去人”猶言“茍不好善,士止於千里之外”也。

沫若案:當於“從”字、“去”字斷句,“人無不強”、“人無不弱”乃指任何人,不限於天子諸侯。

則捐其地而走矣

姚永概云:“捐地而走”謂天子不保天下,諸侯不保社稷,非指民言。若言民,則既“去之”,又曰“捐地而走”,復矣。

在於身者孰為利氣與目為利

方苞云:“氣與目”能感人,故于身為利,猶位與勢能動人,于治人為利也。聖人得位勢之利而托之以為善,世主托焉則以為惡。

張佩綸云:依後“明王懼聲以感耳,懼氣以感目”,則“氣與目”當作“氣與聲”,或脫“聲與耳”三字。

維遹案:“孰為利”下當有“聲與耳”三字,於文始備。惟古人行文,未必如此嚴密耳。

沫若案:當作“耳與目為利”,聲與氣俱身外物,不能言“在於身者”。

我托可惡以求(本作來)美名又可得乎

宋本、古本“我托可惡”句在“以來美名”句上,劉本、朱本同。趙本以下各本均在“又可得乎”句之下,“又”字,古本、劉本、朱本作“其”。

王念孫云:“來”當為“求”。下文云“以求美名,又可得乎”即其證。又《侈靡篇》“不出百里而來足”,“來”亦當為“求”,言不出百里,而所求者足也。又《任法篇》“富人用金玉事主而來焉”,“來”亦當為“求”。下文云“近者以偪近親愛,有求其主”,即其證。又《九守篇》“君因其所以來,因而予之”,“來”亦當為“求”。《鬼谷子·符言篇》正作“求”。隸書“來”字作“來”,“求”字或作“來”,(漢《三公山碑》“乃求道要,本祖其原”,“求”字作“□”,《蕩陰令張遷碑》“紀行求本,蘭生有芬”,“求”字作“□”,皆與“來”字相似,惟首畫作曲形。自右而左,與“來”字不同。)二形相似,故“求”訛為“來”。(求、來二字,書傳多互訛。《呂刑》“惟貨惟求”,馬《注》云“求,有求請,賕也”。案:《漢律》有受賕之條,即《經》所云“惟貨”也。又有聽請之條,即經所云“惟求”也。二者相因,故馬《注》云云,以兼釋“惟貸惟求”之義。“求”字傳寫作“來”,故與“來”字相似,而《某氏傳》遂訓為往來之來,失之矣。《孟子·離婁篇》“舍館定,然後來見長者乎?”《史記·李斯傳》“來丕豹、公孫支於晉”,今本“來”字又皆訛作“求”。)尹《注》皆非。

豬飼彥博說同。

維遹案:趙本、凌本、花齋本第二“我托可惡”在“又可得乎”下,句錯亂,不可從。

愛且不能為我能也

安井衡云:“為”猶謂也。

張文虎云:下“能”字讀“如不相能”之“能”,義與“得”同。(沫若案:此條,許轉錄自《管子校正》,《舒藝室》未收。)

張佩論云:“愛”謂親愛我者。

毛嬙西施天下之美人也

葉適云:《管子》非一人之筆,亦非一時之書,莫知誰所為;以其言毛嬙、西施、吳王好劍推之,當是春秋末年。(《習學記言》卷四十五。)

張邦基云:管仲在滅吳前二百馀年,而其書已云西施,豈越之西施冒古之美人以為名耶?(見《墨莊漫錄》)

豬飼彥博云:西施,吳王夫差之姬,此乃贗作之破綻。

戴望云:後人據此謂《管子》是周末書,考《莊子·齊物論釋文》引司馬彪云“毛嬙,古美人;西施,夏姬也”,謂夏時人,則非吳之西施明矣。

張佩論云:趙岐《孟子注》“西子,古之好女,西施也”,《淮南·齊俗訓》高《注》“西施、毛嬙,古好女也”,《修務訓注》“西施、陽文,古之好女”。或據《莊子·齊物論釋文》引司馬彪《注》“西施、夏姬”為說,案夏姬即陳夏姬,亦在管子後。西施,古之好女,乃漢儒相傳古說,不必泥吳王事。

沫若案:司馬彪稱西施為“夏姬”,蓋以越人為夏禹之後而云然。《史記·越王句踐世家》“越王句踐,其先禹之苗裔而夏後帝少康之庶子也”,故越姬亦稱“夏姬”。非必夏時另有西施其人。《管子》為周末書,其中文字且有更晚於周末者,毫無可疑。

