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郭宝钧先生的一封信
殷代殉人情形,前经函陈。周代情形,因搜集材料不多,尚无可供参考者,只前在濬县辛村发掘,得西周墓葬八十二;汲县山彪镇发掘,得战国墓葬九;辉县琉璃阁发掘,得战国墓葬六十四,合共不过百五十五墓,遇殉者六人,且都出诸侯阶级墓葬里。
辛村是卫侯墓地,有出土铜戟自铭“卫侯”可证。八十二墓中,列到诸侯阶级的有六墓,诸侯夫人的有二墓,规模都够伟大。祔葬大墓东北区的中等墓葬五十五个,内有一墓名□者(即六十号),曾从卫公朝过宗周,地位重要,埋葬较厚。同型者约六墓。大墓旁车马坑两座。一座为第三号墓,埋了十二辆车七十二架马骨,车的形状,都是西周制度。一座为第二十五号墓,规模相若,但破坏较甚,也出了几十件车器。另有十一座车马坑,靠祔葬区中型墓,共埋马架四十六。一坑中有二马、四马、六马、八马不等,皆为偶数。此外还有几座不甚重要的小墓,分散各处。总计八十二墓中什九皆经盗过。礼器玉器,惯放在人的头部,破坏尤甚。幸盗者只要礼器玉器,不要陶蚌贝蛤及人马骨。兵车器无市场价值,他们也不感兴趣。所以墓中东西侧南侧惯放兵车器陶贝蚌处,及墓上车马层,墓旁车马坑,他们虽侦知有器物存在,也往往置之不理。我们清理残余获得较多的,大抵在此等地方,殉人迹象之可见的,亦均在此等地方。我们在第一号墓上方车马层中,曾见殉了一个舆夫俯身而卧,头西足东,两手背缚,头前放着两部乘车。我们又在第十七号墓北马道中,见殉一养犬人,头北足南,侧身屈肢而卧,面前还有几架犬骨,几个喂犬用的陶罐。这两个都是诸侯阶级的墓。其他未破坏过的中型墓的两阶,在殷代惯埋殉者的地方,这里也只见兵器陶器,不见人骨遗痕,知不可能有殉者放过。关于这次发掘经过,在一九三六年前中央研究院出版的《田野考古报告》第一期《濬县辛村古残墓之清理》一文中略有陈述。
汲县山彪镇距出《竹书》的故汲城不远,大约也是魏国墓地。墓中均有带钩,时代应在赵武灵王改用胡服骑射后(公元前三〇六年)。一九三六年夏,我们曾在这里发掘,得了一座大墓,一座大车马坑,七座小墓。大墓是积石积炭制,内面出了五个列鼎,十四个编钟,十个编磬,四个立鸟华盖壶,两个水陆交战图鉴,铜礼器兵器车器工具及杂器等二百余件,寝埋颇厚,看气象应该是侯王墓。这座墓棺木周围,分躺着四个殉葬人,平置仰卧,四肢直伸,首领齐全,身旁各随葬有小铜鼎带钩。他们是墓主人夹棺而葬的亲近人,应无疑问。
辉县琉璃阁墓地,在县城附郭东南方一里许,大概是魏国贵公子如信陵君之类的葬地,铭文有工邑,有×丘君字样可证。魏以前殷代人也曾在这里埋过许多墓葬,魏以后,秦、汉人也曾在这里埋过许多墓葬。二层三层的重叠,常常遇到。但层理分明,决不相混。一九三五年冬,一九三七年春,两度发掘,曾得了殷墓三座,战国墓四十四座,秦墓五座,汉墓二十余座。三座殷墓不大,随葬物尚多,各有一个或两个殉葬人,埋在墓主人的左右侧(第五十四号墓,第六十九号墓,第七十七号墓)。四十四座战国墓中:有八座大的(第一号,第五十五号,第五十六号,第五十九号,第六十号,第七十五号,第七十六号,第八十号),钟鼎彝器玉佩甲札,埋藏甚丰,但未发见殉葬人。
一九五〇年秋,我们在十三年盗残之后,又在琉璃阁发掘一次,得殷墓十六,战国墓二十,汉墓十五。十六座殷墓中有大一点的两个,一为一四七号墓,墓上口长度五·二公尺,宽度四·二公尺,在墓中西南隅二方公尺未破坏处,见有殉葬人骨一架,人头六个。一为一五〇号墓,墓上口长度七·四公尺,宽度五·二公尺,前有墓道。在椁室上东侧,殉葬一人,俯身;西侧二人,俯身;椁室中南端一人,俯身;腰坑一人,俯身;五人皆保首领。另有头颅五个,亦在椁室南端,均破坏后所残留者。按墓的形制,亦只能列在诸侯或将领阶级,应次殷帝王一等。二十座战国墓中,有一墓出车迹十九辆,但皆未见殉葬人。
