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黑劳士”可以屠杀
王毓铨先生的《周代不是奴隶社会》(《新建设》四卷五期),主要是在驳斥我的说法。他似乎还不曾看到我的《关于周代社会的商讨》。但王先生这篇文章对我是有好处的,多谢他把斯巴达的农业奴隶“黑劳士”的性质比较详细地介绍了些出来,因为它和周代农民的相似,这正是我想更多地知道一点的东西。
“黑劳士”颇类似农奴,但是,是可以任意屠杀的。王先生的文章里面已经说得很明白了。
“斯巴达政府对亡了国的‘黑劳士’自然可以加以罪名,任意杀戮,甚至解放了的‘黑劳士’不是也还遭受了杀戮的吗?”
这就证明“苏联史学家所作的世界史教科书常是把‘黑劳士’叫作奴隶”,是有根据的。
但王先生却信从“资产阶级的学者”和“一位英国马克思主义的社会经济史学家——约翰·莫里司”[1]的说法——“黑劳士”是农奴,因而把这可以杀戮的一项重要性质加以开脱而这样说:
“在中国,在封建时代,甚至在半封建时代,专制的皇帝和***,地方的豪绅和恶霸地主,不是也可以找个理由或没有理由,便杀人的吗?”
用这样的理由来否定“黑劳士”可以杀戮的性质,是不妥当的。假使这样的逻辑可以成立,任何类型的奴隶的特征都可以用这同样的理由来否定了。“专制的皇帝”、“***“地方的豪绅”、“恶霸地主”,这些东西的任意杀人是后期历史阶段中的变例,这是不能拿来与古代社会的通例等量齐观的。譬如人有尾巴骨比较发达而有尾痕表露到外部的,我们能以这为例,而说长尾猿也是人么?
“黑劳士”如果说是“农奴”,那末斯巴达的社会是封建社会了。这问题倒相当严重。同属于古代社会的希腊的雅典与斯巴达,一个是奴隶社会,一个是封建社会;而同属于古代社会比较晚些的罗马又是奴隶社会;那么马克思认为古代社会即是奴隶社会及其所建立的社会发展史的程序,岂不会完全破产了吗?
奴隶与农奴之分,斯大林的说法,的确是“最明晰、最扼要、最中肯”,但我还要加上一个“最”——是最有分寸。
“在奴隶制度下,生产关系底基础是奴隶主占有生产资料和占有生产工作者,这生产工作者便是奴隶主所能当作牲畜来买卖屠杀的奴隶。”
“在封建制度下,生产关系底基础是封建主占有生产资料和不完全占有生产工作者,这生产工作者便是封建主虽已不能屠杀,但仍可以买卖的农奴。”
(莫斯科外国文书籍出版局一九五〇年版
《列宁主义问题》七二七——七二八页)
王先生(其他的先生们也同样)从这里看到了有“能屠杀”与“不能屠杀”的不同,但却看脱了另外一点重要的区别,便是同一能“买卖”,而在一边是“当作牲畜”,一边不是。这就是我所注意到的斯大林的说法是最有分寸的地方。
这是常识问题。可以“买卖”的商品多得很,有价值高的,有价值低的。譬如有超音速的飞机,也有儿童玩具的纸飞机,我们总不能说超音速飞机和纸飞机是同等的东西吧。但遗憾的是王先生和“英国马克思主义的社会经济史学家”却和“资产阶级的学者”们一样把“黑劳士”与农奴同等看待了。
以上是关于“黑劳士”,我就只想说这一点。我对于希腊没有研究,不能多说话,希望有专门研究的人,而且最好是直接就希腊原资料去研究,没有经过转手的,能够提供些具体的资料出来。
二 周代的农民也可以屠杀
至于周代,农民是不是可以任意屠杀呢?是可以任意屠杀的——特别是周初。《周书》里面便有证据:
“告尔殷多士,今予惟不尔杀。……尔克敬,天惟畀矜尔。尔不克敬,尔不啻不有尔土,予亦致天之罚于尔躬”(告诉你们这些殷国的汉子,我现在不杀你们。……你们如果听话,天老爷会可怜你们。你们如果不听话,你们不仅不能再耕作下去,我还要替天行道,斫你们的脑袋子。)——《多士》
