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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百科(3) 全国汽车拉力锦标赛比赛规则1998(2)

4.1 发车顺序、比赛号码牌

4.1.1 总发车将根据比赛号码的顺序发车。

4.1.2 接近期比赛成绩编排号码。

4.1.3 最初发车顺序在未完成赛段总里程的百分之十时不变,其他发车顺序按前阶段比赛成绩而定。

4.1.4 组织者将发给每辆赛车一副比赛号码牌,整个比赛过程中号码牌须贴在车前门两侧,两个号码牌全部遗失者取消比赛资格。

4.2 时间卡:

4.2.1 在阶段或重组发车前,每辆赛车将发给时间卡,该卡注明每两个时间控制点允许的行驶时间。赛手在依次抵达每个时间控制点时应交出时间卡登记时间。

4.2.2 时间卡应随时备查,特别是在控制点,应由车组成员交验。在控制点交验时间卡并保证计时准确是车组成员的责任。

4.2.3 除现场裁判的修改或补充外,任何涂改时间卡者取消比赛资格。

4.2.4 缺少控制点的登记时间或抵达总终点后未交验时间卡者取消比赛资格。

4.2.5 如因车组成员的失误无法记录时间将按以下处罚:

(1)在发车点,取消比赛资格。

(2)在赛段终点,处罚5分钟。

4.3 发车

4.3.1 赛车将每间隔2分钟发一辆车,如报名车辆数较多,在路面和天气许可的情况下10名以后也可间隔1分钟发车。发车的具体时间在每辆赛车的时间卡上写明。拉力赛总发车和每阶段发车时,由于车组成员的原因迟到,每迟到1分钟,扣罚30秒钟,迟到七分钟以上者取消比赛资格。

4.3.2 车组成员在赛前将收到一本路书,内容包括应遵循的日程的细节。该日程是比赛组织者的硬性规定,不遵守该日程安排者取消比赛资格。

4.3.3 组织者在拉力赛总发车前将确定一个发车区,该发车区将被视为禁区。车组成员应根据所要求的时间将赛车停放在发车区。

4.3.4 总发车和每一阶段发车,车组成员可以在发车时间前10分钟进人发车区进行准备工作。

4.3.5 赛段发车

(1)赛车在发车控制点前停车,裁判将在时间卡上注明发车时间,通知赛员最后30秒准备,最后15秒准备,最后10秒准备。最后5秒钟,大声倒计呼数出5、4、3、2、1每一秒钟。呼完最后一秒将给发车信号,赛车应立即发车。发车信号发出20秒后,赛车不能出发,应立即推离发车位置井被处罚2分钟,而且计入"除名时间"。如第二次仍不能发车者,取消比赛资格。

(2)只有发生不可抗拒的情况或不安全因素,裁判组长方可拖延发车时间,并将给出新的发车时间。事后须将原因书面报告给赛事主管。如因车组成员的原因拖延,所拖延时间将被视为行驶路段的迟到时间而记录。

(3)抢跑将被处罚1分钟,而且不排除仲裁委员会施以更重处罚。

4.4 控制点总规定

4.4.1 所有控制点(通过和时间控制点,赛段发车和抵达控制点,重组和缓冲地带控制点)将用国际汽车联合会标准指示牌标明。

4.4.2 任何控制区停车时间不应超过规定的时间。赛段结束点将设为赛车减速缓冲地段,禁止赛车停在黄色警告牌和停车指示牌之间,违者取消比赛资格。赛车应停在红色标志"停"、处,向裁判报到并由裁判在时间卡上记录时间。

4.4.3 从赛事规定的入口以外的方向进入控制区和已在控制区登记后又重新进入控制区者取消比赛资格。

4.4.4 在控制区登记时间是车组成员的责任,可与控制点官方时间核对时间。

4.4.5 控制点裁判应在预定第一部赛车抵达时间前60分钟准备完毕,裁判应在预定最后一部赛车抵达时间加"除名时间"后15分钟关闭控制点。

4.5 时间控制点(英文缩写:tc);

4.5.1 在时间控制点,裁判将在时间卡上记录车组成员交卡时间。

4.5.2 报到车辆通过控制区标志时报到程序即告开始。

4.5.3 控制区开始标志到裁判位置,无论何种原因,禁止停车或低于正常速度行驶。

4.5.4 只有当车组两名成员驾驶赛车进入控制区并停靠在时间控制点时,方可在时间卡上记录时间。允许领航员下车先进入控制区。

4.5.5 记录时间为车组成员将时间卡交给在岗裁判时间。

4.5.6 规定时间即:从该tc到下一个tc的允许时间。计算到分钟。

4.5.7 报到时间从xx分00秒到xx分59秒都为准时报到。例如:应报到时间为15时20分,车组成员从15时20分00秒至15时20分59秒报到均为准时。

4.5.8 如目标报到时间与实际报到时间有差距,处罚如下;

