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间谍是指以牟取商业利益为目的,非法窃取别国商业对手的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间谍作为各国间政治、经济和军事斗争的秘密武器,古已有之。古代的亚述帝国、波斯帝国都豢养大批间谍,对国外刺挥情报。中国春秋时代,各国也互相派遣间谍,刺探对方生产工艺和制造兵器技术。及至近、现代,间谍更在各国间激烈的政治、经济及军事角逐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冷战时期风云变幻的国际舞台,谍影重重,东西方之间在秘密战线上的斗争从来没有间断过。随着冷战的结束,经济实力对一国的安全显得空前重要,各国纷纷把经济情报的搜集作为情报工作的主要任务,经济情报成为各国间谍猎取的首要目标,商业间谍犯罪的打击和防范已内各国政府的议事日程。
第一节商业间谍、无处不在
一、商业间谍的类型
按窃取商业秘密的手法,商业间谍犯罪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腐蚀交易型。拉拢腐蚀涉密人员是商业间谍的惯用犯罪手法。情报组织常利用别国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出国之机,用金钱美色加以收买,将其发展为情报人员,令其提供本国的经济情报。以往,情报组织采用这种手法发展成员时,往往以"要挟"方式对待"猎物",如预先设置陷阱,抓住涉密人员收受贿赂,贪婪美色的把柄,以将其丑闻曝光相要挟,迫其就范。而近年来,其腐蚀涉密人员的方式却变得更加隐蔽,谍报组织常通过各种渠道摸清"猎物"的情况,包括其经历、性格、爱好、社会关系、家庭情况、经济收入、甚至个人隐私,然后针对其弱点,诱其上钩,使其在不知不觉中,在不伤及自尊的情况下,逐步陷入圈套。一旦时机成熟,就令其提供情报。
(2)高科技窃取型。为了使作案手段更加隐蔽,商业间谍越来越多地将尖端科技用于窃取情报,如无线电技术、激光技术、电子计算机技术都广泛地应用于商业间谍活动。以这些高新技术为支撑的间谍手段主要有窃听、密拍、窥视等。由于应用了现代化科技最新成果,间谍设备的性能、效果较佳,极大地弥补了间谍人员直接窃取情报的局限,间谍人员不能涉足之处,利用间谍设备往往能轻易达到目的。高新技术在间谍领域的运用,使商业间谍犯罪更加猖獗,大有无孔不入之势。
(3)寻机套取型。为了套取别国的商业秘密,商业间谍常制造各种机会,以合法经济、技术交流为掩护,进行间谍活动。常见的手段有:
合用研究。以同别国专家进行合作研究为名,由商业间谍冒充研究人员从别国专家处套取情报,甚至诱使别国专家叛逃到本国。
科技交流。利用和外国进行科技交流之机,派间谍以专家身份前往别国,伺机窃取有关情报。
技术转让。通过进口别国先进技术设备,套取先进技术。
商业往来。利用派遣到别国参观、访问、经商的学者、商人刺探别国的商业秘密。
这些以合法途径为掩护的商业间谍手法都不同程度地利用了别国保密工作存在的漏洞。
(4)媒体搜集型。有国际情报专家认为,最公开的报刊往往隐含着最秘密的情报。哪怕是平淡无奇的新闻,在情报专家的眼里也有极高的价值。一些情报机构不但重视使用秘密手段窃取情报,更注意广泛利用各种新闻媒体,从中搜集经济情报。
以上仅列举了几中主要商业间谍的类型,但并不能涵盖所有商业间谍犯罪,这类犯罪正变得更加隐蔽,并呈现出新的形式,如越来越多的商业间谍正把目光投向垃圾箱。由于管理人员缺乏安全意识,一些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往往被当作垃圾丢弃,如残缺的内部备忘录、电脑资料、打印顾客名单所用复写纸及其他文件。商业间谍于是通过"拾垃极"的方式,轻易地窃取经济情报。
二、商业间谍,正盯着中国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经济生活一直处于与世界经济相隔绝的状态,商业间谍的渗透还并不突出。但随着改革开放,国门敞开,伴随国外资金,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引进,商业间谍也源源潜入我国。当前,国外商业间谍正加紧向我国渗透,对我国科技经济情报的搜集比过去更为活跃。国外情报机构把我国作为情报工作的重点,这些机构先进的广播监听昼夜监听和收录中央及省、市电台的广播节目,并随时整理,制成卡片,分类归档。还有些国家的情报机构的计算机系统内储存了一大批中国"关系人",将其按照职业、政治态度进行分类,从中确定哪些是一般官员,哪些是可以建立情报关系者。一旦需要搜集相关情报就打电话、发请柬,邀请其赴宴,从餐桌上即可获取情报。西方某大国的情报机构利用中国人赴该国考察、学习、探亲者日益增多的时机,在报纸上刊登广告公开策反,广告称"希望能与曾投入保安工作或被派到我国从事情报工作的人员接洽,特别欢迎有关于中国国家安全信息的人来与我们联系。"但令人忧虑的是,保密意识在一些人的头脑中还十分淡薄,保密工作远未能尽如人意,大量泄密事件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
