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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子商务法 第一章 如何设立公司

设立公司的条件

设立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设立公司所需的最低注册资本额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

(一)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三)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三十万元;

(四)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十万元。

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千万元。

公司的种类

公司是一种企业组织形态,是依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事组织。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股份公司,是指其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公司与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及其他人员的关系

问题1公司转让后原隐藏的债务由谁负责?

有一公司想转让给我,到时变更法人、所有股东、公司名称、注册地址等,原股东和新股东已签署协议,协议商定:从公司变更日起,新公司对原公司一切帐外的债权债务不负任何法律责任。请问:如果原公司在转让时隐瞒了部分债务,新公司还对这些债务负责吗?怎么保证自己的利益?谢谢!

解答分析

如果你所说的转让是股权转让的意思,那么理论上无论怎么变更,公司作为民事主体没有改变,它需独立对外承担责任,新公司只是原公司的变更,不可能不承担之前的债务。但是通常在股权转让时会对债务情况进行调查,并据此约定债务的承担,股权转让时依据净资产转让,否则由原股东对未披露的债务进行担保。

问题2已经转让股份股东能否查阅转让前公司财务报表?

我是一家有限公司股东,并一直在公司工作。公司管理层以公司亏损为由一直不进行分红,并拒绝向股东公布财务报表(按章程应该公布)。实际情况则是公司经营效益很好,管理层与监事等勾结私下瓜分公司财产,造成帐面亏损。我后来自己找到其他工作调动后公司又以不办理调动手续威胁要求我将股份转让给管理层、监事以退出股份,请问我转让股份后能否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公司向我公开我转让股份前的财务报表并要求有关部门进行审计?如果审计结果证实管理层通过做假帐私分公司财产我还能否进行索赔?(我转让股份的金额还是以现在帐面净资产为依据确定的)

解答分析

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财务报表,但是你在转让股份后,已经不再是该公司的股东,就不再有权利查阅该公司的财务报表。但是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你为了调离,被迫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显然你是在受胁迫的情形下才签订转让协议的,你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或变更。此时,若撤销协议,则你恢复股东身份,可以行使股东查阅财务报表的权利;若变更协议,则可要求查阅财务报表,或者进行审计,按公司的实际净资产确定股权转让的价格。

问题3不参与公司管理的法定代表人承担什么责任?

有香港的朋友来深圳开公司,由于工商行政要求要用中国公民做法人代表人,他要求我出任法人代表人,我不能参与公司的管理,我有什么责任?我可有什么协议书来说明我并非公司中人。

解答分析

法定代表人须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能以协议排除。当然若涉及刑事犯罪,协议仍可作为证据。

问题4股东必须转让出资吗?

某个有限责任公司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的出资必须转让:

1、股东本人提出申请。

2、股东因退休(含内退),调动退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等各种原因离开公司。

3、股东主体消亡。

这个规定合法吗?

解答分析

这个规定不合法。股东转让出资只能基于自愿,不能强迫股东转让其出资。股东与是否有劳动关系没有关系,股东主体消亡,其权利应由其继承人继承。

问题5公司有权退还基本股收回股东证吗?

我公司注册资本50万,本人出资3万,占6%,有"股东证"为证.现公司资本已达200万,按理本人应占12万,而公司"规定",将12万分为3万基本股和9万效益股,并要求本人接受公司退还的3万最初的股本(即所谓"基本股")以收回股东证,另规定:本人一旦离开公司,不再享有效益股,请问这一系列操作是否有不合法之处?公司有权退还基本股收回股东证吗?公司有权宣布"不再享有效益股"吗?

解答分析

如果没有增资或者减资,股东的出资比例是不变的。如果公司的净资产增减,则股东权益随之增减,但这只有在股权转让或者公司清算时有意义,否则只是会计处理问题。因此,你所谓12万应指净资产,不存在划分为所谓基本股和效益股问题。你公司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且损害了股东权益。股东的权益基于出资而产生,它与劳动关系没有关系。

当然如果股东与股东之间在公司成立之时或者认购公司股份之时,另有合同约定在特定情况下转让股份,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有效。

问题6股东破产对公司会产生什么影响?

某法人出资与其他公司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并且该法人控股,之后若该法人破产,请问该有限责任公司会有什么影响或者改变?该法人的债务如何处置?

解答分析

法人若破产,其在所投资公司中的股权属破产财产,应当按照我国有关破产的法律规定分配。有限公司的股东将因此而变更为受让人。

设立组建公司中的问题

问题1如何选择投资方式?

我正在和几个朋友a、b、c、d组建一个有限公司g,有一个公司x准备参与投资,现在有两种方式,能否请您帮我分析区别:

1.所有的投资个人a、b、c、d作为自然人加上参与投资的公司法人x都是g公司股东,在公司注册时填写股东资料(a、b、c、d、x)。以后的董事会全体股东参加。

2.我们几个自然人(a、b、c、d)成立一个新的公司f,然后以新的公司f和公司x共同投资成立有限公司g,我们几个自然人是f公司的股东。

在第一种方式中,我作为g公司的股东之一,承担相应的责任享受相应的权利。在第二种方式中,我和公司g没有直接关系,没有决策权,只能从g公司利润中分配属于f公司的部分利润,而且根据f公司的内部协议获取自己比例的投资回报了。是不是有可能由于f公司的其他经营项目的亏损导致从g公司获得的投资回报的损失。

请您帮我分析一下,谢谢!