不能以為可好

戴望云:宋本無“可”字。

沫若案:未楊忱本有“可”字。古本、劉本、朱本無“可”字。

去惡充以求美名又可得乎

俞樾云:尹《注》斷“去惡充”三字為一句,解曰“所往去於人者,皆以惡事充”,此說殊未安。“去惡充以求美名”,七字為句,“惡充”“美名”,相對成文。《詩·山有扶蘇篇》毛《傳》“子充,良人也”,《正義》曰“充者實也”。《呂氏春秋·正名篇》“不肖者之充”,《淮南子·主術篇》“此皆有充放內”,高誘《注》並訓充為“實”。然則“惡充”者惡實也,正與美名相對。“求”乃“來”字之誤,上文“我托可惡以來美名”,字正作“來”,可證也。去來亦相對成文,“去惡充以來美名”,謂自我而去者為惡實,自人而來者為美名,此必不可得之數也,故曰“又可得乎?”上文“怨氣見於面,惑言出於口”,此皆惡之實也。尹氏不知“充”有“實”義,故失其解。

姚永概云:俞樾訓“充”為“實”,謂“惡充”“美名”相對成文,是也。而訓“去”為自我而去,又改“求”為“來”,則非是。“去”即“弆”之缺字,弆,藏也。我藏惡實而以求人美名,又可得乎?王氏方以此文之“求”證他文“來”字之誤,豈得反據誤文以改此乎?

甚矣百姓之惡人之有馀忌也

豬飼彥博云:“甚矣百姓”以下至“虛者實之”三十字蓋錯簡也,當移下章“此其所以失身也”之下。

張佩綸云:《說文》“忌,憎惡也”。

滿者洫之虛者實之

洪頤煊云:“洫”當作“溢”。(《莊子·齊物論》“以其老洫也”,《釋文》云“洫,本作溢,古字通用”。)《形勢解》“天之道,滿而不溢”,與上下句文義相對,尹《注》非。

安井衡說同。

戴望云:“洫”疑是“泄”字之誤。

張佩綸云:“洫”當作“泄”,《素問》有“滿者泄之”句。(德鈞案:此條許錄張說,未竟全文;張氏以下尚有一段云“《考工記·匠人》‘成間廣八尺、深八尺謂之洫’,案洫則深且廣,自不滿矣。《莊子·則陽篇》‘所行之備而不洫’,‘備’當作‘滿’,本此。《國語注》‘備,滿也’”)

治身之節者惠也

丁士涵云:“惠”與“慧”通。尹《注》云“懷智之人”,亦作“慧”解。

維遹案:“節”與上文“過”字相對,“節”猶善也。《荀子·彊國篇》“節適善也”,是其義。尹《注》未晰。

有過而反之於(本無於字)身則身懼

維遹案:“之”下脫“於”字,說見下文。

有善而歸之於(本無於字)民則民喜

戴望云:元刻“之”下有“於”字,案:元刻是也。上文“有過而反之身”“之”亦有“於”字。

今夫桀紂則(本無則字)不然

戴望云:《治要》作“則不然”,今本脫“則”字。

有過而(本無三字)此歸之於民則民怒有善而(本無此三字)反之於身則身驕

主念孫云:《羣書治要》作“有過而歸之於民則民怒,有善而反之於身則身驕”是也。上文云“有過而反之身則身懼,有善而歸之民則民喜”,是其證。今本無“有過而”“有善而”六字者,後人以意刪之耳。

故明王懼聲以感耳懼氣以感目以此二者有天下矣

尹知章云:人以惡聲懼己,耳聞而感,則心不敢念非。人以惡氣懼己,目見而感,則身不敢造惡。

豬飼彥博云:“故明王”以下至“所以感之也”九十五字,亦錯簡也,當移上章“以求美名又可得乎”之下。

又云:兩“懼”字並當作“慎”,蓋因上“懼身”而誤也。此承怨氣惡言二句,言明王能慎其聲言氣色以感人之耳目。

姚永概云:尹說迂曲之甚。此言明王懼以惡聲感人之耳,懼以惡氣感人之目,故下文結之以“在於既善所以感之也”。

沫若案:豬飼前說得之,後說與姚說均非,當以尹《注》為是。須是己耳己目,而後合於上文“善罪身”及“有過則反之於身”之義。下文“在於既善所以感之”乃謂善人慎於為治,對天下感戒懼之念。本文主旨在罪己而不罪人,感人耳目之說適得其反。

匠人有以感斤欘故繩可得料也

趙本“料”作“斷”。(沫若案:清刻趙本作“斷”,明刻仍作“料”。)