综观商业间谍针对我国开展的窃密活动,以下几个方面的经济情报正成为商业间谍猎取的主要目标:
传统工艺制品的生产技术。我国是一个历史修久的文明古国,我国人民以其勤劳、智慧创造了许多传统工艺制品,这些产品工艺精湛,制作精细,有较高的实用价值和艺术价值。这类制品也广受世界各国人民喜爱,是我国外贸出口创汇的拳头产品。多数传统工艺制品的制作技术及生产工艺较为复杂和独特,千百年来,一直是"不传之秘"。但近年来,这类产品生产技术和工决窍却屡遭窃密,如驰名中外的景泰蓝、宣纸的技术秘密就被日本商人盗走。这些技术秘密的丢失,已使我国传统工艺制品丧失了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优势。
居于世界领先地位的高技术。虽然目前我国科技总体水平还较落后,但某些领域的科技水平仍居于领先地位。近年来,商业间谍通过腐蚀拉扰我国科技人员,寻机套取等手段,把黑手伸向这些领域,不少先进技术被盗往国外,并被抢先申请专利。令人痛心的是,相当一部分先进技术的被盗是由于保密意识淡薄造成的。如某化学助剂厂以其生产的胱氨酸在世界上享有盛誉,该厂数次接待外商来访参观,每次均有专人陪同介绍胱氨酸的生产工艺、设备、计划、产量等情况。外商在车间拍照、录像、观看工艺流程,获取了生产胱氨酸技术的核心秘密,然后在同该厂的贸易谈判中大幅压价,该厂一时损失惨重。
重要的经济资料和信息。某些重要的经济资料和信息是国家的重要秘密,如矿产资源的地质资料、国民经济要害部门的详情、酝酿中的重大经济决策策等,这些信息和资料一旦汇密,就可能在对外经济交往中被置于被动地位,甚至为某些敌对势力的颠覆活动所利用。如某外商来我国洽出售钢材事宜,我方人员无意中透露今后几年我国将大量进口钢材,结果该外商借故中止谈判,串通几国钢铁厂商,猛抬钢铁价格,使我国蒙受重大损失。
三、如何对付商业间谍
分析我国泄密事件频发的原因,除了商业间谍有意加强对我国的渗透之外,有关人员保密意识谈薄也是重要因素之一。由于保密观念不强,保密工作不力,商业间谍便乘虚而入。某国驻华大使离任前曾公开宣称:"现在是我们在贵国进行情报活动的黄金时代。"从当前发生的泄密事伯来看,因保密意识淡薄导致泄密主要有以下同种情形:
一是丢失密件。涉密人员违反保密规定,将密件乱扔乱放,随着携带外出,托付他人,致使密件丢失、被盗。据统计,这种类型的泄密事件占所有泄密事件的50%以上。
二是将商业秘密"赠送"外方。这在对外贸易中时有发生,中方因成交心切,对外方的不合理要求也轻易允诺,允许其参观工厂车间,拍照、录像,介绍工艺流程,甚至赠送尖端产品的样品,有的还在出国考察时,携带科研成果出国。
三是媒体泄密。有的报刊、广播节目将科研成果的细节随意披露,将秘密经济资料和信息任意公布。
针对保密工作中存在的保密意识淡薄,汇密渠道过多的状况,应着手强化保密观念和完善保密制度,以遏制商业间谍向我国渗透。
首先,应加强保密教育,强化保密观念。保密教育应面向全民。保密意识的培养,应从青少年做起。除了保密法规的宣传以外,还可辅以典型案例的宣传。另外,有必要澄清关于保密工作的认识上的误区。有人认为,我国科技水平落后,不需要保密。这种观点是十分片面的。我国科技总体水平还比不上发达国家,但在某些领域我国则居于世界先进行列,如农业科技、航天技术等就是如此。这些领域也正是商业间谍瞄准的主要目标,当然应列为保密工作的重点。即便是落后领域,也不应放松戒备,如果将其轻易示人,无疑会暴露我们的弱点,容易为竞争对手及别有用心者所利用,从而使我们在激烈的国际经济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也有人认为,既然对外开放就不必再保密。这种观点仅看到二者对立的一面,却忽视了保密是实行对外开放,促进经济交流的重要保障。因为只有保有先进技术等商业秘密,才有与别国进行经济交流与合作的资本。否则,对外开放就会变成单向输出,而无力引进资金和技术。