解答分析

采取不同的投资模式往往反应投资者不同的考量,因此没有优劣可言,最合适的才是最好的。

一般而言,采取第二种模式可能会有三个缺点:一是手续繁琐,要重复设立公司,过程也比较长;二是可能无法直接参与g公司的经营管理;三是存在你所说的投资损失风险。

问题2我们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合伙企业更合适呢?

我准备和两位朋友a、b一起创办公司,其中我同a一起出资,b以其技术参加,我们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合伙企业更合适呢?我们想创办的企业属于服务工业制造业的前处理工艺,其中做金属表面处理的试剂我们需要自己生产,我们应该注册成哪种类型的企业呢?是生产性还是技术服务性企业?另外,我们资金有限,如何能更好实现创业,请指点。

解答分析

建议设立有限公司,因为有限公司与合伙的最大区别就在于投资者是承担有限责任还是无限责任。

如果需要进行生产,且不能委托别人生产,就得注册成生产性的企业,当然这样注册资本的要求就比较高。生产型公司注册资本须不低于50万元,而技术服务型公司注册资本只须10万元。

问题3能否贷款注册公司?

通过抵押我获得银行贷款30万,有自酬资金20万,共有资金50万作为公司注册资金,那么在"资检"的过程中,发现我的30万为贷款的,那么我的公司是否属于"虚假注册"呢?

解答分析

法律只要求股东实际出资,且不抽逃出资,并不管股东资金系自有资金,还是贷款。因此,即使发现你有部分资金系贷款,也不能认为是虚假出资。但是有一点需明确,贷款是股东所为,应当亦由股东偿还,不应由公司偿还。

问题4关于企业形式的几个问题

我有几个问题请教:

1、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是否有一部分是法人企业?

2、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是在于规模、管理、制度这一方面吗?

3、分厂、分公司是否属于企业范畴?

4、子公司属于法人企业,属于公司范畴吗?子厂属于法人企业范畴吗?

5、子厂、子公司一定要全资吗?若不需要全资,和控股公司、控股企业有何区别?是否只是前者名称要含有母公司的名称,而后者是另外单独的名称?

解答分析

1、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与企业法人并列的企业,因其责任形式不同,不可能是企业法人。

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企业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公司投资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这是本质区别。当然在规模、管理和制度方面也有区别。

3、分厂、分公司均是企业的分支机构,当然属于企业范畴。

4、子公司当然也是公司,自然也是企业法人。没有子厂的概念,你应该是指非公司企业法人的下属机构吧,当然是属于企业范畴,但是只有独立对外承担责任的才是企业法人,否则就是分厂的范畴。只要符合公司制的要求,则与子公司无异。

5、若非国有独资企业,则子公司不可能是全资,必须是合资的。它有时被称作控股子公司,原则上应有独立的名称。

公司的组织机构所涉及的问题

问题1董事会有权解释公司章程吗?

请问董事会有解释公司章程的权力吗?

解答分析

公司章程由公司股东会制定和修改,其解释权也应属于股东会。但是,很多公司在制定章程时已经将章程由董事会解释写进章程,这是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因此,在发生争议时,如果章程有明确授权,则董事会有解释权,反之则没有解释权。

问题2非中国籍人士能否担任内资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或总经理?

两个大陆籍人士合伙成立有限公司,想由两个股东中的一个与两个外籍人士(不是股东)组成董事会,由另一个股东担任监事,这样做可不可以?非中国籍人士能否担任内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

解答分析

公司法对董事的身份并无限制,因此不必一定要从股东中产生。理论上只要办妥外国人就业手续,就可以担任公司有关职务。但是如果公司从事限制或者禁止外商投资的行业,则由外籍人士担任董事等职务会受到限制。

问题3我的先生要争取法人代表需要哪些条件?

我与另外两人数年以前合伙做生意,我占百分之二十五,另外两人各占百分之三十七点五,今年其中一人成了我的先生,现在我们欲成立公司,但是谁成为法人代表成了焦点问题。由于我们现在成了夫妻,我们的另一个合作者认为我们现在是各占百分之三十一点二五,所以他理应成为法人代表。法人代表究竟是依据什么而立的?他的这种说法正确么?如果我的先生要争取法人代表需要哪些条件?