“今尔尚宅尔宅,畋尔田,尔曷不惠王熙天之命?尔乃迪屡不静,尔心未爱(哀)。尔乃不大宅天命,尔乃屑播天命,尔乃自作不典,图忱(酖)于正。我惟时(是)其教告之,我惟时(是)其战要囚之,至于再,至于三。乃有不用我降尔命,我乃其大罚殛之!非我有周秉德不康宁,乃惟尔自速辜!”(你们现在还住着你们住的房子,耕着你们所耕的田地,你们为什么还不感恩怀德?你们公然老是在闹乱子,心还没有死。你们不信从天老爷的指示,竟胆敢藐视它,做些不法的行为,企图破坏。我要经常警告你们,我要经常镇压你们,把你们抓来关起。一次不听,干两次。两次不听,干三次。要是你们有的还不服从我给你们的命令,那我就要大大的屠杀!不是我周家不讲人情,是你们自己作孽,想早死!)——《多方》
请看这些在耕田种地的“殷士”是不是可以屠杀的呢?周家之所以不屠杀他们,口头上是说给予他们以天大恩惠,事实上是要留着他们劳动以供榨取,并不是法律上有了限制或条约上有了规定:不能杀他们,不准杀他们。所以只要他们不听话,那就要大杀而特杀了。其实就是牛马吧,虽然可以任意屠杀,但有牛马者谁又肯任意屠杀呢?除非是有更大的祈求、牺牲一匹牛马而可以有更大的收回时,那才不会爱惜的。在这儿可以顺便请西周封建社会说者注意:周代还是有杀殉制的,而且在春秋年间都还在用人为祭牲[2]。
以上是周家对殷人所说的话,对于周人自己呢,也在这样说:
“厥或告曰‘群饮’,汝勿佚!尽执拘以归于周,予其杀!”(如其有人来报告,“有一大堆人在喝酒”,你不要放松!通统给我捉回来,我要斫他们的脑袋子!)——《酒诰》
这“群饮”的“群”虽然没有明言是农夫,但在周初文王都还亲自耕田看牛羊[3],《酒诰》里周公教康叔也要他“纯其艺黍稷”,足见这些人也还是农夫。即使是兵吧,在古工农兵是不分质的,即所谓“寓兵于农”。有事时被坚执锐是兵,无事时耕田种地便是农。只要饮一下酒便要杀,足见这些人的身分究竟是什么了。
《孟子》里面有这样一段故事:
“邹与鲁鬨(局部冲突)。穆公问曰:‘吾有司死者三十三人,而民莫之死也。诛之,则不可胜诛;不诛,则疾(恨)视其长上之死而不救。如之何则可也?’
孟子对曰:‘凶年饥岁,君之民,老弱转乎沟壑,壮者散而之四方者,几(将近)千人矣。而君之仓廪实,府库充,有司莫以告,是上慢而残下也。……君行仁政,斯民亲其上,死其长矣。’”
孟子要邹穆公行“仁政”,即是说要把人当成人。以前所行的呢是不仁之政,便是不把人当成人。年成坏的时候,老百姓饿死多少,逃跑多少,是不算数的。年成好的时候呢是拚命榨取。那时要打死几个,杀死几个,当然也不算数。请看这位邹穆公问话的口气吧。他不是问的他的“民”该杀不该杀,而是愁的“杀不完,怎么办”。战国时代都已经将近中叶了,在邹国这样的小国(等于今天一个县吧),“民”的身分都还是这样!这能说是“不能屠杀”的吗?当然,奴隶统治从这故事里看来也是很松弛了。这正是历史发展的成果。
三 “当作牲畜来买卖”
再说到买卖。周代的人民是可以买卖的,而且同牛马一样买卖。《周礼·地官》质人有下列的职掌:
“质人掌成市之货贿:人民、牛马、兵器、珍异,凡卖□者,质剂焉。”(请注意序次是由贱而贵。)
《周礼》虽然是有问题的书,但那问题是在刘歆把一些后代的成分和自己的意识搀杂进了大量的原始资料里面而加以改编[4]。质人这项资料,我认为就是原始资料。即使是后代成分吧,也好,因为后代如果都还是这样,周代也就可想而知了。根据《汉书·王莽传》,秦代是还有这同样的情形的:
“秦为无道,……置奴婢之市,与牛马同蘭(閑),制于民臣,颛(专)断其命。”
这就刚刚符合于斯大林所说的“当作牲畜来买卖屠杀”。秦代都还是这样,周代不是可想而知吗?