王念孫云:“料”當為“斷”,斤欘所以斷繩,故曰“繩可得斷”。隸書“料”字作“□”,其右邊與“斷”相似,俗書“斷”字作“斷”,其左邊與料相似,故“斷”訛作“料”,(亦有“料”訛作“斷”者。《史記·淮陰侯傳》“大王自料”,《新序·善謀篇》“料”作“斷”是也。)《太平御覽·資產部》三,引此正作“斷”。

張佩綸云:《文選·赭白馬賦注》引《字林》“料,量也”。“繩可得料”言木從繩則正。《御覽》作“斷”,誤。

維遹案:“料”字非誤文,張說是也。“繩可得料也”。與下文“彀可得中也”,詞例正同。今東齊俗言以繩量木曰料,猶存遺語也。趙本及《御覽》所引皆誤。(沫若案:許所云“趙本”乃清刻本。)

沫若案:“感斤欘”、“感弓矢”、“感轡筴”等“感”字,尹《注》“謂深得其妙有應放心”。然以上下文求之,當是戒慎之意。所謂“臨事而懼”也。《荀子·解蔽篇》“凡人之有鬼也必以其感忽之間”,楊《注》“感,驚動也”。此其比。《莊子·養生主篇》有庖丁善解牛,用刀十九年,解牛數千頭,而刀刄若新發於硎。庖丁自為說明云“彼節者有閒,而刀刄者無厚,以無厚入有閒,恢恢乎其於游刄必有馀地矣。是以十九年而刀刄若新發於硎。雖然,每至於族,吾見其難為,怵然為戒,視為止,行為遲,動力甚微,謋然已解”。此“見其難為,怵然為戒,視為止,行為遲”數語,可以作為此文“感”字之注釋。

故遬獸可及

維遹案:“遬”,籀文“速”字。

遠道可致也(本無也字)

張佩綸云:“可致”下依上二句,當有“也”字。

(本有嘗試二字)多怨爭利相為不遜則不得其身矣(本無矣字)

丁士涵云:“嘗試”二字,涉下“嘗試往之中國”而衍。“多怨爭利”承上“除怨無爭”言之。“相為不遜”承上“修恭遜敬愛辭讓”言之。古音之、真對轉,遜與利身為韻也。

張文虎云:丁云“嘗試”二字涉下而衍,是也。又云“古音之、真對轉,遜與利身為韻”。案:之、真古不通轉,利亦非之部去聲,遜與身亦不同部。“則不得其身”與上“則不失於人矣”為對。“身”下疑脫“矣”字。

張佩綸云:“相為”之“為”,讀為“偽”,《孟子》“是相率而為偽也”。

顏昌堯云:丁、張(文虎)二說均非。“嘗試”下三句乃反言以足上意,不與上文平列。且語氣未完,句末不當有“矣”字。

沫若案:顏說非是,仍以丁、張(文虎)說為長。“不得其身”“得”字當是“保”字之誤。

吉事可以人察兇事可以居喪

王念孫云:“察”當為“祭”,祭,吉事也。喪,兇事也。二句相對為文。

宋翔鳳、豬飼彥博、冢田虎說同。

安井衡云:尹不注“察”字,則其本作“祭”。

張佩綸云:《藝文類聚·禮部上》引《書大傳》“祭之為言,察也”,《春秋繁露·祭義篇》“祭者,察也,以善逮鬼神之謂也。善乃逮不可聞見者,故謂之察”,王氏、宋氏改“察”為“祭”,失之。

維遹案:趙本“察”作“祭”。(沫若案:清刻本如是,明刻本仍作“察”。

嘗試往之中國諸夏蠻夷之國

戴望云:“中國”二字衍,諸夏即中國,不得於諸夏之上更言中國也。

張佩綸云:“諸夏”疑“中國”之注,誤入正文。

于省吾云:戴說非是。“中國”就京師言,《詩·民勞篇》“惠此中國”,《傳》“中國,京師也”。諸夏就全國也。此文言中國、諸夏、蠻夷三者,系由近以及遠,層次井然。

澤之身則榮去之身則辱

豬飼彥博云:“澤”當作“釋”,舍也。

張文虎云:“澤”字尹解為“粉澤”,曲。案下文云“審行之身”、“審去之身”,疑此“澤”字亦“行”之誤。

何如璋云:“澤”猶潤也。《大學》“德潤身”,義同。

于省吾云:“澤”乃“宅”之音訛。古宅字讀同度,故與澤音近相假。《莊子·則陽篇》“比於大澤”,《釋文》“澤本亦作宅”,是其證。

沫若案:何說是也。下“審行之身”行乃澤之誤耳。

審行之身毋怠雖夷貉之民可化而使之愛審去之身毋澤(本無毋澤二字)雖兄弟父母可化而使之惡

古本“可化而使之”皆作“可使而化之”。劉本、朱本同。宋本、趙本作“可化而使之”。

張佩綸云:“審去之身”下,奪“毋澤”二字。“怠”與“愛”韻,“澤”與“惡”韻。(澤當在藥鐸,《詩》、《禮》屢見,段氏說。)