解答分析

一般来说,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代表就是董事长。有限公司虽然也是资合组织,但是人合也非常重要,因此,董事长由谁担任应本着最有利于公司发展的原则协商确定。如果按照法律程序选举,应当是这样的:股东会选举董事,董事会选举董事长。股东会选举时根据你们的持股比例计算,董事会选举时则是一人一票,因此,你先生能否担任法人代表须看你们的董事会组成情况。

另外,虽然夫妻在公司中的股份可能是共有财产,但如果夫妻双方另有约定也可以不是,即使是共有财产,也不表现为双方持股比例的调整。

问题4小公司的治理结构

我和另一位朋友计划共同投资开办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我占60万,现拟我为法人代表,他还继续在他原来的单位上班,请问我们这种情况,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哪些有?哪些可以没有?我们的职位都该怎么安排?组织机构该如何设置?谢谢!

解答分析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不能没有;董事会可以没有,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监事会可以没有,但应设一至二名监事。你既然作为法定代表人,可以作为执行董事兼经理,你的朋友作为监事。

公司股份的转让、收购等问题

问题1一个内资公司能否完全收购另外一个内资公司呢?

一个内资公司可不可以完全收购另外一个内资公司呢?

解答分析

根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至少为两人(国有独资公司除外),因此,如果以公司为受让人不可行,因为这个公司不能独自成为另一公司的股东;如果是以公司的多个股东为受让人,则可行,也可达到预想效果。

问题2股权转让何时生效?

公司股权的转让,是以合同的签定起生效,还是在股东名册上注明后生效呢?

解答分析

对此问题,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均有不同意见。多数意见认为,除非股权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否则股权转让合同一经签订即生效,但完成股权转让尚需股东会决议、股东名册记载、工商变更登记等程序,并以工商登记确认为完成的标志。

问题3公司收购离职员工股权的规定是否合法?

我曾是一上海公司的员工及股东,原公司规定员工离开公司必须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如果自由转让不成功,公司以该员工提出辞职日起半年前所有者权益的九折以现金方式暂收购,但目前我已离开工公司,但公司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请教诸位大律师,公司的上述离职员工股份转让规定,是否符合公司法?如果符合公司法我给如何解决此问题。

解答分析

公司法对于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并无限制,而对公司收购其股份却有严格的限制。你所述的情况往往适用于所谓"技术股"、"干股"等职工持股,非常普遍。我认为如果约定由其他股东收购,应无法律障碍,如果由公司收购,则程序比较复杂。

问题4增资股份计算中应收应付款是如何处理的?

我现有意向现金投资朋友的一家加工企业,对方的设备和现金都好计算,但对方现还有相当一部分应付款和应收款没处理完。应付款和应收款,这部分资金在计算股份时该如何处理?应当说明的是应收款中有一部分是已到期没能收到款的。另外这种合股需要办理什么法律手续吗?关于请会计师进行资产清算这一过程我们是不打算进行的。因为大家都是很好的朋友,资产也很清楚的,只是对于应付款和应收款不知如何处理?

解答分析

增资关键要办理工商变更手续,以此确认各方的股份比例。由于增资既可原价方式,也可以溢价方式,因此应收应付款即可在此时一并考虑。通常对应收款应考虑坏帐准备。

公司经营管理

问题1中外合资企业增加投资总额相关问题

1.請問如果中外合資企業增加投資總額,註冊資本是不是按比例同時要增加呢?如要,需向什麼部门申請?

2.如中外合資企業打算向香港銀行借款,如超過美元3,000萬,除了向外匯管理局登記,還需向什麼部门登記呢?

3.因向銀行借款,借款部份是否考慮中外企業的總投資額呢?

解答分析

1、国家工商总局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有比例规定,如果增加投资总额未突破其比例要求,就不需要增加注册资本,否则就需要。申请增加投资总额可向原审批机关申请。

2、中外合资企业通常可以就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差额部分向国外借款,只需要向外汇局登记即可。如果超出差额部分,如果数额太大,则可能不获批准。通常1年期以内的短期借款相对容易获得批准。

问题2关于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的法律责任

1、有个有限责任公司未参加营业执照年检,工商局欲吊销营业执照。请问:1、如被吊销执照,原公司债权债务应由谁承担。

2、如被吊销执照,谁来组织清算公司资产。

3、如已经资不抵债,是否由股东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解答分析

1、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司的一种行政处罚,营业执照被吊销后,不能再从事经营活动,但是其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并没有消灭,公司的债权债务仍由该公司承担。

2、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不能再从事经营活动,公司股东应当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3、如果资不抵债,股东原则上不应承担债务清偿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股东出资没有完全到位,或者出资后抽逃出资。

问题3公司可以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物的标的吗?

公司可以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物的标的吗?

解答分析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但是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股票不能作为抵押物的标的,但可以作为质押物的标的。

法律作此禁止规定,是因为我国公司法限制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因此实现质押权时选择余地就少了,再者,推而广之,公司虽然是资合组织,但是有限公司还是有人合的成份,如果有限公司接受本公司的股权质押,若以拍卖方式实现质押权,就不能选择将来的股东。

问题4分公司是否具有总公司的资质?

请问分公司是否具有总公司的资质?

解答分析

分公司须进行营业登记,核定其经营范围,一般不会与总公司经营范围完全相同。但是分公司是否具有总公司的资质,则需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