西周孝王时的一个青铜器《曶鼎》,我真不知道引用过多少次,但西周封建社会说者却始终不加理会。那里叙到人口贩卖,实物交易时五个人抵“一匹马加一束丝”,用准货币交易时一个人仅值二十锊,合五铢钱四十六文。
这表明人价多贱!人价既贱于马价,仅及五分之一的光景,马都可以任意屠杀,难道这更贱的人还不可以任意屠杀吗?
汉朝的人价也依然贱于马价。《史记·货殖列传》里(同见《汉书·货殖传》)有些资料:
“……马蹄躈千,牛千足,羊彘千双,僮手指千……此亦比千乘之家。”
“僮”是秦、汉时代的奴隶名称,以“手指”计算很有意思。裴駰引《汉书·音义》云:“僮,奴婢也。古者无空手游日,皆有作务。作务须手指,故曰‘手指’,以别马牛蹄角也。”一人两手共十指,“手指千”便是一百个人。一牛四足,“千足”便是二百五十条牛。“马蹄躈千”的意思不大好解,旧时有两种解法。司马贞《索隐》引:
“小颜云:躈、口也。蹄与口共千,则为二百匹。若顾胤则云:上文‘马二百蹄与千户侯等’,此‘蹄躈千比千乘之家’,不容亦二百。则竅谓九竅,通四三而成一马(原文如此,‘三’疑蹄误),所谓‘生之徒十有三’也[5]。”
这位顾胤要比小颜(颜师古)细心得多。所谓“上文”是《货殖列传》的“上文”,有着另一项的比例:
“陆地牧马二百蹄,牛蹄角千,千足羊,泽中千足彘……此其人皆与千户侯等。”
这“马二百蹄”与“牛蹄角千”、“千足羊”、“千足彘”是等价的东西。即是五十匹马等于一百六十六条牛(强),等于二百五十条羊,等于二百五十条猪。有这些资产中的任何一项的有产者,他的收入是等于一位千户侯(食俸一千家的侯爵)的收入。(从这里可以看出有马一匹等于食俸二十户;那些有产者就是所谓“素封之家”,没有封侯也等于封侯。)综合两项比例,可知二百五十条牛略等于七十六匹马(弱)。“马蹄躈千”既与二百五十条牛相等,故必须是四蹄加九竅为十三,以十三除千,才等于七十六(强)。颜师古是错了。顾胤有见及此,是他的心细而且聪明处。那末一个人的价值是等于二条半牛,〇·七六匹马。即是一个人抵不上一匹马,要三个人才与两匹马约略相等。
“羊彘千双”,照两项比例算来都算不出个所以然,大概是有错字,因无关宏旨,在这里也就不必多作纠缠了。
汉朝的奴隶价格都还不及马价贵,无怪乎汉朝有奴隶的人也就有“专杀之威”了。(见《汉书·食货志上》董仲舒疏。)
在汉朝开始正式禁止奴隶贩卖的是王莽,而开始严格废除专杀之威的是汉光武刘秀。他们两人的号召都是根据《孝经》上孔子的一句话“天地之性,人为贵”,是值得注意的。
“奸虐之人……至略卖人妻子,逆天心,誖(背)人伦,缪(谬)于‘天地之性,人为贵’之义。……今更名天下田曰王田,奴婢曰私属,皆不得卖买。”(《王莽传》始建国元年——公元九年)
“(建武)十一年(公元三五年)春二月己卯,诏曰:‘天地之性,人为贵’,其杀奴婢,不得减罪。”(《后汉书·光武帝纪》)
这两位先生,王莽与刘秀,大体是在汉代把奴隶制的残余,基本上根断了的人。但王莽还不大彻底,他废止了一下奴得买卖,不久又恢复了(“后三岁,……诏:诸食王田及私属皆隶卖买”——《食货志上》),而且变本加厉[6]。结果王莽终因农民暴动而垮台,刘秀却因缘时会而成为一个时代的革新者了[7]。