沫若案:“審行之身無怠”,依上文,“行”當作“澤”。“審去之身”下,張佩論謂當奪二字,是也。但當是“無斁”而非“無澤”。“無斁”者無厭也,與“無怠”意近。《論語》“言忠信,行篤敬,雖蠻貊之邦行矣;言不忠信,行不篤敬,雖州里行乎哉?”與此文大同小異。《荀子·修身篇》中亦有類似文字。

故(本有之字)身者使之愛惡名者使之榮辱

俞樾云:“身”上衍“之”字,蓋涉上文“澤之身”、“去之身”、“審行之身”、“審去之身”四句而衍。“身者使之愛惡”、“名者使之榮辱”,兩文相對。今作“之身者”於義難通。尹《注》曲為之說,非是。

顏昌峣云:俞說非也。此“之”字非衍文,惟下句“名”上脫一“之”字耳。繹尹《注》訓“之”為是,上句《注》云“之,是也,同是此身”云云,下句《注》云“同是此身之名”,知尹所見本“名”上有“之”字也。但尹訓“之”為是,則誤矣。“之”猶於也,往也。《大學》“之其所傲惰而辟焉”,《檀弓》“之死而致生之”,“之”皆訓“於”。此言恭遜愛敬辭讓之道,審行之於身則疏者可使之愛,審去之於身則親者可使見惡。故恭遜敬愛辭讓之道之於身也使人愛惡,於名也使己榮辱,此其變化名物之神速也,如天地之不可測度也,故先王命之曰道。

此其變名物也如天如地

尹知章云:言恭遜敬愛可以變化愛惡榮辱名物之善惡,如天地之生殺也。

維遹案:“變”與“辨”通。《君臣下篇》“名物處是非分則賞罰行矣”,名物處即名物辨也,與“變名物”同義,此文言辨別名物其區別如天如地。尹《注》迂。

沫若案:以尹說為長。“變”即承上“化”字言。恭遜敬愛之道,既能化己,又能化人;既可變名,又可變物。“物”指上文“禽獸昆蟲”言。“此”指“恭遜敬愛之道”。此乃情意活動而非認識活動,何緣用以“辨別名物”?許未得其解。

故先王曰道

吳汝綸云:“道”下當有脫文。

張佩綸云:《小稱》止此,以下乃後人竄入。

石一參云:此下有“管仲有病”一段,為《小稱》之文。今定《修身篇》斷至此止。《管子》原書列有《修身》一目,而展轉闕失,讀者惜之,今從《小稱篇》提出。

管仲有病桓公往問之曰仲父之病病矣

朱長春云:“有病”以下,文掇拾附益,定非一篇。

戴望云:當依《呂覽·知接篇》作“伸父之疾病矣”,鄭君注《論語·子罕篇》曰“疾甚曰病”。

呆汝論云:此與《戒篇》復重,而此為詳。

張佩綸云:《晏子春秋·諫上》“寡人之病病矣”。

尹桐陽云:《呂覽·貴公》作“仲父之病矣”,《知接》作“仲父之疾病矣”。《列子·力命》倒作“病疾”。《莊子·徐無鬼》作“仲父之病病矣”,與此同。

維遹案:戴說是也。《戒篇》“有病”作“有疾”,“病病”作“疾病”。下文“此病”作“此疾”。此有駁文。

臣故(本作故臣)且謁之

王引之云:當作“臣故且謁之”,故與固同,言臣固將藹之也。《韓子·難一》作“臣故將謁之”,是其證。

臣願君之遠易牙豎刁堂巫公子開方

孫星衍云:《史記·齊世家素隱》引作“棠巫”,《漢書·古今人表》、《呂氏春秋·知接篇》引作“常之巫”。

張佩綸云:《左氏傳》、《史記》有雍巫,《集解》引賈逵曰“雍巫,雍人名巫,易牙字”,《索隱》“賈逵以雍巫為易牙字,未知何據。按《管子》有棠巫,恐與雍巫是一人也”。又《正義》“易牙即雍巫也,賈逵曰:雍巫,雍人名巫,易牙也”。杜預《左氏注》“雍巫,雍人名巫,即易牙”。《漢表》寺人貂、易牙,常之巫、衛公子開方,并列下上;常之巫下師古《注》“齊桓時人也,見《呂覽》”。《周禮》有內饔外饔,又有食醫,皆中士為之。雍巫即食醫之類,乃官名。賈侍中以為名巫字易牙,非也。疑易牙,棠氏;其族有棠公,故亦稱棠巫。《呂氏》認為二人,而《漢表》因之,非是。