(1)晚报到一每分钟罚10秒。

(2)早报到一每分钟罚30秒。

4.5.9 如时间控制点连接一个赛段,裁判将在时间卡上记录报到时间,同时注明比赛发车时间。报到时间与比赛发车时间,必须有3分钟间隔,以使车组成员有准备时间。如赛车有轮胎漏气,将另给最多5分钟的修理时间,赛车修好后应重给发车时间,要考虑保证发车间隔和尊重前车的级别和优先权。

4.5.10 在时间控制点报到完毕应立即到发车点准备。发车裁判如决定推迟发车,发车裁判将重给时间,以发车裁判时间为准。

4.6 重组控制点:

4.6.1 重组的目的是因行驶路线过长,为减少赛车迟到或退出比赛产生的太大间隔。

4.6.2 路线沿途将设重组控制点,重组控制点将按规则中有关控制点的规定一样控制出入。

4.6.3 车组成员在抵达重组点后应将时间卡交给裁判,并将收到再发车时间。发车顺序接抵达顺序进行。

4.7 禁区:

4.7.1 总发车区、控制区、重组区和每阶段起终点停车场及总终点都被视为禁区。

4.7.2 车辆按规定进入或停放在禁区,禁止任何维修和加油,违者取消比赛资格。

4.7.3 裁判如认为某赛车不适宜继续行驶,可向赛事主管报告,赛事主管可要求该赛车进行维修。

修车时间将视为报到迟到时间,修车后将安排新的发车时间。如修车时间超过"除名时间",将被取消比赛资格。

4.7.4 只有在裁判的监督下,车组成员可在总发车区、重组区停车场和每阶段起点停车场进行下列工作:

(1)在外力帮助下换风挡玻璃。

(2)使用车内工具换轮胎。

上述工作应在发车前完成,违者按迟到罚时或取消比赛资格。

4.7.5 车辆停在总发车区、重组区或每阶段起点,车组成员可在发车时间前10分钟进入。

4.7.6 如在各种禁区出入口,车辆不能依靠自身动力移动,将被处罚30秒钟。

4.7.7赛车到达赛段终点,应停在红色停车牌处。禁止赛车停在黄色指示牌和停车指示牌之间,违者取消比赛资格。

4.7.8 任何违反禁区规则者,取消比赛资格。

4.8 比赛时赛段发生意外,如发生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道路堵塞使比赛中止,后面未完成该赛段比赛的赛车将按从已完成比赛的赛车中选择一个合理的最慢时间计算成绩。但不排除给造成道路堵塞的赛车处罚的可能。

4.9 迟到及除名:在任何一个时间控制点迟到15分钟(含)以上或每阶段(每天)累计迟到30分钟(含)以上者取消比赛资格。

4.10 成绩评定及奖励:

4.10.1 总成绩将由赛段时间加行驶路段处罚时间和其他处罚时间决定。处罚将以小时、分、秒计算。时间用得最少的车组将获得总成绩冠军,其次为第二名,以此类推。分组分级的成绩亦按此评定。

4.10.2 如时间相同,第一赛段取得最好成绩的赛手名次列前。

4.10.3 全国拉力锦标赛总成绩奖励前6名;组别报名车辆数超过6辆奖励组别第一名,不足6俩不计组别成绩;级别报名车辆数超过5辆奖励级别第一名,不足5辆向上一级别合并,最高级别不足5辆则该级别不设级别奖。

4.10.4 全国拉力锦标赛将评选全年度冠军和种子选手。评选采用积分法,积分方式为各分站总成绩积分加级别加权积分之和。

第五章 对道路的监督和医疗救护

5.1 在拉力赛过程中,安全主管与比赛裁判须保持通讯联络。赛段必须封闭,禁止任何车辆通行(包括行人),观众应站在距离路边15米以外的安全位置观看。途经的村镇还应管理好呆傻人员及畜、禽。

5.2 比赛前20分钟,由大会安排"00"号车出发检查赛段。比赛前5分钟,由具有拉力赛经验的驾驶员驾驶"0"号车通过赛段,"0"车出发意味比赛正式开始。

5.3 每个赛段至少有一辆配备医疗人员的救护车值班。

第六章 抗议及申诉

6.1 只有参赛者有权提出抗议。抗议者必须以书面形式呈交赛事主管或仲裁委员会。

6.2 限定的抗议时间:

6.2.1 必须在正式车检截止时间后两小时之内提出反对某参赛者或反对比赛路线的抗议。

6.2.2 如对比赛过程中发生的差错或不法行为、车辆不符合规则以及比赛名次提出抗议,必须在正式公布成绩一小时之内提出抗议。

6.2.3 对计时裁判和监督裁判所提出的抗议,按国际汽车联合会规则第149条规定,不予受理。

6.2.4 抗议者须交纳一定费用,如需拆检车辆,须交纳拆检费,如抗议成立,退回费用,由被抗议者负责费用。

6.2.5 参赛者均有权就比赛仲裁委员会对他本人提出的抗议所作出的裁决,向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提出申诉。但必须在裁决后一小时之内提出书面申诉,并由仲裁委员会将申诉转交中国汽联。

第七章 其他

本规则解释权归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

附则:1998年全国拉力赛锦标赛车辆技术规则

1998年全国拉力锦标赛将准予n组和s组车辆参赛。

一、报名参赛的n组车辆应是在国际汽联注册并符合国际汽联n组车辆技术规则规定的赛车。具体细则参见国际汽联技术规则附则j中第253条和第254条。

二、报名参赛的s组车辆应符合如下规定

1.该车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年产量在2500辆以上的小客车。

2.重量:汽车必须至少有注册表上所登记的最小重量加防滚架重量。

三、必须遵循的安全改装(n组和s组)

1.防滚架:所有参赛车辆必须安装安全防滚架,其基本结构应符合国际汽联技术规则j-253条款中,253-3、253-4之规定。

1.1 防滚架主护栏:无连接点的整体环状结构,其两端与车体垂直连接,紧靠前排座椅背后。

1.2 前防滚架护栏及横侧面防滚架护栏:

1.2.1 前防滚架护栏的结构与主防滚护栏相同,位于前风挡与车手之间,靠近风挡,并在风挡上端。

1.2.2 横侧面防滚架护栏:结构为整体结构。

其前支柱靠近风挡框架和车门框架,与车体垂直连接,但不得妨碍车手和副驾驶进出车辆。其后支点必须与主防滚架护栏的顶部拐角处相连接。

1.3 加固板与防滚架护栏底座:

1.3.1 加固板:防滚架护栏与车体连接时,应有一块厚3毫米,面积为120平方厘米的钢板,用以加强固定点。

1.3.2 底座:与车体连接的防滚架护栏,其端部必须焊有一块与加固板规格相同的钢板。

1.4 纵向支撑和斜向支撑:其底座和加固板面积不小于规定的三分之二,厚度不小于3毫米。

1.5 连接固定:

1.5.1 防滚架护栏与车体连接时,可以焊接,也可用至少3条直径8毫米以上的螺丝固定。

1.5.2 在使用加固板时,如采用螺丝固定,则加固板必须在车体外面。如用焊接,则位置不限。

1.5.3 连接固定防滚架应采用硬度较高的螺丝。

1.6防滚架的材料必须为冷拔无缝钢管。防滚架主护栏规格为45mm×2.5mm或50mm×2.0mm,其他部件可用38mm×2.5mm或40mm×2.0mm冷拔无缝钢管。

注:车检时,只检查防滚架的结构和安装。在比赛时出现因防滚架带来的其他问题,由防浪架制造成负责或车手自负。车内装饰部件在安装防滚架和其他安全装置有碍时允许拆除。

1.安全带:赛员所使用的安全带必须为经国际汽联注册批准的,符合fja8854或8853标准的,规格为4点或6点按扣式或旋扣式安全带。

2.1 安装规定:

2.1.1 肩带的固定点在后下方,与靠背顶端水平线的夹角在10-45度之间。

2.1.2 肩带如果是平行固定,则必须通过头枕固定杆中间。如果是后交叉固定,则必须从头枕固定杆两边通过。

2.1.3 安全带可以川缠绕固定或用螺栓固定

2.1.4 安全带的固定点可以用原车的固定点如新设固定点,必须涉用一块面积至少40平方厘米,厚度至少3毫米的加固钢板。

2.2 使用注意:

2.2.1 安全带不得改装。

2.2.2 在严重撞车事故后,安全带必须更换。

2.2.3 如发现安全带有损坏、金属部件变形或锈蚀,则必须更换。

2.2.4 安全带的使用性能不好也必须更换。

3.灭火器:

a.车内必须备有至少2个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b灭火器的容量是2公斤,并有醒目说明:型号、重量或容量、有效期(灭火剂装瓶不超过两年);

c灭火器应用金属带固定。且拆卸方便。

4.座椅:座椅的固定点应牢固,靠背的闭锁装置有效可靠,头枕应放在最低位置。

5.头盔:驾驶员及领航员均应佩戴安全头盔。

四、其他

1.对n组车辆的安全和技术改装须依照国际汽联技术规则附则j中第253条和254条规定执行。

2.s组车辆40进行本规则"三"规定以外的安全和技术改装,也必须按照国际汽联技术规则附则j中第253条和254条规定执行。

本技术规则的解释权在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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