认真说,如果把西汉作为奴隶制的末期(有的朋友是这样主张),那比起把西周作为封建制的初期来,倒还要更有根据一点。
但我是把西汉定为封建制的社会的。因为从全面来看问题时,这样要妥当一点。秦、汉的“僮”大抵是用于工商业的[8],在封建制度下的主要生产,特别在我们中国,事实上却是农业。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自春秋中叶以后,不平衡地、波动地、逐渐地在转变,由完全为人所有的地位转变为不完全地为人所有。故我们可以说,汉代的主要的生产方式已经不是奴隶生产了。
再从意识形态上来说,西汉初年崇尚黄、老,黄、老学说事实上就是自足自满的小地主阶级的思想。到了汉武帝则尊孔子,崇“六经”,才把大地主阶级的一套完整的意识形态搬上庙堂,社会不仅在基础上起了变化,连上层建筑都全然改观了。
社会历史由前一阶段进展到后一阶段,绝不是刀切斧断的,特别在过渡时期,它总不免有一些矛盾的错综。要紧的是要掌握着那确切的生产主流的方式,不能看见一只燕子飞来了,便以为天下都是春天,或偶尔有一只燕子被人关在笼子里过冬,便以为秋天始终没有到来。
四 从发展上来看问题
王先生的文章写得很轻松而带些讥刺,他以为周代是奴隶社会或封建社会之争,“不同的地方怕只是个名词”。但在我看来,问题倒并不是那么轻松的,不是什么个把名词的不同。周代究竟是封建社会还是奴隶社会,实在还须得费点工夫来研究。我固然“特别”得一点,但要进行中国古代史料的搜集、批判和解释,从而引导出结论来,是一件很麻烦的事,却不是株守成说,以一个“自然”的字面便可以轻松地了结的。
周代社会里面有没有农奴成分呢?有。正是这种成分的出现而且逐渐发展,所以才使周代社会到后来起了质变。那起初就是一些得到王长者赐人赐地的大小臣工,就和彝族社会的管家娃子(或称“百姓娃子”)那样。那种人有了一定量的土地而且可以有一定量的奴隶。他自己可以参加生产,也可以专靠奴隶来生产。这种奴隶的奴隶是所谓“役人之役”,在彝族社会里面是所谓“三滩娃子”,也就是娃子的娃子。靠着榨取奴隶的剩余劳动,榨取一个人是可以养活几个人的,所谓“上农夫食九人,其次食八人,其次食七人,其次食六人,下农夫食五人”(《礼记·王制》),便是证据。这里当然也要看土地的肥瘠、工具的利钝、种籽的良莠、肥料的多寡、害虫的有无、天时的好坏等等条件而定,但一个人的生产量是可以供养好几个人的。因此,我们在研究古代社会制度上,在查成分的时候,这层关系也须得注意。即使是农奴性质的成分好象比较多,而这些农奴成分假如专靠着“三滩娃子”在生产的话,那怕这些农奴成分的家里都有九个人,而所使用的“三滩娃子”都只有一个人,这也依然是奴隶生产。《周诗》里面所表现的情形有好些就是这样。例如《七月篇》里的下列几句:
“嗟我农夫,我稼既同,上入执宫功(工)。昼尔于茅,宵尔索绹,亟其乘屋,其始播百谷。”
这开头两句的两个“我”字,便是类似农奴身分的人,那“农夫”在这儿就是“三滩娃子”。它并不是在说:“啊,我们农夫们,我们的收成完毕了”,而是在说:“啊,我的农夫们,我的收成完毕了”。因为下文有两个“尔”字(你们),那就指的是农夫们了。