尹桐陽云:《史記·齊世家》“雍巫有寵于衛共姬”,《索隱》“案《管子》有棠巫,恐與雍巫是一人也”。《呂覽》作常之巫。常、棠、堂聲轉。

維遹案:《左》僖十七年《傳》及《史記·齊世家》“堂巫”作“雍巫”,《集解》引賈逵《注》“雍巫,雍人名巫,易牙字”。《索隱》云“賈逵以雍巫為易牙字,未知何據。案:《管子》有棠巫,恐與雍巫是一人也”。案:《索隱》說是,《呂氏春秋·知接篇》“桓公曰:常之巫審于死生,能去苛疾。明年,公有疾,常之巫從中出,曰‘公將以某日薨’。易牙、豎刁、常之巫,相與作亂”,及《管》書所言,知堂巫、常之巫與雍巫是一人,又有“從中出”之事,雍巫非易牙明矣。

夫易牙以調味(本作和)事公

孫星衍云:《群書治要》“和”作“味”。

維遹案:“和”當依《治要》作“味”。“和”或寫作“咊”,與“味”形近致誤。

公曰惟蒸嬰兒之未嘗

劉師培云:《治要》所引,末有“也”字。

於是蒸其首子而獻之公

孫星衍云:“首子”當作“子首”,《韓非子·難一篇》宋本作“子首”。

戴望云:《治要》“首子”作“子首”,《韓子·難篇》同,今本誤倒。

張佩綸云:《淮南·主術訓》“昔者齊桓公好味,而易牙烹其首子而餌之”。

維遹案:孫、戴說非也,作“首子”是。《韓非子·二柄篇》作“首子”(據《道藏》本),《十過篇》同(據趙用賢本,王先慎《集解》本均改為“子首”,其誤與孫、戴同)。《淮南·主術篇》“昔者齊桓公好味,而易牙烹其首子而餌之”,《淮南·精神篇》高《注》云“齊桓好味,易牙蒸其首子而進之”,“首子”亦見《漢書·元後傳》。是秦漢所述此事皆作“首子”,“首子”即長子。《墨子·魯問篇》“楚之南,有啖人之國者,橋,其國之長子生,則鮮而食之,謂之宜弟。美則以遺其君,君喜則賞其父”。《後漢書·南蠻傳》亦載此事,然則蒸長子而獻于君,既為當時之風尚,又可藉此得賞,故易牙蒸其“首子”而獻之桓公。若改“首子”為“子首”,則失其古義矣。說略本楊樹達《易牙非齊人考》。

將何有於公

維遹案:“有”猶愛也。《韓非子·難一篇》作“夫人之情,莫不愛其子,今弗愛其子,安能愛君”,彼作“愛”,此作“有”,其義一也。《呂氏春秋·知接篇》文與本書略同,高《注》云“子所愛也,而忍殺之,何能有愛于君”,亦以“有愛”釋正文“有”字。下同。

公喜內(本作宮)而妬

朱本作“公喜官”,古本、劉本、朱本均奪“公”字。古本、劉本并誤“喜宮”為“宮喜”,朱本作“喜內”。趙本作“公喜官”,同宋本。

王引之云:“喜官”當依朱本作“喜內”,故下句云“豎刁自刑而為公治內”,《左傳》、《史記》皆言桓公好內。《韓子》作“君妬而好內”,是其證。

豎刁自刑

維遹案:“自刑”謂自官。《韓非子·難一篇》作“自官”,可證。

公子開方事公十五年不歸視其親齊衛之間不容數日之行於親之不愛焉能有於公(本無行下十字)

王念孫云:此下脫“于親之不愛,焉能有于公”十字,《群書治要》有。《呂氏春秋·知接篇》作“其父之忍,又將何有于君”,《韓子》作“其母不愛,安能愛君”,皆其證。上文云“于子之不愛,將何有于公”,“于身之不愛,將何有于公”,文義正與此相對。