其次,应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调整保密范围及密级,切实落实保密措施。当前,保密工作存在前保密范围过宽和密级过高的问题。这非但不能加强保密工作,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保密效果。表现有三个方面:一是过多、过高的保密要求分散了精力,使保密工作疲于应付,不少保密措施得不到真正落实,冲淡了对真正重要的商业秘密的管理;二是秘密泛滥反而冲淡了人们的保密意识,把许多不该定为秘密的,规定为秘密,使人对秘密产生反感,并容易丧失戒备。三是保密范围定得过宽影响对外经济文化交流。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应对旧有的要求过宽、过高的保密规范进行调整,适当收缩保密工作战线,集中精力,切实落实各项保密措施,确保核心秘密的安全。
第二节认识商业贿赂
商业贿赂的外延较宽,既包括国内商业贿赂,也包括跨国商业贿赂。本节探讨的仅限于贿赂外国公职人员的犯罪,即在国际经济交往中,一国公民或法人为使外国官员为自己谋取利益,而给予其金钱或其他报酬的犯罪行为。商业贿赂是伴随国际经济交往的日益频繁而产生的,特别是随着跨国公司的大量涌现,商业贿赂成为其获取暴利的重要手段。在美国,五百家大公司均承认曾向外国官员支付过贿赂。同时,商业贿赂还助长一些国家政坛的腐现象。这类犯罪问题正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一、商业贿赂的起因
(1)商业道德的滑坡地商业贿赂产生的根本原因。当今世界,国际经济竞争空前激烈。在国际经济交往中,某些跨国公司便在巨额利润的诱惑下,以贿赂外国官员为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在这一点上国内商业贿赂和跨国商业贿赂是一致的。许多公司在国外行贿的决定是公司的最高领导经密谋作出的有的公司的领导虽未直接授意其职员贿赂外国官员,但却对下属的行贿做法利润率等任务指标,而不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实际自身的盈利,对公司的不法行为却不加质疑。为使公司及受贿官员免受司法机关追诉,行贿的方式较为隐蔽,连支付贿赂款项的渠道也经过严密伪装,"秘密佣金"往往通过设在外国的子公司、假公司及代销商支付,而真正的行贿人则隐藏于幕后。
(2)国家对国际经贸的干预是商业贿赂的外部诱因。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及社会经济利益,各国均对对外经济交往进行不同程度的干预,如征收关税,实行进出口配额制,许可证制度等。这些管制措施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某些跨国公司获取其预期利润。为实现利润最大化,某些公司便通过行贿来打通"关节"。如一些发展中国家为振兴本国经济,大量吸引外国投资,但为了保护民族工业,维护本国利益,又不得不对在其境内投资的跨国公司进行一定限制,甚至采取国有化等极端措施。在这种情况下,跨国公司往往被迫向东道国官员支付"秘密佣金",以图摆脱困境。对于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部门和行业,国家也往往实行较为严格的控制。跨国公司为打入这些领域,参与竞争,也会采取行贿等非法手段。对对外经济贸易的管制属一国内政,本无可厚非,但这事实上却诱使跨国公司腐蚀主管官员,这样一来便滋生了商业贿赂。
另外,一些国家政坛腐败,投资环境恶劣,也是商业贿赂滋生的重要原因之一。有的民主政治尚未健全的发中国家,朝令夕改,贿赂风行,政府官员勾结不法外商损害国家利益的现象更为严生。
二、认清商业贿赂的危害
(1)商业贿赂诱发政府官员腐败,导致政坛动荡。跨国公司为谋取巨额利润而行贿的对象范围较广,不仅包括政府的高级官员(包括立法、司法、行政官员),有时还涉及政府下级职员、正府所属公司的职员、政府职位候选人,与政治有关的亲闻媒体及其代理人、顾问等,几乎是无孔不入。其行贿的方式也花样选出,想尽办示投其所好,如提供免费娱乐和消费,以借款为名行贿赂之实,以高价收购受贿人财产或以低价卖给受贿人财产,为其子女提供学费向受贿人资助的慈善机构损款等。有的官员就经受不住诱惑,利用手中权力与行贿人达成各种交易,而损害的当然是国家。腐败官员出卖国家利益的行径一旦败露则激起民众的义愤,导致对政府的不信任,进而危及政权稳定。因对商业贿赂的检控而引发的政权更迭不乏其例,如著名的洛克希德贿赂案就使日本田中内阁倒台。与各国政府对官员腐败的严厉惩治相对照,对贿赂外国政府官员犯罪的打击则显得软弱无力,因此,后者尤为令人关注。