社会是在发展的,社会的成分也是在发展的,而发展的原因当然也就是由于有内部矛盾的阶级斗争。周代的一部发展史,明白地表示着:天子倒楣了,一部分的诸侯起来;诸侯倒楣了,一部分的卿大夫起来;卿大夫倒楣了,一部分的陪臣起来。陪臣起来了,难道他们的娃子不会跟着一道提高其身分吗?而且在这上下层斗争之间,下层的新兴势力是经常采用着各种优遇的条件来争取人民的。有名的陈成子用大量贷出而以小量收入,把齐国公室的人民争取过去了(见《左传》昭公三年),终于夺取了齐国的统治权,这个故事我在《十批判书》里面已经提到过(见《古代研究的自我批判》),这里不再重复。这里且从《淮南子·人间训》中征引关于白公胜的一段故事,也可以补充我在《十批判书》中论白公胜处的缺漏(见《孔墨的批判》)。
“屈建告石乞曰:‘白公胜将为乱。’
石乞曰:‘不然。白公胜卑身下士,不敢骄贤,其家无筦籥之信,关键之固,大斗斛以出,轻斤两以内(纳),而(尔)乃论之,似不宜也。’
屈建曰:‘此乃所以反也。’
居三年,白公胜果为乱,杀令尹子西[9]、司马子期。”
这位白公胜和世俗相反地使用着大斗小称,同陈成子一样,目的不用说也就在争取人民。可惜白公胜是功到垂成而失败了。不然,楚国的公室,很可能跟齐国和晋国一样,发生了革命性的变革的。在阶级斗争当中,新兴的势力在尽力争取人民,而从人民方面来说,也就是参加了革命。这样人民自然也就得到了解放的机会而使社会起了质变。但这些情形在春秋末年以前是没有的。这正是历史发展的成果,我们不能把它倒悬过来。
我觉得王先生似乎也不大习惯于从发展上来看问题。例如他说:我“发现了周代的‘奴隶’是‘有充分的身体自由’的”,而在“周代的”下边加上一个括弧括着“殷代的也如此吧?”又例如他说:“周代的农业生产者耕种着贵族们的土地,向他们交纳力役地租或实物地租”。而在下边也加上一个括弧括着“特别是晚周”。周初至晚周有八百年,再加上殷代有一千多年了。这一千多年的历史发展究竟跑到哪儿去了呢?我还是要重复一遍在《关于周代社会的商讨》里说过的一句话:“我们是以辩证唯物主义来研究历史的人,要从全面来看问题,从发展来看问题,才能够得到正当的结论。”
一九五一年七月八日
补记:“黑劳士”与莫里司
王毓铨先生提出了“一位英国马克思主义的社会经济史学家——约翰·莫里司”主张斯巴达的“黑劳士”是农奴,不是奴隶的说法,我有点诧异,曾经向陶孟和先生请教;承蒙陶先生的协助,算把这个问题弄出了一个眉目。
陶先生是托中国科学院社会研究所的汪敬虞先生查考。汪先生经过查考之后,仍同意“黑劳士”是奴隶。汪先生所查考的结果,我把它抄录在下边:
“helots(‘黑劳士’)是希腊奴隶的一种,这种奴隶有下列几点特征:
一、他们原来是聚居在一处的氏族(helots的名称是由于在laconia有一个地方叫helos而来),由于斯巴达的征服,全体降为奴隶。
二、他们是不属于奴隶主个人,而属于奴隶主全体的国家奴隶(statesslaves)。因为不属于个人,所以个别奴隶主不能自由处置他们(如杀、卖等),但在战争时他们就被勒令充当战卒与奴隶主的卫士。
三、他们不是家内奴隶,而主要是生产奴隶。他们附着于个别奴隶主的土地上从事耕种,向奴隶主缴纳一定的土地生产物。