務為不久蓋虛不長

王引之云:“為”即“偽”字也。(《兵法篇》“偽詐不敢向”《幼官篇》作“為詐”,成九年《左傳》“為將改立君者”,“為”即“偽”字,與僖二十五年《傳》“偽與子儀、子邊盟者”文義正同。定十二年《傳》“子偽不知”,《釋文》“偽”作“為”。《史記·封禪書》,“果是偽書”,《漢書·郊祀志》作“果為書”。《淮南衡山傳》“使人偽得罪而西”,《漢書》亦作“為”。)“偽”與“虛”正相對。《韓子》及《說苑·說叢篇》并作“務偽不長”,是其證。(今本《韓子》“務”訛作“矜”。)尹《注》非。

洪頤煊說同。

于省吾云:王說是也。惟務宜讀作蒙。《書·洪范》“曰蒙”,《疏》引鄭《注》“雺聲近蒙”。《史記·宋微子世家》作“曰霧”。《說文》“霚,籀文作雺”。霚、霚、雺同字。《詩·棠棣篇》“外御其務”,李賡蕓謂“務讀如蒙”,是均務可讀蒙之證。《詩·君子偕老篇》“蒙彼縐絺”,《傳》“蒙,覆也”。“蒙”與下文“蓋”對,蒙亦蓋也,互文耳。

其生不長者其死必不終

戴望云:“長”當作“良”,聲之誤。

陶鴻慶云:尹《注》云“其所行之行,所長之性,其至于死,必將改復本情,未有能終為意(‘意’蓋忠字之誤)也。言三士之忠皆偽忠耳,必將復其不忠”。據此尹所見“不長”本作“所長”,讀為長短之長。“其生所長”,承上務偽蓋虛而言。《注》所謂“偽忠”也。“其死不終”,承上不久不長而言,《注》所謂“復其不忠”也。今本作“不長”者,涉上文“蓋虛不長”而誤。

公召(本作憎)四子者廢之(本有官字)

孫星衍云:《群書治要》引“憎”作“召”。

王念孫云:《群書治要》,作“公召四子者廢之”是也。今本“召”作“憎”,“廢之”下有“官”字,皆後人所增改。桓公非憎四子,特因管仲之言而廢之耳。

于省吾云:王說非是,上言管仲諫廢四子,皆有至理,故桓公曰善。此言憎四子,與下復四子,乃一時之喜怒耳。因廢四子而苛病起,而味不至,而宮中亂,而朝不至,故復之,非初聽管仲言而不憎之也。且“廢之官”三字文極古質,後人改古文句法而為今文句法,決不改今文句法為古文句法。王氏據類書以改正文,《雜志》之誤,多在于此。

逐堂巫而苛病起(本有兵字)

豬飼彥博云:《呂氏春秋》無“兵”字。高誘曰“苛病,鬼魂下人病也”。

王念孫云:“苛病起”下不當有“兵”字,尹曲為之說,非也。《群書治要》、《呂氏春秋》皆無“兵”字。

安井衡云:《治要》引無“兵”字,“兵”蓋“矣”字之訛。

維遹案:王、安井兩說皆是。張榜本無“兵”字,惟張本多刪截,未必傳本如此。《呂氏春秋·知接篇》高《注》“苛病,鬼魂下人病也”。尹《注》非。

林圃案:《呂氏春秋》高《注》“苛,鬼魂下人病也”,此說于山東方言今有征。今山東方言謂人精神錯亂,言語恍惚者為“苛”,亦曰“撞苛”。迷信者則謂為“鬼魂憑依”,高《注》所謂“鬼魂下人病”也。

公子開方以書社七百下衛矣

尹桐陽云:古者二十五家為里,里各立社,書其社之人名于籍。下,降也。《呂覽·知接》作“以書社四十下衛”,數與此殊。

維遹案:《呂氏春秋·知接篇》作“以書社四十下衛”。尹《注》以“置社”釋書社,甚得其恉。《禮記·祭法篇》“大夫以下成群立社曰置社”,《說文》“書,著也”。《華嚴經音義》引《廣雅》“置,著也”。置、書聲近義通。

沫若案:當作“七百”。古文“七”作“十”(橫畫長于豎畫),與“十”字(豎畫長于橫畫)形近;“百”與“四”形亦相近。後之校書者誤“十”(七)為“十”,以“十百”為不辭,故改“百”為“四”而乙倒之也。

嗟茲乎

王引之云:“嗟茲”即“嗟嗞”,《說文》“嗞,嗟也”,《廣韻》“嗞嗟,憂聲也”。《秦策》曰“嗟嗞乎司空馬”,《說苑·貴德篇》曰“嗟茲乎,我窮必矣”,揚雄《青州牧箴》曰“嗟茲天王”,皆嘆辭也。(見《經義述聞》)