(2)商业贿赂损害国家形象,危害国家间的友好关系。跨国公司资本庞大,实力雄厚,代表着一国的经济实力。其影响力有时甚至超出经济领域波及政治领域,其在国外的经营对国际关系也会产生一定影响。商业贿赂对国际关系的损害是显而易见的。由于跨国公司所具有的象征一国经济实力的特殊地位,其贿赂外国官员的行为往往被该国视为公司所属国家对本国的经济和政治侵犯,从而严重伤害该国民众的民族感情,激起对公司所属国家的仇视。加之征办腐败官员所导致的政坛动荡,两国关系将受到难以弥合的严重损害。洛克希德贿赂案就曾一度使日美关系陷入低谷。
(3)商业贿赂损害公司自的信誉,阻碍公平竞争。以贿赂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本身就是不诚实的表现。为了掩盖行贿事实,跨国公司不得不以制作虚假财务报告等手段对政府和投资者隐瞒公司的真实财务状况。这些做法同时又违反了税法及外汇管理法等法规。公司弄虚作假的行径无疑会损害公司形象,导致公众对公司的不信任。同时,跨国公司在国外行贿时所感染的不诚实作风,也不可避免地波及其国内业务,从而降低公司的道德水准,为其日后的发展埋下重在隐患。另外,跨国公司进行不正当竞争所获取优势会将诚实守法的企业置于竞争中的不利境地,从而损害公平竞争,妨害国际经贸秩序。
综上所述,商业贿赂对政府的廉洁公正、国家间的友好关系及商业道德都将造成严重损害。对商业贿赂的预防和打击已为国际社会所关注。
三、如何有效防止商业贿赂
对商业贿赂的打击和防范涉及跨国公司本身、其国籍国和业务所在国以及国际社会的方方面面。因此,必须多管齐下,协调行动才取得较佳成效。
(1)加强跨国公司管理,防范商业贿赂的发生。某些贿赂行为不是公司上层决策实施的,而是公司业务人员及公支机构为完成公司部署的任务,面私自采取的做法。对此,公司必须明确其经营原则:遵守业务所在国法律,不得对政府官员进行非法支付,必须保存清晰、完整和公开的国外交易帐目。同时,公司应加强对业务人员和分支机构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的监督,以便及时发现和制止商业贿赂行为。另外,公司业务所在国政府及其本国政府也有必要加强对跨国公司的监督和管理,以防止其贿赂政府官员。
(2)跨国公司所属国应制定法律对商业贿赂予以打击。尽管各国弄法都规定有贿赂罪,但对于跨国公司贿赂外国政府官员的问题几站均未涉及。国内法方面,最早对此作出规定的是美国,随着水门事件的曝光,政治道德问题引起了美国各界人士的空前关注。此后,被揭露出来的美国公司贿赂洪都拉斯、日本、荷兰等国政府官员事件在美国朝野产生了强烈震动,在社会各界的强烈呼吁下,美国国会决定对贿赂外国政府官员犯罪予以惩治。1971年的《税收改革法》是这方面的最早立法。1977年的《关于外国贿赂行为法》规定对贿赂外国政府官员的公司可处一百万美元以下罚金,对公司负责人可处一万美元以下罚金及五年以下监禁。但上述法律的实施却激起一片反对之声,持反对意见的人士认为,这些法律阴碍美国公司与外国公司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因为外国公司的贿赂行为不受任何限制。迫于压力,美国司法部制定了所谓"国外报酬审查程序"据此,在当地宫员敲诈勒索成风的国家,为与行贿的外国公司竞争,美国公司可支付少量"报酬"。但为与美国本国公司竞争而支付的报酬,在执行反贿赂法的国家支付的报酬,付给外国高级官员的巨额报酬,以及有行贿外国官员历史的美公司支付的报酬则不在允许之列。这实际上放宽了对国外非法支付的限制。可见,仅靠少数国家采取单方面的行动是不足以遏制商业贿赂的蔓延的,这类犯罪问题的解决有赖于国际社会对此达成共识。
(3)此外加强国际合作,制定惩治商业贿赂的国际公约。也是一种有效手段惩治贿赂外国官员犯罪的有痒国际法律规范是随着国际社会对跨国公司管制的加强而逐步发展起来的。1974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规定,各国政府有权对其管辖范围内的跨国公司进行监督和管理。1975年,美洲国家组织在其通过的《关于跨国公司行为的决议》中,把跨国公司贿赂外国官员的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需加以预防和惩治。1999年欧洲理事会通过了一部《关于贿赂的欧洲公约》,要求各缔约国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跨国商务贿赂行为,维护正常的经贸秩序。1979年,联合国通过的《关于非法支付的国际协定》对包括罪犯引渡及国际合作在内的打击非法支付犯罪问题作了至为详尽的规定,为日后有关法律规范奠定了重要基础。1983年,联合国跨国公司委员会特别会议通过的《联合国跨国公司行动守则》是关于贿赂外国官员犯罪问题的是最重要的国(缺内容,接不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