因为个别奴隶主不能自由买卖或杀戮他们,因为他们是附着于土地、向奴隶主缴纳一定的土地生产物,所以被误认为农奴。这是不妥当的。其实他们是奴隶主整个阶级的财产,他们的生杀大权是握在整个奴隶主阶级的手中。ephors‘埃弗尔司’(奴隶主统治的一种机构)可以随时杀死他们,勒令他们充当战卒。他们虽附着于土地,但并不占有生产资料。这和农奴基本上是有区别的。
在西洋古代奴隶社会中,和斯巴达的helots(‘黑劳士’)形态相似的,有thessaly(塞沙里)的penestate(‘丕纳斯它德’),sicily(西西里)的cyllyrii(‘西里黎’),crete(克雷特)的clarotae(‘克拉罗提’),以及heraclea(赫拉克列亚)的mariandyni(‘马良迭尼’)等”。
以上论点,汪先生主要是根据英国《百科全书》及剑桥大学的《古代史》。
至于莫里司的论文《奴隶与农奴》(《现代季刊》三卷三号,一九四八年夏),其中为王先生所根据的,也只有下列一两句:
“奴隶生产在希腊是并不普遍的。在斯巴达、塞沙里、克雷特和许多其他地区,统治阶级从臣服的异域人民的强迫劳动中抽敛财富,那些人民是有小块土地自耕而食的,与其说是奴隶制,无宁是农奴制的形态。”
这位莫里司先生是伦敦大学讲师,他的这篇文章,我读了一遍,觉得很难据为典要。他一开始就把斯大林的话作为疑问的对象:
“人类社会是怎样发展的那个最简单最出名的公式,在斯大林的《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里面可以找到:历史上既知的生产关系的五种主要型式,原始公社、奴隶、封建、资本主义、社会主义。”
作者说,一般的经验告诉我们:要说明怎样由奴隶制转化为封建制,比说明封建制转化为资本主义,或资本主义转化为社会主义,还要困难。这个问题,还在迷雾中,没有阐明。
但作者是不是阐明了呢?不!他的目的并不是在阐明,而是在想取消这种分别。他说:“马克思的各种公式是不一定正确的”。因此他引用了一些马克思和***的话来想证明马克思的见解本没有十分确定,又把希腊、罗马的历史作了一番概述,也没有把奴隶和农奴之分说出一个所以然,而只轻松地说“谷物耕种用奴隶是没有成功的”,而谷物耕种又是古代社会的主要生产,言外之意就是否认奴隶社会的存在。
最有趣味的是,他说“马克思是把阶级社会的时期作为一个整体的单一的时代来看的。阶级社会在他的意思是文明而有历史的介于野蛮与社会主义之间的时期”,这样一来就显得在这个时期中再来分划阶段是多事的。顶多只好象马克思那样把这“六千年”的长时期分为资本主义与前资本主义阶段。(其实这只是在行文的便利上这样简化了的,五阶段是马克思自己的明确划分,在此不必缕述。)
王毓铨先生把这一篇文章拿来作为自己立说的根据,恐怕并没有仔细地把文章的内容检点清楚吧?王先生在发出疑问:为什么同是马克思主义者而见解不同?这是很寻常的事。如果不从本质上来看问题,问题是很多的,问题的“有问题”与“没有问题”也会恰得其反。
我要引***《改造我们的学习》里的一句话来请大家注意:
“马克思列宁主义是科学,科学是老老实实的学问,任何一点调皮都是不行的。我们还是老实一点吧!”