安井衡云:“茲”讀為嗞,嗟嗞乎,憂聲也。

吾何面目以見仲父於地下

古本無“于”字,劉本、朱本同。趙本有“于”字,同宋楊忱本。

戴望云:宋本無“于”字。

林圃案:《治要》卷三十二引此文有“于”字。

乃援素幭以裹首而絕

古本“幭”作“襪”。劉本、朱本、趙本作“幭”,同宋本。

尹知章云:幭,所以覆軨也。

王念孫云:尹以“幭”為“鞹鞃淺幭”之“幭”,非也。幭謂帊幞也。(《廣韻》“帊,帊幞”《通俗文》曰“帛三幅曰帊,普駕切”,今人言手帊是也。)《方言》曰“襎卷謂之幭”,郭璞曰“即帊幞也”,《廣雅》曰“幭帊襎裷,幞也”,《說文》曰“幭,蓋幭也”,《呂氏春秋·知化篇》“夫差乃為螟以冒面而死”,事與此相類。幎,即幭字也。帊幞可以覆面,故云“援素幭以裹首”,非車上之覆軨也。

死十一日蟲出於戶

洪頤煊云:“十一”當作“七”,因字形而訛。(《周禮·職方氏》“方三百里則七伯”,鄭《注》云“以方三百里之積以九約之得十一有奇,云‘七伯’者字之誤也”。)《戒篇》“公死七日不斂”,其證也。據《史記·齊世家》“桓公尸在床上六十七日,尸蟲出于戶”,《說苑·權謀篇》“桓公死六十日,蟲出于戶”,俱與此不同。

張佩綸云:《戒篇》作七日,此作十一日,傳述各異,不必改。

尹桐陽云:《史記·齊世家》、《說苑·權謀》、《韓子·十過》、《呂覽·知接》與《貴公》均作“蟲出于戶”。魏武帝《善哉行》“齊桓之霸,賴得仲父,後任豎刁,蟲出于戶”,其說均與此同。而《韓子·二柄》“桓公蟲流出于尸而不葬”,《難一》“桓公死,蟲出尸不葬”。蓋蛆生于尸而漫行于戶,故或云“出尸”,或云“出戶”耳。

沫若案:“十一日”乃“十一月”之訛。桓公以魯僖公十七年冬十月乙亥卒,次年秋八月丁亥葬,其間相距為十一月。此文下接“乃知桓公之死也葬以楊門之扇”,由“死”而至“葬”,為期正合。《戒篇》作“公死七日不斂,九月不葬”。《呂氏春秋·知接篇》作“蓋以楊門之扇,三月不葬”。傳聞異辭耳。

蓋(本作葬)以楊門之扇

豬飼彥博云:“葬”《呂氏春秋》作“蓋”,尹此《注》云“謂用門扇以掩尸也”,可見古本亦然。

丁士涵云:《呂覽》作“蓋以楊門之扇,三月不葬”。尹《注》云“謂用門扇以掩尸也”,疑所見本亦是“蓋”字,故以掩釋蓋也。

張佩綸云:“葬”《呂》作“蓋”。高誘《注》“楊門,門名。扇,屏也。邪臣爭權,莫能舉喪事;六十日而殯,蟲流出戶,不欲人見,故掩以楊門之扇也”。案楊門當是稷門之誤。

尹桐陽云:楊門,《水經注》作陽門,謂南門也。《左》襄十八年《傳》“范鞅門于楊門”杜《注》以為齊西門。考《韓子·十過》“桓公渴餒而死南門之寢、公守之室”,則楊門非齊西門。葬,《呂覽》、《史記·齊世家》均作蓋,葬亦蓋耳。

維遹案:《治要》引“楊門”作“揚門”。《昌氏春秋·知接篇》作“楊門”,高《注》“楊門,門名”,王念孫《呂氏春秋手校本》云:襄十八年《左傳》“諸侯圍齊,晉范鞅門于揚門”,即此楊門。