一九五〇年春,安阳武官村的发掘,得了大墓一座,排葬坑十七座,散葬坑八座;四盘磨的发掘,得了中小型墓葬十七座。大墓上口长一四公尺,宽一二公尺,殉有头颅三十四个,带头颅的人架四十五个,自然是头号贵族的墓。堪注意的是四盘磨小型墓葬中,也居然有三座各殉婴孩一人。
综上所列,辉县殷墓十九座,较大者五,皆有殉者。四盘磨小墓十七,其三有殉者。辛村西周墓八十二,较大者八,有殉者二。汲县战国墓九,大者一,殉四人。辉县战国墓六十四,较大者八,不见人殉之迹。根据这一小部分不完全的资料,可以看出一点消息,似乎同一阶层中的殷人,对殉人的看法,较周人更为重视。
《墨子·节葬篇》说:“(存)乎诸侯死者,虚车府,然后金玉珠玑北(比)乎身,纶组节约车马藏乎圹,又必多为屋幕鼎鼓几梴壶滥(鑑)戈剑羽旄齿革寝而埋之,满意若送从,曰:天子杀殉,众者数百,寡者数十;将军大夫杀殉,众者数十,寡者数人”。《吕氏春秋·节丧篇》说:“国弥大,家弥富,葬弥厚:含珠鳞施,夫玩好货宝钟鼎壶滥(鑑)举马衣被戈剑不可胜其数,诸养生之具,无不从者;题凑之室,棺椁数重,积石积炭,以环其外”。二人叙述器类,反对厚葬,是相同的,但墨子言杀殉,吕氏不言;吕氏言石炭,墨子未及。石炭之制,据发掘经验,与狩猎壶相伴,近秦始有。意者墨子宋人,所言有殷遗风;吕氏秦客,所言为晚周制;二人所见不同,故所言亦异。是否如此,疑不敢决。
一九五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二 写在信的后面
关于在发掘中所看到的周代的殉葬情形,为了把它弄得更明确起见,我最近和发掘者郭宝钧先生面谈过两次。我请他扼要地写一点出来,他给了我这一封信。我征得了他的同意,把它公开出来。这里关于周墓的三个集团是值得讨论的。
第一个集团是濬县辛村卫墓。这里面有八座大墓是西周卫侯和他们的夫人之墓,除掉发见一舆夫和一饲犬者殉葬之外,别无殉人痕迹。但在大墓之外别有祔葬墓群和殉葬的车马坑。卫国的制度,殉葬是不合墓的。《礼记·檀弓下》孔子云:“卫人之祔也,离之;鲁人之祔也,合之”(《檀弓》最末尾的一句)。故卫侯的殉葬者,我们可以了解,是在那一大群祔葬区里。辛村的发掘刚好证明了孔子那两句话的上一句是事实,下一句呢将来也可能有机会得到证明。知道了这一点,便可以知道辛村的墓葬并不表明西周无殉葬制。
第二个集团是汲县魏墓。一个大的“侯王墓”有四个殉葬人,时代是在赵武灵王改用胡服骑射以后,是在战国末年了。殉葬人虽然不多,但殉葬制度显然还存在。
第三个集团是辉县魏墓,六十四座战国时代墓中,较大者八,不见人殉之迹。
从这些资料可以得到一些初步的结论,殉葬的风气到战国末年是衰微了,然而并没有完全废止。
《墨子·节葬篇》“满意若送从”一句话颇费解。孙治让以为“‘若送从’当从《公孟篇》作‘送死若徙’”。我揣想“若”字恐怕是“者”的错误,“满意者送从”即死者的亲暱要陪死。墨家是不反对殉死的,照墨家“赴火蹈刃,死不旋踵”的精神,无宁是主张殉死。《墨子·非命上篇》也说过“君有难则死,出亡则送”。故《节葬篇》对物殉的浪费加以反对,而对于人殉则仅仅顺便提到,而未加以反对。《吕氏春秋·节丧篇》,所采取的无疑是墨家的主张,而不提到杀殉,可以作两种解释。一种是文字上的精简合理化,主题既在节用,而非反对人殉,故干脆不提。另一种是吕氏的时代是秦王政的初年,殉葬的风气已经衰微,不值得再提了。我看两种解释都可以说得过去。
一九五一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