七月十四日
[1]这位英国学者,他的底细我不十分清楚。我希望王先生或其他的朋友们详细地调查一下,仅仅是一位“马克思主义者”,我们还不好绝对信赖。譬如我们中国也有不少的“马克思主义者”,我们就不能保证每一个人的说法都绝对可靠。——作者注
[2]《左传》僖公十九年:“夏,宋公使邾文公用鄫子于次睢之社”。——作者注
[3]《周书·无逸篇》:“文王卑服,即康(糠)功田功”。又《楚辞·天问篇》:“伯昌号(荷)衰(蓑),秉鞭作牧”。——作者注
[4]关于《周礼》,我曾经写过一篇《周官质疑》(收在《金文丛考》里面),可供参考。——作者注
[5]“生之徒十有三,死之徒亦十有三”,是老子《道德经》里面的话。顾胤这人也有点迂腐,他发觉了四蹄加九竅而为十三这个数目,却要引一句老子的话来作佐证,未免有点滑稽。——作者注
[6]王莽的“德政”可参看《汉书·食货志》及《王莽传》,现在举两条在下边,都是在始建国元年禁止买卖奴婢之后的事。(1)“私铸作泉布(泉布即货币)者,与妻子没入为官奴婢。吏及比伍,知而不举告,与同罪。非沮宝货(反对宝货),民,罚作一岁;吏,免官。犯者俞众,及伍人相坐,皆没入,郡国槛车铁锁传送长安锺官(主铸钱者),愁苦死者什六七。”(《食货志下》天凤年间。)(2)“关东大饥蝗,民犯铸钱,伍人相坐,没入为官奴婢。其男子槛车,儿女子步,以铁锁琅当其颈,传诣锺官,以十万数。到者易其夫妇。愁苦死者什六七。”(《王莽传》地皇二年。)——作者注
[7]刘秀的革新措施可参考《后汉书·光武帝纪》,现在也摘录几条在下边:(1)建武六年十一月丁卯诏:“王莽时吏人没入为奴婢不应旧法者,皆免为庶人。”(2)七年五月甲寅诏:“吏人遭饥乱及为青、徐贼所略为奴婢下妻欲去留者,恣听之。敢拘制不还,以卖人法从事。”(3)十一年春二月己卯诏,已见前。(4)同年八月癸亥诏:“敢灸灼奴婢,论如律。免所灸灼者为庶民。”(5)同年冬十月壬午诏:“除奴婢射伤人弃市律。”(6)十二年三月癸酉诏:“陇、蜀民被略为奴婢自讼者,及狱官未报,一切免为庶民。”(7)十三年十二月甲寅诏:“益州民自八年以来被略为奴婢者,皆一切免为庶民,或依托为人下妻欲去者,恣听之。敢拘留者,比青、徐二州以略人法从事。”——作者注
[8]秦吕不韦有家僮万人,系用以经营贸易。汉西蜀的卓氏有僮千人,程郑数百人,皆用以铸铁。《汉书·张安世传》,言“家童七百人,皆有手技作事。内治产业,累积纤微,是以能殖其货,富于大将军光(霍光)。”又《贡禹传》“今汉家铸钱及诸铁官皆置吏、卒、徒,攻山取铜铁,一岁功十万人以上。中农食七人,是七十万人常受其饥也。”所谓“徒”,即是奴隶,所谓“功”,即是力役之征。——作者注
[9]原书误作“令尹子椒”,今据《左传》等书改正。子椒系楚怀王时令尹,与时代不符《淮南子》书中,象这样错误的地方颇多,足见当时著书的人不很谨严。书中也有妄作聪明而闹出笑话的例子。例如《泛论训》里面有“魏两用楼翟,吴起而亡西河”的一句话,这本来是袭用《韩非子·难一篇》的“魏两用楼、翟而亡西河,楚两用昭、景而亡鄢郢”。但《韩非子》的“楼、翟”是楼鼻与翟强二人的略称,故称“两用”,事详《战国策·魏策三》。那时候在魏是襄王,在秦是武王,后于吴起之死已七十多年。淮南门下的“学者”妄作聪明,误以“楼、翟”为一人,又看到有“亡西河”事便把吴起加进去,这样简直是大闹笑话了。因此,我联想到我们引用并非绝对权威的外国学者的著作时,也应该有特别慎重的必要。我们要对读者负责:没有作过缜密的检查,不好就抱着一个绝对信仰的态度。——作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