桓公管伸鮑叔牙寧戚四人飲

張文虎云:此節錯簡,當在“管仲有病”節前。

張佩綸云:此下當為《正言篇》,故《呂氏》取之為《直諫》,“直諫”即“正言”也。

闔不起為寡人壽乎

孫星衍云:此“闔”字誤也。《群書治要》、《太平御覽》五百三十九引俱作“盍”。

劉師培云:《藝文類聚》七十三引“闔”作“盍”,《類聚》二十三、《御覽》四百五十九并引作“何”。《新序·雜事》四作“姑為寡人祝乎”。

維遹案:《御覽·人事部》一百、《說郛》卷六《讀子隨識》引“闔”作“何”。《呂氏春秋·直諫篇》作“鮑叔謂管仲曰,何不起為壽?”“壽”皆當讀為“祝”。《呂氏春秋·慎大篇》“封黃帝之後于鑄”,《禮記·樂記篇》“鑄”作“祝”。《淮南·俶真篇》“冶工之鑄器”,高《注》“鑄”讀“唾祝”之“祝”。鑄從壽聲,鑄之為祝,猶壽之為祝耳。《御覽·方術部》引《尸子》曰“鮑叔為桓公祝曰,使臣無忘在莒時,管子無忘在魯時,寧戚無忘車下時”《新序·雜事》曰“桓公謂鮑叔姑為寡人祝乎”,文與此同,正作“祝”,是其明證。《呂氏春秋·樂成篇》“魏襄公與群臣飲酒,酒酣,王為群臣祝,令群臣皆得志”,其比亦同。尹《注》云“奉尊者酒祝令增壽”,殊失其義。

鮑叔牙奉杯而起

張佩綸云:《呂氏春秋·直諫篇》“鮑叔奉杯而進”,《新序·雜事》四“鮑叔奉酒而起”,《御覽》七百三十六引《尸子》作“鮑叔為桓公祝”,又七百七十三引《尸子》“寧戚為桓公祝”,《後漢書·馮異傳注》引《新序》“管仲上壽”,諸書或以為鮑叔,或以為寧戚,此書專紀管子,當以管子上壽為允。《新序》本作管仲,今已為後人據《呂》校改。疑子政及公孫所引,均出《管》書。

劉師培云:《御覽》七百五十九引“奉”作“舉”。

林圃案:劉師培此條誤引。宋本《御覽》七百五十九引此文作“奉”,不作“舉”。又“叔牙”上無“鮑”字。

德鈞案:劉校不誤。劉系據鮑崇城重校《御覽》,與宋本《御覽》自有不同。鮑本《御覽》“鮑叔牙”亦不缺“鮑”字。

使公毋忘出而在(本無而在二字)于(本作如)莒(本有時字)也使管子毋忘束縛在魯也使寧戚毋忘飯牛車下也

王念孫云:上二句,當依《群書治要》作“使公毋忘出而在于莒也,使管仲毋忘束縛在于魯也”,“在于莒”與“在于魯”對文。莒與魯、下為韻,今本“出而在于莒”,作“出如莒時”,則失其韻矣。《藝文類聚·人部》七,《太平御覽·人事部》一百、《說郛》卷六引此并作“在莒”。又《說郛》引無“時也”二字。《呂氏春秋·直諫篇》作“出奔在于莒”,《新序·雜事篇》作“出而在莒”,皆無“時”字。

王紹蘭云:此奉杯為壽之詞,莒與魯、下為韻,“時”字衍。《藝文類聚》二十三,《御覽》卷四百五十九并引作“在莒”,無“時”字,當據刪。

吳汝綸云:莒、魯、下為韻,時為韻外助詞,王依《治要》改為“出而在于莒”以葉韻,不知古人造句法也。

劉師培云:王氏從《治要》所引改為“出而在于莒”,今考《御覽》七百五十九所引,亦作“無忘在莒時”,與今本略同。又《御覽》七百三十六引《尸子》述此語云“使臣無忘在莒時,管子無忘在魯時,寧武子無忘車下時”,均有時字。王校未知當否。

又云:“使管子毋忘束縛在魯也”,《藝文類聚》二十五引此句“志”下有“其”字。《御覽》四百五十九引“在”作“于”。《新序》又作“從魯”。

維與案:王說是也。《御覽·器物部》四引作“愿公無忘在莒時”。又引“使寧戚毋忘其飯牛車下也”,“忘”下有“其”字,與《呂氏春秋·直諫篇》合。今本《管》書及《御覽》引“莒”下有“時”字,蓋後人據《尸子》而妄增也。

沫若案:《尸子》所述乃雙重韻,即莒、魯、下韻之外,復有“時”字以為輔韻。輔韻須三句并有,始諧適,《管》書“在于莒”下不應獨有“時”字,王校至當。《尸子》作“使臣無忘在莒時”較為蘊藉而合文理,因鮑叔與桓公同在于莒,不應專言公而忘言己。疑《管》書本亦作“使臣”,為後人所改易。“使臣”、“使管仲”、“使寧戚”者謂公使之也,此正是祝嘏語。今作“使公”,則使公者誰乎?鮑叔雖贛直,無是理,亦無是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